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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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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38-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图书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99年6月14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文献资料防护;6、消防和疏散;7、建筑设备以及附录。

修订工作主要是对上述技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其中主要有:1、增加了开架阅览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2、增加了藏、阅空间合一,采用统一柱网、层高和荷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图书馆应用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对藏书量设计估算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5、对照现行防火规范修订和补充了相关内容。

本规范容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邮政编码:710003)。

本规范参编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东南大学、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王天星、梁永直、高冀生、冯金龙、罗淑莲、金志舜、何大镛。

l 总则

1.0.1 为适应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使图书馆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图书馆及各类专门图书馆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图书馆建筑必须满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等功能要求,并为读者、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1.0.4图书馆建筑设计应结合图书馆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化服务的要求,并力求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

1.0.5 图书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图书馆 Public Library

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技术设备用房,面向社会大众服务的各级图书馆,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图书馆,其特点是收藏学科广泛,读者成份多样。

2.0.2 高等学校图书馆 College Library

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具有服务性和学术性强的大专院校和专科学校,以及成人高等学校的图书馆,简称高校图书馆。

2.0.3 科学研究图书馆 Research Institution Library

具有馆藏专业性强,信息敏感程度高,采用开架的管理方式和广泛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先进的服务手段的各类科学研究院、所的图书馆,简称科研图书馆。

2.0.4 专门图书馆 Special Library

专门收藏某一学科或某一类文献资料,为专业人员服务的图书馆,如音乐图书馆、美术图书馆、地质图书馆等。

2.0.5 普通阅览室 General Reading Room

以书刊为主要信息载体供读者使用的阅览室,是图书馆中数量较多的一种阅览室。

2.0.6 特种阅览室 Special Reading Room

指"音像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等。这类阅览室,读者须借助设备才能从载体中获取信息。对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

2.0.7开架阅览室 Open Stack Reading Room

藏书和阅览在同一空间中,允许读者自行取阅图书资料的阅览室。

2.0.8 文献资料 Document Literature

记录有知识和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书刊资料和非书刊资料等多种形式,一般统称文献资料,系图书馆馆藏信息载体的总称。

2.0.9 非书资料 Non-print Materials

非印刷型的非书本式的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投影片、电影拷贝、缩微胶卷、图片、模型、智力玩具、机读磁盘、磁带、光盘等。

2.0.10 基本书库 Basic Stack Rooms

图书馆的主要藏书区,对全馆藏书起总枢纽、总调度作用,具有藏书量大,知识门类广的特点。基本书库的藏书内容范围、品种和数量反映一个馆的性质、规模和为读者服务的能力,常作为划分图书馆规模的指标。

2.0.11 辅助书库 Auxiliary Stacks

采用闭架管理时,图书馆中为读者服务的各种辅助性书库。如外借处、阅览室、参考室、研究室、分馆等部门所设置的书库。其藏书具有现实性、参考性、针对性强和利用率高、流通量大的特点。

2.0.12特藏书库 Special Stacks

收藏珍善本图书、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等重要文献资料、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库房。

2.0.13 珍善本书库 Rare Book Stacks

收藏经鉴定列为国家或地方级珍贵文献、对安全防范和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库房。主要收藏刻本、写本、稿本、拓本、书画等古籍与珍品,是特藏库的一种。

2.0.14 磁带库 Tape Base

主要收藏录像带、录音带、机读磁盘、磁带和光盘等载体的库房。其存放库架和保存环境都有特殊要求。

2.0.15 开架书库 Open Stacks

允许读者入库查找资料并就近阅览的书库。此种书库除正常的书架外,在采光良好的区域还设有少量阅览座(厢)供读者使用。

2.0.16 密集书库 Compact Stacks

以密集书架收藏文献资料的库房。此种库房的荷载可按实际荷载选用,多设置在建筑物的地面层。

2.0.17 密集书架 Compact Bookshelf

为提高收藏量而专门设计的一种书架。若干书架安装在固定轨道上,紧密排列没有行距,利用电动或手动的装置,可以使任何两行紧密相邻的书架沿轨道分离,形成行距,便于提书。

2.0.18 积层书架 Stack-system Shelf

重叠组合而成的多层固定钢书架。附有小钢梯上下。其上层书架荷载经下层书架支柱传至楼、地面。上层书架之间的水平交通用书架层解决。

2.0.19 书架层 Stack Layer

书库内在两个结构层之间采用积层书架或多层书架时,划分每层书架的层面。由于该层面一般直接支承在书架上,多为钢板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故又称甲板层或软层,以别于书库的结构层。

2.0.20 行道 Aisle

两排书架之间的距离,又称书架通道。其宽度与开架、闭架的管理方式有关。

2.0.21 书库提升、传送设备 Hoist In Stacks

在书库或密集藏书区为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传递速度而设于上、下楼层之间及水平传递图书(及索书条)的设备。它可以是手动、电动或机械传动。

2.0.22 典藏室 Book-Keeping Department

图书馆内部登记文献资料移动情况、统计全馆收藏量的专业部门。

2.0.23 计算机信息检索 Information Retrieval

计算机信息检索是利用计算机系统有效存储和快速查找的能力,发展起来的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它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从已存信息的集合中抽取出特定的信息,并具有插入、修改和删除某些信息的能力。图书或文献检索系统属于信息量较大而不常修改的二次性信息检索系统。

2.0.24 信息处理用房 Information Processing Room

满足图书馆信息技术服务功能的用房。它包括信息的显示、摄取、变换、传递、存储、识别、加工等所有的信息处理过程。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3.1 选址

3.1.1 馆址的选择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及文化建筑的网点布局。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 总干面布置

3.2.1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区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留有发展用地。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50的有关规定。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3.2.4 图书馆的室外环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3.2.5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地和自行车停放设施。

3.2.6 馆区内应根据馆的性质和所在地点做好绿化设计。绿化率不宜小于30%。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馆的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及辅助空间和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4.1.2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3图书馆各空间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网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

4.1.4 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电梯。

4.1.5 图书馆各类用房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外墙、外门窗和屋顶等围护结构应区别使用要求,按照本规范第7.2.1条所规定的温度、湿度指标及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要采暖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热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2当需要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执行。

3当无采暖和空气调节时,书库的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热阻值分别不应小于0.66m2·K/W和0.90m2·K/W

4.1.6 各类用房的天然采光标准,不应小于表4.1.6中的规定。

4.1.7 各类用房在平面设计时,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7中的规定。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1.9 建筑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50的有关规定。

4.1.10 建筑设计应与现代化科学技术密切结合,宜根据建设条件为建筑物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

4.2 藏书空间

4.2.1图书馆的藏书空间分为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和阅览室藏书四种形式,各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4.2.2 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2.3 各类图书馆藏书空间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4 书库的平面布局和书架排列应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并缩短提书距离;书库内书(报刊)架的连续排列最多档数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书(报刊)架之间,以及书(报刊)架与外墙之间的各类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4.2.5 书架宜垂直于开窗的外墙布置。书库采用竖向条形窗时,应对正行道并允许书架档头靠墙,书架连续档数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及表4.2.4-1的规定。书库采用横向条形窗,其窗宽大于书架之间的行道宽度时,书架档头不得靠墙,书(报刊)架与外墙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表4.2.4-2的规定。

4.2.6 珍善本书库应单独设置。缩微、视听、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应按使用方式确定存放位置,这些文献资料应设特藏书库收藏、保管。

4.2.7 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8 书库、阅览室藏书区净高不得小于2.40m。当有梁或管线时,其底面净高不宜小于2.30m;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结构梁(或管线)底面之净高不得小于4.70m。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书库内不宜采用螺旋扶梯。

4.2.10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4.2.11 书库安装自动传输设备时,应符合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4.2.12 书库与阅览区的楼、地面宜采用同一标高。无水平传输设备时,提升设备(书梯)的位置宜邻近书刊出纳台。设备井道上传递洞口的下沿距书库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90m。

4.2.13 书库荷载值的选择,应根据藏书形式和具体使用要求区别确定。

4.3 阅览空间

4.3.1各类图书馆应按其性质、任务,或针对不同的读者对象分别设置各类阅览室。

4.3.2 阅览区域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3 阅览区的建筑开间、进深及层高,应满足家具、设备合理布置的要求,并应考虑开架管理的使用要求。

4.3.4 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 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7 阅览桌椅排列的最小间隔尺寸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 珍善本阅览室与珍善本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9 舆图阅览室应能容纳大型阅览桌、描图台,并有完整的大片墙面和悬挂大幅舆图的设施。

4.3.10 缩微阅读机集中管理时,应设专门的缩微阅览室。室内家具设施和照明环境应满足缩微阅读的要求,缩微览阅室宜和缩微胶卷(片)的特藏书库相连通。缩微阅读机分散布置时,应设置专用阅览桌椅,每座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m2。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2 音像视听室应由视听室、控制室和工作间组成。视听室的座位数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当按视、听功能分别布置时,应采取防止音、像互相干扰的隔离措施。

4.3.13 电子出版物阅览室宜靠近计算机中心,并与电子出版物库相连通。

4.3.14 珍善本书、舆图、缩微、音像资料和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的外窗均应有遮光设施。

4.3.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3.18 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4 目录检索、出纳空间

4.4.1 目录检索包括卡片目录、书本目录和计算机终端目录三部分内容组成,各部分的比例各馆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4.4.3 目录检索空间内目录柜的排列尺寸不应小于表4.4.3的规定。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4 目录柜组合高度:成人使用者,不宜大于1.50m少年儿童使用者,不宜大于1.30m.

4.4.5 目录检索空间内采用计算机检索时,每台微机所占用的使用面积按2.00m2计算。计算机检索台的高度宜为0.78~0.80m .

4.4.6 目录检索空间中目录柜所占用的面积可按本规范附录C所列公式计算。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出纳台通往库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得设置门坎,门外1.40m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平开防火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

4.4.8 出纳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纳台内工作人员所占使用面积,每一工作岗位不应小于6.00m2,工作区的进深当无水平传送设备时,不宜小于 4.00m;当有水平传送设备时,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2 出纳台外读者活动面积,按出纳台内每一工作岗位所占使

用面积的1.20倍计算,并不得小于18.00m2;出纳台前应保持宽度不小于3.00m的读者活动区。

3 出纳台宽度不应小于0.60m。出纳台长度按每一工作岗位平均1.50m计算。出纳台兼有咨询、监控等多种服务功能时,应按工作岗位总数计算长度。出纳台的高度:外侧高度宜为1.10~1.20m;内侧高度应适合出纳工作的需要。

4.5 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

4.5.1 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寄存处、陈列厅、报告厅、读者休息处(室)、饮水处、读者服务部及厕所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4.5.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监控等功能设施;

2 多雨地区,其门厅内应有存放雨具的设备;

3 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

4门厅的使用面积可按每阅览座位0.05m2计算。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2 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存物柜数量,每个存物柜占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4.5.4 陈列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图书馆应有陈列空间。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室)、专题陈列室或书刊图片展览处;

2 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 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 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4 报告厅应满足幻灯、录像、电影、投影和扩声等使用功能的要求;

5 300座以下规模的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m2,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

4.5.6 读者休息处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个阅览座位不小于 0.10m2 计算。设专用读者休息处时,房间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5.00m2。规模较大的馆,读者休息处宜分散设置。

4.5.7 公用和专用厕所宜分别设置。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

2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

3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器两具;

4儿童女厕按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5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6公用厕所内应设污水池一个;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 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4.6.1 图书馆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各种办公室和后勤总务用的各种库房,维修门等,其规模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可以组合在建筑中,也可以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图书馆的业务用房包括采编、典藏、辅导、咨询、研究、信息处理、美工等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包括电子计算机、缩微、照像、静电复印、音像控制、装裱维修、消毒等用房。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便捷联系;

2 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 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 每一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应配置足够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2 典藏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6.00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m2;

3 内部目录总量可按每种藏书两张卡片计算,每万张卡片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38m2,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02;

4 待分配上架书刊的存放量,可按每1000册图书或300种资料为一周转基数。其所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m2。

4.6.5 图书馆可根据自身的职能范围,设置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 6.00m2分别计算;

2 业务辅导用房应包括业务资料编辑室和业务资料阅览室;

3 业务资料编辑室的使用面积,每一工作人员不宜小于8.00m2;

4 业务资料阅览室可按8~10座位设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5 公共图书馆的咨询、辅导用房,宜分别配备不小于15.00m2的接待室。

4.6.6 图书馆设有业务研究室时,其使用面积可按每人/ 6.00m2计算,研究室内应配置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7 信息处理用房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不小于6.00m2计算,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接口和电源插座。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ZI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4.6.9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的机房应位置适中,并不得与书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机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的规定。

4.6.10 缩微与照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缩微复制用房宜单独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操作要求;

2 缩微复制用房应有防尘、防振、防污染措施,室内应配置电源和给、排水设施;宜根据工艺要求对室内温度、湿度进行调节控制;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应有净化措施:

3 照像室包括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冲洗放大室和器材、药品储存间;

4 摄影室、拷贝还原工作间应防紫外线和可见光,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墙壁、顶棚不宜用白色反光材料饰面;

5 冲洗放大室的地面、工作柜面和墙裙应能防酸碱腐蚀,门窗应设遮光措施,室内应有给、排水和通风换气设施;

6 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胶片库和药品库。胶片库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及表7.2.1-2的规定。

4.6.11专用的复印机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室内温度、湿度可根据所选用的机型要求确定。小型复印机可分散设置在各借、阅区内,其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管理。

4.6.12 音像控制室(以下简称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前放映的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3.00m,净高不得小于3.00m;

2 控制室的观察窗应视野开阔。兼作放映孔时,其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地面应为0.85m,距视听室后部地面应大于1:80m;

3 幕后放映的反射式控制室,进深不得小于 2.70m,地面宜采用活动地板。

4.6.13 装裱、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光线充足,宽畅,有机械通风装置;

2 有给、排水设施和加热用的电源;

3 每工作岗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房间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30.00m2。

4.6.14 消毒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消毒室仅适用于化学方法杀虫、灭菌;

2 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建筑构造应密封;

3 地面、墙面应易于清扫、冲洗。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79的有关规定;

4 当采用物理方法杀虫灭菌对,其消毒装置可靠近总(中心)出纳台设置。

4.6.15 图书馆配有卫星接收及微波通讯装置时,天线等接受装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有关规定外,应在其附近设面积不小于15.00m2的机房。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5 文献资料防护

5.1 防护内容

5.1.1 防护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5.1.2 书库、非书资料库的温度、湿度要求应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重要性及库房类型区别对待,在设计中妥善解决。

5.1.3 视听、缩微、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贮存库除应符合本规范表7.2.1-2所指特藏库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 温度、湿度要求

5.2.1 基本书库的温度不宜低于5℃和高于 30℃;相对湿度不宜小于40%和大于65%。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建筑构造或设备处理。

5.2.2 特藏书库温度应保持在12~24℃之间,日较差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应为45%~60%,日较差不应大于10%。缩微胶片库的温、湿度应按胶片保存时间(长期、短期)、胶片性质(母片、拷贝片)、胶片种类(黑白、彩色)、胶片类型(银盐醋酸片基、银盐聚酯片基)的不同分别确定;长期或永久保存的胶片库,温度应低于20℃,中期保存的胶片库,温度不应超过25℃,并应避免温度、湿度在短时间内周期性的剧烈变化。各类特藏库房空气调节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和表7.2.1-2的规定。

5.2.3 与特藏库毗邻的特藏阅览室,温度差不宜超过±2℃,湿度不宜超过10%,为避免温、湿度的剧烈变化,两者之间应设缓冲间。

5.3 防水、防潮

5.3.1 书库和非书资料库内应防止地面、墙身返潮,不得出现结露现象。

5.3.2书库和非书资料库的室外场地应排水通畅。室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穿过。屋面雨水排除应采用有组织外排法。并不得将水箱等蓄水设施直接放在其屋面上。

5.3.3 建于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时,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一层地面当不设架空层时,地面基层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5.3.4 书库和非书资料库设于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防水(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108的有关规定;当不设空气调节时,应有可靠的除湿装置。

5.4 防尘、防污染

5.4.1 图书馆的环境绿化应选择净化空气能力较强的树种。

5.4.2 书库、非书资料库的楼、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滑不易积灰尘。

5.4.3 书库的窗扇应能开启方便,并有防尘的密闭措施,严寒及多风沙地区应设双层窗和缓冲门。

5.4.4特藏库应设固定窗,必须开启的少量富扇应采取防尘的密闭措施;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标准的地区,特藏库的空调系统应具有净化措施。

5.4.5 合理安排锅炉房、除尘室、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减少其产生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馆区的影响。

5.5 防日光和紫外线照射

5.5.1 书库、特藏库及阅览用房均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文献资料的危害。

5.5.2 天然采光的书库、特藏库及其阅览室应选用防紫外线玻璃和采用遮阳措施,防止日光直射。

5.5.3 书库、特藏库及阅览室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6 防磁、防静电

5.6.1 图书馆内的磁带库应远离能够产生强磁干扰的电器设备。

5.6.2 非书资料库的楼、地面不应采用容易产生静电的材料。

5.7 防虫、防鼠

5.7.1 图书馆的绿化应选择不滋生、引诱害虫及生长飞扬物的植物。

5.7.2 多蚊虫及潮湿地区,无空气调节设备的书库应安装可拆卸的纱窗,窗纱型号不少于C1.6。采用去湿机时,排水口应有水封装置。

5.7.3 食堂、快餐室、食品小卖部应远离书库设置。

5.7.4 门下沿与楼地面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smm,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沿包铁皮的木门。墙身通风口应用耐腐蚀的金属网封罩。

5.7.5 图书馆的消毒室及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6.14条及所选设备的技术要求。

5.7.6 白蚁危害严重地区,应对木制品及木结构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8 安全防范

5.8.1 图书馆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5.8.2 陈列和贮藏珍贵文献资料的房间应能单独锁闭,并设自动报警装置。

5.8.3采取开架管理的阅览室,宜设安全监控装置。

5.8.4 位于底层之重要部门的外门窗均应加防盗设施;当有外遮阳时,亦应做防盗处理;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窗户及采光井应另加设防护设施。

5.8.5 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特藏库、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以及馆区周围宜设置电视监控系统。

6 消防和疏散

6.1 耐火等级

6.1.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当建筑物附有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的有关规定。

6.1.2 藏书量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6.2 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6.2.1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2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 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6.2.5书库、非书资料库、珍善本书库、特藏书库等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2.6装裱、照像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6.2.8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藏书空间,当内部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工作楼梯或走廊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建筑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时,应设计成封闭楼梯间,并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图书馆的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置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有关规定。

6.3 消防设施

6.3.1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建筑高度超过24.00m的书库和非书资料库,以及图书馆内的珍善本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动报警系统。

6.3.2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设气体等灭火系统。电子计算机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贵重设备用房宜设气体等灭火系统。

6.3.3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

6.4 安全疏散

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2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藏书空间,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特藏库、胶片库和珍善本书库;

2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书库;

3除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第6.2.2条规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时;

4、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00m2的多层书库。

6.4.3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宜在库门外邻近设置。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馆区内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7.1.2书库内不应设置供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7.1.3在馆内适当位置宜设置饮水供应点。

7.1.4缩微照像冲洗室的排水管道应耐酸、碱腐蚀,室外应设污水外理设施。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图书馆设置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时,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应分别符合表7.2.1-1及表7.2.1-2的规定。

7.2.2书库集中采暖时,热媒宜采用温度低于100℃的热水,管道及散热器应采取可靠措施,严禁渗漏。

7.2.3空气调节设备应有专门的机房,其位置应远离阅览区。机房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风管进入书库时应设防火阀门。

7.2.4馆内各种用房应有自然通风,阅览室应采取建筑措施或机械排风设备,在冬季门窗关闭情况下,满足室内通风换气的需要。

7.2.5书库无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机械通风设备。当地空气污染超标时,应有净化措施。

7.2.6特藏库、缩微复制间的送风系统导入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7.2.7书库、阅览室应保持气流均匀;采用机械通风时,阅览空间与工作空间的空气流速不应大于0.5m/s。

7.2.8馆内各种用房通风、换气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7.3 建筑电气

7.3.1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其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图书馆,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3.2 图书馆各种用房人工照明设计标准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7.3.3 图书馆的建筑电气设计,应对藏、借、阅、管各空间具有灵活互换的可能性;提供在各种空间(借、阅、业务工作等)应用电子计算机、视听、缩微、复印等技术设备的可能性。

7.3.4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7.3.5 阅览区的照明可分区控制,阅览桌宜设局部照明。

7.3.6 书库照明宜选用不出现眩光的灯具,灯具与图书资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当采用荧光照明时,宜采用节电装置。

7.3.7 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7.3.8 书架行道照明应有单独开关,行道两端都有通道时设双控开关;书库楼梯照明也应采用双控开关。

7.3.9 外借量较大的出纳厅,可按需要设信号或屏幕显示装置。

7.3.10 图书馆中应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

7.3.11 图书馆应设事故紧急广播,宜设开、闭馆音响讯号装置。

7.4 综合布线

7.4.1 新建图书馆宜根据规模、性质及建设条件采用综合布线系统。布线系统应与图书馆业务的自动化、办公自动化、通信自动化、监控管理自动化、读者服务自动化等设施统一考虑。

7.4.2 图书馆建筑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时,应按其计算机应用及发展规划进行设计。

7.4.3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可参照现行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72:97的有关规定。

附录A 藏书空间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

A.0.1 藏书空间每标准书架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藏书空间每标准书架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册/架)

表A.0.1

图书馆类型藏书方式

公共图书馆

高等学校图书馆

少年儿童图书馆

增减度

中文

外文

中文

外文

中文

开架

社科

550

400

480

350

400~500(半开架)

±25%

科技

520

370

460

330

合刊

250

270

220

240

闭架

社科

640

400

560

350

科技

600

370

530

330

合刊

290

270

260

240

注1.双面藏书时,标准书架尺寸定为1000mm×450mm,开架藏书按6层计,闭架按7层计,其中填充系数K均为75%;

2.盲文书容量按表中指标1/4计算;

3.密集书架藏书量约为普通标准架藏书量的1.5~2.0倍;

4.合刊指期刊、报纸的合订本。期刊为每半年或全年合订本;报纸为每月合订本,按四开版面8~12版计。每平方米报刊存放面积可容合订本55~85册。

A.0.2 藏书空间单位使用面积容书架量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藏书空间单位使用面积容书架量设计计算指标(架/m2)

表A.0.2

含本室内出纳台

不含本室内出纳台

开架藏书

0.5

0.55

闭架藏书

0.6

0.65

附录B 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

B.0.1 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m2/座) 表B.0.1   名称 面积指标  普通报刊阅览室 1.8-2.3  普通阅览室 1.8-2.3  专业参考阅览室 3.5  非书本资料阅览室 3.5  缩微阅览室 4.0  珍善本书阅览室 4.0  舆图阅览室 5.0  集体视听室 1.5(2.0-2.5含控制室)  个人视听室 4.0-5.0  儿童阅览室 1.8  盲人读书室 3.5  

注 1.表中使用面积不含阅览室的藏书区及独立设置的工作间。

2.集体视听室、如含控制室、可用2.00~2.50m2/座,其他用房如办公、维修、资料库应按实际需要考虑。

附录C 目录柜占用面积计算公式

C.0.1 目录柜的占用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无查目台时a=18.40/n.T (C.0.1-1)

2.有查目台时a=29.86/n.T (C.0.1-2)

式中

a为每一万张卡片所占用的面积,单位为m2/万张卡

n为每个目录屉的横向列数

T为所选用目录柜的总层数。

注1:目录柜宽800mm,深450mm,横向五屉。

2:目录柜横向组合按每组5柜长4m计算,通道净宽按本规范表4.4.4的规定确定。

3:每屉容量按1000张国标标准卡片、充盈系数0.75计算。

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

D.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D.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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