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王家宁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房屋置换合同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31268次
发布时间:2010/9/3

王家宁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房屋置换合同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家宁,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威海路幼儿园工作,住本市常熟路113弄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庆,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日航饭店工作,住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想,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浦东昌邑小学读书,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王家宁(系李想之母),详见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地址:本市衡山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 黄亚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号频,男,1958年12月31日,汉族,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工作,住本市东安四村15号601室。

上诉人王家宁、李庆、李想因房屋置换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家宁、李庆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号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王家宁、李庆系夫妻,李想系王家宁、李庆之子。1996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公有住宅房屋置换协议书,该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愿将原居住的太原路254号二层西南间房屋,居住面积18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5.6平方米,交被告进行置换,被告安置原告人数为3人(即三原告),应安置的居住面积为25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50平方米、原告对此计算无异议。被告对上述房屋的运迁费每平方米定价为人民币12000元,计人民币307200元,一次性补偿费28000元,合计335200元。由原告自行购房。付款日期:原告房屋搬空、被告验收合格之日。双方商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于1996年9月16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按约履行协议,搬离原住房,但李想户籍未迁移(1998年7月正式迁出)。同年10月4日,被告接收了原告搬迁后的房屋并于10月7日给付原告320000元,尚欠15200元,被告要求原告待李想户籍迁移后再行给付,原告未表示异议。嗣后,原告认为依据有关规定,被告在签订置换协议时,将其原住房使用面积套算成建筑面积有误,少算了7.34平方米,为此要求被告补付该部分差价;被告则认为,其根据徐汇区房地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房屋测算是正确,置换协议中已经提高了房屋补偿费的单位,且又方对此计算方式无异议,经过公证后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同意原告请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偿房屋置换中少算原告住宅建筑面积7.34平方米、给付原告住宅建筑面积7.34平方米、给付原告合同的欠款及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原审中,被告提供了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遍地产测绘部对原告原住房屋的测估报告,原告原住房屋建筑面积应为31.0542平方米,原告则对测估结论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证实被告提供的证据属实。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面积补差款65400元。二、被告应给付原告置换补偿费152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之诉,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2.10元,由原告承担2325.3元,被告承担2386.8元。判决后,王家宁、李庆、李想不服,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置换协议、公证书、付款凭证、收条、测估报告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王家宁与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所签订的公有住宅房屋置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双方已依约履行。原审法院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经实际测估讼争房屋面积大于置换协议确定的面积5.45平方米,依法判决补偿王家宁方少算面积的价款是正确的,并对被上诉人欠付的置换补偿款、经济损失等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家宁、李庆、李想上诉要求上海市徐汇区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违约金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等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2.10元,由上诉人王家宁、李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松林

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

代理审判员 沙茹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涛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