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商丘市公用事业局不服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确权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06888次
发布时间:2010/5/31

商丘市公用事业局不服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确权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商丘市公用事业局(原商丘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孝贞,局长。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局长。 
    被告: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主任。 
    第三人:陈爱莲,女,44岁,系商丘市第八中学教师,住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3号。  
    1979年初原商丘市城乡建设局用物资组盈利款11943.30元在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盖平房六间、厨房二间,分成一、三两个家属院,其中3号院平房四间、厨房一间分给原副局长孙天立居住。1980年原告因管理不便,将一、三两个院委托给下属单位房管处代管。1981年10月,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一、三两个院继续由其管理。1990年孙天立夫妇相继病故,其子孙宏军、儿媳陈爱莲搬进三号院居住,房租交到房管局直至城镇住房改革。1994年5月7日,原告向房管局报告,要求收回一、三两个院,房管局未予答复。同年7月12日,房管局和房改办以三号院为直管公房为由,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给了陈爱莲,并为陈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原告以"程建"为申请人,要求房管局、房改办将三号院出售给"程建"。房管局、房改办又给"程建"办理了三号院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3月,原告催陈爱莲搬家时,得知被告把三号院已出售给了陈爱莲,即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于1995年9月8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建房手续、物资组用盈利款建房的原始帐单和有关证人证言。 
    原告诉称:被告明知三号院的所有权不属国有,却按国有公房出售给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确认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三号院系政府拨款所建,房管局自1980年管理至今,应属直管公房,出售给陈爱莲是正确的,要求法院维持陈爱莲的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以"程建"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无效的,要求法院撤销"程建"的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出政府拨款建三号院的证据和属直管公房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除同意被告的意见外,还认为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是和原告分家,三号院是分家时分给房管局的,如同兄弟俩分父辈的财产,既已分家多年,就不能再要,即便形成纠纷,也是民事纠纷,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审判】 
     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系原告在1979年自筹资金所建,分配给孙天立居住,交给下属二级机构房管处管理。原告在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后虽未将该房的管理权收回,也未将所有权移交,三号院的产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确认三号院是政府拨款所建,属国有直管公房的证据不足,将三号院出售给第三人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要求维持陈爱莲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为收回三号院,以虚构的人名"程建"向被告提出房改申请书的做法不妥。被告对"程建"的申请不认真审查,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确认"程建"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该院于1995年11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商丘市公用事业局不服,向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系原城建局自筹资金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公用事业局,因此"程建"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认为一审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房改办答辩称: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作为直管公房出售是由房管局自行评估及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住户,并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认为给"程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人名是虚构的,属弄虚作假,一审判决撤销正确,请求二审判决维持。

    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以"政府拨款、直管公房的主要证据不足"和"程建"为虚构人名的做法不妥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与(私房)字第018714号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2月2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商丘市房管局和房改办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房地产管理局是商丘市政府管理房地产的行政机关,对三号院的确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地产管理局对三号院确权的行为、对原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商丘市房管局、房改办具备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符合行政案件的条件。本案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界乎于行、民之间的边沿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为行政案件类型中的财产确权案件是正确的。 
    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中被告将三号院出售给第三人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是1994年7月,因被告未将这一行为告诉原告,而陈爱莲在房改前后始终住在三号院,可以认定原告并不知三号院的财产权被转移的情况。1995年3月原告催陈爱莲搬家时才得知被告为陈颁发了三号院住房所有权证,即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从这一事实中可以认定原告实际知道诉权的时间是1995年3月,原告知道财产权被侵犯后,在多次要求被告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1995年9月8日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时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原告没有丧失诉权,起诉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立案后进入实体审理是合法的。 
    三、本案应如何处理。《商丘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了商丘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关于出售房屋的范围仅包括公有住房。这里的公有住房是指属国家所有的房屋。本案中,被告将属原告集体所有的三号院以直管公房出售给第三人,并为其办理私人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属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被告对原告以"程建"虚名申请不认真审查、又将三号院再次出售给"程建",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的这一行为同样是违法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给陈爱莲和"程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意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也是正确的。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