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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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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GB 50156-2002      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 12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 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 [1999] 273 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 [2002] 03 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56-2002,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3 、3.0.4 、3.0.5 、3.0.6 、3.0.7 、4.0.2 、4.0.4 、4.0.5 、4.0.6 、4.0.7 、5.0.1 、5.0.2 、5.0.8 、6.1.2 、6.1.7 、6.1.9 、6.2.1 、6.2.4 、6.2.14 (第 1、2、3、4、5、6 款)、7.1.2(第 1、2 款)、7.1.3(第 1 款)、7.1.4(第 1、2、3、4 款)、7.1.5(第 1 款)、7.1.6、7.1.10、7.2.4、7.3.1、7.3.3(第 1、2、3 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 1、2、3 款)、8.4.4、8.4.6、8.5.1、8.5.2、8.5.4、8.5.5(第 1、2 款)、8.5.6(第 2 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8] 244 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 [1999] 273号文《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和建标标便 [2002] 03 号文《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函》的要求,在对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容,制定了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有关规定,根据建标标便 [2002] 03 号文的要求,增补了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由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是本规范编制的重点。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来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与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相比,本规范中加油站部分的规定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1.增大了各级加油站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4.增加了工程施工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 87 号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第 1 章~第 6 章、第 9 章~第 12 章和附录 A ~附录 C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第 7 章,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第 8 章。
解释单位地址: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 67 号。邮政编码:100011。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        
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小关庙后街 28 号。邮政编码:610017。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解释单位,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 韩钧 邓渊 章申远 许文忠 程晓春 周家祥 欧清礼 计鸿谨吴文革          
范慰颉 朱晓明 吴洪松 邓红 汪庆华 蒋荣华 谢桂旺 林家武 曹宏章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加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 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 加气机 LPG(CNG) 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8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一级 (120<V≤180) 二级 (60<V≤120) 三级 (30<V≤60) 三级 (V≤30) 
加油站 一级 (45<V≤60) × × × × 
 二级 (30<V≤45)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20<V≤3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V≤20) ×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1 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 于或等于60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m3。 4 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m3。 5 "×"表示不应合建。 


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二级 ≤60 ≤3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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