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2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3086次
发布时间:2010/5/2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2

 5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C-2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C-3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2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中有关的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5 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 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且保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 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 的规定。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 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 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表5.5.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 喷嘴的安装
 5.6.1 喷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2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7.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 章和第5 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6.2 调试
 6.2.1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2 节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6.2.2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3 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模拟喷气试验宜各取1 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 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 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