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5
15.2.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5.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规定。
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
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5.2.8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闲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5.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没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15.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
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15.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凝结水箱问、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15.2.13 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5.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15.2.15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没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
地装置。
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15.3 采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的有关规定确定。
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
置机械通风。
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15.3.4 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5.3.5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3.5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
计算温度宜为5℃。
15.3.6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
应设置采暖设备。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干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量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5.3.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9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抽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15.4 给水排水
15.4.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人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15.4.2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煤场尚应设置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15.4.3 化学水处理的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15.4.4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15.4.5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干等于8m3/h时,应循环使用。
15.4.6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16 环境保护
16. 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1.2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16.1.3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宜综合利用。
16.1.4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16.1.5 燃煤锅炉在采用干式旋风除尘器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应采用湿式、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没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经无害化处理;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采用炉内脱硫。
16.1.8 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16.1.9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16.1.10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CB 12348的规定。
16.2.2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16.2.3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燃油、燃气燃烧器和煤的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没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4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应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16.2.5 锅炉鼓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 6 额定出口压力为1.27-3.82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8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
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规范第16,3. 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治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4.1 燃煤锅炉房的灰渣应综合利刚,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副产品宜综合利用。
16.4.2 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弃物分类要求处理。
16.5 绿 化
16.5.1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区域锅炉房的绿地率宜为20%,非区域锅炉房的绿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计时统一规划。
16.5.2 锅炉房干煤棚和露天煤场及灰渣场周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17 消 防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7.0. 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7.0.3 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汁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没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5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0.6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7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18 室外热力管道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18.1.1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18.1.2 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
2 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3 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流量。支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有贮水箱时,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水用户无贮水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18.1.3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计算。
18.1.4 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18.1.5 蒸汽管道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18. 2 管道系统
18.2.1 当用汽参数相差不大,蒸汽干管宜采用单管系统。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蒸汽于管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18.2.2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用由热源直接通
往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18.2.3 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管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通向热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
一出入口。
18.2.4 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静压线的压力值,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水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并应有10一30kPa的富裕量;
2 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3 系统回水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4 用户人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等消除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18.2.5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入口装置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18.2.6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 2.7 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18.2.8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18.2.9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结水返回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18.2.10 采用闭式满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发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18.2.11 采用余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进行计算。
18.2.12 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2 当1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联运行的要求;
3 每个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计算;
4 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5 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1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2个,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2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15~20min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18.2.13 采用疏水加压器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应装设疏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其上部水箱低于系统的最低点。
18. 3 管道布置和敷设
18.3.1 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与其他管道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主千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2 热力管道不应穿越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
3 山区热力管道,应因地制宜地布置,并应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的影响。
18.3.2 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方便等因素确定。居住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架空敷设:
1 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大;
2 土壤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3 地下管线密集;
4 地形复杂或有河沟、岩层、溶洞等特殊障碍。
18.3.3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8.3.4 架空热力管道沿原有建、构筑物敷设时,应核对原有建、构筑物对管道负载的支承能力。
18.3.5 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共架时,应有避免其相互产生安全影响的措施。
18.3.6 当室外有架空的工艺和其他动力等管道时,热力管道宜与之共架敷设,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装和维修,并使管架负载分布合理。
18. 3.7 架空热力管道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设,在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敷设。管道(包括保温层、支座和桁架式支架)最低点与地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支架敷设,不宜小于o.5m;
2 中支架敷设,不宜小于2.Sm;
3 高支架敷设,与道路、铁路的交叉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18.3.8 地沟的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数量少且管径小时,宜采用不通行地沟,地沟内管道宜采用单排布置;
2 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较多,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沟宽受到限制时,宜采用半通行地沟;
3 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多,且任一侧管道的排列高度(包括保温层在内)大于等于1.5m时,可采用通行地沟。
18.3.9 半通行地沟的净高宜为1.2一l 4m,通道净宽宜为0.5~0.6m;通行地沟的净高不宜小于1.8m,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18.3.10 地沟内管道保温表面与沟壁、沟底和沟顶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l 与沟壁宜为]00~200mm;
2 与沟底宜为150~200mm;
3 与沟顶:不通行地沟宜为50~2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宜为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温层)间的净距应根据管道安装和维修的需要确定。
18.3.1l 热力管道可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表压)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地沟内。给水管敷设在
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
18.3.12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8.3.13 直埋热力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CJJ 1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底部高于最高地下水位高度0.5m;当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水性能,并应进行抗浮计算;
2 对有可能产生电化学腐蚀的管道,可采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18.3.14 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地面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2 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3 直埋管道外壳顶部埋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的有关规定。当直埋管道穿道路时,宜加套管或采用管沟进行防护,管沟上应设钢筋混凝土盖板。
18.3.15 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井的大小、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1.8m;
2 检查井面积大于等于4m2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3 检查井内应设置积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0.4×0.4m×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
18.3.16 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lOO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lOO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18.3.17 地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8.3.8条一第18.3.12条及第18.3,14条~第18.3.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面宜覆土;
2 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向坡匿;
3 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4 半通行地沟和通行地沟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
18.3.18 直埋热力管道的沟槽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与管道之间(包括保温、外保护层)净距200~250mm;
2 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壁之间净距100~150mm;
3 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底之间净距15Omm。
18.3.19 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
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海边不小于lm。
18.3.20 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
水、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其引下管应保温。
18.3.21 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接处,地沟的连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0.3m,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地沟的措施。直埋管道伸出地面处应设竖井,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竖井的措施,竖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横向位移的要求。
18.4 管道和附件
18.4.1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大于1.0MPa表压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压力小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2 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