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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392263次
发布时间:201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buildings

GB 5022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O 0 7年1 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6-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8、4.0.11、5.2.4、5.2.5、5.7.1、5.8.8、5.9.2、6.1.1、6.1.3、6.1.4(3)、6.1.7(1) (3) (7)、6.4.5、7.1.1、7.1.2、7.1.4、7.1.5、7.1.6、8.3.2(5)、8.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8章,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置,车站广场,站房设计,站场客运建筑,消防与疏散,建筑设备等。另有1个附录。

本规范按照铁路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改革运输管理体制,并依照调整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站房规模,使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体现"功能性、系统性、先进性、文化性、经济性"的要求。在修订过程中,吸纳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运营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修订了原规范按最高聚集人数确定车站建筑规模的内容,并根据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与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按最高聚集人数和高峰小时发送量划分车站建筑规模。

2.将进站广厅改为集散厅,增加了出站集散厅并明确了进、出集散厅的概念。

3.按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铁路分别确定候车面积和售票窗口数。

4.根据行李、包裹不同性质,将原行包用房改为行李、包裹用房,按列车编组形式明确客运专线不设置行李、包裹用房。

5.站房内的商业设施,限为旅客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

6.修改了男女旅客人数和厕所厕位比例,由原人数设定男占70%、女占30%,修改为男女旅客比例1:1,厕位比由原接近1:1改为1:1.5。

7.取消了原规范中第6章"特殊类型站房设计"中的"综合型站房"和"旅游站房"的内容。

8.修订了大型及以上车站防火分区的规定。

9.增加了地板采暖和空气调节等新技术应用内容,以及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等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O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 京 刘力进 王雪晴 孟 然 杜 爽 张国粱 李国富 于世平 赵树学 张 嫒张延翔

1 总 则

1.O.1 为统一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标准,使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符合"功能性、系统性、先进性、文化性、经济性"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

1.0.3 旅客车站布局应符合城镇发展和铁路运输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交通发展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形式。

1.0.4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节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先进技术。

1.O.5 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的建筑规模,应分别根据最高聚集人数和高峰小时发送量按表1.0.5-1和表1.0.5-2确定。

1.O.6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 10083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1.O.7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1.0.8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铁路旅客车站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为旅客办理客运业务,设有旅客乘降设施,并由车站广场、站房、站场客运建筑三部分组成整体的车站。

2.O.2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 mixed traffic railway line station

设在客货共线运行的铁路沿线,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

2.0.3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 passenger dedicated railway line station

设在客运专线铁路沿线,专门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

2.O.4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passengers in waiting room

旅客车站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1O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

2.O.5 高峰小时发送量 peak hour departing quantum

车站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日均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

2.O.6 站房平台 platform for station building

由站房外墙向城市方向延伸一定宽度,连接站房各个部位及进出口的平台。

2.0.7 旅客车站专用场地 special area for passenger station

自站房平台外缘至相邻城市道路内缘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缘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旅客活动地带、人行通道、车行道和停车场。

2.0.8 集散厅 concourse

用于旅客站房内疏导旅客,并设有安检、问询等服务设施的大厅。

2.0.9 线下式站房 low-lyingstation building

旅客车站站场线路的高程高于车站广场地面高程,站房首层地面低于站台面,且高差较大的站房。

2.0.10 高架候车室 elevated over-crossing waitingroom

位于车站站台与线路上方,且与站房相连,主要为候车旅客使用的建筑物。

2.0,11 设计行包库存件数 designed capacity of luggage office

设计年度内最高月的日平均行包库存件数。

2.0.12 站场客运建筑 buildings for passenger traffic in station yard

在站场范围内,为客运服务的站台、雨篷、地道、天桥等建筑物,以及检票口,站台售货亭、站名牌等设施的统称。

2.0.13 旅客信息系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向旅客通告事项、提供各类视听信息、组织客运作业、疏导客流、保证站车及旅客安全、有效地进行客运管理与服务的设施。

2.0.14 揭示牌 bulletin board

向旅客通告事项,提供运营、管理、安全、服务等视觉信息的告示牌。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3.1 选 址

3.1.1 铁路旅客车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车站应设于方便旅客集散、换乘并符合城镇发展的区域。

2 有利于铁路和城镇多种交通形式的发展。

3 少占或不占耕地,减少拆迁及填挖方工程量。

4 符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关规定。

3.1.2 铁路旅客车站选址不应选择在地形低洼、易淹没以及不良地址地段。

3.2 总平面布置

3.2.1 铁路旅客车站的总平面布置应包括车站广场、站房和站场客运设施,并应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3.2.2 铁路旅客车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镇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机场、码头等道路的发展,合理布局。

2 建筑功能多元化、用地集约化,并留有发展余地。

3 使用功能分区明确,各种流线简捷、顺畅。

4 车站广场交通组织方案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交通站点布局合理。

5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设置经广场与城市交通直接相连的环形车道。

6 当站区有地下铁道车站或地下商业设施时,宜设置与旅客车站相连接的通道。

3.2.3 铁路旅客车站的流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车辆、行李、包裹和邮件的流线应短捷,避免交叉。

2 进、出站旅客流线应在平面或空间上分开。

3 减少旅客进出站和换乘的步行距离。

3.2.4 特大型站站房宜采用多方向进、出站的布局。

3.2.5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站内废水、废气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2.6 车站的各种室外地下管线应进行总体综合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4 车站广场

4.O.1 车站广场宜由站房平台、旅客车站专用场地、公交站点及绿化与景观用地四部分组成。

4.O.2 车站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广场应与站房、站场布置密切结合,并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2 车站广场内的旅客、车辆、行李和包裹流线应短捷,避免交叉。

3 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互相衔接。

4 除绿化用地外,车站广场应采用刚性地面,并符合排水要求。

5 特大型和大型旅客车站宜采用立体车站广场。

6 受季节性或节假日影响客流大的车站,其车站广场应有设置临时候车设施的条件。

4.O.3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专用场地最小面积应按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专用场地最小面积应按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其最小面积指标均不宜小于4.8m2/人。

4.O.4 站房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长度不应小于站房主体建筑的总长度。

2 平台宽度,特大型站不宜小于30m,大型站不宜小于20m,中型站不宜小于10m,小型站不宜小于6m。

3 立体车站广场的平台应分层设置,每层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8m。

4.0.5 旅客活动地带与人行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通道应与公交(含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相通。

2 旅客活动地带与人行通道的地面应高出车行道,并且不应小于O.12m。

4.0.6 客货共线铁路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旅客车站的行李和包

裹托取厅附近应设停放车辆的场地。

4.0.7 车站广场绿化率不宜小于10%,绿化与景观设计应按功

能和环境要求布置。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9 当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旅客车站衔接时,人员进出站流线

应顺畅衔接。

4.0.10 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站点应设于安全部位,并应方便旅客乘降及换乘。

2 公交站点应设停车场地,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当无规划要求时,公交停车场最小面积宜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且不宜小于1.0m2/人。

3 当铁路旅客车站站房的进站和出站集散厅与城市轨道交通站厅连接,且不在同一平面时,应设垂直交通设施。

4.O.11 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4.O.12 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25m2或4个厕位确定。

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宜分散布置。

5 站房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站房内应按功能划分为公共区、设备区和办公区,各区应划分合理,功能明确,便于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应设置为开敞、明亮的大空间,旅客服务设施齐备,旅客流线清晰、组织有序。

2 设备区应远离公共区设置,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 办公区宜集中设置于站房次要部位,并与公共区有良好的联系条件,与运营有关的用房应靠近站台。

5.1.2 站房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防火等规定的要求。

5.1.3 当站房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合建时,应整体规划,统一设计。

5.1.4 线侧式站房设置多层候车室时,应设置与站台相连的跨线设施。

5.1.5 站房的进出站通道、换乘通道、楼梯、天桥和检票口应满足旅客进出站高峰通过能力的需要,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5m/100人;

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100人。

5.1.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有设置防爆及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

5.1.7 旅客站房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保证铁路旅客车站功能的完整和安全。

5.1.8 站房内综合管线宜集中布置,并满足防火要求。

5.1.9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可不设行李、包裹用房。

5.2 集 散 厅

5.2.1 中型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宜设进站、出站集散厅。客货共线铁路车站应按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应按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其使用面积,且均不宜小于0.2m2/人。

5.2.2 集散厅应有快速疏导客流的功能。

5.2.3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内应设置自动扶梯和电梯,中型站的站房宜设置自动扶梯和电梯。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3 候 车 区(室)

5.3.1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站房可根据车站规模设普通、软席、军人(团体),无障碍候车区及贵宾候车室。各类候车区(室)候乘人数占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可按表5.3.1确定。

5.3.2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候车区总使用面积应根据高峰小时发送量,按不应小于1.2m2/人确定。各类候车区(室)的设置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5.3.3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总使用面积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不应小于1.2m2/人确定.小型站候车区的使用面积宜增加15%。

5.3.4 候车区(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软席、军人(团体)和无障碍候车区宜布置在大空间下,并可采用低矮轻质隔断划分各类候车区。

2 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候车区(室),其室内净高宜根据高跨比确定,并不宜小于3.6m。

3 窗地比不应小于1:6,上下窗宜设开启扇,并应有开闭设施。

4 候车室座椅的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普通候车室的座椅间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1.3m。

5 候车区(室)应设进站检票口。

6 候车区应设饮水处,并应与盥洗间和厕所分开设置。

5.3.5 无障碍候车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候车区可按本规范第5.3.1条确定其使用面积,并不宜小于2m2/人。

2 无障碍候车区的位置宜邻近站台,并宜单独设置检票口。

3 在有多层候车区的站房,无障碍候车区宜设在首层或站台层,靠近检票口附近。

5.3.6 软席候车区可按本规范第5.3.1条确定其使用面积,并不宜小于2m2/人。

5.1 7 军人(团体)候车区应与普通候车区合设,其使用面积可按本规范第5.3.1条确定,并不宜小于1.2m2/人。

5.3.8 贵宾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以上站宜设贵宾候车室。

2 特大型站宜设两个贵宾候车室,每个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大型站宜设一个贵宾候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m2;中型站可设一个贵宾候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

3 贵宾候车室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和直通车站广场的车行道。

4 贵宾候车室内应设厕所、盥洗间、服务员室和备品间。

5.4 售票用房

5.4.1 售票用房的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售票处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处除应设置在站房进站口附近外,还应在进站通道上设置售票点或自动售票机。

2 中型、小型站的售票处宜设置在站房内候车区附近。

3 当车站为多层站房时,售票处宜分层设置。

5.4.3 站房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特大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不宜少于55个;

2)大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25~50个;

3)中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5~20个;

4)小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2~4个。

2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应根据高峰小时发送量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特大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不宜少于100个;

2)大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50~100个;

3)中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15~50个;

4)小型站售票窗口的设置数量可为2~4个。

5.4.4 售票厅每个售票窗口的设置面积,特大型站不宜小于24m2/窗口、大型站不宜小于20m2/窗口,中型站和小型站均不宜小于16m2/窗口。

5.4.5 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6 售票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售票窗口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2 售票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2

3 售票室与售票厅之间不应设门。

4 售票室内工作区地面宜高出售票厅地面O.3m。严寒和寒冷地区宜采用保暖材质地面。

5 售票室内采光和通风应良好,并应设置防盗设施。

5.4.7 售票窗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相邻售票窗口之间的中心距离宜为1.8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不宜小于1.2m。

2 售票窗台面至售票厅地面的高度宜为1.1m。

3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 10083的有关规定。

5.4.8 自动售票机的最小使用面积可按4m2/个确定。

5.4.9 票据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票据室使用面积,中型和小型站不宜小于15m2,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0m2

2 票据室应有防潮、防鼠、防盗和报警措施。

5.5 行李、包裹用房

5.5.1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宜设置行李托取处。特大型、大型站的行李托运和提取应分开设置,行李托运处的位置应靠近售票处,行李提取处宜设置在站房出站口附近.中型和小型站的行李托、取处可合并设置。

5.5.2 特大型、大型站房的行李和包裹库房,宜与跨越股道的行李、包裹地道相连。

5.5.3 包裹用房的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5.5.4 包裹库、行李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旅客车站的包裹库和行李库的位置应统一设置。

2 多层的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和线下式站房的包裹库应设置垂直升降设施,升降机应能容纳一辆包裹拖车。

3 特大型站的包裹库各层之间应有供包裹车通行的坡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3m。当坡道无栏杆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1:12。

4 特大型站的行李提取厅宜设置行李传送带。

5.5.5 包裹库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N×0.35      (5.5.5)

式中 A--包裹库的使用面积(m2);

N--设计包裹库存件数(件),可根据本规范附录A计算;

0.35--每件包裹占用面积(m2/件)。

当设计库存件数少于400件时,包裹库的使用面积应增加10m2

5.5.6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2000件及以上的站房宜预留室外堆放场地。

5.5.7 特大型、大型站宜设无主包裹存放间,其使用面积可按设计包裹库存件数的1%设置,并不宜小于20m2

5.5.8 办理运输鲜活货业务的站房,包裹库内宜设置专用存放间,并应设清洗、排水设施。

5.5.9 包裹库内净高度不应小于3m。

5.5.10 有机械作业的包裹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m。

5.5.11 包裹库宜设高窗,并应加设防护设施。

5.5.12 包裹托取厅使用面积及托取窗口数不应小于表5.5.12的规定。

5.5.13 包裹托取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柜台面宽度不宜小于O.6m。当包裹库与托取厅之间采用柜台分隔时,应留有不小于1.5m宽的通道。

5.6 旅客服务设施

5.6.1 站房内宜设置问询处,小件寄存处,邮政、电信、商业服务设施,医务室,自助存包柜,自动取款机,时钟等,并应设置饮水设施和导向标志。

5.6.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有人值守问询处。

5.6.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置小件寄存处,并宜设自助存包柜。小件寄存处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0.05m2/人确定。

小型站的小件寄存处可与问询处合并设置。

5.6.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吸烟处。

5.6.5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旅客车站宜设旅客医务室。

5.6.6 旅客车站的广场、站房出入口、集散厅,候车区(室)、旅客通道、站台等处均应设置导向标志。

5.6.7 旅客车站宜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5.7.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7.2 旅客站房厕所和盥洗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2 厕位数宜按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2个/100人确定,男女人数比例应按1:1、厕位按1:1.5确定,且男、女厕所大便器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男厕应布置与大便器数量相同的小便器。

3 厕位间应设隔板和挂钩。

4 男女厕所宜分设盥洗间,盥洗间应设面镜,水龙头应采用卫生、节水型,数量宜按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1个/150 人设置,并不得少于2个。

5 候车室内最远地点距厕所距离不宜大于50m。

6 厕所应有采光和良好通风。

7 厕所或盥洗间应设污水池。

5.7.3 特大型、大型站的厕所应分散布置。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5.8.1 客运管理用房应根据旅客车站建筑规模及使用需要集中设置,其用房宜包括客运值班室、交接班室、服务员室、补票室、公安值班室、广播室、上水工室、开水间、清扫工具间以及生产用车停车场地等。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区(室)或旅客站台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2m2/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2

5.8.3 检票员室应设在检票口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2m2/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2

5.8.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在站房出口处宜设补票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有防盗设施。

5.8.5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交接班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1m2/人确定,并不宜小于30m2

5.8.6 旅客车站应设广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广播室应有符合运输组织工作要求的设施。

5.8.7 有客车给水设施的车站应设上水工室,其位置宜设在旅客站台上,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3m2/人确定,且不得小于8m2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8.9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附近宜设清扫工具间。采用机械清扫时,应设置存放间。

5.8.10 站房内在旅客相对集中处,应设置公安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m2

5.8.11 旅客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和暖通等设备的技术作业用房.各类技术作业房屋应集中设置。

5.8.12 客运办公用房应根据车站规模确定,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m2/人。办公用房宜采用大开间、集中办公的模式。

5.8.13 旅客车站宜设间休室、更衣室和职工厕所等职工生活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李、包裹工作人员间休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2/3且不宜小于2m2/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2

2 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李、包裹工作人员更衣室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1m2/人确定。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在售票、行李、包裹及职工工作场地附近设置厕所和盥洗间。

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宜设置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和会议室等生活用房。

5.9 国境(口岸)站房

5.9.1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客运和联检设施。

5.9.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9.3 国境(口岸)站房的客运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运设施应设出入境和境内两套设施。

2 出入境候车室宜按中型和小型分室设置。

3 出入境候车室及行李、包裹托运处应布置于联检后的监护区内。

4 站房、站台和旅客通道等应设置出入境旅客与境内旅客分开或隔离的设施。

5.9.4 国境(口岸)站房的联检UL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检设施应包括车站边防检查站、海关办事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安全检查站和口岸联检办公业务用房及查验设施。

2 出入境旅客的联检可按卫生检疫、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动植物检疫的流程布置。

3 联检设施宜分为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和入境两套设施。

5.9.5 出入境旅客服务设施可设免税商店、货币兑换处、邮政、电信及世界时钟等,并宜设旅游咨询、接待服务和小型餐饮等设施。

6 站场客运建筑

6.1 站台、雨篷

6.1.1 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铁路站房或建筑物最外凸出部分外缘至基本站台边缘的距离,特大型站宜为20~25m;大型站宜为15~20m;中型站宜为8~12m;小型站宜为8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m。

6.1.3 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 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 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 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应采用刚性防滑地面,并满足行李、包裹车荷载的要求,通行消防车的站台还应满足消防车荷载的要求。

2 站台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3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 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5 当中间站台上需要设置房屋时,宜集中设置。

6.1.6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应设置与站台同等长度的站台雨篷。客货共线铁路的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设置与站台同等长度的站台雨篷。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中型及以下车站宜设置与站台同等长度的站台雨篷或在站台局部设置雨篷,其长度可为200~300m。

6.1.7 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2 中间站台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站台宽度。

3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4 基本站台上的旅客进站口、出站口应设置雨篷并应与基本站台雨篷相连。

5 地道出入口处无站台雨篷时应单独设置雨篷,并宜为封闭式雨篷,其覆盖范围应大于地道出入口,且不应小于4m。

6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宜设置无站台柱雨篷。

7 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无站台柱雨篷除应满足采光、排气和排水等要求外,还应考虑吸音和隔音效果。

6.1.8 设无站台柱雨篷的车站,站台上不宜设置厕所。

6.2 站场跨线设施

6.2.1 旅客车站的地道、天桥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用地道或天桥,特大型站不应少于3处,大型站不应少于2处,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少于1处。当设有高架候车室时,出站地道或天桥不应少于1处。

2 特大型站可设2处行李或包裹地道,1处地上或地下联络通道;大型站可设1处行李或包裹地道。

6.2.2 旅客用地道、天桥的宽度和高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最小净宽度和最小净高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设置在站台上通向地道、天桥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用地道,天桥宜设双向出入口,其宽度特大型站不应小于4m,大型站不应小于3.5m,中型、小型站不应小于2.5m。当为单向出入口时,其宽度不应小于3m。

2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自动扶梯,中型站宜设自动扶梯。

3 旅客用地道设双向出入口时,宜设阶梯和坡道各1处。

4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行李、包裹地道通向各站台时,应设单向出入口,其宽度不宜小于4.5m。当受条件限制且出入口处有交通指示时,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6.2.4 地道、天桥的阶梯或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用地道、天桥的阶梯踏步高度不宜大于O.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O.32m,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大于18级,直跑阶梯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2 旅客用地道、天桥采用坡道时应有防滑措施,坡度不宜大于1:8。

3 行李、包裹地进出入口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12,起坡点距主通道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6.2.5 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道出入口的地面应高出站台面0.1m,并采用缓坡与站台面相接。

2 地道应设置防水及排水设施。

3 出站地道的出口宜直对站房的出站口。

6.2.6 旅客用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设有顶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非寒冷地区天桥两侧宜设置安全、通透的金属栏杆或玻璃隔断。

2 天桥栏杆或隔断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4m。

6.3 站台客运设施

6.3.1 特大型、大型站可设站台售货亭,其位置宜设在站台中心两侧各90~100m处。客运专线的站台宜设旅客候车座椅。

6.3.2 站名牌、导向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雨篷的站台每侧应设置不少于2个悬挂式站名牌,并可垂直于线路方向布置。

2 无雨篷的站台应设置不少于2块立柱式站名牌,并应平行于线路方向布置。

3 采用悬挂式站名牌的车站可根据需要,结合站台建筑设施,在站台上合理设置平行于线路的低位站名牌。

4 站名牌、站台号牌应醒目、坚固。

5 旅客站台上均应设车次、走向等导向牌,导向牌应设于地道、天桥出入口和旅客进出站主要通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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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检 票 口

6.4.1 进站检票口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进站检票口的设置数量不宜少于表6.4.1的规定。

2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的检票口数量应根据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个检票口1500人/h的通过能力和15min的检票时间计算确定。

6.4.2 检票口应采用柔性或可移动栏杆,其通道应顺直,净宽度不应小于0.75m。

6.4.3 出站行李车辆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m。

6.4.4 在楼层候车室设进站检票口时,检票口距进站楼梯踏步的净距离不得小于4m。

6.4.5 旅客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必须具备安全疏散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 消防与疏散

7.1 建筑防火

7.1.1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站台雨篷的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1.2 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必须划分防火分区。

7.1.3 旅客车站集散厅、候车区(室)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1.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内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和办公区、设备区、行李与包裹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裹库上下组合布置。

7.1.5 疏散安全出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房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6m;

2 安全出口和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m。

7.1.6 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7.2 消防设施

7.2.1 旅客车站站台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2.2 旅客车站站房的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7.2.3 特大型、大型、国境(口岸)站的贵宾候车室和综合机房、票据库、配电室,国境(口岸)站的联检和易发生火灾危险的房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站应设置消

防控制室。

7.2.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包裹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独立设置的行李或包裹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旅客车站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严寒地区的特大型,大型站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设备。

8.1.2 旅客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8.1.3 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内宜按1~2L/d·人设置饮水供应设备,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内宜按0.2~O.4L/d·人设置饮水供应设备。饮水供应时间内的小时变化系数宜取为1。

8.1.4 站房内公共场所的生活污水排水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加大一级。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2.1 站房各主要房间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2 严寒地区的特大型、大型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热风幕;中型站当候车室热负荷较大时,其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寒冷地区的特大型、大型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8.2.3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站和国境(口岸)站的候车室及售票厅宜设空气调节系统。

8.2.4 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宜为18~20℃,相对湿度不小于40%;夏季宜为26~28℃,相对湿度宜为40%~65%。

8.2.5 站房内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和计算冷负荷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6 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置换通风、热泵、蓄冷(热)等技术,并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有共享空间的多层候车区,应考虑温度梯度对多层候车区的影响。

8.2.7 候车室、售票厅等房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辅以机械通风;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宜符合表8.2.7的规定。

8.3 电气、照明

8.3.1 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有关规定。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

2 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3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

4 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

8.3.3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8.3.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8.3.6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3.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

8.4 旅客信息系统

8.4.1 旅客车站的信息设备应根据车站的建筑规模、总体布局和客运作业综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车站客运信息设计规范》TB 10074的有关规定。

8.4.2 客运及行李、包裹无线通信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的有关规定。

8.4.3 旅客车站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4.4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设置通告显示网。列车到发通告系统主机可作为网络服务器;客运广播系统主机、旅客引导显示系统主机、旅客查询系统主机及综合显示屏系统主机可作为网络工作站与网络服务器进行行车信息交换。

8.4.5 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系统应作分区设计。

8.4.6 车站旅客信息系统的配线应采用综合布线,并宜采取暗敷方式。

8.4.7 车站旅客信息系统的电源应采用交流直供方式。

8.4.8 车站旅客信息系统机房宜按综合机房设计。

8.4.9 车站旅客信息系统应设接地装置。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A.0.1 改建铁路旅客车站的设计包裹库存件数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N=M·P·S (A.0.1-1)

P=(1+g)n (A.0.1-2)

式中 N--设计包裹库存件数,可按发送,中转、到达作业分别计算;

M--距设计最近统计年度的最高月日均包裹作业件数(由所在站统计资料提供),可按发送、中转、到达作业分别计算;

p--发展系数;

g--设计前十年实际最高月日均包裹作业件数的平均递增率(%);

n--统计年度至设计年度(远期)间的年数;

S--周转系数,可按表A.0.1选取:

A.0.2 新建旅客车站设计包裹库存件效应根据车站所在区域的产业性质和经济发展因素,在调查分析和类比既有车站包裹运输资料作出评估后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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