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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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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1
 3 基本规定
 3.0.1 新增条文。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故规定了从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的标准、规章制度。
 3.0.2 原第2.1.1 条、第2.1.2 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新内容。本条符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多年实践证明可行。
 其中,成套装置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及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不能复验的产品指安全膜片等。
 给水、供电、供气条件是施工作业的起码条件;技术交底是保证正确施工的关键;系统组件和材料是系统的组成;防护区等设置条件是设计的依据;基建条件还包括基础、泄压孔、防护区严密性,等等。
 3.0.4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中施工过程检查包括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在内的设备安装各工序检查、系统调试试验,特别强调了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认可。最后指出检查组织和记录格式。这些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
 3.0.5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及合格评定,验收检测采用计量器具要求,以及验收合格后应做的工作。
 3.0.6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性标准,其中包括施工过程各工序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工程验收,这些涵盖了施工全过程。为了更好地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本条统一了记录格式。
 3.0.7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立工程档案所必需的。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3.0.8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这是施工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其中返工针对工序工艺,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针对系统组成硬件,从这两方面着手能把问题解决、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验收,以保证工程质量。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增条文。此条明确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以便建立统一格式的完整档案。
 4.1.2 新增条文。加倍抽样是产品抽样的例行做法。
 4.2 材料
 4.2.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入市场时应具备的质量有效证明文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应提供相应规格的质量合格证、力学性能及材质检验报告。管道连接件则应提供相应制造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其中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气压严密性试验等内容。
 4.2.2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承受的压力较高,这些要求是保证管网的耐压强度、严密性能和耐腐蚀性能所必需的。
 4.2.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验收检测要求。条文中给出了检测时的抽查数量,使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且通过实践证明能达到检测的需要和目的。
 4.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需要复检的具体情况,并给出处理办法。具体检测内容视设计要求和质疑点而定。
 、
 4.3 系统组件
 4.3.1 原第2.2.1 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应清晰明白。对规格相同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规定。除考虑到安装美观外,更重要的是选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减小容器容积和灭火剂充装率的误差。
 4.3.2 新增条文。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应核查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由相应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单位很少做试验检验,现场做组件水压试验确实也有一定困难,这里不要求试验检验,只要求核查书面证明。本条第2 款是第一款的补充。
 4.3.3 原第2.2.2 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的要求。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是通过管道流体计算后确定的。这两者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计算结果,如喷嘴的孔径和管道的管径。通常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小于设计值则会影响灭火效果,会降低喷嘴入口的工作压力,延长喷射时间;反之,也会因扩容压力损失太快,影响喷射强度和时间。另外,灭火剂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还涉及安全问题。IG 541 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见表1。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泄漏从储存压力上反映不出来,故没在表中给出。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称重检查泄漏,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液位计或称重检查泄漏。
 表1 IG 541 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
 4.3.4 原第2.2.4 条。本条规定了对阀驱动装置的要求,根据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可通过气动型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和机械型驱动装置控制。鉴于引爆型驱动装置以火药作驱动力,其瞬间压力大,不易计算,易发生事故,固定式灭火系统用得不多,故本规范不予考虑。
 4.3.5 新增条文。目前的产品标准有《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GB 1957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 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 等。外观质量可参照本规范第4.3.1 条进行检查。
 5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增条文。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条明确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1.2 原第3.1.3 条的修改。删除集流管制作,因其是组件,不能现场制作,连带也删除了原第3.3.2 条和原第3.3.3 条。删除了高压软管安装、支架制作、管道吹扫和试验,因本规范对此有规定。对GB 50235 的引用包括不同材料的加工方法、切口质量、垫片质量、涂漆工艺,等等。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2 新增条文。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储存高压气体,特别是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等,为人员安全,故作此规定。
 5.2.3 原第3.2.3 条的进一步完善。此条规定是为了方便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5.2.4 原第3.2.4 条。储存容器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流体的冲击而发生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储存容器固定牢靠。
 5.2.5 原第3.2.5 条。储存容器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此条规定为检查、复位、维护记录提供方便。
 5.2.6 原第3.3.4 条。保持内腔清洁是为防止异物进入管网堵塞喷嘴。
 5.2.7 原第3.3.7 条。防止泄压时气流冲向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5.2.9 原第3.3.5 条。集流管在灭火剂喷放时也会发生冲击、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集流管固定牢靠。
 5.2.10 原第3.3.6 条。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性为红色。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原第3.4.1 条。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阀都带有机械应急操作手柄。将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且安装高度不超过1.7m,是为了保证在系统采用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时,方便快捷。
 5.3.2 原第3.4.2 条。本条规定是为了方便选择阀的安装以及以后的维护检修。
 5.3.4 原第3.4.3 条。每个选择阀对应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操作时,将打开发生火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对应的选择阀实施灭火,为防止机械应急操作时误操作,故作此规定。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原第3.5.2 条。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是通过拉索控制灭火剂释放的远程手动装置。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通常安装在防护区外,一般是在防护区门口,与电气启动/停止按钮设于同一处。此条规定是为了提高灭火系统的可靠性,防止误动作。
 5.4.2 原第3.5.3 条。本条规定与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 第5.11.4.2 条要求相同,以保证其动作的可靠性。
 5.4.3 原第3.5.1 条。本条的要求可使布线整齐美观,不易损坏。
 5.4.4 原第3.5.4 条。驱动气瓶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气流的冲击而发生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驱动气瓶固定牢靠。
 通常每个驱动气瓶对应启动一个防护区的选择阀及容器阀,正确、清晰的标志可避免操作人员误操作。
 5.4.6 原第3.5.6 条。通常气动驱动装置的出口与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选择阀直接相连,若有泄漏,驱动气体的压力有可能低于打开选择阀和容器阀的所需的压力,导致打不开选择阀和容器阀。故需要在安装后做气压严密性试验。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原第3.6.1 条的扩充。本条要求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并参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第3.3.15 条制定。在工程实际中,经常需要在现场进行焊接,特别是带法兰的弯头,如不对其进行防腐处理,则以后焊接处将最先被腐蚀,故本条要求安装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5.5.2 原第3.6.2 条的进一步完善。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直接与墙壁或楼板接触,容易发生腐蚀,影响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同时也不便于维修。故本条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本条参照《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 第6.3.19 条制定。并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取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 级。
 5.5.3 原第3.6.3 条的修改。表5.5.3 参照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pt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BS 5306·pt4:1986 第41.3 条制定。由于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时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较大,故管道应该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5.5.4 原第3.7.1 条。对试验方法第E.1 节说明如下:
 第E.1.1 条,第1 款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 年版)第5.3.1 条;第2 款依据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的1.25 倍得出;第3 款依据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 第5.15.3 条。
 第E.1.2 条依据GA 400--2002 第6.2 条。
 第E.1.3 条,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水压强度试验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3 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压力取值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3 条;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气压试验压力取值依据目前对储存压力为15 MPa 的系统取10.5 MPa 的实践;卤代烷1301 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系数依据GB 50235--97 第7.5.4 条。
 第E.1.4 条依据GB 50235--97 第7.5.4 条和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4 条。
 第E.1.5 条依据GB 50235--97 第7.5.5 条。
 第E.1.6 条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6 条。
 第E.1.7 条,第1 款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5 条;第2 款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5.6条。
 第E.1.8 条依据GA 400--2002 第6.3 条和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5 条。
 第E.1.9 条依据原规范GB 50263--97 第3.7.3 条、第3.7.5 条和GA 400--2002 第6.3 条。
 气压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选择阀上、下游可同时试验,从而可查出选择阀连接处泄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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