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7
13.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0条的条文。
本条是保证热水锅炉与热水系统之间的安全连接所必须的。当几台热水锅炉并联运行时,可保证每台锅炉正常安全地切换。
13.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2条的条文。
设置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有利于锅炉安全运行。但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必须考虑安全措施:在接至排污母管的每台锅炉的排污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以备锅炉停运检修时关闭,保证安全;装设止回阀可避免因合用排污母管在锅炉排污时相互干扰。
13.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3条的条文。
连续排污膨胀器的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为了防止连续排污膨胀器超压发生危险,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必须装设节流减压阀。当数台锅炉合用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时,为安全起见,应在每台锅炉的连续排污管出口端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端,各装设1个切断阀。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考虑到投资和布置上的合理性,推荐2-4台锅炉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
13.1.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4条的条文。
螺纹连接的阀门和管道容易产生泄漏,故规定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排污管道中的弯头,容易造成污物的积聚,导致排污管堵塞,故应减少弯头,保证管道的畅通。
13.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5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自动给水调节器上设手动控制给水装置,热水锅炉的自动补水装置上设手动控制装置,并设置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是考虑到运行的安全需要。
13.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6条的条文。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的放汽管和安全阀的排汽管应独立接至室外安全处.可保证人员的安全,又避免排汽时污染室内环境,影响运行操作。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可避免串汽和易于识别超压排汽点。
13.1.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1.O.17条的条文。
为了保证安全运行,热力管道必须考虑热膨胀的补偿。从节省投资等角度着眼,应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设置合适的补偿器,如方形或波纹管等补偿器。
13.1.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8条的修订条文。
管道支吊架荷载计算除应考虑管道自身重量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种荷载,以保证安全。
13.1.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9条的条文。
本条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制订的,并推荐出放水阀和放汽阀的公称通径。
13.2 燃油管道
13.2.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为常年不问断供热时,所采用的双母管当其中一根在检修时,另一根供油管可满足75%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包括回油量),在一般情况下可满足其负荷要求。根据调研,回油管目前设计有不采用母管制的,因此本次修订中,将"应采用单母管"改成"宜采用单母管"。
13.2.2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条的条文。
经锅炉燃烧器的循环系统,是指重油通过供油泵加压后,经油加热器送至锅炉燃烧器进行雾化燃烧,尚行部分重油通过循环回油管回到油箱的系统。这种系统在燃油锅炉房中被广泛采用,它具有油压稳定、调节方便的特点。在运行中能使整个管道系统保持重油流动通畅,避免因部分锅炉停运或局部管道滞流而发生重油凝固堵塞现象。在锅炉启动前.冷油可以通过循环迅速加热到雾化燃烧所需要的油温,以利于燃烧。
13.2.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3条的条文。
重油凝固点较高。大部分在20~40℃之间,当冬季气温较低时,容易在管道中凝固。为了保证管道内油的正常流动,供油管道应进行保温,如保温后仍不能保证油的正常流动时。尚应用蒸汽管伴热。
在锅炉房的重油回油管道系统中,如不保温则有可能发生烫伤事故。为此要求对可能引起人员烫伤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13.2.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4条的条文。
根据燃重油的经验,当重油油温较高,而管内流速较低时(0.5一0.7m/s),经长期运行后管道内会产生油垢沉积,使管道的阻力增加,影响油管正常运行。
13.2.5 本条是原规范第3. 2.5条的条文。
油管道敷设-般都宜设置一定的坡度,而且多采用顺坡。轻柴油管道采用0.3%和重油管道采用0.4%的坡度是最小的坡度要求。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否则在点火启动前易于发生堵塞想象.或漏油流进锅炉燃烧室。
13.2.6 本条是原规范第3.2.7条的条文。
全自动燃油锅炉采用单机组配套装置,其整体性和独立性比较强。对这类燃油锅炉按其装备特点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便可满足锅炉房燃油的要求,不必调整其配套装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13.2.7 本条是原规范第3.2.9条的修订条文。 重油含蜡多,易凝固,当锅炉停运或检修时,需要把管道和设备中的存油吹扫干净,否则重油会在设备和管道中凝固而堵塞管道。
13.2.8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0条的条文。
蒸汽吹扫采用固定接法时,吹扫口必须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常用带有支管检查阀的双阀连接装置,并在蒸汽吹扫管上装设止回阀。
13.2.9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1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在点火和熄火时引起爆炸的事例颇多,原因是未能及时迅速地切断油源而造成的。如连接阀门采用丝扣阀门,则有可能由于阀门关闭太慢,在关闭了第一个阀门后,第二个阀门还未来得及关闭便爆炸了。为此,规定每台锅炉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快速切断阀。
2台或2台以上的锅炉,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可防止回油倒窜至炉膛中,避免事故的发生。
13.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6条的条文。
供油泵进口母管上装设油过滤器,对除去油中杂质,防止油泵磨损和堵塞,保证安全正常运行都十分必要。油过滤器应设置2台,其中l台为备用。
离心油泵和蒸汽往复油泵,由于设备结构的特点,对油中杂质的颗粒度大小限制不严,其过滤器网孔一般采用8~12目/cm。齿轮油泵对油中杂质的颗粒度大小限制比较严,但国内生产厂家尚无明确的要求,根据调查,如过滤器网孔采用16-32目/cm即可满足要求。
过滤器网的流通面积,按常用的规定,一般为油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13.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7条的条文。
机械雾化燃烧器的雾化片槽孔较小,当油在加温后,析出的碳化物和沥青的固体颗粒,对燃烧器会造成堵塞,影响正常燃烧。凡燃油锅炉在机械雾化燃烧器前装设过滤器的,运行中燃烧器不易被堵塞。因此,在机械雾化燃烧器前,宜装设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要求,与燃烧器的结构型式有关。滤网的网孔,普遍采用不少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一般不小于过滤器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13.2.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管道泄漏易发生火灾,故应采用无缝钢管,并需保证焊接连接质量。
13.2.1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避免操作人员脚碰和保证安全。
13.2.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为保证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对建筑物的防火不带来隐患,故要求建筑物设置管道井,燃油管道在管道井内沿靠外墙敷设,并设置相关的防火设施,这是确保安全所需要的。
13.2.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油箱、油罐进油.从液面上进入时,易使液位扰动溅起油滴,从而可能发生火灾。故规定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且应距箱(罐)底200mm。
13.2,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日用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高差,会导致产生虹吸使日用油箱倒空,故应防止虹吸产生。
13,2.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这是一种安全措施。
13.2.18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油滴落在蒸汽管上会引发火灾,故蒸汽管应布置在油管上方。
13.2.1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当油管采用法兰连接,应在其下方设挡油措施,避免发生火灾。
13.2.20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是考虑到,对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供油系统干管与一般的燃油系统干管应有同样的要求,才可以保证系统运行正常,所以提出此要求。
13.2.2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为保证燃油管道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故提出此要求。
13.3 燃气管道
13.3.1 本条是原规范第3.3.3条的修订条文。
通常情况下,宜采用单母管,连续不问断供热的锅炉房可采用双调压箱或源于不同调压箱的双供气母管,以提高供气安全性。
13.3.2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2条的修订条文。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总切断阀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而设置的,该切断阀还应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3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燃气管道应明装,按燃气密度大小,有高架和低架的区别,无特殊情况,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允许暗设(直埋或在管沟和竖井内),使用燃气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还应考虑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时,避免燃气窜入地下管沟(井)等措施。
13.3.4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6条的修汀条文。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应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一定采用火炬排放不实际,因此改为"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7条的条文。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6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l条文的修订条文。
燃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有可能造成灾害,所以作丁严格规定。
13.3.7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4条和第3.3.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近年来。燃气管道系统阀组的配置已趋于完善和标准化,阀组规格、性能和燃气压力.应满足燃烧器在锅炉额定热负荷F稳定燃烧的要求。阀组的基本组成,应按本条规定配置,并应配备锅炉点火和熄火保护程序,以满足燃气压力保护、燃气流量自动调节和燃气检漏等功能要求。
13.3.8 本条是原规范第3.3.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进口燃气阀组与整体式燃烧器标准配置时,阀组接口处燃气供气压力要求在12~15kPa之间,分体式燃烧器要求20kPa,如燃气压力偏低,阀组通径要放大,投资增加较多,2t/h以下小锅炉的燃气供气压力可以低一些。但也不宜低于5kPa。
本条文规定的前提是.燃气供气压力和流量应能满足燃烧器稳定燃烧要求,供气压力稍偏高一些为好,但超过20kPa,泄漏可能性增加。不安全。
13.3.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锅炉耗气量折合约80m3/t(蒸汽,标态)。耗气量相对较大,供气压力与民用也有差异,应从城市中压管道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民用燃气锅炉房大多采用露天布置的调压装置,经降压、稳压、过滤后使用。调压装置的设置和数量应根据锅炉房规模和供气要求确定。但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量不宜太大,宜控制在能满足总容量40t/h锅炉房的规模,使供气母管管径不致过大。
13.3.10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工艺设计,以及对燃气管道附件的选用和施工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房设计应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13.3.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内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连接,氩弧焊打底是为了确保焊接质量。
13.3.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和燃油管道一样,在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并应有封堵措施,以防燃气流窜其他区域。
13.3.1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管道扑应有一定量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应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
13.3.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阀门存在严密性问题,为确保管道井内的安全,防止有可燃气体从阀门处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规定在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因铸铁件相对强度较差,为保证管道与附件不致因碎裂造成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严禁燃气管道与附件使用铸铁件。为安全原因,本规范要求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 温
14.1.1 本条为原规范的第12.1.1条的修订条文。
凡外表面温度高于50℃,或虽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但需回收热量的锅炉房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为节约能源,均应保温。原条文第1款中设备和管道种类不再一一列出。原条文第3款"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也属于"需要回收热量"的管道,故将原条文的第2、3款合并。
14.1.2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2条的条文。
保温层厚度原则上应按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但针对我国现状,能源价格中主要是各地的煤价、热价等波动幅度较大,如采用的热价偏高,计算出的保温层经济厚度就偏厚;如采用的热价偏低,计算出保温层经济厚度就偏薄。故当热损失超过允许值时,可按最大允许散热损失方法复核,当两者计算结果不相等时,取其最小值为保温层设计厚度。
]4.1.3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3条的条文。
外表面温度大于60℃的锅炉房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的防爆门泄压导向管等,虽不需保温,但在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部分应设有防烫伤的隔热措施,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
14.1.4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4条的修订条文。
鉴于国内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日益丰富,供货渠道的市场化,采用就近保温材料已不是造成不合理的长途运输和影响保温工程经济性的主要因素,所以将原条文第l款取消。在各种不同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中,应优先采用性能良好、允许使用温度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及管道内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价格便宜和施工方便的成型制品,这是使保温结构经久耐用,满足生产要求所必需的。
14.1.5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5条的条文。
国内外实际工程中,保温材料的外保护层均是阻燃材料。用金属作外保护层一般采用0.3~0.8mm厚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用玻璃布作外保护层一般供室内使用,用玻璃布作外保护层时,在其施工完毕后必须涂刷油漆,并需经常维修。其他如石棉水泥、乳化再生胶等也可做保护层。
凡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及室外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的保温层外表面应设防水层,是为了防止下雨时雨水渗入保温层。当保温层被浸湿后,不仅增大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使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热损失增加,而且当设备和管道停止运行时,水分通过保温层进入到设备和管道外壁,引起锈蚀,所以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的保温层外表面的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14.1.6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6条的修订条文。
当采用复合保温材料时,通常选用耐温高、导热系数低者做内保温层。内外层界面处温度应按外层保温材料最高使用温度的0.9倍计算。
14.1.7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7条的条文。
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在施工捆扎时,由于受到压缩,厚度必然减小,密度增大,故应按压缩后的容重选取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其设计厚度也应当是压缩后的保温材料厚度,这样才较为切合实际。
14.1.8 本条为原规范第12.1.8条的条文。
阀门及附件和经常需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可拆卸的保温结构,以便于维修阀门及附件,并使保温结构可重复使用。
14.1.9 本条为原规范12.1.9条的条文。
对于立式热力设备或夹角大于45°的热力管道,为了保护保温层,维持保温层厚度上下均匀一致,应按保温层质量,每隔一定高度设置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避免管道使用一定时间后,由于保温材料的白重或其他附加重量引起的坍落,破坏保温结构。
14.1.10 本条为原第12.1.10条的修订条文。
经多年推广应用,供热管道的直埋敷设技术已经成熟,对其保温计算、保温层结构设计、保温材料的选择及敷设要求,都已在《城镇直埋供热管道丁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中作了规定,可遵照执行。
14.2 防 腐 蚀
14.2.1 本条为原规范第12.2.1条的条文。
设备及管道在敷设保温层前,应将其外表面的脏污、铁锈等清刷干净,然后涂刷红丹防锈漆或其他防腐涂料,以延长管道使用寿命,而且其防锈漆或防腐涂料的耐温性能应能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以免失去防锈或防腐性能。这是一种常规而行之有效的做法。
14.2.2 本条为原规范第12.2.2条的修订条文。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表面所刷的防锈漆一般为红丹防锈漆。如介质温度超过120℃时,红丹防锈漆会被氧化成粉末状,不能再起防锈漆的作用,而应涂高温防锈漆。锅炉房内各种贮存锅炉给水的水箱,均应在其内壁刷防腐涂料,而且防腐涂料不会引起水质的品质变化,以保护水箱免于锈蚀和保证给水水质。
14.2.3 本条为原规范第12.2.3条的条文。
为了保护保护层,增加其耐腐蚀性能和延长使用寿命,当采用玻璃布或其他不耐腐蚀的材料做保护层时,其外表面应涂刷油漆或其他防腐蚀涂料。当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外表面可不再涂刷油漆或防腐蚀涂料。
14.2.4 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对锅炉房的埋地设备和管道应根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要求和土壤的腐蚀性等级,进行相应等级的防腐处理,必要时可以对不便检查维修部分的设备和管道增加阴极保护措施。
14.2.5 本条为原规范第12.2.4条的修订条文。
在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的外表面应涂色或色环,并作出箭头标志,以区别内部介质种类和介质的流向,便于操作。涂色和标志应统一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 建
15. 1.1 本条是原规范第13.1.1条的条文。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结合锅炉房的具体情况,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加以分类,并确定其耐火等级,以便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1 本规范燃料可为煤、重油、轻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等,其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对于非独立的锅炉房,为保护主体建筑不因锅炉房火灾而烧毁,故对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比独立的锅炉房的锅炉间提高要求,应均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2 用于锅炉燃料的燃油闪点应为60一120℃,它们的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3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其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为0.57,与空气混合的体积爆炸极限为5%,按规定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生产类别为甲类,故天然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