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397562次
发布时间:20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CBJ 76-84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249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清华大学编制的《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清华大学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4年12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清华大学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认真总结了国内从事建筑声学工作的有关单位多年实践的经验及可行的测量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厅堂进行了一定的对比试验,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382《声学-会堂中混响时间的测量》等有关资料。提出了规范初稿,广泛地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校,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清华大学

1984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1.0.3条 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测量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被测厅堂应提供满场状况、排演状况和空场状况等三种被测状况。 对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进行测量时,

厅堂的门、窗均应关闭,门窗帘应展开。

第二节 声源设备

第2.2.1条 噪声讯号应尽可能通过一个1/1倍频程或1/3倍频程的滤波器产生。滤波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时用于发声的扬声器系统应是无指向性的。测量用声源(集中声源)应置于大幕线中心,离地面高度宜为1.5米处。

第2.2.2条 在混响时间较长(1000赫以下大于1.5秒)的厅堂中,也可采用脉冲讯号(如讯号枪、爆竹和气球等)作声源,此时,要保证声讯号包括所有被测频带的宽度。

在被测频带范围内,声压级应符合本规范第2.2.4条的要求。

第2.2.3条 用交响乐作声源时,为测量所取的声讯号,其频带范围应包含被测频带的宽度,并应具有足够长的、不致影响衰变的停息时间。

注:乐器在音乐停止时应能立即阻尼,无法立即阻尼的乐器不应列入声源,特别是管乐器。

第2.2.4条 在所有测点上,衰变前各个被测频率的声压级,应比相应的背景噪声级高35分贝。

第2.2.5条 测量同一厅堂的满场、空场或排演状况的混响时间,宜使用相同的声源。

第三节 接收设备

第2.3.1条接收系统应包括传声器、测量放大器、1/3倍频程滤波器和记录仪器。接收系统的设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传声器应是无指向性的。

二、记录系统宜采用声级记录仪(电平记录仪)。记录时,所选用的记录仪的笔速,不得影响衰变特性,并应调节记录仪的纸速使衰变曲线的斜度接近45°。

记录系统亦可采用与声级记录仪(电平记录仪)性能相当的能直接读出混响时间数字的记录仪器。

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声衰变,录声机(录音机)的录放系统则应在本规范要求的频率范围内具有线性频率特性,其信噪比不应少于40分贝。

测量用的录声机(录音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2019-80《磁带录音机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中盘式二级、盒式三级的规定。

第三章 测量方法

第一节 测量频率

第3.1.1条 测量混响时间所选取的频率,不应少于以下6个倍频程中心频率: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赫)

如有必要,应增加频率间隔为1/3倍频程的中心频率。

频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3240-82《声学测量中的常用频率》。

第二节 测点选择

第3.2.1条 测量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点数,满场时不应少于3个,空场时不应少于5个。对于非对称性厅堂,应适当增加测点。

第3.2.2条 所选择的测点应有代表性。对于对称性厅堂,测点必须在偏离纵向中心线1.5米的纵轴上及侧座内选取。

测点位置的选择,应包括池座前部约1/3处,挑台下以及侧座,但应避免在直达声场内。对于有楼座的厅堂,应有楼座区域的测点。满场时的测点位置应尽量与空场时的测点相重合。如有必要应加测舞台测点;对有明显耦合的厅堂,应在耦合变异外加测点,其结果不计入全场平均。

第3.2.3条 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应为2.3米,与墙面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带下限中心频率的半波长。

第三节 记录数目与选值

第3.3.1条 每一测点对于每一测量频率的有效混响时间衰变曲线不应少于三条。

第3.3.2条 衰变曲线的衰变范围不应少于35分贝,在该范围的衰变曲线应从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25分贝呈直线形,并应由此直线的斜率决定混响时间。

当衰变曲线呈折线形状时,应取前折,即自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15分贝内呈直线形部分,并应由此决定混响时间,按此规定所取的混响时间应在报告中说明。在绘制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时,该点应以空心圆表示,以与其它之值有所区别。

对于在某些测点或在某些频率下,测得的所有曲线均为非直线形的弯曲曲线时,亦应在报告中加以讨论说明,

必要时,应附衰变曲线。所求得之值,不应参与全场平均。

第四章 结果表达

第一节 混响时间的表达形式

第4.1.1条 按测点对每一测量频率求出混响时间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按所述的倍频程中心频率列成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

对混响时间分布较均匀的厅堂,亦可按全场每一测量频率的平均值给出相应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和标准偏差,平均值应按数字修约规则计算到小数点第二位。

第4.1.2条 用曲线图形表达混响时间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绘制频率特性曲线和极座标图的标度和尺寸》的要求,在横座标给出对数标度的频率,纵座标以线性标度表示时间。

1个倍频程与1秒的刻度比应为3∶4,并应取10倍程(即频率比为10∶1)之长度为5厘米,图中各点应采用直线连接。

第二节 测量报告内容

第4.2.1条 混响时间测量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编写。

一、测量厅堂所在地及名称;

二、测量项目、测量单位、测量日期和主要测量者;

三、厅堂体积、每座容积和内表面积;

四、座椅数量和材料类型,如果是软椅,应说明材料类型;测量时翻起或平放;满场时应说明观众占座情况。

五、乐池敞开或封闭,防火幕或大幕挂起或放下;

六、按比例绘出厅堂的平面和纵剖面简图,并标明测点位置;

七、厅堂内各界面材料的布置与内装修情况(包括舞台幕帘、各门窗帘的质量、舞台、反射罩与乐池状况)以及测量时的放置状况;

八、测量时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九、声源类别或声源设备、仪器的类别、型号和置放位置,如果是乐队应给出具体人数或占地面积,并说明舞台陈设和舞台反射罩情况;

十、所用记录仪器的类别和型号,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应予具体说明;

十一、测量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和频率特性曲线;

十二、测量方框图。

测量方框图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混响时间测量报告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清华大学 谭恩慈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