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3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2条的条文。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据统计,我国环境污染的80%是来自燃料的燃烧,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为此,本条文针对燃煤锅炉房,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使其达到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热效率高、燃烧完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
5.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 1.3条和第3.1.4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层式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通常较其他燃烧设备锅炉排放的烟气含尘量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层式燃烧设备锅炉又以链条炉排锅炉的烟气含尘量为低,因此宜优先采用链条炉排锅炉。
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
5.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5条的条文。
燃煤块度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必须经过破碎,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否则会使燃烧情况不良和损坏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的制备实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如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不同型式的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对入炉燃料的粒度要求是不一样的。本条列出了几种主要燃用固体燃料的锅炉炉型对入炉燃料粒径的要求。
煤粉炉的煤块粒度是考虑了磨煤机对进入煤块粒度的要求。
循环流化床锅炉对入炉燃料粒度规定是考虑到进入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料需要在炉内经过多次循环,并在循环中烧透燃尽,整个燃烧系统,只有通过锅炉本体的精心设计,运行中控制流化速度、循环倍率、物料颗粒合理搭配才可能在总体性能上获得最佳效果。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型式不同,燃料性质不同,所要求的燃料粒度也不相同,一般对入炉煤颗粒要求最大为10~13mm。因此,必须在设计中特别注意制造厂提出的对燃料颗粒的要求,以便合理确定破碎设备的型式。
5.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磨煤机形式的选择对锅炉房安全运行和经济性影响较大,所以本条规定磨煤机的选型,首先应根据煤种、煤质来确定,同时对具体煤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的煤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当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当燃用较强磨损性以下的中、高挥发分(Vdaf=27%一40%)、高水分(Mad≤15%)以下的烟煤或燃烧性能较好的贫煤时,宜采用中速磨煤机。中速磨煤机具有设备紧凑、金属耗量少、噪音较低、调节灵活和运行经济性高的优点,所以在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
5.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是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设备。给煤机的出力应能保证l台给煤机故障停运时,其他给煤机的能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的l00%的给煤量需要。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形式较多,有振动式、胶带式、埋刮板式和圆盘式等。其中圆盘式给煤机的容量较小,且输送距离小,目前已很少采用。胶带式给煤机在运行巾易打滑、跑偏、漏煤和漏风。振动式给煤机在运行中漏煤、漏风较大,调节性能较差,当煤质较黏时易堵塞。埋刮板给煤机调节、密封性能均较好,且有较长的输送距离,故此种形式的给煤机使用较多。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形式、布置、调节性能和运行可靠性要求选择给煤机。
给煤机的形式应与磨煤机的形式相匹配。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要求给煤机有较好的密封和调节性能,以采用埋刮板给煤机为最合适。
3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为使给煤机具有一定的调节性能,给煤机出力应有一定的裕量。
5.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1.9条的条文。
运行经验表明,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数相同,可提高锅炉运行的可靠性。这样做也方便燃烧调节。给粉机的出力贮备(出力130%)主要是考虑不使给粉机经常处于最高转速下运转。
5.1.8 本条是原规范第3.1.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方面的条文,结合锅炉房设计特点,作局部补充修改。其中对煤粉仓的防潮问题,根据使用经验可考虑设置防潮管等措施。
5.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1.8条的条文。
在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设置振动式给煤机,可使给煤系统运行正常,不会造成堵塞。该种给煤机结构简单、体积小、耗电省、维修方便。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0条的条文。
为使锅炉房各单元制粉系统能互相调节使用,增加锅炉运行的灵活性,应设置可逆式螺旋输粉机。由于螺旋输粉机是备用设备,故不考虑富裕出力。
5.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 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在原有条文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B 50049-94有关章节要求作了调整。除当锅炉燃用的燃料全部是无烟煤以外,燃用其他煤种时,锅炉的制粉系统及设备都应设置防爆设施。
5.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2条的条文。
锅炉房磨煤机和排粉机的台数应是一一对应配置,风量与风压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按原规范第8.1. 1条并结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汁规范》GB 50049-94有关内容的修改条文。锅炉房煤场应有卸煤及转堆的设备,需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来煤的运输方式并结合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大中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为火车或船舶运煤,其卸煤及转堆操作较为频繁,需采用机械化方式来卸煤、转运和堆高。主要设备有抓斗起重机、装载机和码头上煤机械等设备来完成这些作业。
对中小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由当地煤炭公司或附近煤矿供煤,用汽车运煤,中型锅炉房则采用自卸汽车,小型锅炉房采用人工卸煤。
不同的运煤方式,采用不同的卸煤及转堆设备,采用哪一种卸煤及转堆设备,应与当地运输部门协商确定,同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来选择卸煤方式。
5.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 1.2条的条文。
铁路卸煤线的长度是根据运煤车皮数量而定。大型锅炉房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不会超过8节,车皮长度-般均小于15m,以此可以决定卸煤线的长度。
铁路部门规定,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如超过规定,则要处以罚款。
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 1.3条的条文。
本条文基本与原规范条文相同,但对个别地区的煤场规模可结合气象条件和市场煤价影响等情况,适当增加贮煤量。本条文规定的两点系经过大量调查后的统计值,故在条文的用词上采用"宜按",以留一定灵活性。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固然与运输方式有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还与当地气象条件,如冰雪封路、航道冰冻、黄梅雨季及大风停航等影响有关;同时也与供煤季节(如旺季或淡季)、市场煤价、建设地点的基本条件(如旧城锅炉房改造,受条件所限,无地扩建)等因素有关,所以在条文制订时留有适当的灵活性。
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位于经常性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来设置一定贮量的干煤棚,以保证锅炉房正常、安全运行。干煤棚容量的确定,原规范为3一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规定采用4~8d总耗煤量,为使两个规范一致,本规范亦改为4-8d总耗煤量。
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可设贮煤仓,如在市区建锅炉房可减少占地面积和防止煤尘飞扬。
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5条的内容。
为防止煤堆的自然而造成煤场火险,本条文规定对自燃性的煤堆,应有防止煤堆自燃的措施。其措施可为将贮煤压实、定期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措施,如留通风孔散热等。
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6条的内容。
贮煤场地坪应做必要的处理,一般为将地坪进行平整、垫石、压实或做混凝土地坪等处理。煤场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煤场的排水措施,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煤场塌陷、积水流淌、贮煤流失而影响周围环境等问题。据调查,国内一些锅炉房较少采用这类措施,以致锅炉房周围的环境很差,给锅炉房用煤的贮存造成一定影响。
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7条的条文。
一般锅炉房用煤都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而变.无固定煤种,燃煤使用前需将几种来煤进行混合,以改善锅炉燃烧状况。所以在设计时需考虑设置混煤装置及必要的混煤场地。
5.2.8 本条是原规范第8. 1.8条的内容。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应考虑扩建增加量)、运煤系统的昼夜作业时间和不平衡系数(1.1~1.2)等因素确定,其中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与工作班次有关,不同的工作班次,取用不同的工作时间。
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9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2h和18h。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llh和16h,为取得一致,取用后者,故改为不宜大于llh和16h。
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0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为对锅炉房运煤设备选择的原则性规定:
l 总耗煤量小于l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方式。因为小于1t/h耗煤量的锅炉房,一般锅炉容量较小,采用人工方式进入炉前翻斗上煤形式,已能满足锅炉上煤要求。
2 总耗煤量为1-6t/h时,一般为中小型锅炉房(锅炉房总容量小于40t/h),以采用间隙式机械化设备为主(斗式提升机或埋刮板机),亦可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如带式输送机),可与用户商定。
3 总耗煤量为6~15t/h时,宜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带式输送机)运煤。
4 总耗煤量为15-60t/h时,锅炉房容量较大(锅炉房总容量一般大于等于100t/h),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 总耗煤量在60t/h以上时,可采用双路运煤系统,因为这种锅炉房属大型锅炉房,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确定,以便两个规范取得一致。
5.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 11条的条文。
锅炉炉前煤仓,通常系指在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前上方,设在锅炉房建筑物上的煤仓。
本条规定的锅炉炉前煤仓的贮存容量,是通过对各地锅炉房煤仓的贮量和常用运煤机械设备事故检修所需时间的调查和统计而制订出的,其内容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在制订炉前煤仓的容量时,已考虑到设备有2-4h的紧急检修时间。对目前使用的l一4t/h快装锅炉,在锅炉房设计时一般为单层建筑,锅炉房不设炉前煤仓,而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贮量一般较小,考虑到这类锅炉可打开锅炉煤闸门后,用人工加煤,因此,将三班运煤的锅炉炉前煤仓(此处即为锅炉本体炉前煤斗)贮量改为1-6h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所述的锅炉房集中煤仓,系指对锅炉容量不大的锅炉房,此时锅炉台数也不多,为降低锅炉房建筑高度,节约土建费用,把每台锅炉分散设置的炉前煤仓取消.而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的锅炉房煤仓,该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按锅炉房额定耗煤量及运煤班次确定,并配备运煤设施。条文中所推荐的煤仓贮量系参照目前一般常用的数据,与原规范8.1.12条一致。
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6条的修订条文。
如运煤胶带宽度太窄,煤在运输过程中易溢出,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带宽不宜小于5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倾角大于16°时,使用中煤块容易滚落,易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胶带倾角不宜大于16°,但输送破碎后的煤时,其倾角可加大到18°。
胶带倾角大于12°时,在倾角段上不宜卸料,因有一定的带速,用刮板卸料,煤将从旁边溢出,故最好是从水平段上卸料。
5.2.14 本条文为原规范第8.1. 17条的修订条文,主要参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
充,如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从原来的2.2m改为2.5m;栈桥运行通道由原来的0.8m改为1,Om;检修通道的净宽由原来的0.6m改为0.7m,并增加在寒冷地区的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的内容。
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8条的条文。
由于多斗提升机的链条与斗容易磨损,或因煤中没有清除出来的铁片等杂物卡住链条,造成链条断裂,从而造成设备停车抢修或清理。据调查,采用多斗提升机的锅炉房,都反映发生断链较难处理的问题,同时,链条断裂处理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有1个班次的时间才能修复,如有条件能备用1台最好,故仍维持原条文内容。
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9条的条文。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极易发生燃料的卡、堵现象,因此,在受煤斗到输煤机之间需要设置均匀给料装置,以防止卡堵现象的发生。
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如未采取防水措施或防水措施不好,或地坑内没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都将造成地下构筑物积水和积水无法排除的问题,直接影响运煤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无法工作的事故,因此,在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必须要有防水和排除积水的措施,尤其在地下水位高和多雨地区。
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2条的修订条文。 为使锅炉房灰渣系统设计合理,经济效益好,应对灰渣系统有关资料如灰渣数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形式、输送距离、当地的地形地势、气象条件、交通运输、环保及综合利用等多种因素分析研究而定,较难具体划分各种系统的适用范围,故在本条文中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为使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能更好地加以综合利用,一般排渣采用于式除渣,为方便输送此渣,应将该渣冷却到200℃以下。故本条提出"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实际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均设有冷渣设备。
5.2.1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3条的条文。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政策执法力度的加强,国内大多数锅炉房的灰渣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据调查,多数锅炉房都留有可以贮存3~Sd的灰渣堆场作为周转场地,故本条文仍保留原规范灰渣场的贮量。
5.2.20 本条文与原规范第8.1.24条基本相同,仅作局部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早期锅炉房规范对该倾角的规定为不宜小于55°,1993年版规范改为不宜小于60°。灰渣的流通除与灰渣斗壁面倾角有关外,还与诸多因素有关,如灰渣的含水量、灰渣的粒度等。但也不是说倾角越大越好,因为这样会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建筑造价的上升。经调查综合认为仍以维持内壁倾角不宜小于60°为好。同时,要求灰渣斗的内壁应光滑、耐磨,以尽量避免灰渣黏结在侧壁下不来,而造成所谓"搭桥"现象。
2 关于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空高度问题。原规范为:汽车运灰渣时,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1m。这是没有考虑运灰渣汽车驾驶室通过排灰渣口,利用倒车至受灰渣斗,再卸入车中。本次修订中将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改为不应小于2.3m。主要原因是,据查核,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实际载重量为3.5t)的全高(即驾驶室高度)为2.18m,因此将高度改为2.3m,这样常用的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可以在灰渣斗下自由装卸。同时,考虑到其他型号车辆(如黄河牌7t自卸汽车的车身卸料部分高度为2.1m),亦可利用汽车后退来卸运灰渣的灵活性。
5.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5条的条文。
本条文为按常规小时灰渣量的计算方法,其不平衡系数1.1一1.2亦维持原规范不做修改。
5.2.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6条的条文。
灰渣量大于等于lt/h的锅炉房,其锅炉房总容量约为2台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为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环境条件,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如刮板或埋刮板输送机等)或水力除灰渣方式(如配置水磨除尘器及水力冲灰渣等)。这类形式的锅炉房国内较多,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使用效果较好,予以保留。
5.2.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7条的条文。
除尘器排出的灰应采用密闭式输送系统,以防止二次污染,也可利用锅炉的水力除灰渣系统一起排除,这样既节约投资,又简化布置,在技术和经济上均较合理。但当除尘器排出的灰可以综合利用时(如制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等),则亦可分别排除,综合利用。
5.2.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8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运行经验,常规装有激流喷嘴并敷设镶板的锅炉房灰渣沟,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渣沟不应小于1.5%,液态排渣沟不应小于2%,在运行中一般都能满足要求,故本条仍保留原规范这部分内容。对输送高浓度灰渣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其坡度应适当加大。为了节约用水,冲灰沟的水应循环使用,尤其是从水膜除尘器下来的冲灰水,pH值较低,未中和处理前不应排放,应循环使用,这也有利于防止污染。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以节约灰渣沟的投资和减少灰渣沟沿途阻力,使灰渣流动顺畅。同时,在锅炉房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灰渣沟的布置,不影响锅炉房今后的扩建,尽量布置在锅炉房后面或布置在不影响锅炉房今后扩建的地方。
5.2.2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其化学成分和粒度一般按锅炉制造厂的技术要求从市场采购。
一些工厂的实践表明,厂内自制石灰石粉不仅增加了初投资,且厂内环境粉尘污染大,难以治理,因此,应尽量从市场采购成品粉。目前许多工厂采用了这一方式,证明是可行的。
5.2.2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粉添加系统是保证锅炉烟气中SO2排放量达标的一个重要系统,为保证运行中石灰石粉的正常供应,确保烟气脱硫效果,特规定有关石灰石贮仓的容量要求。对于厂内设仓的方法可以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用户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以按以下方法考虑。
1 中间仓/日用仓系统。本系统是利用石灰石粉密封罐车自带的风机将石灰石粉卸至全厂公用的中间仓,然后将中间仓内石灰石粉通过仓泵及正压密相气力输送系统送至每台锅炉的炉前日用仓,再通过炉前石灰石粉给料机及石灰石粉输送风机将石灰石粉送进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较正规,系统复杂.投资大,较适用于锅炉台数多.单炉容量大的场合。
2 中间仓直接进炉系统。该系统没有炉前日用仓系统,利用专用仓泵直接将中间仓的石灰石粉送至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相对简单,但由于受仓泵扬程限制,较适合于锅炉台数为1~2台的场合。
3 炉前直接与煤混合系统。该系统一般在每台锅炉的炉前煤仓附近设石灰石粉仓,厂外来的石灰石粉打包后由单轨吊卸至炉前石灰石粉仓,然后直接由给料机将石灰石粉随煤一起进入锅炉。该系统最简单,投资最省,但工人劳动强度大,脱硫效果最差,不推荐采用这一系统。石灰石粉一般采用公路运输,故规定了中间仓为3d的容量。
5.2.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石灰石粉的厂内输送,采用气力方式,可以保证石灰石粉的质量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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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 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8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选择应根据燃油特性和燃烧室的结构特点进行,同时要考虑燃烧的雾化性能好和对负荷变化的适应性,要考虑其燃烧烟气对大气污染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2.6条的条文。
重油温度低时,黏度大,用管道输送困难,更不能满足雾化燃烧要求。因此锅炉在冷炉启动点火时,必须把重油加热到满足输送和雾化燃烧所需的温度。当锅炉房缺乏加热汽源时,则需要采用其他加热重油的措施。现在常用电加热或轻油系统、燃气系统置换等作为辅助办法,待锅炉产汽后再切换成蒸汽加热。
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5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采用蒸汽为热源,加热重油进行雾化燃烧,较为经济合理,适合国情。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作为锅炉房冷炉启动点火或临时性加热重油是可取的,但不应作为加热重油的常用设备。
6.1. 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2条的修订条文。
供油泵是燃油锅炉房的心脏,若供油泵停止运行,锅炉房生产运行便会中断。因此供油泵在台数上应有备用,而且在容量上应有一定的富裕量。原条文扬程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扬程的富裕量具体为lo%一20%。
6.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3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中常用容积式供油泵和螺杆泵,泵体上一般都带有超压安全阀,但也有部分本体上不带安全阀。为避免因油泵出口阀门关闭而导致油泵超压,必须在出口阀前靠近油泵处的管道上另装设超压安全阀。由于各油泵厂生产的油泵产品结构不一致,为了供油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当采用容积式供油泵时,必须在泵体和出口管段上装设超压安全阀。
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4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以前对100多个单位的调查统计,约有2/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不设置备用,仅有1/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设置备用。不设置备用的锅炉房,利用停运和假期进行油加热器的清理和检修,而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没有清理和检修机会,一旦发生故障将会影响生产。为保证正常供热要求,对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装设备用油加热器。考虑到原条文加热面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加热面适当的富裕量具体为10%。
6.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在原条文的内容上增加了3点内容:
1 明确了日用油箱应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
2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由于室内油箱容积不够,故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日用油箱油位,一般采用高低油位位式控制,但当锅炉房容量较大时,日用油箱低油位,贮油量不足锅炉房20min耗油量时,应采用油位连续自动控制,30t/h锅炉房耗油量约为2000kg/h,20min耗油量约为670kg,因此本规范按锅炉房总蒸发量30t/h耗油量作为界线。
6.1.8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3条的条文。
通过调查,燃油锅炉房装设在室外的中间油箱的容量,约有90%以上的锅炉房不超过ld的耗油量就可满足锅炉房正常运行的要求,而且设计上一般也按此执行,未发现不正常现象。
6.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避免箱内逸出的油气散发到室内。否则,不但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油气长期聚存在室内,有可能形成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危险。闭式油箱上应装设通气管接至室外。通气管的管口位置方向不应靠近有火星散发的部位。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止雨水从管口流入油箱的设施。
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8条的条文。
在布置油箱的时候.宜使油箱的高度高于油泵的吸入口,形成灌注头.使油能自流入油泵,避免油泵空转而不出油。
6. 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9条的条文。
设在室内的油箱应有防火措施,当发生危急事故时,应把油箱内的油迅速排出,放到室外事故油箱或具有安全贮存的地方。
紧急排油管上的阀门,应设在安全的地点,当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排放操作时,不应危急人身的安全。
从安全角度考虑,排油管上明确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同时结合民用建筑锅炉房的特点,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 1.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可以保证在室内油箱需要放空时可以放空,保证安全。室外事故贮油罐采用埋地布置,可以使室内日用油箱事故排空方便,本身也安全和有利总图布置。
6.1. 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 2.21条的条文。
室内重油箱被加热的温度,按适合沉淀脱水和黏度的需要,60号重油为50一74℃;lOO号重油为57~81℃;200号重油为65-80℃。如超过90℃易发生冒顶事故。
6.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 24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则贮罐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因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
6.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5条的条文。
根据用户反映,由于锅炉燃烧器雾化性能不良,未燃尽的油气可能逸到锅炉尾部,凝聚在受热面上成为油垢,当这种油气聚积到一定程度,即可着火燃烧,形成尾部二次燃烧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后,往往对装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会把空气预热器烧坏;对未装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当二次燃烧发生时,亦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二次燃烧问题,采用蒸汽吹灰或灭火是比较方便有效的防止措施。
6.1.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一般采用燃油点火及助燃。如点火及助燃的总的燃油耗量不大,为简化系统,往往采用轻油点火及助燃。根据了解油罐的数量: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设置1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设置2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