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4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 验
12.1.1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
2 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12.1.2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和氯化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水处理时,应有化验磷酸根含量的能力;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2 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应能化验溶解氧。
12.1.3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 2条的规定外,尚宜具备下列分析化验能力:
1 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进行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
2 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黏度和闪点。
12.1.4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3条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12.1.5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2条、第12.1. 3条和第12.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12. 2 检 修
12.2.1 锅炉房宜设置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的检修间。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检修场地和工具室。
锅炉的中修、大修,宜协作解决。
12.2.2 锅炉房检修间可配备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设备或工具。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锅炉房检修间,根据检修需要可配置必要的机床等机修设备,亦可协作解决。
12,2.3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2.4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 2.5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可将物件从底层地面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设施。需穿越楼板时,应开设吊装孔。
12.2.6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的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简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等大型辅助设备的上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13 锅炉房管道
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
13.1.2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理方便的原则确定。
13.1.3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2 并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3 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4 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5 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6 蒸汽蓄热器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 1.5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
13.1.6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宜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13.1.8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1.9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需要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
回阀。
13.1.11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池;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
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13.1.12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l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没安全阀。
13.1.13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
13.1.14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13.1.15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13.1.16 热力管道热膨胀的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3.1.17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水、保温结构等的重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
对于采用弹簧支、吊架的蒸汽管道,不应计入管内水的重量,但进行水压试验时,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管道应有临时支撑措施。
13.1.18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20mm。
13.2 燃油管道
13.2.1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13.2.2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13.2.3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13.2.4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内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13.2.5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轻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13.2.6 采用单机纽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13.2.7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吹扫口位置应能够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亦可采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表压)。
13.2.8 固定连接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13.2.9 每台锅炉的供油于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
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没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13.2.10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l台备用。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 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
2 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
13.2.11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13.2.12 燃油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管道
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2.13 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地沟内宜填砂,地沟上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封盖。
13.2.14 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没;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
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
13.2.15 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
13.2.16 当室内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时,应有防止虹吸的设施。
13.2.17 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
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
13.2.18 燃油管道与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时,燃油管道应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
13.2.19 燃油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有防止漏油事故的集油措施。
13.2.20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供油系统的管道设计,宜符合本规范13.2.1条和13.2.9条的规定。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
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
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一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一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
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干3000m3/h(标态),撬装式凋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
13.3.10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3.3. 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3.12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 1 保 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l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
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1 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
2 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
注;本条中的管道系指排汽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斥导向管等。
14.1.4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成型制品;
2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3 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4.1.5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4.1. 6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的0.9倍。
14.1. 7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4.1.8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14.1.9 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力管道。
14.1.10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的保温,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
道技术规程》CJ 104的有关规定。
14.2 防 腐 蚀
14.2.1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14.2.2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
14.2.3 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
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14.2.4 埋地设备和管道的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料和防腐层层数应根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要求及土壤的腐蚀性确定。对不便检修的设备和管道,可增加阴极保护措施。
14.2.5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
723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 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富、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1.4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5.1.5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5.1.6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15.1.7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6的规定。
15.1.8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5.1.9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5.1.10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5.1.11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5.1.12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5.1.13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1.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行防
滑措施。
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5. 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5.1. 20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15.1.20的规定确定。
注:l 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的规定选用。
2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运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kN/m2计算。
4 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辅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15.2 电 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2.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5.2.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