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流程是怎样的?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申请转移登记的流程如下所示:
办证大厅档案查询窗口核档 → 办证大厅测绘窗口领取测绘报告(需要提前预约测量) → 办证大厅咨询台排队取号 →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受理 → 办证大厅契税审核窗口审核契税 → 大厦附一楼西头商业银行旁缴费、开票 → 大厦附一楼西头发证窗口领取权证
转移登记收取的费用根据转移的事由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商品房买卖导致的转移登记需缴纳的税费有:
(1)契税(买方):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2%;
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4%;
非住宅按价值的4%。
〔根据株政发(2009)4号文规定,按上述规定税率缴纳契税的,凭契税缴款凭证,到市财政局设在房产市场的窗口按下列比例办理返还,其中,购普通住宅的返1%,非普通住宅的返3%,非住宅的返2%。此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2)手续费(卖方):住宅按3元/平方米;非住宅按价值的0.5%。
(3)登记费 (买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550元/件。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二)房改房分户转移登记需缴纳的税费有:
(1)契税(买方):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2%;
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4%;
(2)手续费(卖方):(控制面积以内的)按1.5元/平方米;超出控制面积的差额部分按3元/平方米。
(3)登记费(买方):成套住宅按80元/套;
(4)核档费(申请人):公房按200元/本;
(三)二手房转移登记需缴纳的税费有:
(1)契税(买方):
住宅(原产权来源为非“自建”的住宅)按价值的1%;[该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非住宅按价值的4%。
(2)综合税(卖方):单位房产按价值的6.625%;
私有住房按价值的6.575%;
〔根据株政发(2009)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可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该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私有非住宅按价值的8.625%。
(3)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住宅按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价值的1.3%。
(4)登记费(买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550元/件。
(5)核档费(买方):私房按50元/本;公房按200元/本。
但是,因继承和因夫妻离异导致房屋产权分割的,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