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安全可靠、切合实际、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图运输设计,其它核供热的核能厂亦可按本规范执行。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核岛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2 常规岛
核电厂的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统称。
2.0.3 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系指这类建筑物、构筑物内有反应堆或对核安全上有重要作用的设施、系统和部件。
2.0.4 辅助核设施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它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2.0.5 外部人为因素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6 外部人为事件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2.0.7 外围地带
直接围绕厂区,在人口分布和人口密度、土地和水的利用等方面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地带。
2.0.8 核电机组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有关的法规、文件和中长期核电规划,按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应包括确定厂区、电厂外部配套设施、职工生活区、施工生产基地范围;确定非居住区和限制区的范围;以及确定厂址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外部事件设计基准。
在规划选址阶段,根据一址多堆的原则,应对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优化候选厂址中,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反应堆堆型、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注: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GB 6249)非居住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km的范围;限制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的范围。
3.1.3 在选址过程中,由各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分工协同,对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供水、交通(包括大件运输)、自然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人口、城镇现状和规划、环境状况、农田水利、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多方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比较,推荐几个厂址方案。
3.1.4 选址时应节约用地,宜利用荒山劣地、海涂,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规定。
3.1.5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排水干渠、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迁移。
3.1.6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直流冷却供水的厂址,应靠近水源,但其进、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7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3.1.8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码头的地区,要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3.1.9 厂址应有适宜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满足总平面布置(包括达到规划容量所需)的要求。
3.1.10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气体扩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1 厂址地下水位应较深,其流向宜朝无人群或公众对地下水不予利用的地区。
3.1.12 应充分考虑电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3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3.1.13.1 地震基本烈度大于7度地区。
3.1.13.2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3.1.13.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3.1.13.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1.14 在厂址外的外部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许可时,应充分利用场地实施一址多堆方案。
3.2 核安全准则
3.2.1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厂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状态释放的放射性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原则。
厂址选择中要考虑以下三个影响:
3.2.1.1 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
3.2.1.2 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
3.2.1.3 人口因素的影响。
3.2.2 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3.2.2.1 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3.2.2.2 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2.2.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它特征。
3.2.3 厂址应建在人口密度较低,区域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在核电厂事故状态时,有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能。
核电厂距1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市区发展边界,应分别保持适当的直线距离。
3.2.4 厂址应选在不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受破坏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2.5 厂址不应位于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可能产生明显的错动的地表断裂带内。
3.2.6 厂址不应选在有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地区。
3.2.7 厂址地下应为固结良好的土层或岩层。基土不应存在在厂址地区特定的地面运动条件下产生液化的可能。
3.2.8 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宜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的不稳定边坡。
3.2.9 厂址应选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小的地区。
3.2.10 厂区应远离下列设施:
3.2.10.1 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3.2.10.2 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
3.2.10.3 输送易燃气体或其它危险物质的管线。
3.2.10.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
3.2.11 厂址地区的气象,应有利于电厂放射性气体向大气的弥散。
3.2.12 厂址应远离重要的,为公众所用或计划将来供公众使用的地下或地表饮用水水源。
3.2.13 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不同方向二个对外联系的出入口。
3.2.14 对影响厂址安全的外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中选择其与重大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作为考虑事项,确定核电厂设计用的外部事件设计基准。
3.2.15 对本节各条要求的具体执行,应按照《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P0100(91))及其导则的规定。
4 总体规划
4.0.1 核电厂总体现划,应在批准的规划容量和选定的厂址基础上,根据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对厂区、非居住区、限制区、施工生产基地、气象站、警卫营房、工厂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其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期,进行统筹规划。
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4.0.2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4.0.2.2 近期远期结合,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期,统筹安排。
4.0.2.3 节约用地,合理规划反应堆厂房位置,以便最大限度地缩小非居住区面积,并充分利用非居住区面积。
4.0.2.4 乏燃料运输应避免穿越繁忙的国家干线和城镇居民区,以短捷路程送到通向后处理厂的接受车站或码头。
4.0.2.5 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生活区、饮用水源、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4.0.2.6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基建费用。
4.0.2.7 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考虑不影响相互发展。
4.0.2.8 减少拆迁移民和原有设施的工程量。
4.0.2.9 各配套设施,在符合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与核电厂接近或相对集中。
4.0.3 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根据水文资料确定,必要时应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应在取水口(头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它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4.0.4 非核电厂专用的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必须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量与水质变化。
4.0.5 施工生产基地宜靠近厂区、对外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但不应妨碍核电厂今后的发展。
4.0.6 在道路规划时,宜考虑施工用道路与核电厂生产用道路的结合。
4.0.7 核电厂居住区应在限制区以外,靠近既有城镇,结合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充分利用公用设施。
4.0.8 应设置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场地,撤离道路及运输和通讯方面的设施。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核电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应急、安全、防火、防洪、卫生、噪声、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厂内外运输条件、建设顺序等因素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分期建设的核电厂,近期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并考虑与远期工程的生产联系。
5.1.3 厂区预留发展用地,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确定,预留发展用地宜符合下列要求:
5.1.3.1 预留在厂区一端。
5.1.3.2 应有单独的施工出入口,且后期施工不影响前期工程的正常运行。
5.1.3.3 给预留发展容量留有接口位置和管线敷设用地。
5.1.3.4 配套的辅助设施,其布置宜与前期工程相协调。
5.1.4 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和有无放射性进行分区或相对集中。
5.1.5 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宜使生产厂房及其联系密切的辅助设施、生产管理设施进行联合,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建筑。通常将反应堆厂房、核辅助厂房、核燃料厂房及贮存水池、联结厂房、电气厂房、汽机厂房等联合在一起组成主厂房建筑群。
5.1.6 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要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布置。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要防止边坡可能引起的危害,特别是挖方形成的高边坡对核安全重要构筑物的危害。当不可避免时,应作出 稳定性评价。反应堆厂房等荷载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岩层均匀、地基承载力相适宜的地段。
5.1.7 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与空间造型相协调,形成和谐优美的工作环境。
5.1.8 根据核电厂特点,合理确定绿化用地,以符合生产、环保与厂容的要求。
5.1.9 核电厂除征地范围设有用地标志外,设厂区(包围厂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和厂区内的保卫区(包围所有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屏障。
5.1.10 厂区与保卫区外形宜整齐、少转角,便于瞭望、监视。
5.1.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应急计划对厂区人员的集合场所和撤离路线要求。厂区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可分别作为货流与人流的出入口。
5.1.12 厂区交通运输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并宜做到人、货分流和避免交叉,对放射性物流与非放射性物流应考虑分流。在主厂房建筑群周围,应有满足运输、装卸大型设备需要的道路和作业场地。
5.1.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并经计算确定:
5.1.13.1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防爆、卫生间距的要求。
5.1.13.2 地下管线、管廊、道路等布置和施工、拼装作业、检修、大件设备运输等的要求。
5.1.13.33 根据总体规划,对扩建工程需要预留的宽度。
5.1.14 核电厂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1.14的规定。
核电厂建设用地参考指标 表5.1.14
注:1.表列为压水型反应堆核电厂用地指标,2×900MWe为双堆核电机组。
2.厂区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伸入海域的排水明渠和防浪堤及其包围的海域面积。
3.其它建设规模,可参照执行。
4.表列非居住区范围内已包括厂区需要的面积,如因地形条件限制非居住区内不能完全包括厂区,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1.15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5.1.15的规定。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 表5.1.15
注:其它建设规模,可参照执行,但建筑系数不应小于21%。
5.2 主要生产设施的布置
5.2.1 核岛布置应遵循下列准则:
5.2.1.1 强放射性区应紧凑,正常运行时只准有一个出入口。
5.2.1.2 将反应堆厂房布置在核岛厂房中心,以便满足与其它厂房的接口连接。
5.2.1.3 燃料厂房的转运槽应正对反应堆厂房的燃料运输通道,燃料运输通道位置取决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环路的布置。
5.2.1.4 核辅助厂房与反应堆厂房之间的连接区应尽可能宽敞。
5.2.1.5 反应堆厂房与电气厂房之间的连接区应考虑电气贯穿件的设置。
5.2.2 电气厂房应位于核岛厂房与汽机厂房之间。
5.2.3 汽机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应紧靠反应堆厂房,其汽机长轴方向宜与反应堆呈径向布置。
5.2.3.2 当采用直流冷却供水时,汽机厂房应靠近取水泵房。
5.2.3.3 根据开关站的位置,应使电气出线方便。
5.2.3.4 炎热地区宜使汽机厂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5.2.4 多台核电机组平行布置、且反应堆与控制室处在邻近汽机厂房断裂飞射物的飞射角范围内时,应考虑用加大距离或用工程措施来防止飞射物的危害。
5.2.5 核岛与常规岛宜布置在稳定的、同一地质单元的地块上,且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
5.2.6 厂区高压配电装置布置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5.2.6.1 一般位于汽机厂房一侧,靠近主变压器、出线方便地段。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布置在离汽机厂房较远处,甚至厂区围墙外的地区。
5.2.6.2 当主变压器到高压配电装置的线路为架空敷设时,宜避免与高压出线走廊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5.2.6.3 高压配电装置的内部布置,应结合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应避免不同等级电压出线的交叉。
5.2.7 主变压器宜布置在汽机厂房外侧,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宜有必要的检修场地。
5.2.8 网路控制楼宜布置在高压配电装置场区内。
5.2.9 室外配电装置场地,可作简易地坪。
5.2.10柴油发电机房应与核岛贴邻,成为主厂房建筑群中的组成部分。
5.3 辅助生产设施的布置
5.3.1 辅助核设施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有对外运输的单独出入口。
5.3.2 辅助核设施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宜在厂区一角,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厂区地形最低的地段。
5.3.2.2 地下设施底面宜高于地下水位1.5m,若不能满足时,这些设施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
5.3.2.3 各厂房放射性物料的运输出入口,宜面向指定运输放射性物料的道路。
5.3.3 取水泵房、冷却设施的布置,按不同情况确定。
当采用直流冷却供水时,取水泵房宜靠近汽机厂房。
当采用循环冷却供水时,冷却塔宜靠近汽机厂房,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当采用混合冷却供水时,冷却塔宜布置在水源和汽机厂房之间地带。
5.3.4 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和主厂房建筑群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5 进、排水渠道的布置,应减少相互之间及与其它管线的交叉。
5.3.6 化水处理车间的布置需要考虑下列要求:
5.3.6.1 应靠近主厂房建筑群。
5.3.6.2 应避免卸存酸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污染和腐蚀。
5.3.7 循环水补充水处理站,宜靠近冷却塔,以缩短工程管线。
5.3.8 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处理厂,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风频下风侧非居住区以外靠近厂区的一侧。
5.3.9 动力和气体供应设施宜相对集中于一区,并靠近主厂房建筑群。
5.3.10 辅助锅炉房宜布置在汽机房附近。
5.3.11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空气较清洁地段、靠近负荷中心,距散发粉尘等有害气体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并在它们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冷冻站、压缩空气站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施与装有精密仪表和要求安静的部门,保持防振、防噪声的间距。
5.3.12 在汽机厂房附近,宜留有布置调试锅炉房的位置。
5.3.13 制氢站、气体制品贮存及分配车间。宜单独布置。
5.3.14 厂区应急指挥中心宜布置在主厂房建筑群附近,如为多机组核电厂,宜在机组群附近。
5.4 其它设施的布置
5.4.1 全厂性仓库和检修设施,应分别集中布置,仓库区宜接近对外物料运输的出入口。
5.4.2 各类仓库应按贮存物料的性质、管理特征、确定其朝向与必要的露天作业场地。
5.4.3 废弃物料暂存场地,应在厂区边缘、不妨碍厂容的地段。
5.4.4 机、电修理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并有隔离设施予以围筑,以利厂容。
5.4.5 核电厂宜独立设置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车三辆。
5.4.6 消防站应设在厂前区边缘、通往厂区主厂房建筑群最短捷的出入口附近,并能顺利通往生活区及厂外其它设施。
5.4.7 消防站边界距厂部办公楼、食堂、展览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小于50m。
5.4.8 消防站应设置训练场地、训练塔等,其要求应符合现行公安部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