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条文说明 2
4.1.2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4.1.3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
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l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规范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另外,对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规范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4.1.4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在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从大气污染还是噪声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4.1.5 本条是原规范第5.1.6条的修订条文。
煤粉锅炉不适宜使用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因为这些地区对环保要求较高,煤粉锅炉房难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在这些地区现在使用燃煤锅炉的数量已越来越少,使用煤粉锅炉的几乎没有,它们已逐步被油、气锅炉所代替。为此本规范对煤粉锅炉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至于沸腾床锅炉目前在这类地区基本上已不再使用,所以在本规范中不再论述。
4.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是近10多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环保节能型锅炉,它采用低温燃烧,有利于炉内脱硫脱硝;由于该类型的锅炉燃烧完善和具有燃烧劣质煤的功能,因此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是这种锅炉排烟含尘量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这种锅炉炉型虽然可以使用各种高效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等来进行除尘,使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这些设备价格较高。因此在本规范条文中规定,既要鼓励采用环保节能型锅炉,同时在使用上又要加以适当限制,规定居民区不宜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 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近年来国内锅炉房总体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简洁及空间组合相协调的方向发展。过去人们对锅炉房的概念,一般都与脏、乱、劳动强度大等联系在一起,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往往会忽视其整洁的一面,把锅炉房选型和场地布置放在一个从属地位,因此以往不少锅炉房建筑造型简陋,场地紧张杂乱,安全运行和安装检修存在较多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的扩大和供热工程的发展,对锅炉房设计提出了更新的理念,因此本条文结合目前国内锅炉房发展要求,增订了对锅炉房总体设计方面的规定。
4.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新建区域锅炉房厂前区的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相协阔,协调内容应包括交通、物料运输和人流、物流的出入口等。
根据同内外城市发展规划要求,锅炉房的辅助厂房与附属建筑物.宜尽量采用联合建筑物,并应注意锅炉房立面和朝向,使整体布局合理、美观,这也是适应城市和小区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为对锅炉房建筑造型和整体布局方面的要求,对工业锅炉房而占,其建筑造型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对区域锅炉房而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这也是适应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发展而新增的条文。
4.2.4 本条基本上是原规范第5.2.1条的条文,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本条提出充分利用地形,这可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在山区布置时,对规模和建筑面积较大的锅炉房,可采用阶梯式布置,以减少挖方和填方量。同时,锅炉房设计应注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本条是原规范第5.2. 2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因涉及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在锅炉房的总体布置上应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条文中除列出主要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执行当地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2.6 本条是原规范第5.2.3条的条文。
对运煤量较大的输煤系统,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居多,如能利用地形的自然高差,将煤场或煤库布置在较高的位置,可减少提升高度、缩短运输走廊和减少占地面积,节约投资。同时,煤场、灰场的布置应注意风向,以减少煤、灰对主要建筑物的影响。
4.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底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这是建筑物防水和排水的需要,可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锅炉房内部倾注或浸蚀构筑物,而造成不利影响。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则要求一致,以使操作行走安全。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本条是原规范第5.3.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分别单独设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锅炉间布置及通风采光要求等来确定,本条规定系根据目前国内锅炉房布置的现状,作推荐性的规定。
对于水处理、水泵间、热力站等设备可布置在锅炉间炉前底层,也可布置在辅助楼(间)底层,这要视工艺管道的布置是否便捷、噪声和振动等的影9自来确定。
4.3.2 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对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对仪表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提出了要求。本次规范修订时,考虑到目前国内技术水平的发展,单层布置的锅炉房也有可能设置仪表控制室,故本次规范修订中不提出以锅炉房为多层布置作为设置仪表室设置的先决条件,而只提出仪表控制室设置中应考虑的问题。
仪表控制室的布置位置应根据锅炉房总的蒸发量<热功率)考虑,原则上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行层上。此时对仪表控制室的朝向、采光、布置地点及司炉人员的观察、操作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因振动(机械设备或除氧器等)而造成影响。
4.3.3 本条是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对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由于系统的仪表和电气表计和控制柜内容比较多,为保证这些设备的使用运行安全,故提出宜分别设置控制室。
当仪表控制室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的下面时,应考虑到除氧器荷重和除氧器加热振动而造成对土建的安全性以及对建筑防水措施的影响,确保仪表控制室安全。
4.3.4 本条是原规范第5.3.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对生产辅助间(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和生活间(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的设置问题,应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设置。根据国内现行锅炉房大量调查统计,各单位的生产辅助间和生活间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难以统一。因此本内容仅为一般推荐性条文,供锅炉房设计时参考。
4.3.5 本条是原规范第5.3.5条的条文。
采光、噪声和振动对化验室的分析工作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设置锅炉房化验室时,应考虑上述影响。同时,由于锅炉房的取样、化验工作比较频繁,因此,也尽量考虑其便利。
4.3.6 本条是原规范第5,3.3条的修改条文。
锅炉房一般都需考虑扩建,运煤系统应从锅炉房固定端,即设有辅助间的一端接入炉前,以免影响以后锅炉房的扩建。
4.3.7 本条是原规范第5.3.6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的规定是为保证锅炉房工作人员出入的安全,或遇紧急状况时便于丁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4.3.8 本条是原规范第5.3.7条的条文。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这是为了方便锅炉房工作人员的出入,同时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便于人员疏散;锅炉房内部隔间门,应向锅炉间开启,这是当锅炉房发生事故时,使门趋向自动关闭,减少其他房间因锅炉爆炸而带来的损害,这也有利于其他房间的人员方便进入锅炉间抢险。
4.4 工艺布置
4.4.1 本条是原规范第5.4.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对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在锅炉房设计中应贯彻的原则。本条文所叙述的各种管线系包括输送汽、水、风、烟、油、气和灰渣等介质的管线,对这些管线应能合理、紧凑地予以布置。
4.4.2 本条是原规范第5.4.6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露天、半露天布置或锅炉室内布置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大量事实的验证,对平均气温较高,常年雨水不多的地区,可以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至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锅炉房容量的划分,从气象条件来看,认为在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日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一般以单台锅炉容量在35t/h及以上为宜,尤其在我国南方地区,单台锅炉容量大于等于35t/h的锅炉房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较多。
当锅炉房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要求锅炉制造厂在锅炉产品制造时,应提供适合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施,如锅炉应设置防护顶盖,有顶盖的锅炉钢架应考虑承受顶盖的承载力和当地台风风力的影响,并要考虑负载对锅炉基础设计的影响。锅炉房的仪表、阀门等附件应有防雨、防冻、防风、防腐等措施,在锅炉房的工艺布置中,仪表控制室应置于锅炉间室内操作层便于观察操作的地方。
4.4.3 本条是原规范第5.4.7条的条文。
据调查,在非严寒地区锅炉房的风机、水箱、除氧及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设备等辅助设施和测量仪表,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较多,但一般都有较好的防护措施,且操作、检修方便,运行安全可靠。对设在居住区内的风机,因噪声大,为防止噪声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故不应露天布置,一般采取密闭小室或安装隔声罩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4.4.4 本条是原规范第5.4.5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制造厂一般仅提供单台锅炉的平台和扶梯,而锅炉房往往是由多台同型锅炉组成,有时需要将相邻锅炉的平台加以连接;同样,对锅炉房辅助设施、监测和控制装置、主要阀门等需要操作、维修的场所,亦应设置平台和扶梯。如有可能,对管道阀门的开启亦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远距离操作。
4,4.5 本条是原规范第5.4.2条的条文。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规定不应小于2m,这是为便于操作人员能安全通过。但要注意对于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锅炉容量较大(一般为大干等于10t/h)的锅炉房,需要在锅炉上部设起吊装置者,其净空高度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炉、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的地方.其净空高度可缩小为0.7m,这个高度已能使人低身通过。
4.4.6 本条是原规范第5.4.3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规范总则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适用范围较广,所以需按不同类型的锅炉分档规定;这些数据系经大量调查后选取的,表4.4.6所列数据,都是最小值,采用时应以满足所选锅炉的操作、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准,设计者可根据锅炉房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当锅炉在操作、安装、检修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道净距应以能满足其实际需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