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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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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2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 条列出的资料。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查数量:全数检查。
 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 个的按5 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 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5 节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 个按5 个计)的20 %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 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 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执行。
 8 维护管理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 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 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 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 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 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A 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气体灭火系统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B 划分。
 表B 气体灭火系统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C-1~表C-4 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C-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C-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C-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表C-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表D-1、表D-2 记录。
 表D-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D-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录E 试验方法
 E.1 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E.1.1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 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 MPa。
 2 对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 MPa。
 3 对卤代烷1301 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 取值。
 E.1.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 MPa/s 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 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E.1.3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 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 倍最大工作压力。
 E.1.4 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宜为0.2 MPa。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 %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 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E.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E.1.6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 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E.1.7 气密性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2 对气动管道,应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
 E.1.8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 MPa/s 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 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 %为合格。
 E.1.9 气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动管道试验时应采取防止误喷射的措施。
 表E 系统储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
 E.2 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E.2.1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E.2.2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 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1 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2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1 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3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E.2.3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2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3 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4 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E.3 模拟喷气试验方法
 E.3.1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其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1 个。
 2 低压二氧化碳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应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应不小于设计用量的10 %。
 3 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 %,且不得少于一个。
 4 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E.3.2 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2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3 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4 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5 储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6 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上,且应能从每个喷嘴喷出。
 E.4 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方法
 E.4.1 按使用说明书的操作方法,将系统使用状态从主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为备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的使用状态。
 E.4.2 按本规范第E.3.1 条的方法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E.4.3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E.3.2 条的规定。
 附录F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按表F 填写。
 表F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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