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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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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5〕708号
根据建设部〔1991〕建标字第71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26-95,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2月7日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
1.0.3 按本标准进行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out door mean ai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0.2 采暖期度日数(Ddi)degreedays of heating period
室内基准温度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单位℃•d。
2.0.3 采暖能耗(Q)energy consumed for heating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量,本标准中的采暖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量和采暖耗煤量。
2.0.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0.5 采暖耗煤量指标(qc)index of coal consumption for heat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kg/m2。
2.0.6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q)index of design load for heating of 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或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0.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correction factor for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1K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9 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10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11 采暖供热系统 heating 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2 锅炉机组容量 capacity of boiler plant
又称额定出力。锅炉铭牌标出的出力,单位:MW。
2.0.13 锅炉效率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的比值。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锅炉铭牌效率和运行效率。
2.0.14 锅炉铭牌效率 rating boiler efficiency
又称额定效率。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效率。
2.0.15 锅炉运行效率(η2)rating of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0.16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1)heat transfer efficiency of outdoor heating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2.0.17 耗电输热比EHR值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
3.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3.0.2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3.0.3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3.0.4 采暖耗煤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3.0.5 不同地区采暖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A附表A规定的数值。
3.0.6 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托幼建筑等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应达到当地采暖住宅建筑相同的水平。
4 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0℃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6.0℃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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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围护结构设计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4.2.3 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4 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4规定的数值。
4.2.5 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4.2.6 在建筑物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的情况下,房间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他可行的换气设施。
4.2.7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热损失。
4.2.8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0℃的地区,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周边地面传热系数限值。在外墙周边从外墙内侧算起2.0m范围内,地面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0.30W/ (m2•K)。
5 采暖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1.2 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热面积不宜小于10万m2。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5.1.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2 采暖供热系统
5.2.1 在设计采暖供热系统时,应详细进行热负荷的调查和计算,确定系统的合理规模和供热半径。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从而提高热源的运行效率,减少输配电耗。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应取115~130℃,回水温度应取70~80℃。
5.2.2 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房间的散热器面积应按设计热负荷合理选取。室内采暖系统宜南北朝向房间分开环路布置。采暖房间有不保温采暖干管时,干管散入房间的热量应予考虑。
5.2.3 设计中应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入口处采暖供水管(或回水管)路上应安装平衡阀或其他水力平衡元件,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对同一热源有不同类型用户的系统应考虑分不同时间供热的可能性。
5.2.4 在设计热力站时,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应选用结构紧凑,传热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宜大于或等于3000W/(m2•K)。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均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
5.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煤种相匹配。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表5.2.5中规定的数值。
5.2.6 锅炉房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Qo/η1(5.2.6)
式中QB--锅炉房总装机容量(W);
Qo--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0。
5.2.7 新建锅炉房选用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50%。
5.2.8 锅炉用鼓风机、引风机与除尘器,宜单炉配置,其容量应与锅炉容量相匹配。选取设备的功率消耗宜低于或接近表5.2.8规定的数值。设计中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
5.2.9 一、二次循环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水泵。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系统容量较大时,可合理增加台数,但必须避免"大流量、小温差"的运行方式。一次水泵选取时应考虑分阶段改变流量质调节的可能性。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水锅炉水质标准》(GB1576)的要求。锅炉容量较大时,宜设置除氧装置。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2.11 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
一次网和二次网按式(5.2.11)计算所得的EHR值见表5.2.11。
5.3 管道敷设与保温
5.3.1 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5.3.2 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8175)中经济厚度的计算公式确定。
5.3.3 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4 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表5.3.3中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当实际热媒温度与管道周围空气温度之差大于60℃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附录A 全国主要城镇采暖期有关参数及建筑物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
附录B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值
附录C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C.0.1 外墙受周边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D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D.0.1 建筑面积Ao ,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D.0.2 建筑体积Vo ,应接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
D.0.3 换气体积V,楼梯间不采暖时,应按V=0.60V。计算;楼梯间采暖时,应按V=0.65V。计算。
D.0.4 屋顶或顶棚面积FR ,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如果楼梯间不采暖,则应减去楼梯间的屋顶面积。
D.0.5 外墙面积FW ,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由该朝向外表面积减去窗户和外门洞口面积构成。当楼梯间不采暖时,应减去楼梯间的外墙面积。
D.0.6 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FG ,应按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窗户洞口面积。
D.0.7 外门面积FD ,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外门洞口面积。
D.0.8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FB ,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D.0.9 地面面积FF ,应按周边和非周边,以及有、无地下室分别计算。周边地面系指由外墙内侧算起向内2.0m范围内的地面;其余为非周边地面。如果楼梯间不采暖,还应减去楼梯间所占地面面积。
D.0.10 地板面积FB ,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地板应分别计算。
D.0.11 楼梯间隔墙面积FS•W ,楼梯间不采暖时应计算这一面积,由楼梯间隔墙总面积减去户门洞口总面积构成。
D.0.12 户门面积FS•D ,楼梯间不采暖时应计算这一面积,由各层户门洞口面积的总和构成。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E.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杨善勤 郎四维 李惠茹 朱文鹏 许文发 朱盈豹 欧阳坤泽 黄 鑫 谢守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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