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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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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1
 第565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 年7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 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 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6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  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  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
 1 总则
 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气体灭火系统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2.0.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 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
 2.0.4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18℃ ~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6 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7 单元独立系统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8 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
 火系统。
 2.0.9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cabinet gas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
 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
 2.0.10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
 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2.0.11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s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0.13 防护区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0.14 保护对象protected object
 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
 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表B 执行。
 3.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 的要求填写。
 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验收记录。
 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 的要求填写。
 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C-1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 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1 处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1 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4.2 材料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2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2 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3 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4 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3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 %计算。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 系统组件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 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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