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3
7 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8 锅炉烟风系统
8.0.1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道、烟道门。
8.0.2 锅炉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 炉排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机,宜按l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规定;
4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热水锅炉,其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满足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返料风机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要求外,尚宜按1台炉配置2台,其中1台返料风机宜为备用。
8.0.4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 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当采用补偿器进行热补偿时,宜选用非金属补偿器;
7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5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8.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4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5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且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6 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7 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150℃。
8. 0.6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应符合航空净空的要求。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1.1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 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
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9.1.3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采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 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一40%。
9.1.5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锅炉锅筒在实际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3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4 本条上述3项和的10%富裕量。
9.1.6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5kPa的富裕量。
9.1. 8 采用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时,热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9 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9.2 水 处 理
9.2.1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9.2.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9.2.3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2 悬浮物的含量大干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3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9.2. 4 用于过滤原水的压力式机械过滤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2 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次或2次设计;
3 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4 原水经混凝、澄清后,可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可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过滤滤料。
9.2.5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9.2.6 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1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OMPa(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
2 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热水锅炉。
9.2.7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2 蒸汽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4mmol/L,热水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6mmol/L;
3 应设置自动加药设施;
4 应设有锅炉排泥渣和清洗的设施。
9.2.8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10%;
2 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
3 锅炉产生的蒸汽供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使用,且采用化学软化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采用化学除盐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
9.2.9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且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9.2.10 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7 其他用途的化学水。
9.2.11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原水总硬度小于等于6.5mmol/L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原水总硬度小于2mmol/L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2 原水总硬度小于4mmol/L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问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9.2.12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再生周期宜按12-24h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水消耗量的需要。
出力小于10t/h的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宜选用全自动软水装置,其再生周期宜为6~8h。
9.2. 13 原水总硬度大于6.5mmol/L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9.2.14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0一1.4mmol/L时,可采用钠离于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进行连续监测。
9.2.15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0.35一o.5mmol/L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或不足量酸再生氢
离子交换剂的氢-钠离子串联系统处理。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水管道应防腐。
9.2.16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立方米水耗用15-20m3空气计算。
9.2.17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电渗析等方式的除盐水处理系统。
除盐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清洗水宜回收利用;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9.2.18 锅炉的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接时,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应设置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的设施。
9.2.19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9.2.20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其他低温除氧系统。
9.2.21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加药除氧时,应监测锅水中亚硫酸根的
含量。
9.2.22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设施,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溶解器应设置搅拌和过滤装置,溶液箱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锅炉房ld的药液消耗址。磷酸盐可采用干法贮存。磷酸盐溶液制备用水应采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9.2.23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计量泵;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计量泵。磷酸盐加药设备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转层。
9.2.24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设置和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箱宜设1个;当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设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2格的凝结水箱。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确定;
2 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按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水消耗量确定;
3 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按水处理设备设计出力15~30min的水量确定。中间水箱的内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9.2.25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l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要求,
2 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3 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9.2.26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宜各设1个,且宜采用混凝土建造.内壁贴防腐材料内衬;
2 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0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设置过滤器;
3 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4 宜设装卸平台和起吊设备。
9.2.27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2 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3 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4 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5 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6 酸、碱贮存设备布置应靠近水处理间。贮存罐地上布置时,其周围应设有能容纳最大贮存罐110%容积的防护堰,当围堰有排放设施时,其容积可适当减小;
7 酸贮存罐和计量箱应采用液面密封设施,排气应接入酸雾吸收器;
8 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9.2.28 氨溶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9.2.29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取样冷却器宜相对集中布置。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
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9.2.30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宜集中的原则确定,并应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9.2.31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其他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10 供热热水制备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1.1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注: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10.1.2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10.1.3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l/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10.1.4 热水热力网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人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2 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3 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l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 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5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应满足热力网设计参数的要求。
10.1.5 热水热力网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宜相同。
10.1.6 热水热力网采用改变流量的中央质-量调节时,宜选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特性应满足不同工况下流量和扬程的要求。
10.1.7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2 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3 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补给水泵宜带有变频调速措施。
10.1.8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循环水量的l%。
10.1.9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2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10.1.10 热水系统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时,补水点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侧。
10.1.11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应符合本规范第l0.1.9条的要求;
2 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采用给水保持热水系统静压;
3 采用间歇补水的热水系统,在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压力降低时,不应使系统内水汽化;
4 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排水宜排入补给水箱。
10.1.12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2 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l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内水不汽化;
3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10.1.13 热水系统内水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时,可采用隔膜式气压水罐作为定压补水装置。定压补水点宜设在循环水泵进水母管上。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的要求,设定的启动压力,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隔膜式气压水罐不宜超过2台。
10.2 热水制备设施
10.2.1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2台或2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3 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10.2.3 加热介质为蒸汽的换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的过冷式汽水换热器;
2 当一级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高于80℃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且宜使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10.2.4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
1 蒸汽喷射加热器;
2 汽水混合加热器。
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
10.2.5 设有蒸汽喷射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宜保持稳定;
2 设备宜集中布置;
3 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4 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10.2.6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应结合热力网系统的情况,对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进行校核计算。
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 测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2 大于4t/h至小于20t/h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装设。
3 带空气预热器时,排烟温度是指空气烦热器山口烟气温度。
4 大干4t/h至小于20t/h巾锅炉尤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
4 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5 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
6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的规定设置。
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11.1.5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11.1.6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下列计量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3 供热量积算;
4 煤、油、燃气和石灰石总耗量;
5 原水总耗量;
6 凝结水回收量;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1l. 1.7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11.1.8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
传至防灾中心。
11.1.9 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2 控 制
11.2.1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 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
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