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3
4.5.10 防空地下室室外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由空气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5.10采用,由房屋倒塌产生的垂直
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50kN/m2,两者应按不同时作用计算。
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kN/m2) 表4.5.10
抗力等级 |
6 |
5 |
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
15 |
55 |
4.6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6.1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结构内力分析。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
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4.6.2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后,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o(GSGK+QSQK)≤R (4.6.2-1)
R=R(fcd,fsd,αk……) (4.6.2-2)
式中: 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Q——等效静荷载分项系数,取1.0;
SQk——等效静荷载效应标准值;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R(燈)——结构构件承载力函数;
fcd——混凝土动力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6.3条确定;
fsd——钢筋动力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6.3条定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痹结构性能有明显影响时,可另增加一个计入其不利
影响的附加值αo。
4.6.3 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核爆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设计值可取静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乘以材料强度综
合调整系数d。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d按表4.6.3的规定采用。
4.6.4 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核爆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混凝土和砌体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1.2倍;钢材的弹性模量
及各种材料的泊松比,均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d 表4.6.3
材 料 种 类 |
综 合 调 整 系 数 d |
热轧钢筋 |
Ⅰ级 |
1.50 |
Ⅱ级 |
1.35 |
Ⅲ级 |
1.27 |
Ⅳ级 |
1.10 |
混 凝 土 |
1.50 |
砌 体 |
料石 |
1.50 |
混凝土预制块 |
普通粘土砖 |
注:①表中同一种材料或砌体的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适用于受拉、受压、受弯、受剪和受扭等不同受力状态;
②对于采用蒸气养护或掺入早强剂的混凝土,应乘以0.85折减系数。
4.6.5 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5%;当大于15%时,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
值应满足以下公式:
(4.6.5-1)
x/ho=(ρ-ρ′)fy/fcm (4.6.5-2)
式中: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mm);
ho——截面的有效高度(mm)。
ρ、ρ′——纵向受拉钢筋及纵向受压钢筋配筋率;
fy——受拉钢筋的动力强度设计值;
fcm——混凝土弯曲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
4.6.6 当板的周边支座横向伸长受到约束时,其跨中截面的计算弯矩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7,如在板的计算中已计入轴力的作用,则不应
再乘折减系数。
4.6.7 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需作混凝土强度等级影响的修正;对于均布荷载
作用下的梁,尚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其修正值Vcd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Vcd=ψcψ1Vc (4.6.7-1)
ψc=(fcso/fc1/2 (4.6.7-2)
(4.6.7-3)
式中: Vc——受弯构件斜截面混凝土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对于均布荷载Vc=0.07fcdbh。
ψc——混凝土强度等级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30时,ψc=1;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30时,ψc应按
(4.6.7-2)确定:
fc3o——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时,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fc——所验算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ψ1——梁跨高比影响系数。当l/ho时,ψ1=1;当l/ho>8时,ψ1应按(4.6.7-3)确定。
4.6.8 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4.6.9 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
减系数0.8。
4.6.10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可采用叠合板,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4.6.10.1 预制板除按一般预制构件进行验算外,尚应按浇注上层混凝土时的施工荷载(包括预制板、现浇板自重及施工荷载)校核预制
板强度与挠度、其挠度不应大于1/200(1为板的计算跨度,双向板系指短边计算跨度)。
4.6.10.2 叠合板可按预制板与其上部的现挠板作为共同工作的整体进行设计。
4.6.11 砌体外墙的高度,当条形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当沿外墙下端设有管沟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管
沟底面的高度;当整体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底板上表面的高度。
4.6.12 在核爆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偏心受压砌体的轴向力偏心距eo不宜大于0.95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
缘的距离。当eo小于或等于0.95y时,结构构件可按受压承载力控制选择截面。
4.6.13 支承平板门的门框墙,当门洞边长小于2倍墙体悬挑长度时,宜在门洞边设梁或柱。当门洞边长大于或等于2倍墙体悬挑长度时,
宜按牛腿或悬臂梁计算。当c/ho≤1时,按牛腿计算;当c/ho>1时,按悬臂梁计算。
c=M/V (4.6.13-1)
式中: c——换算剪跨;
M——门洞边单位长度内牛腿(或悬臂梁)根部的弯矩;
M=qil1+qe122/2 (4.6.13-2)
V——门洞边单位长度内牛腿(或悬臂梁)根部的剪力;
V=qi+qe12(4.6.13-3)
ho、11、12——见图4.5.6。
4.7 构造规定
4.7.1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4.7.1的规定。
材料强度等级 表4.7.1
材料种类 |
钢筋混凝土 |
混凝土 |
砖 |
砂浆 |
料石 |
独立柱 |
其它 |
砌筑 |
装配填缝 |
强度等级 |
C30 |
C20 |
C15 |
Mu10 |
M5 |
M10 |
Mu30 |
注:①防空地下室结构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
②严寒地区,很潮湿的土应采用Mu15砖,饱和土应采用Mu20砖。
4.7.2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7.2规定。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mm) 表4.7.2
构 件 类 别 |
材 料 种 类 |
钢筋混凝土 |
砖砌体 |
料石砌体 |
顶板、中间楼板 |
200 |
— |
— |
承重外墙 |
200 |
490 |
300 |
承重内墙 |
200 |
370 |
30 |
非承重墙 |
— |
240 |
— |
注:①表中最小厚度不包括防早期核辐射对结构厚度的要求;
②表中顶板最小厚度系指实心截面,如为密肋板,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4.7.3 防空地下室结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3.1 在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4.7.3.2 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抗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4.7.3.3 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设沉降缝。
4.7.3.4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7.4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
且不小于受拉主筋的1/3。
4.7.5 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
,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图4.7.5)。
4.7.6 连续梁及框架在距支座边缘1.5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ho/4,且不宜大于主筋
直径的5倍。对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图4.7.5 拉结钢筋配制形式
4.7.7 承受核爆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最小值应符合表4.7.7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表4.7.7
分 类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20 |
C25~C55 |
C60 |
轴心受压构件的全部受压钢筋 |
0.40 |
0.40 |
0.40 |
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的受压钢筋 |
0.20 |
0.20 |
0.20 |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 |
0.20 |
0.25 |
0.30 |
注:受压钢筋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其余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
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7.8 叠合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7.8.1 叠合板的预制部分应作成实心板,板内主钢筋伸出板端不应小于130mm。
4.7.8.2 预制板上表面应做成凸凹不小于4mm的人工粗糙面。
4.7.8.3 叠合板的现浇部分厚度宜大于预制部分厚度。
4.7.8.4 位于中间墙两侧的两块预制板间,应留不小于150mm的空隙,空隙中应加1Ф12通长钢筋,并与每块板内伸出的主筋相焊不少于三
点。
4.7.9 混合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4.7.9.1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叠合板结构时,沿内、外墙顶应设置一道圈梁,圈梁应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应相互连通,不得断开。
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应同墙厚,上下应各配置3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当
圈梁兼作过梁时,应另行验算。顶板与圈梁的连接处(图4.7.9),应设置直径为8mm的锚固钢筋,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锚固
钢筋伸入圈梁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40mm,伸入顶板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o/6(lo为板的净跨)。
4.7.9.2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沿外墙顶部应设置圈梁。在内隔墙上,可间隔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2m,配筋
同上款要求。
图4.7.9 顶板与砖墙锚固钢筋
4.7.10 防空地下室砖墙转角处及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4.7.11 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1.1 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
4.7.11.2 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4.7.11.3 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图4.7.11)。
图4.7.11 门洞四角加强钢筋
4.7.12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4.7.13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
4.7.14 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防护方式(图3.4.29-a)时,通风采光窗的洞口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4.1 对砖砌外墙,在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上端主筋应伸入顶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柱下端如为条形基础,应嵌
入室内地面以下500mm(图4.7.14-a);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基础时,应将主钢筋伸入底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柱断
面不应小于240mm乘墙厚。
4.7.14.2 对砖砌外墙,在洞口两侧每6皮砖应加3根Ф6拉结钢筋,其伸入墙身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应与柱内钢筋扎结(图
4.7.14-b)。
4.7.14.3 对钢筋混凝土外墙,在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上、下端主筋应伸入顶、底板,并应满足锚固长度要求(图4.7.14-
c),且应在洞口四角各设置2Ф12斜向构造钢筋,其长度为800mm(图4.7.14-d)。
(a)砖砌外墙洞口加强 (b)砖砌外墙洞口两侧拉结筋
(c)钢筋混凝土墙洞口加强 (d)钢筋混凝土墙洞口四角加筋
图4.7.14 通风采光窗洞口构造
4.7.15 混合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结构。
4.8 临战加固
4.8.1 采用平战兼顾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经临战加固后,必须满足预定的各项防护要求。
4.8.2 采用临战加固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兼顾设计。被加固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临战加固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
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加固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4.8.3 临战加固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临战加固不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修建
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4.9 消波系统
4.9.1 消波系统可根据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和通风、排烟系统的允许余压值按表4.9.1选用。
4.9.2 悬板活门直接接管道的余压Pov可按下式计算:
Pov=0.3Pc(4.9.2)
式中:Pc——活门超压设计值,按表4.3.10取值。
4.9.3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消波系统的余压Pov,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4.9.3-1)
(4.9.3-2)
式中: A——扩散室横截面面积(m2);
l——扩散室的长度(m);
n——活门悬摆板的个数;
J——活门悬摆板的转动惯量(kgm2);
S——活门的通风面积(m2);
ψ——影响系数,按表4.9.3采用;
消波系统的选择 表4.9.1
抗力等级 |
通风、排烟系统允许余压(N/mm2) |
消波系统 |
6 |
0.03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或扩散箱 |
0.05 |
悬板活门(排风口可采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
5 |
0.03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 |
0.05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排风口可采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
0.10 |
悬板活门 |
4B |
0.03~0.05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或胶管活门加过渡段 |
0.10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 |
0.30 |
悬板活门 |
4 |
0.03~0.30 |
悬板活门加扩散室 |
注:对4级的室外竖井、穿廊式出口,也可按4B级的规定选择消波系统。
影响系数ψ 表4.9.3
扩散室宽高比B/H |
击波正向进入 |
击波侧向进入 |
0.4~1.0 |
(B/H)-0.58 |
0.8(B/H)-0.58 |
1.0~2.5 |
(B/H)0.58 |
0.8(B/H)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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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岩土驿站 —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共45页、第27页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 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5.1.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及第4.8节中的有关规定。
5.1.4所有, 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应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1.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 风量应按表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 表5.1.5
工 程 类 别 |
洁 通 风 |
滤 毒 通 风 |
医疗救护工程 |
15~20 |
3~5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
10~15 |
3~4 |
二等人员掩蔽所 |
5~7 |
2~3 |
5.1.6 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5.1.7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5.1.8 防空地下室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5.1.9 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3/(p·h)) 表5.1.6
工程或房间类别 |
空调新风量 |
旅馆客房、会议室、医院病房 |
≥30 |
舞厅、文娱活动室 |
≥25 |
一般办公室、餐厅、阅览室、图书馆 |
≥20 |
影剧院、商场(店) |
≥15 |
注: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于30m3/(p·h)。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表5.1.7
工程或房间类别 |
夏 季 |
冬 季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
手术室、急救室 |
≤28 |
≤75 |
≥20 |
>40 |
病房 |
<30 |
<80 |
≥16 |
>40 |
柴油发电机房 |
机 房 |
人员直接操作 |
<35 |
— |
— |
|
人员隔间操作 |
<38 |
— |
— |
|
控制室 |
<30 |
≤75 |
— |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 |
自然温度及相对湿度 |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表5.1.8
工程或房间类别 |
夏 季 |
冬 季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旅馆客房、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 图书阅览室、文娱室、病房、商场、影剧院 |
≤28 |
≤75 |
≥16 |
≥30 |
舞厅 |
≤26 |
≤70 |
≥16 |
≥30 |
餐厅 |
≤28 |
≤80 |
≥16 |
≥30 |
手术室、急救室 |
≤28 |
50~70 |
≥20 |
≥30 |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 表5.1.9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 |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 |
贮水池、水泵房 |
2~3 |
冷饮、咖啡厅 |
4~6 |
污水泵房 |
8~10 |
吸烟室 |
10~20 |
水冲厕所 |
10~15 |
发电机房贮油间 |
5~6 |
汽车库 |
6~10 |
餐厅 |
6~8 |
盥洗间、浴室 |
3~5 |
封闭蓄电池室 |
2~3 |
5.1.10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 表5.1.10
工 程 类 别 |
隔绝防护时间(h) |
CO2容许含量(%) |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
≥6 |
≤1.5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
≥6 |
≤2.0 |
二等人员掩蔽所 |
≥3 |
≤2.5 | |
|
|
|
|
|
5.1.11 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5.1.11)
式中: τ——隔绝防护时间(h);
V——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Co——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含量(%),其值宜按表5.1.11采用;
C1——每人呼出Co2量(1/h),对掩蔽人员宜取20;对工作人员宜取20~25;
N——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Co值选用表 表5.1.11
隔绝防护前的新风量(m3/(P·h)) |
Co(%) |
20~25 |
0.15~0.13 |
15~20 |
0.18~0.15 |
10~15 |
0.25~0.18 |
5~7 |
0.45~0.34 |
3~5 |
0.72~0.46 |
2~3 |
1.05~0.72 |
注:按新风量为2~3(m3/(P·h))对应的Co值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可低于表
5.1.10 中的规定值。
5.1.12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13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必要的减振和消声措施。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均应采取消声措施。
5.2 防护通风
5.2.1 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图5.2.1)。
(a)——清洁通风与滤毒通风合用通风机的进风系统
(b)——清洁通风与滤毒通风分别设置通风机的进风系统
(c)——只设清洁通风的进风系统
图5.2.1 防空地下室通风方式
注:1-消波设施 2-粗过滤器 3-密闭阀门 4-插板阀 5-通风机 6-换气堵头 7-过滤吸收器 ①染毒区 ②清洁区
5.2.2 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门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图
5.2.2)。
a)设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排风系统
b)设简易洗消间和自动排气阀门的排风系统
c)设洗消间的排风系统
图5.2.2 排风系统
注: ①排风竖井 ②厕所 ③简易洗消间 ④防毒通道 ⑤脱衣室 ⑥淋浴室 ⑦穿衣室 ⑧扩散室或扩散箱
1-防爆波活门 2-自动排气阀门 3-密闭阀门 4-密闭门 5-防护密闭门 6-通风短管 7-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 8-排风管
5.2.3 消波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抗力要求、清洁通风量以及防护通风设备的允许压力等因素确定。当平时通风与战时通风合用消波设施时
,应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
5.2.4 进、排风系统上的防护通风设备抗冲击波的允许压力值,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防护通风设备抗冲击波允许压力值 表5.2.4
设 备 名 称 |
允 许 压 力 (MPa) |
经过加固的油网粗过滤器 |
0.05 |
密闭阀门、离心式通风机、YF型自动排气阀门、柴油发电机自吸空气管 |
0.05 |
泡沫塑料过滤器 |
0.04 |
过滤吸收器、纸除尘器 |
0.03 |
非增压发电机排烟管等 |
0.03 |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
0.30~0.60 |
5.2.5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风管应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5.2.6 穿过密闭墙的风管,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5.2.7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宜直接安装在外墙上,代替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设施,其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5.2.8 自动排气阀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8.1 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的排风量确定。
5.2.8.2 与相邻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应错开布置。
5.2.8.3 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
5.2.9 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室内应保持30~50Pa的超压。
5.2.10 滤毒通风设计中的防化要求应根据表5.2.10采用。
5.2.11 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
次。
5.2.12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的新风量不仅应满足第5.1.5条的人员新风量要求,而且应满足第5.2.11条的防毒通道换气次数的要求。
滤毒通风的防化要求 表5.2.10
工 程 类 别 |
滤 毒 通 风 时 |
防 沙 林 |
防 维 埃 克 斯 |
天数(d) |
总防护剂量(mg·min/1, ) |
时间(h) |
透过系数(%) |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
≥4 |
≥20 |
≥2 |
≤0.003 |
二等人员掩蔽所 |
≥2 |
≥10 |
≥1 |
≤0.005 |
5.2.13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口部值班室或风机室设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U形压差计或斜压差计、连接软管、阀门和通至室
外的镀锌钢管组成(图5.2.13)。
图5.2.13 防空地下室测压装置做法
1-测压板 2-U形压差计或斜压差计 3-连接软管 4-阀门 5-公称直径15mm镀锌钢管 6-密闭盘 7-进气百叶
注:测压管的室外端,也可引至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管口应向下。
5.2.14 仅供战时使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平时可暂不安装,但应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在施工时将有关的预埋件等一次安装就位,并采
取可靠的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5.3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3.1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
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3.2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外墙的两面分别设置。
5.3.3 机械通风的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的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进风口应设在空气
流畅、清洁处,其风口下沿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m。
5.3.4 平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宜与战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合用。
5.3.5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5.3.5.1 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的选择,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确定。
5.3.5.2 门式防爆波活门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5.3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密闭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6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宜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5.3.6.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6.2 防爆波活门、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6.3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7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综合考虑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力、人力两用通风机。
5.3.8 通风管道宜采用建筑风道、镀锌钢板或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做的风管。
5.4 空气调节
5.4.1 防空地下室采用一般通风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4.2 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等各项因素确定。
5.4.3 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
确定。
5.4.4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4.5 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4.6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根据实际情况可取0.5g/(h·m2)~1.0g/(h·m2)。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
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全天在内部工作、生活(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30g/(P·h)。
5.4.7 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不稳定传热计算。
5.4.7.1 对于埋深(指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距离)小于6m的(浅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E计算。
5.4.7.2 对于埋深大于、等于6m的(深埋)防空地下室,宜按附录F计算。
5.4.8 空气调节装置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5.4.8.1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选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对其风量、风压、冷量等进行校核。
5.4.8.2 冷负荷和服务半径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集中式空调装置。
5.4.9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5.4.9.1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宜增大回风量。
5.4.9.2 过度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4.10 新风和回风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5.5 采暖
5.5.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5.5.2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5.3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根据围护结构散热量、新风热负荷、照明灯具散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得到或散失的热量等因素确定。
5.5.4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5.5.4.1 土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Q,按下式计算。
Q=k·F(tn-to) (5.5.4)
式中: Q——围护结构的散热量(W);
k——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W/m2·℃),宜按表5.5.4确定;
F——外墙及底板内表面面积(m2);
tn——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其取值与地面建筑相同;
to——土壤初始温度(℃),外墙取各层中心标高处的土壤温度;底板取其内表面标高处的土壤温度(℃)。
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k值(w/m2·℃) 表5.5.4
λ(w/m·℃) |
0.92 |
1.16 |
1.73 |
2.08 |
2.31 |
3.46 |
k(w/m2·℃) |
0.71 |
0.80 |
1.06 |
1.18 |
1.52 |
1.62 |
注:表中λ为土壤的导热系数,当λ值介于表列数值之间时,可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5.4.2 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有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4.3 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系统应与地面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
5.5.6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阀门。
5.6 柴油发电站和蓄电池室的通风
5.6.1 柴油发电站宜单独设置进、排风系统。当发电机室利用其它房间内部空气进行通风时,蓄电池室和厕所等房间的有害气体不得排入
发电机室。
5.6.2 发电机室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5.6.2.1 当发电机室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发电机室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5.6.2.2 当发电机室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有害气体的容许含量取:CO为30mg/m3;丙烯醛为
0.3mg/m3,或按大于等于20m3(KW·h)计算进风量。
5.6.2.3 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5.6.3 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为7m3/(KW·h)计算。清洁通风时,柴油机宜直接用发电机室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
单独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
5.6.4 柴油机的冷却系统采用开式水冷循环时,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5.6.5 发电机室的降温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5.6.5.1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室外空气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5.6.5.2 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冷水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5.6.5.3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水喷雾蒸发冷却来降低发电机室温度。
5.6.6 控制室所需的新鲜空气,宜由防空地下室或柴油发电站的进风系统供给。当由柴油发电站供给新鲜空气时,应在进入控制室的进风
管上设置密闭阀门和消声器。
5.6.7 柴油发电站的贮油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管可并入柴油发电站的排风系统,但在接至贮油间的排风支管上应设防火
阀。
5.6.8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5.6.8.1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
5.6.8.2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5.6.8.3 排烟管出口处应设置消声装置。
5.6.9 蓄电池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6.9.1 排风量按室内氢气的体积容许含量不大于0.7%和硫酸雾的重量容许含量不大于0.002mg/1设计。
5.6.9.2 排风管道应作防腐处理。
5.6.9.3 排风机不得设在蓄电池室内。
5.6.10 蓄电池室的排风口应布置在蓄电池组集中的地方。排风口的面积可按下部排除总排风量的2/3,上部排除总排风量的1/3确定。
5.6.11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当需要穿过时,风管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或选用耐腐材料制作。
6 给水、排水
6.1 给水
6.1.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自来水或人防工程的区域水源作为供水水源。在有条件时,可设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外水源宜采用地
下水。防空地下室的自备内水源或外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或大口井。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外水源取水构筑物
的防护能力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最高的相一致。
6.1.2 防空地下室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其用途、卫生设备的完善程度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平时用水量标准应按现
行的国家标准确定;战时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1.2采用。
战时生活饮用水量标准 表6.1.2
工 程 类 别 |
每人用水量(1/d) |
饮用水 |
生活用水 |
医疗救护工程 |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
伤病员 |
5~6 |
60~80 |
工作人员 |
3~6 |
4 |
救护站 |
伤病员 |
5~6 |
30~35 |
工作人员 |
3~6 |
4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
5~6 |
9 |
人员掩蔽所 |
3~6 |
4 |
配套工程 |
3~6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