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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006年版)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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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006年版)         1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 3.1.2、 4.1.1、 4.2.4、 4.2.5、 4.2.6、 4.3.1、 4.3.10、4.3.11、5.2.5、6.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3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 4.1.1、 4.1.2、 4.2.4、 4.2.5、 4.2.6、 4.3.1、 4.3.3、4.3.10、 4.3.11、 5.1.2、 5.2.1、 5.2.3、 5.2.5、 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以建标[2001]26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研国内外大量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验证性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阶段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的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的水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工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和附录。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450053,传真:0371-63929453,E-mail:mtrwang@public2.zz.ha.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喜元 刘宏奎 潘 红 熊 伟 韩华峰申建宇 朱 军 巴松涛 马良才 朱强华丁建森 裴玉仁 戴树桂 周中平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尹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m2)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 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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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 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γ ≤1.3 ≤1.9 
3.1.3 空心率(空隙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吡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类 别 限 量(mg/m3) 
E1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类 别限 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类 别 限 量(mg/L) 
E1 ≤1.5 
E2 >1.5,≤5.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 ≤200 
游离甲醛(g/kg) ≤O.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涂料名称 VOCs(S/L) 苯(g/kg) 
酸漆 ≤550 ≤5 
基清漆 ≤750 ≤5 
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 18446-2001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 ≤50 
游离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测定项目限 量  
VOCs(g/L) ≤750 
苯(g/kg) ≤5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 ≤200 
游离甲醛(g/kg) ≤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测定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O.02 Bq/m2•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2•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2.7 当I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测定结果表明内照射指数( IRa)大于1.O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3 材料选择
.3.1 1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fi• IRai≤1         (4.3.2-1)
∑fi•Iγi≤1.3       (4.3.2-2)
式中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1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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