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6
1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9.1.5条的修订条文。
为方便执行,本次修订以表格化形式将原条文按锅炉房辅助部分分为泵、除氧(包括热力、真空、解析)、水处理(包括离子交换、反渗透)、减压减温、热交换、蓄热器、凝结水回收、制粉系统、石灰石制备、其他(包括箱罐容器、排污膨胀器、加压膨胀箱、燃油加热器等)分别订出具体的监测项目,所监测项目详细分类(指示、积算和记录)。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解析除氧、反渗透水处理、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石灰石制备等部分的监测项目。
11.1.6 本条是原规范第9.1.6条的条文。
实行经济核算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条所列锅炉房应装设的蒸汽流量、燃料消耗量、原水消耗量、电耗量等计量仪表有利于加强锅炉房经济考核,杜绝浪费,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1.1.7 本条是原规范第9.1.7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运行,必须装设必要的报警信号。本次修订增加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内容。并将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出口改为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报警信号。为了方便执行.本次修改也将锅炉房必须装设的报警信号表格化,分项列出,报警信号分为设备故障停用和参数过高或过低,比较直观清晰。
1 锅筒水位在锅炉安全运行中至关重要,1一72t/h蒸汽锅炉均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信号。
2 锅筒均设有安全阀作超压保护,增加压力过高报警信号,以便进一步提高安全性。
3 省煤器出口水温信号起到及时提醒运行人员调节省煤器旁路分流水量,以保护省煤器安全,尤其是对非沸腾式省煤器更为重要。
4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会导致锅炉汽化和热水系统汽化,酿成事故,应装设超温报警信号。
5 过热器出口装设温度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进行调整。
6、7 给水泵和炉排停运均应提醒运行人员及时处置故障。
8 给煤(粉)系统的故障停运,会造成燃烧中断,甚至熄火,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应设报警信号,提醒运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9 运行中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当风机的电机事故跳闸或故障停运时,可能导致锅炉事故。装设风机停运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尽早采取安全措施。
10 燃油、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在运行中熄火,可能导致炉膛爆炸,"熄火爆炸"是油、气、煤粉锅炉常见的事故之一。所以该类锅炉熄火时,应立即切断燃料供应。为此需要及时地发现熄火,应该装设火焰监测装置。
11、12 在贮油罐和中间油罐上装设油位、油温信号,可及时提醒运行人员采取措施,尤其当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温过高或油位过高可导致油罐(箱)冒顶。
13 燃气锅炉进气压力波动是造成燃烧器回火、炉膛熄火的常见原因,运行中的回火和熄火可能导致燃烧器或炉膛爆炸。在锅炉的燃气进气干管上装设压力信号装置,可以在燃气压力高于或低于允许值时发出警报,以便操作人员及早采取措施,防止炉膛熄火。
14 为防止制粉系统自然和爆炸,对制粉设备出口处煤粉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应子以控制。装设温度过高信号,可以使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煤粉爆炸。
15 煤粉锅炉炉膛负压是反映锅炉燃烧系统通风平衡状况,保持正常运行的重要数据。
16 循环流化床锅炉要保持稳定的运行,关键是控制炉床温度的稳定,炉床温度的过高或过低.会造成结焦或堵塞。装设温度过高和过低信号,可以使操作人员及口十采取措施,维护锅炉的稳定燃烧。
17 控制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处温度不应过高,这是为了防止锅炉返料口发生结焦,如在此处结焦现象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则将会造成返料器的堵塞,最终导致循环流化床锅炉停止运行。
18 循环流化床锅炉返料器如堵塞,则锅炉将要停运。
19 当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因故障停运时.如不及时处理会加重热水锅炉的汽化程度。特别是水容量较小的热水锅炉,更可能造成事故。因此,有必要在循环水泵停运时给司炉发出信号.以便及时处理。
20 热水系统中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将可能引起热水供水管在运行中产生汽化,造成管网水冲击.必须注意及时调整加热程度,以降低出水温度。
21 当热水系统的高位膨胀水箱水位大幅度降低时,必须及时补水,否则会危及系统运行的安全。当水位过高时,大量的溢流会造成水量和热量的损失。装设水位信号器不仅可以给出水位警报,而且可以通过电气控制回路控制补给水泵自动补水。
22 加压膨胀水箱工作压力过低或由于水位大幅度降低而引起系统压力下降,均可能导致系统汽化.从而危及系统运行的安全。相反,加压膨胀水箱工作压力过高,会使热水系统超压,危及系统安全。水箱水位过高时,将减少或失去吸收系统膨胀的能力。装设压力报警信号,可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装设水位信号器不仅可以给出水位警报,而且可以通过电气控制回路控制补给水泵自动补水。
23 除氧水箱往往没有专门操作人员,一旦水箱缺水,将危及锅炉安全和影响锅炉房正常供汽;当水箱水位过高又会造成大量溢流,损失软化水和热量。因此,必须装设水位报警信号,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24 自动保护装置动作意味着在设备运行的程序中出现了不适当的动作(例如误操作或有关设备跳闸和故障),或在运行中出现了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条件。此时应给出信号,以表明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并表明设备已经得到安全保护,使运行人员心中有数。
25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由于油气和燃气可能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遇明火会爆炸,这些房间均是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因此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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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控 制
11.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条的条文。
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是保护蒸汽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重要措施之一。4t/h及以下的小容量锅炉可设较为简便的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设调节性能好的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其信号可视锅炉容量大小采用双冲量或三冲量。
11.2.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运行压力和锅筒水位是涉及锅炉安全的两个重要参数.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和蒸汽超压保护能起到自动停炉的保护作用。水位和压力两个参数中以水位参数更为重要,故对于极限低水位保护不再划分锅炉容量界限。而对于蒸汽超压保护则以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为界限。
11.2.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3条的条文。
热水锅炉在运行中,当出现水温升高、压力降低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等情况时,会出现锅水汽化现象。而这种汽化现象将危及锅炉安全,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自动切断鼓,引风机的保护装置,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汽化。
11.2.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4条的条文。
热水系统装设自动补水装置可以防止出现倒空和汽化现象,保证安全运行。
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偏高,会造成系统超压,压力偏低会引起系统汽化。而水位偏低也会引起系统汽化,水位偏高则失去吸收膨胀的能力,均将危及系统安全运行。因此应装设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自动调节装置.保护系统安全运行。
11.2.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5条的修订条文。
热交换站装设加热介质流量自动调节装置.可保证供热介质的参数适应供热系统热负荷的变化,节约能源。凋节装置可为电动、气动凋节阀或自力式温度调节阀。
11.2.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6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燃气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对于提高锅炉机组热效率、节约燃料和减轻劳动强度有很重要的意义。燃油、燃气锅炉较容易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
近年来随着微机控制在锅炉机组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更为其他燃烧方式的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开辟了方便的途径。所以将原条文修改为"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不但锅炉容量限值降低,而且由蒸汽锅炉扩大到相应容量的热水锅炉。
11. 2. 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取决于对炉床温度的控制,只有将炉床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稳定燃烧,避免结焦或熄火,也有利于炉内烟气脱硫和烟气的低氮氧化物的放。作为另一个反映料层厚度的重要运行参数"料层压差",可视锅炉采用排渣方式的不同,采用连续调节或间隙调节。
11.2.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7条的修订条文。
计算机控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且价格越来越低,不仅能解决以往的单回路智能调节,也适用于整套锅炉的综合协调控制。特别是随着锅炉容量的增大和数量的增加,采用基于现场总线的集散控制系统,解决多台锅炉的协调、经济运行,是以往的运行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11.2.9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8条的条文。
热力除氧器产品一般都配有水位自动调节阀(浮球自力式),基本上能满足运行要求。但由于浮球波动和破损,容易失误。装设蒸汽压力自动调节器对控制除氧器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负荷波动的情况下,藉以使残余含氧量达到水质标准是很需要的。对大容量、要求高的除氧器亦可采用电动(气动)水位自动调节器。
11.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9条的条文。
鉴于真空除氧设备不用蒸汽加热的特点和低位布置真空除氧设备的优点,小型的真空除氧设备的应用日渐增多。除氧水箱水位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除氧器进水温度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水位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解析除氧设备不需蒸汽加热和可低位布置等优点,小型的解析除氧设备的应用也日渐增多。解析除氧设备的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0条的条文。
熄火保护对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十分重要。实践证明,凡是装了熄火保护装置的锅炉未曾发生过熄火爆炸,凡是未设熄火保护装置的则炉膛爆炸事故较为频繁,损失严重。
熄火保护装置是由火焰监测装置和电磁阀等元件组成的,它的功能是:能够在锅炉运行的全部时间内不断地监视火焰的情况;当火焰熄灭或不稳定时,能够及时绐出警报信号并自动快速切断燃料,有效地防止熄火爆炸。因此,对用煤粉、油、气体作燃料的锅炉装设熄火保护装置是必要的。
一个设计合理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最低限度应具备如下的功能:
1 只有当风机完成清炉任务后,炉膛中方能建立点火火焰。
2 只有当点火火焰建立起来(经火焰监测装置证实)并经过预定的时间后,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才能打开。
3 点火火焰保持预定的时间后应能自动熄灭。
4 当喷燃器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被点燃时,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能够在点火火焰熄灭的同时自动快速关闭。
具备上述功能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基本上可以保证点火的安全。因此,条文规定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点火程序控制系统由熄火保护装置、电气点火装置和程序控制器等元件组成。
11.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1条的条文。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设备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以免操作失误。
层燃锅炉在启动时,应依次开启引风机、鼓风机、炉排减速箱和抛煤机;停炉时应依次关闭抛煤机、炉排减速箱、鼓风机和引风机。
11.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2条的修订条文。
1、2 严格地按照预定的程序控制风机的启停和燃料阀门的开关,是保证油、气、煤粉锅炉运行安全的关键。由于未开引风机(或鼓风机)而进行点火造成的爆炸事例很多。考虑到操作人员的疏忽、记忆差错等因素很难完全排除,锅炉运行中风机故障停运也很难完全避免,当锅炉装有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时,设计应使鼓风机、引风机的电动机和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联锁。
3 当燃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影响雾化效果,甚至造成炉膛熄火;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引起回火事故,所以应装设当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
4 本条增加了当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也同样影响燃烧工况和影响安全运行。本款是增加的条文,是防止引起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
11.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3条的条文。
制粉系统中给煤机、磨煤机、一次风机和排粉机等设备之间,需设置启、停机及事故停机时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在设备内堆积堵塞。
11.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5条的条文。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设备启、停机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或渣在设备上堆积堵塞;并且设置停机延时联锁,以便在正常情况下,达到再启动时为空载启动,事故停机例外。
11.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6条的条文。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包括煤粉制备和煤的破碎、筛分设备)与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设置联锁,启动时先开排风和除尘系统的风机,后启动煤和煤的制备机械,停止时顺序相反,以达到除尘效果,保护操作环境。
11.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7条的条文。
过热蒸汽温度为蒸汽锅炉运行时的重要参数之一,带喷水减温的过热器宜装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通过调节喷水量控制过热蒸汽温度。
11.2. 19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8条的条文。
经减温减压装置供汽的压力和温度参数随外界负荷而变化需随时根据外界负荷进行调节。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凋节装置,以保证供汽质量。
11.2.20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9条条文。
锅炉的操作值班地点,一般在炉前,主要的监测仪表也集中在这里。司炉根据仪表的指示和燃烧的情况进行操作。当锅炉为楼层布置时,风机一般布置在底层,操作风门不方便;当锅炉单层布置而风机远离炉前时,风门操作也不方便。在上述情况下均宜设置遥控风门,并指示风门的开度。远距离控制装置可以是电动、气动或液动的执行机构。
11.2. 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0条的条文。
条文所指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一般配置于单台容量较大的锅炉和总容量较大的锅炉房。此时,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这类锅炉或锅炉房均已设置了较完善的供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监测仪表和控制装置,并设置了集中仪表控制室。上述诸参数以外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可按需要采用远距离控制装置,并统一设在有关的仪表控制室内。
11. 2. 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锅炉房的控制水平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微机集中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锅炉房的经济效益,减轻人员的劳动强度,改善操作环境。而采用微机集中控制系统的投资也与采用常规仪表的投资相当。
11.2.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锅炉房控制系统大量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为确保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应设置不间断(UPS)电源供电方式,利用UPS的不间断供电特性,保证计算机控制系统在外部供电发生故障时,仍能进行部分操作,并将重要信息进行存贮、传输、打印,以便及时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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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 验
1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l0.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第l款是当额定蒸发量为2台4t/h或4台2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台2.8MW或4台1.4MW的热水锅炉锅炉房,均只需设置化验场地,而不设化验室。所谓化验场地是指在该处设置简易的化验设施和化验桌,以便进行简单的水质分析。但为了能保证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满足所需日常检测的其他项目(包括燃煤、灰渣和烟气分析等项目)的化验要求,在第2款中还规定在本单位需有协作化验及配置试剂的条件。这两点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不设置化验室而仅设置化验场地。
1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l0.1.2条的修订条文。
条文中第l、2款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中第2条所列控制的项目。由于锅炉参数不同,水处理方法不同,所要求的化验项目也不同。
1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10.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原规范两条条文都是燃料燃烧所需控制的项目,均是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 3486中有关条文规定的分析项目。但导则中未规定锅炉的容量、参数和检测的时间间隔要求。调研资料表明,小型燃煤锅炉房化验室一般都无燃料成分分析和灰渣含碳量分析的条件,大部分由中央实验室或其他单位协作解决。故本条文规定了不同规模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需具备的测定相应检测项目的能力。
1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l0.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本条是对本规范第12.1.3条条文的补充。对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的燃料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使锅炉房从设计开始到投入运行都能保证经济、安全可靠。
12. 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0.1.5条的条文。
条文中的检测项目均为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 3486中第1.2.2条所规定的测定项目。
12.2 检 修
1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1条和第10,2.2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锅炉房检修间的工作范围和检修间、检修场地的设置原则。我国锅炉产品系列中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和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锅炉已实现了快装化、零部件标准化,部件通用程度很高,备品备件容易更换。因此将原条文规定的没置检修场地的条件适当放宽。当锅炉房只设置检修场地时,为便于检修工具和备品的管理和存放,仍需要设置工具室。
12.2.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 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检修间配备的基本机修设备包括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大型锅炉房检修用的机床设备(包括车床、钻床、刨床和小型移动式空压机等),是采取自行配置或地区协作,宜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2.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4条的条文。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电气设备一般较多,需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以便设备能正常运行。故条文中规定宜设置电气保养室,负责这项工作。但如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则可不在锅炉房内设置电气保养室。
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原则上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由本地区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自行设置电气修理间,以对锅炉房电气设备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5条的条文。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锅炉房,控制和检测仪表较齐全,且精密度高,应当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故条文规定宜设置仪表保养室。但有些单位设有集中的仪表维修部门,并有巡回仪表保养人员,则可以不在锅炉房设置仪表保养室。
对仪表的检修工作,原则上通过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或区域锅炉房自行设置仪表检修间,以对锅炉房仪表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5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6条的条文。
为便于锅炉房设备和管道阀件的搬运和检修,在双层布置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Ot/h、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设计时,对吊装条件的考虑至关重要。但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应根据没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
12.2.6 本条为原规范第10.2.7条的修订条文。
对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等锅炉辅机,也需要考虑检修时的吊装条件。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应根据设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如果场地条件允许,也可采取架设临时吊装措施。
13 锅炉房管道
13. 1 汽水管道
13.1.1 奉条是原规范第11.0.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热力系统和工艺设备布置是汽水管道设计的依据,设计时据此进行。本条是对锅炉房汽水管道布置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增加了对管道布置应短捷、整齐的要求。
13.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2条的条文。
对于多管供汽的锅炉房,各热用户的热负荷或因用汽(热)的季节不同或因一种用汽(热)时间的不同,宜用多管按不同负荷送汽(热),有利于控制和节省能源,因此宜设置分汽(分水)缸,便于接出多种供汽(热)管。对于用热时间相同,不需要分别控制的供热系统,如采暖系统,一般不宜设分汽(分水)缸。
13.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3条的条文。
装设蒸汽蓄热器作为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已在负荷波动的供汽系统中推广应用。
1 设置蒸汽蓄热器旁通,是考虑蓄热器出现事故或进行检修时仍能保证锅炉房对外供汽。
2、3 与锅炉并联连接的蒸汽蓄热器,如出口不装设止回阀,会造成蓄热器充热不完善,达不到应有的蓄热效果;如进口不装设止回阀,会使蓄热器巾热水倒流至供汽管中,造成水击事故。
4 蓄热器工作压力通常与用户的使用压力及送汽管网压力损失之和相适应,但往往低于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因此,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的额定工作压力时,为确保蓄热器安全运行,蓄热器上应装安全阀。
5 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其水质应和锅炉给水相同,以保证供汽的品质和防止蓄热器结垢。其进水可利用锅炉给水系统,用调节阀进行水位调节。
6 饱和蒸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在运行过程中水位会逐渐增高,故需定期放水。这部分洁净的热水应予回收利用,因此放水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4条的修训条文。
为使系统简单,节省投资,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母管一般宜采用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以便当某一母管出现事故或进行检修时,另-母管仍可保证供汽。
13.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5条的条文。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各台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切断阀,是考虑到锅炉停运检修时,其中1个阀门泄漏,另1个阀门还可关闭,避免母管或分汽(分水)缸巾的蒸汽(热水)倒流,以确保安全。
13.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1.O.6条的条文。
当锅炉房装设的锅炉台数在3台及以下时,锅炉给水应采用单母管,也可采用单元制系统(即1泵对l炉,另加l台公共备用泵),比采用双母管方便。但当锅炉台数大于3台以上时,如仍采用单元制加公用备用泵的给水方式,则给水泵台数过多,故以采用双母管较为合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蒸汽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7条的条文。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一般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且除氧水箱大于等于2台时,则宜采用单母管分段制。当其中一段管道出现事故时,另一段仍可保证正常供水。
13.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8条的条文。 为了简化管道、节省投资,当除氧器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道推荐采用母管系统。
13.1. 9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9条的条文。
参照本规范第13.1.4条和第13,1.6条的规定,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制,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