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8
15.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 l. 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应考虑防爆问题,特别是对非独立锅炉房,要求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可利用对外墙、楼地面或屋面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办法来解决,泄压地点也要确保安全。如泄压面积不能满足条文提出的要求时,可考虑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
15.1.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是可能发生闪爆的场所,用甲级防火门隔开后,辅助间相对安全,可按非防爆环境对待。
考虑到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防火、防爆要求较高,为此对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控制室与锅炉间的隔墙要求应为防火墙,观察窗也应为具有一定防爆能力的固定玻璃窗。
15.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2条的条文。
本条主要考虑锅炉基础与锅炉房建筑基础沉降不一致时,避免楼地面产生裂缝。
15.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3条的条文。
锅炉房建筑的锅炉间、水处理间和水箱间均应考虑安装在其中的设备最大件的搬入问题,特别是设备最大件大于门窗洞口的情况,应在墙、楼板上预留洞或结合承重墙先安装设备后砌墙。
15.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4条的条文。
本条主要考虑对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砌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便减少高温烟气对混凝土和钢筋设计强度的影响,避免混凝土开裂形成混凝土底板漏水。
15.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 5条的条文。
由于锅炉本体的外形尺寸不同,其四周的操作与通道尺寸有其具体的要求,因此锅炉房建筑设计要满足工艺设计这一前提。但为了使锅炉房的土建没计能够采用预制构件,主要尺寸能统一协调,故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室内地坪至柱顶高度尚宜符合现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 50006的有关规定。
15.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6条的条文。
锅炉房近期的扩建一般是在锅炉间内预留锅炉台位及其基础,远期的扩建则锅炉房建筑宜预留扩建条件。如扩建端不设永久性楼梯和辅助间,生产、办公面积适当放宽;扩建端的墙和挡风柱考虑有拆除的可能性。
15. 1.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考虑当锅炉房内安装有振动较大的设备(如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时,其基础应与锅炉房基础脱开,并且在地坪与基础接缝处应填砂和浇灌沥青,以减少对锅炉房的振动影响。
15.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8条的条文。
本条中钢筋混凝土煤斗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做成圆弧形,目的是为了保证落煤畅通。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是为了安全和方便检修。
15. 1. 1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9条的条文。
本条是为了保护运行和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15.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0条的条文。
本条主要是为防止烟囱基础和烟道基础沉降不一致时拉裂烟道。
15.1.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1条的条文。
锅炉房的外墙开窗除要符合本规范第15.1.2条的防爆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需要和V级采光等级的需要。
15.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若必须与其他建筑相邻,为防火安全,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建筑隔开。
15.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3条的条文。
油泵房的地面一般有油腻,设计时应考虑地面防油和防滑措施。采用酸、碱还原的水处理间,其地面、地沟和中和池等均有可能受到酸碱的侵蚀,因此应考虑防酸、防碱措施。
15.1.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的化验室里的化学药品中的酸、碱性物质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泄漏,会给建、构筑物带来腐蚀,为此需要进行相关的防腐蚀设计,防腐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执行。
另外,为有利于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安全、环保起见,故提出化验室的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设洗涤设施,场地要求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生活间的卫生设施应按该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15.1.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是根据人员在巡视操作和检修时要求的最小宽度和净空高度尺寸而制定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户反映,为确保安全,对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6条的条文。
干煤棚的围护结构设计要求既要开敞又要挡雨,因此围护结构的上部开敞部分应采取挡雨措施,如设置挡雨板,但不应妨碍起吊设备通过。
15.1.2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 1.17的条文。
工艺要求指设备安装、检修的具体要求,经核定可按条文中表列的范围进行选用。荷载超过表列范围时,工艺设计应另行提出。
锅炉间的楼面荷载关键是考虑锅炉砌砖时砖堆积的高度(耐火砖及红砖等)和炉前堆放链条、炉排片的荷重。不同型号的锅炉,其用砖量不同。砖的堆放位置、堆放方法都影响楼板的荷载。因此,对楼板的荷载应区分对待,应由设计人员根据锅炉型号及安装、检修和操作要求来确定,但最低不宜小于6kN/m2,最大不宜超过12kN/m2。
15.2 电 气
1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条的条文。
锅炉房停电的直接后果是中断供热。因此,在本条中规定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应按停电导致锅炉中断供热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并相应决定其供电方式。
从以前调研情况分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等各部门不同规模的厂,其对供热要求保证程度不同,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差异极大,因而各厂对锅炉房电源的处理也不同。如炼油厂一旦中断供汽,将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大量减产,大量废品,因而对电源作重要负荷处理,设有可靠的二回路电源供电……因此,对锅炉房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不宜统一规定。
1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 2条的条文。
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一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着火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
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上述不同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均应与各个不同环境相适应。
1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3条的条文。
由于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其电气设备容量约达lOOkW及以上,电机台数近l0台,低压配电屏将在2屏以上,而且锅炉台数往往不止l台,如不将低压配电屏设于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内,而直接安装在锅炉间,则环境条件较差,因此宜设专门的低压配电室。当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小于上述容量,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则可不设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l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立高压配电室。
1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4条的条文。
按锅炉机组单元分组配电是指配电箱配电回路的布置应尽可能结合工艺要求,按锅炉机组分配,以减少电气线路和设备由于故障或检修对生产带来的影响。
1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5条的条文。
考虑到锅炉厂成套供应电气控制屏的情况较多,对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4t/h、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锅炉,配套控制箱较为成熟,成套供应是发展方向,应予推广,成套供应控制屏既可减少设计工作量,又有利于迅速安装。
1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6条的修订条文。
经过调研,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单层布置的锅炉房,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就地均不设启动控制按钮,运行人员也无此要求。双层布置的锅炉房有鼓风机、引风机设就地停机按钮。电厂锅炉房典型设计规定就地无启动权,仅设紧急停机按钮。当锅炉辅机采用集中控制时,按操作规程规定,锅炉启动前由运行人员巡视,操作有关阀门,掌握全面情况,然后在操作屏集中控制。因此本条不规定设2套控制按钮。当集中控制辅机的电动机操作层不在同一层,距离较远时,为便于在运行中就地发现故障及时加以排除,在条文中规定,宜在电动机旁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1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7条的条文。
锅炉房用电设备较少时,宜采用以放射式为主的配电方式;而如果锅炉热力和其他各种管道布置繁多,电力线路则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明敷。现在各厂的锅炉房电力线路基本上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置方式。因锅炉表面、烟道表面、热风道及热水箱等的表面温度在40一50℃或以上,为避免线路绝缘过热而加速绝缘损坏,电力线路应尽量避免沿上述表面敷设;当沿上述热表面敷设线路时,应采用支架使线路与热表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其他隔热措施,不宜直敷布线。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及维护方便。
15.2.8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8条的条文。
控制室、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内均有较为集中的电气设备,为了防止水管或其他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泄漏和损坏,从而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特作此规定。
1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9条的条文。
这是国家对照明规定的基本要求,应予以执行。
1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0条的条文。
在锅炉房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设 置局部照明,有利于锅炉运行人员的监察。锅炉的平台扶梯处,当一般照明不能满足其照度要求时,也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奉条是原规范第13.2.11条的条文。
当工作照明因故熄灭,为保证锅炉继续运行或操作停炉,必须严密注意水位、压力及操作有关阀门,启动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以保持锅炉汽包一定的水位,因此宜设有事故照明。如因电源条件限制,锅炉房也应备有手电筒或其他照明设备作临时光源,以确保停电时对锅炉房的设备进行安全处理。
1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2条的条文。
地下凝结水箱间的温度一般超过40℃,相对湿度超过95%, 属高温高潮湿场所;热水箱、锅炉本体附近的温度一般超过40℃, 属高温场所;出灰渣地点为高温多灰场所。这些地点的照明灯具如安装高度低于2.5m时,为安全起见,应考虑防触电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低电压。当在这些地点的狭窄处或在煤粉制备设备和锅炉锅筒内工作使用手提行灯时,则安全要求更高,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因此,锅炉房照明装置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电压等级。
1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3条的条文。
由于锅炉房烟囱往往是工厂或民用建筑中最高的构筑物,因而需与当地航空部门联系,确定是否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如需装设则应为红色,装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使其维修方便。
15.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4条的条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烟囱的防雷保护明确规定:"雷电活动较强的地区或郊区15m高的烟囱和雷电活动较弱的地区20m高的烟囱,按第Ⅲ类工业建筑物考虑防雷设施","高耸的砖砌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应采用避雷针或避雷带保护。采用避雷针时,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多根避雷针应连接于闭合环上,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相连,金属烟囱应利用作为接闪器或引下线"。
1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 2.15条的修订条文。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1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6条的条文。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筑物防雷标准》规定,用作接闪器的钢铁金属板的最小厚度为4mm,与我国运行经验相同。埋设在地下的油罐,当覆土高于0.5m时,可不考虑防雷设施,当地下油罐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该通气管应做防雷处理。
1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7条的修订条文。
气体和液体燃料流动时产生的静电应有泄放通道,接地点间距应在30m以内,但条文不作规定,由工程设计确定。管道连接处如有绝缘体间隔时应设有导电跨接措施。在管道布置需要时,还应设避雷装置。
1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2.18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一般均应有电话分机,以便与本单位各部门通信联系。
有些大型企业(单位)设有动力中心调度通信系统,则锅炉房也应纳入该调度通信系统,设置调度通信分机;而某些大、中型区域锅炉房有较多供汽用户,为联系方便,则宜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其他某些供热用户之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以便于锅炉房可以按该用户的特殊情况调度供汽和安排生产。
15. 3 采暖通风
15.3.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1条的条文。
锅炉房的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均有大量的余热。按锅炉房的散热量核算,不论锅炉房容量的大小,均大于23W/m2。因此工作区的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确定。
15.3.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2条的条文。
对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问和油泵间等房间的自然通风,强调了"有组织",以保证有效的排除余热和降低工作区的温度。在受工艺布置和建筑形式的限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就应采用机械通风。
15.3.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3条的条文。
操作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通风。
15.3.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对非独立锅炉房。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其锅炉房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问通风条件均较差,在夏天工作条件更差,为改善劳动条件,故提出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要求。对一般锅炉房的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宜设空气凋节装置。
15.3.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4条的条文。
本条规定了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的温度为12℃,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为16-18℃,化学品库为5℃,更衣室为23℃,浴室25-27℃等。这是为了满足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15.3.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5条的条文。
在有设备放热的房间,由于设备的放热特性、工艺布置和建筑形式不同,即使设备大量放热,且放熟量大于建筑采暖热负荷.但由于空气流动上升,建筑维护结构下部又有从门窗等处渗入的冷空气,以致设备放散到工作区的热量尚不能保证工作区所需的采暖热负荷时,将会使工作区的温度偏低。在一些地区调查时.也有反映冬天炉前操作区的温度偏低的情况,因此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区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必要时应在某些部位适当布置散热器。
15.3.7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6条的修订条文。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往往受建筑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条件比独立的锅炉房和贴近其他建筑物的锅炉房要差,又难免有燃气自管路系统附件泄漏,通风不良时,易于聚积而产生爆炸危险。故本规范规定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为安全起见,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半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比地上的条件差.锅炉房空间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换气量相应提高。
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更差,必须设置强制送排风系统来满足燃烧所需空气量和操作人员正常需要,锅炉房空间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因此,送排风系统应与建筑物送排风系统分开独立设置,且送风量应略大于排风量,使锅炉房空间维持微正压条件。
15.3.8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7条的条文。
燃气调压间内难免有燃气自管道附件泄漏出来,这容易产生爆炸或中毒危险,燃气调压间内气体的泄漏量尚无参考数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换气次数"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3次。
调压间室内余热,主要依靠自然通风排除,当限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为防止燃气突然大量泄漏造成爆炸危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对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12次换气量计算。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15.3.9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8条的条文。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没计规范》GB 50074中规定:"易燃油品的泵房和油罐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0次。计算换气量技房高4m计算。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本规范为协调一致,规定燃油泵房每小时换气12次(包括易燃油泵房),易燃油库每小时换气6次。同时采用了计算换气量的房高为4m,以及当地上设置的易燃油泵房、外墙下部有通风用常开孔口时,可不没机械通风的规定。
除35°以上柴油外,各种柴油闪点温度均大于65℃,各种重油闪点温度均大于80℃,他们均属丙类防火等级。一般油泵房内温度不会超出65℃,不致产生爆炸危险,故通风装置可不防爆。但易燃油品的闪点温度小于等于45℃,属乙类防火等级,有爆炸危险,故对输送和贮存易燃油品的泵房和油库,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9条的条文。
燃气中液化石油气的密度较空气大,气体沉积在房间下部。煤气的密度较空气小,浮在房间上部。为有利于泄漏气体的排除,通风吸风口的位置应按照油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规定考虑吸风口的设置位置。
15. 4 给水排水
15.4.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 1条的条文。
在以前规范编制中调研了许多企业,情况表明:只设1根进水管的企业和设2根进水管的企业基本上一样多。仅有上海XX厂曾因给水管故障发生过停水,其余均未发生过问题。据征求意见,认为进水管是1根还是2根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供水的外部管网和水源要有保证。
本条文对采用1根进水管方案,提出应考虑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而设立水箱或水池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水箱、水池的总容量。据统计,绝大部分锅炉房的水箱和水池总容量大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15.4.2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3条的条文。
为使煤场煤堆保持一定的湿度,在必要时需要适当加水,在装卸煤时,为防止煤粉飞扬,也宜适当加些水,故要求在煤场设置供洒水用的给水点。至于煤堆自燃问题,北方地区干燥,自燃较易发生;上海等南方地区,由于工业、民用及区域锅炉房一般贮煤量不大,周转快,且气候潮湿,故自燃现象很少。所以本规范规定,对贮煤量不大的锅炉房煤场,只需要设灭火降温的洒水给水点即可,不必要设消火栓。
15.4.3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4条的条文。
从调研情况分析,对规模较大的水处理辅助设施常有酸碱贮存设备,而且有些已设有"冲洗"设施,以便发生人身和地面受到沾溅后,用大量水冲走酸碱和稀释酸碱液。为加强劳动保护,故作此规定。
15.4.4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5条的条文。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6~75t/h、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4.2~70MW的引风机及炉排均有冷却水,为节约用水,建议这部分水可以用来作为锅炉除灰渣机用水或冲灰渣补充水,实现一水多用。
15.4.5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6条的条文。
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Ot/h、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锅炉房,多台锅炉工作时,其冷却水量大于等于8m3/h,而8m3/h的玻璃钢冷却塔产品很普遍,为节约用水宜采用循环冷却系统。当为自备水源又是分质供水时,是否循环使用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5.4.6 本条是原规范第13.4.10条的条文。
一般单位对锅炉房操作层楼面及出灰层地面多用水冲洗,而锅炉间出灰层及水泵间因设备渗漏均易使地坪积水。因此,各层地面需做成坡度,并安装地漏向室外排水。为防止操作层冲洗水从楼层孔洞向下层滴漏,对楼板上的开孔应做成翻口。
16 环境保护
16. 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6.2. 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细化了对除尘器选型的具体要求,便于在设计中掌握,各种新增的除尘设备正在不断研制和生产。除旋风除尘器外,尚有布袋、除尘脱硫一体化装置和静电除尘器等可供选用。近年又有多种型号的多管旋风除尘器经过省、部、级鉴定通过,投入批量生产。为取得更好的环保效果,设计中应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用。
1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6.2.4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应有防止腐蚀和磨损的措施。
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应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宜综合利用。
16.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新型旋风除尘器的研制和开发应用,多管旋风除尘器从装置的除尘效率、对负荷的适应性、占地面积、运行管理、投资赞用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还是适宜的。
16.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条文对其他容量和燃烧方式的燃煤锅炉,仍优先选用干式旋风除尘器,是基于技术经济上较适宜。当采用于式旋风除尘器仍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才应根据锅炉容量、环保要求、场地情况和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其他除尘装置。
1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6.2.3条的修订条文。
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浓度的标准愈来愈严格,对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的要求也日益突出,原有的湿式除尘器也已不能满足要求,被具备除尘和脱硫功能的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所代替。
本条文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白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SO2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
16.1.8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日益增多,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污染也逐渐引起重视,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因此,如果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当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对于燃油、燃气锅炉,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最佳途径是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具体可根据锅炉房现状、环保要求及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锅炉应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为操作和检修方便,必要时可在采样监测孔处设置工作平台。
1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1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应当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规范第11.2.16条要求实现联锁自动开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