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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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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1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2

      5.4.9 消防车库正门距门前已有和规划道路边不宜小于10m,门前地坪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缘有1%-2%的下坡。

      5.4.10 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设施一般布置在厂前区,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0.1 位于对外联系方便、面向厂外主要干道的地段,并靠近厂区主要人流入口。

      5.4.10.2 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其中食堂宜在厂前区常年或夏季最大风频下风侧。

      5.4.10.3 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宜简洁美观,有利于生产管理、方便生活、人员集散和厂容厂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4.11 警卫营房应设在厂前区的偏僻一角,且有一定面积的训练场地。

      6 竖向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核电厂厂区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与区域总体规划、厂外铁路、厂外道路、厂外排水管网、厂区周围地形等相适应。

      6.1.2 竖向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与装卸、工程管线、防洪、场地排水以及施工等要求,并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竖向布置系统和设计标高,使竖向布置需要的构筑物工程量最少,土方工程量最小,且填方与挖方接近平衡。

      6.1.3 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的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对有关流域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选择宜于导流的地段,使水顺畅地引出厂外,并从安全、技术、经济方面予以评价。

      6.1.4 各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地坪的标高、室外场地、道路、排水设施、管线、构筑物等的标高,可以反应堆厂房一层地面的± 00作为厂区统一的基准标高。

      6.1.5 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的设计标高,应在设计基准洪水位以上。当达不到要求时,该区应建立防洪堤或其它可靠的防洪设施和防止内涝等的相应的措施。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

      6.1.6 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基准洪水应按《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F0110)或《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F0111)确定。

      6.1.7 挖方或填方的边坡或挡土墙,应稳定,不危及附近建(构)筑物。对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附近的边坡、挡土墙的垂直高度大于5m,且建筑物至坡脚的水平间距与上述高度之比小于2时,应通过动力计算或安全评价予以确认。

      6.1.8 对预留场地的土石方开挖,一般情况下宜与本期工程施工一次进行。如根据总体规划、地质条件、地形特征,经过计算与分析,在后期工程施工时当论证表明引起的振动等现象,是在一期工程设计参数的允许范围以内,土石方才可分期开挖。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设计标高,必须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建造永久性的外部屏障,此屏障属核安全重要构筑物,如防洪堤或其它防洪构筑物。

      6.2.2 非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

      6.2.3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坪设计标高,应与相互联系密切的车间、仓库、码头之间的运输方式相适应,使进入建筑物的运输线路符合技术条件。

      6.2.4 确定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时,宜使放射性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底部高于地下水位0.5m;否则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2.5 汽机厂房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的确定,当直流冷却供水时,应充分考虑供水的经济性。当循环冷却供水时,应与冷却设施水位高程相适应。

      6.2.6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6.1 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0.15-0.30m

      6.2.6.2 行政管理设施,无运输车辆出入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可大于0.30m

      6.2.6.3 易燃、可燃、腐蚀性液体仓库室内地坪,应低于仓库门口的地坪。

      6.2.6.4 核岛和具有放射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贵重材料,设备仓库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地坪高差。

      6.2.7 反应堆厂房外龙门吊架下地坪标高、固定露天(仓库)堆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度。

      6.2.8 当建筑物有铁路引入时,应根据铁路运输装卸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地坪标高与铁路轨顶标高相同。

      6.3 台阶式布置

      6.3.1 山坡地区建厂,在满足生产、运输等要求下,应采用台阶式布置。

      当采用直流冷却供水,场地标高与取水标高相差较大时,考虑供水的经济性,宜将反应堆厂房与汽机厂房错层布置。

      6.3.2 台阶的划分,应根据生产性质予以组织,一般将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一个台阶上,非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另一个台阶上,全厂台阶数不宜过多。

      6.3.3 台阶的宽度,除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需宽度外,尚应满足交通运输、管线敷设、施工安装等需要的宽度。

      6.3.4 台阶的高度一般按下列因素确定:

      6.3.4.1 生产工艺及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条件。

      6.3.4.2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

      6.3.4.3 横向坡度及台阶宽度。

      6.3.4.4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6.3.5 相邻两台阶的连接,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降雨强度、用地情况、运输方式等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6.3.5.1 自然边坡:适用于坡体稳定地段。其边坡坡度应根据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选用。

      当地基为地质良好的填方与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较均匀的挖方,其边坡容许坡度可分别按表6.3.5-1,表6.3.5-2确定。

      6.3.5.2 铺砌护坡:适用于降雨强度大,土壤易于风化、流失地段;自然悬崖、陡坡、侵蚀较严重需要防护的地段;填方边坡受水流冲刷的地段。

      6.5.3.3 挡土墙:适用于工程地质不良或建筑物、构筑物密集和用地紧张的地段;易受水流冲刷而坍塌或滑动的边坡,且采用一般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地段;采用高站台低货位方式进行装卸作业时。

      在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台阶高于5m,应按6.1.7条执行。

      6.3.6 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6.3.6.1 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室外附属设施、道路、铁路、管线 和排水沟布置需要的场地。

      6.3.6.2 满足施工安装的需要。

      6.3.6.3 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的影响。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基础宽度小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s(6.3.6),应符合下式要求,并不得小于2.5m

      式中 b-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α- 边坡坡角()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尚应进行坡体稳定验算,在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围,还应有专门的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安全评价。

      6.3.7 台阶坡脚或挡土墙底部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节6.3.6.16.3.6.2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要求,以及考虑开挖基槽时对边坡或挡土墙稳定性的影响。

      6.4 土(石)方工程

      6.4.1 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以外,还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及其地下室、设备基础、管线(地沟、管廊)基槽、排水沟、铁路、道路路槽等土(石)方工程量;挖方的松土量;海涂或软土地带填方的沉降量;稻田、水塘等腐植土或表土清除量与回填利用量。

      厂区大量挖方,不能达到填挖平衡时,对多余的土(石)方应作出合理安排,结合城镇规划、农田规划、工厂总体规划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填海造地及施工用石料等。

      6.4.2 场地填方土料和填方基底的处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地基的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1 碎石类土、砂土(一般不用细砂、粉砂)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其最大粒径,在距地面设计标高2m以内不应超过30cm,其下各层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6.4.2.2 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宜铺填在放射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区。

      6.4.2.3 土质较好的耕植土或表土,一般可作为填方土料,但当耕植土或表土含水量过大,采用一般施工方法不易疏干,影响碾压密实度时不宜作为填方土料。

      6.4.2.4 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6.4.2.5 基底上的树墩及主根应拔除,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等,并分层回填夯实。

      6.4.2.6 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6.4.2.7 在土质较好的平坦地上(地面坡度不陡于110)填方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

      6.4.2.8 在稳定山坡上的填方,当山坡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当山坡陡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阶宽不小于1m

      6.4.2.9 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碾压密实或夯实后再行填土,填方基底为水田、沟渠、池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基底处理措施(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抛填片石或砂砾、矿碴等)后再进行填土。

      6.4.3 场地粘性土填方最小压实度,应符合表6.4.3-1的规定:铁路、道路路基最小压实度,应分别符合表6.4.3-2,表6.4.3-3的规定。

      场地粘性土填方最小压实度 6.4.3-1

      注:1.利用填土作建筑物地基时,其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2.当进行大面积场地平整时,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区域的填方压实度,可统一采用0.90

      注:1.填料为粘性土和粘砂、粉砂。

      2.在年平均降水量低于400mm的地区,最小压实度可按表列减少0.05

      道路路基最小压实度 6.4.3-3

      注:1.低于80cm的填方为低填方,其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填方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2.低填方时,由原地面向下算起0-30cm深度的压实度,应符合零填挖方的压实度要求。

      3.干旱地区或潮湿地区的路基最小压实度,可减少0.02-0.03

      6.5 场地排水

      6.5.1 场地排水主要采用管道式排水,当设置排水管道有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的地区、地段情况下,可采用明沟排水方式。对有美观要求和有物料装卸作业地段,在明沟上面应铺设沟盖板。

      6.5.2 场地的整平坡度,视地形、土质和地段确定。一般为5 -20 ;困难地段不应小于3 ,最大坡度不宜超过60%。。

      6.5.3 排水明沟一般沿道路、铁路和场地最低处布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5.3.1 应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垂直交叉,不应小于45。交叉。

      6.5.3.2 未经整平地段,应与原地形相适应.

      6.5.3.3 跌水和急流槽,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6.5.3.4 铺砌明沟转弯处,其中心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2.5的倍。

      6.5.4 排水明沟一般采用矩形断面;在厂区边缘(包括山坡坡顶上的截水沟)可采用梯形断面;在岩石地段、雨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较小地段,可采用三角形断面。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最大深度不宜大于1.1m,矩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0.3m

      6.5.5 场地雨水口间距,一般为30-80m;低洼和易积水地段或少雨地区,雨水口的数量,宜适当增减。平算式雨水口,算面应低于附近地面3cm,且四周坡向雨水口。

      6.5.6 城市型道路雨水口间距,宜按表6.5.6的规定设置,纵坡小于3%或雨水集流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要适当加密或采用横隔道路的多算雨水口。

      6.5.7 雨水口应设置在集水方便并与雨水干管检查井或连接井的支管短捷处,不宜设在建筑物门口、人行道出口和地下管道顶上。

      6.5.8 在降雨甚少且蒸发量远大于降雨量的地区,可不设雨水系统,但应有建筑物向道路、道路向围墙外排水的坡度,或厂区向厂外倾斜的坡度。

      7 管线综合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管线性质、管内介质、布置要求和施工维修等因素确定。使管线布置及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绿化设施之间,在平面与竖向布置上安全合理协调。

      7.1.2 管线布置应短捷、顺直,适当集中,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应平行布置,减少交叉,当交叉时,宜垂直交叉不应小于45。交叉。

      干管宜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多的一侧布置。

      7.1.3 各种管线除了必须架空以外,应埋地敷设,在符合安全、辐射、卫生和检修条件下,宜共沟敷设包括地下管廊和地沟。

      7.1.4 在确定各管线敷设方式时,应考虑厂容的要求。

      7.1.5 管线不应穿过建筑物、构筑物及预留发展用地。

      7.1.6 相邻管线的附属构筑物如阀门井、检查井等应相互交错布置或有条件时合并成一个综合井。

      7.1.7 管线综合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在满足生产、安全和有关规范条件下按下,列原则处理:

      7.1.7.1 压力流的让重力流的。

      7.1.7.2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7.1.7.3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7.1.7.4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7.1.7.5 施工检修方便的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

      7.1.7.6 无放射性的让有放射性的。

      7.1.7.7 新设计的让既有的。

      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1 宜按管线埋设深度,自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开始向外由浅至深布置。

      7.2.1.2 氧气、有毒、腐蚀气体、燃油、放射性液体以及各种污水、雨水等不应与其它管线共同敷设在可通行的地下综合管廊内。

      7.2.1.3 给水管与排水管、放射性液气体管、有毒液(气)体管,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且生活饮用水与放射性液(气)体管的间距不应小于4m

      7.2.1.4 不应把管线平行布置在铁路下面,也不宜平行布置在道路下面,当布置受限制时,可将埋设较深或不经常检修的管线布置在道路下面。

      7.2.1.5 酸类、碱类物料装卸场地地面下不宜布置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距上述场地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2.1.6 直接埋地的管道,不应重叠布置。

      7.2.2 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3的规定。

      7.2.4 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顶包括防护设施到铁路轨顶为1.2m

      管顶包括防护设施到道路路面为0.8m

      7.2.5 地下综合管廊内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管廊内应设置不小于0.8m的通道,困难时不小于0.6m,高度不小于2.2m

      7.2.5.2 电缆与其它管线宜分别布置在通道两侧,如图7.2.5a)所示;当布置在一起时,应电缆在上,其它管线在下(热力管除外),如图7.2.5(b)所示。

      7.2.5.3 不宜布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危险物料的管线,当布置时不应设置阀门、法兰等容易产生泄漏的装置或部件,且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2.5.4 液体倒空排放点,应靠近管廊的集水井。

      7.2.5.5 各种管线之间的距离和要求等同厂房内敷设规定。

      7.2.5.6 热力管与电缆(线)、给水管不宜布置在同一管廊内,如布置在同一管廊时,应有措施,确保电缆、给水管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

      7.2.6 地下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应设不小于3%。的纵坡和5%。的横坡,纵坡最低处设集水井,并设抽水泵,必要时设纵向带盖排水明沟。

      7.2.6.2 应设永久性照明和火灾报警器。

      7.2.6.3 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记(含距离)。

      7.2.6.4 设置检修管材出入口。

      7.2.6.5 应保持通风。

      7.2.6.6 通道范围内不应有设备、管线、支架侵入,通道两侧不应有尖物或突出的硬体。

      7.2.6.7 通向担架出口的通道不应有直角转弯。

      7.2.6.8 管廊应设置正常出入口与紧急出入口。

      7.2.6.9 敷设有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线的管廊,应有抗震、抗辐射效应和防止地下水渗入的功能。

      7.2.6.10 正常出口应设在最安全并可以通过担架的地段,当有几个正常出口时,允许只有一个能通过担架,但应满足7.2.6.7的要求。

  &n, bsp;   7.2.6.11 在加强防护区的出口,则按加强防护区的要求设置;在生产区的出口,则出口大门应上锁,且大门的开启在主控制室有信号反应。

      7.2.6.12 在可能出现水淹、火灾、高温、高压管线破裂等事故的管廊中应设置紧急出口,其间距不应大于70m。在尽端式管廊地段,紧急出口间距端头不应大于10m,在危险性较小地段,上述两间距允许扩大5倍,但高温、高压管线地段不应扩大。

      7.2.7 在回填土地段的管线,应有防止回填土下沉对管线产生影响的措施。

      7.3 架空管线

      7.3.1 架空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不影响交通运输、人流通过,并应注意对厂容的影响。

      7.3.1.2 不影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和采光以及门窗的使用。

      7.3.1.3 燃油管与可燃气体管,不应在与其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外墙或屋顶敷设;不应在存放易燃、可燃物料的堆场和仓库区通过。

      7.3.1.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避免跨越其它建筑物。

      7.3.1.5 沿建筑物外墙架设的管线,、宜管径较小不产生推力、且建、构筑物的生产与管内介质互不引起腐蚀、易燃的危险。

      7.3.2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3.2 的规定。

      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 7.3.2

      注:1.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净距均指两者最突出部分算起。

      2.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易爆液体、气体贮罐的净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3.照明电杆离城市型道路路缘石0.5m

      4.35-220KV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外缘到铁路中心线水平净距,平行时为最高杆(塔)高加3m;交叉时为50m10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外缘到铁路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

      7.3.3 架空管线跨越铁路、道路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7.3.3的规定。

      注:表中垂直净距:管线自管线底或管架的最低部分算起。

      ①行驶车辆(包括装载货物)总高超过4.0m,应根据需要确定,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距可小于5.0m,但不得小于4.5.

      8 绿

      8.1 一般规定

      8.1.1 核电厂绿化应根据自然条件,厂内各小区的功能和性质,在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室外管线综合布置时统一考虑。

      8.1.2 厂内核岛四周环形道路内和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等设施区不宜绿化。

      8.1.3 核电厂绿化用地率不应小于15%

      8.2 绿化布置

      8.2.1 行政管理设施区和员工活动较多的室外场所是核电厂的重点绿化地段;其它对环境洁净要求高的或噪声大的车间、站房附近要适当绿化。

      8.2.2 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地段,可在适当地点栽培监测环境污染指示性植物。

      8.2.3 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的绿化布置,应满足视距要求。

      8.2.4 厂区有瞭望要求的围墙内外6m以内禁止种植乔木和灌木等,保护区实体屏障隔离带内严禁种植乔木和灌木。

      8.2.5 树木与建、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3 树种选择

      8.3.1 绿化应选用常绿树、乡土树木和花草为主。

      8.3.2 重点绿化地段,可选部分观赏植物,并作垂直绿化和空间艺术处理。

      8.3.3 冷却塔附近可铺草皮,在不妨碍冷却塔的通风,不影响冷却效率的前提下,可种植喜潮湿、耐潮湿的树种。

      8.3.4 仓库区绿化宜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和运输装卸要求,选种树干直、分枝点高、病虫害少的树种。

      8.3.5 化水处理车间及环境清洁要求高的车间、站房附近宜种无花絮树种;卸酸碱场地周围宜种耐酸碱气的树种,且其布置不应妨碍气体的扩散。

      9

      9.1 一般规定

      9.1.1 厂内外运输应根据地区交通运输现状和总体规划、自然条件和运输物料特征,在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时全面考虑、统一安排,合理组织人流、物流、保证工厂运输安全、短捷、畅通。

      9.1.2 厂内运输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9.1.2.1 核电厂引入铁路时,应充分发挥其运输能力,并可直接引入乏燃料贮存厂房,避免二次倒运。

      9.1.2.2 厂内各车间、仓库之间或码头与车间、仓库之间,宜采用无轨运输。根据物料数量、单件重量及其外形尺寸,选用汽车、电瓶车或叉车。

      9.1.3 对外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区交通运输现状和总体规划及自然条件等因素,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安全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4 核电厂的内、外运输,应满足建造和运行期间重大设备在运输、装卸时对道路设施和作业场地的要求。

      9.1.5 运输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9.2 中转站(中转码头)

      9.2.1 当核电厂无条件直接由铁路或公路或水路将乏燃料运送到乏燃料后处理工厂,而是由铁路、公路、水路将乏燃料运至附近路网车站或企业车站或码头转运时,应在该车站或码头附近建立中转站或中转码头。

      9.2.2 中转站或中转码头应设在人口密度较低,公众活动较少、靠近铁路车站或码头的地段,并可就近引接通信、电力、给水、排水、热力等管线。

      9.2.3 场地设计标高应与附近车站、码头标高相适应,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9.2.4 中转站或中转码头应独立设置围墙。

      中转站设有铁路到发线、牵出线、走行线、道路、汽车回转场地、管理室等,并有通信、信号、电力、给水、排水、热力、管线等必要的公用设施。

      中转码头根据作业情况,设置必要的运转与服务设施。

      9.2.5 中转站铁路线有效长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9.2.5.1 到发线有效长度,宜按乏燃料运输列车长度加20m安全停车距离计算。

      :乏燃料运输列车长度.由铁路设计部门按乏燃料运输计划和列车途经线路技术条件,牵引定数等因数确定.

      9.2.5.2 牵出线按到发线有效长度计算.在困难条件下,调车

      作业较少时,可按到发线有效长度一半计算。

      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走行线进行调车作业而不专设牵出线。但线路平、纵断面及瞭望条件等应符合调车作业的要求,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9.2.5.3 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应小于50m

      9.2.6 中转站不设专用机车,由当地车站、邻近企业协作解决。

      9.2.7 中转码头技术条件见本章第五节"水路"有关条款。

      9.3

      9.3.1 厂外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须经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该主管单位同意,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管理。

      当厂外铁路与另一工业企业铁路均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经铁路局和该主管单位同意,可在中途接轨。

      9.3.2 接轨点位置选择,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9.3.2.1 主要方向的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通过接轨点。

      9.3.2.2 应避免车辆取送作业与路网正线交叉。

      9.3.2.3 当运输量较大,有大组车或列车时,可在接轨站的到发线上接轨,运输量较小时,可在铁路调车线上或不繁忙的牵出线上接轨。

      9.3.3 核电厂铁路设计的技术标准,采用工业企业铁路Ⅱ级。

      9.3.4 当线路由核电厂自行经营管理、且核电厂与路网之间实行车辆交接时,可自设编组站,负责列车到发、交接、解编、集结等业务。站场线路有效长度计算见9.2.5条。

      9.3.5 厂内铁路线及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统一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3.5.1 满足生产要求,减少折角车流和物料倒运。

      9.3.5.2 当编组站设在厂内时,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必须避免与主干道交叉,其它线路交叉,根据人流、物流情况,设置相应的道口安全防护设施。

      9.3.5.3 线路的平面、断面,线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9.3.6 装卸线的道床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9.3.6.1 酸、碱类物料的装卸线,应为防腐的暗道床或整体道床。

      9.3.6.2 便于调车和装卸操作人员作业。

      9.3.6.3 便于线路的维修、养护。

      9.3.6.4 便于清扫散落物及排水。

      9.3.7 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9.3.8 机车牵引乏燃料重车时,在它们之间应设置一节隔离车,隔离车可用普通敞车。

      9.3.9 为厂房与编组站之间车辆的牵引,应自备牵引机车,并设机车库。

      9.4

      9.4.1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4.1.1 符合物料流程的要求,使厂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物料运输顺直、短捷。

      9.4.1.2 人流、一般物流与放射性物流不宜混行。

      9.4.1.3 主厂房建筑群四周应设环形道路,其它区道路设置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4.1.4 有利于各建筑群的功能分区。

      9.4.1.5 宜使永久性道路与施工用道路相结合。

      9.4.1.6 符合道路技术条件要求。

      9.4.1.7 宜平行或垂直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9.4.2 厂内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9.4.2.1 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乏燃料运输及大型设备运输的道路。

      9.4.2.2 次干道为连接次要出入口的道路,厂区环形道路,厂房仓库与码头之间运输较忙或有特殊需要的道路。

      9.4.2.3 支道为车辆和人行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9.4.2.4 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9.4.2.5 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9.4.3 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按表9.4.3 规定选用,其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④通行电瓶车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4%

      9.4.4 路面结构层的组成及其厚度,应根据不同路段地质条件和行驶的车辆及其荷载,分别按现行的柔性路面设计规范或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9.4.5 路面面层类型宜用水泥混凝土,但在放射性检修车间,放射性废物库等附近,宜用易于更换的如沥青类材料。

      9.4.6 厂内道路可视道路所处环境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

      9.4.7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净距见表9.4.7

      9.4.8 厂外道路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择同时进行,并结合地区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确定。

      为运输重大设备和乏燃料,可建造2000-3000t级码头。

      9.5.2 根据船舶尺度要求,应充分利用河口深槽、泻湖(包括泻湖入海口)或天然海港建港,以降低工程造价.

      9.5.3 港口应有足够的陆域、水域面积。港口水域应选择在有天然掩护,浪、流作用小,泥砂运动较弱的地区。在冰冻地区,应考虑冰凌对港口的影响。

      9.5.4 港内水域包括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港池、连接水域以及港内航道、锚地等,上述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

      9.5.5 港内船舶制动水域,宜设在进港方向的直线上,当布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4倍船长的曲线上。

      9.5.6 海港的船舶回旋水域,应设在方便船舶靠离码头或进出港的地点,其尺度根据自然条件和港作拖轮配备等因素,可按设计船长1.5-2.5倍的回旋圆直径设置。

      9.5.7 河口港的船舶回旋水域,其宽度(垂直水流方向)和长度(沿水流方向)分别为设计船长的1.5-2.0倍和2.5-3.0倍。

      9.5.8 码头与取水口(取水头部)、循环冷却水排水口,应保持一定距离。

      9.5.9 码头及其陆域作业区,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少拆迁,宜设在非居住区范围内,避免另行征地和拆迁。

      9.5.10 码头型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货物装卸工艺等因素确定,核电厂宜采用直立式码头。

      9.5.1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海港码头为设计船舶宽的2倍;顺岸布置的河港码头,不应占主航道,其宽度一般为设计船舶宽的3-4倍。

      9.5.12 码头泊位长度(Lb)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9.5.12.1 海港码头泊位长度,根据是否有掩护,分别按公式(9.5.12-1-9.5.12-2)计算确定:

      1)有掩护的码头泊位长度。

      仅为一个泊位时(图9.5.12-1

      Lb=L+2d (9.5.12-1)

      式中 L-设计船长(m);

      d-富裕长度(m),按表9.5.12选取.

      9.5.13 码头前沿水域的设计水深,应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时安全地靠离和顺利进行装卸作业.

      9.5.13.1 海港码头前沿水域设计水深,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阶段,当自然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式估算:

      D=KT 9.5.13

      式中 D-海港码头前沿水域设计水深;

      K-系数。有掩护码头取1.1-1.5;开敞式码头取1.15-1.2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

      9.5.13.2 河港码头前沿水域设计水深,一般采用设计船型的满载吃水加0.2-0.5m的最小富裕水深,如因回淤需另加富裕水深,其增加值应不小于挖泥船的一次最小挖泥厚度。

      9.5.14 码头陆域作业区的布置,应根据码头型式、物料特征、装卸作业需要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临时存放、场管线等因素进行,达到装卸安全、运输畅通。

      9.5.15 码头地面的使用荷载,应根据物料、起重运输机械等荷载确定。在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下,也可按其使用情况,分块确定使用荷载。

      9.5.16 码头陆域作业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作业区应有5 -10 的排水坡度。

      9.5.17 港口、码头及其作业区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交通部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为评定总平面运输设计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初步设计阶段,在总平面运输设计说明书与总平面布置图中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项目如下;

      10.0.2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按附录A的规定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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