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l一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O.3(3)、3.0.4、 4.1.3、4.3.7、6.1.5、6.1.?、6.1.9、6.1.14、7.0.3、7.0.5、11.1.1、13.2.21、13.3.15、15.1.1、15.1.2、15.1.3、15.2.2、15.3.7、16.1.1、16.2.1、16,3.1、18.2.6、18.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以节能与环保为重点,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蒸汽锅炉的单台额定蒸发量由原来的l一65t/h扩大为1~75t/h;热水锅炉的单台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0.7-58MW扩大为0.7-70MW;
2.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对燃料、位置选择与布置、燃油燃气系统与管道、消防与自动控制,土建与公用设施及噪声与振动等特殊要求,在本规范中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调整并加强了节能与环保的条款;
4.增设了"消防"篇章及调整了章节的编排。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编:310022,电子信箱:zhangzm@chinacuc.com或shihg@ 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船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新元瑞普科技发展公司
主要起草人:史华光 章增明 舒世安 何晓平 李 磊 戴綦文 张泉根 王建中 熊维熔 叶全乐 王天龙 张秋耀 徐 辉 孔祥伟 陈济良
穆聚生 徐佩玺
1 总 则
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锅炉房 boiler plant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 boiler plant
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供热(蒸汽、热水)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指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t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l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l/2的锅炉房。
2.O.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I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 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管道 outdoor thermal 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大气式燃烧器 atmosfheric burner
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入的燃烧器。
2.0.13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4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O.15 管道支座 pipe support
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
2.0.16 固定支座 fixing support
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7 活动支座 movable support
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8 滑动支座 sliding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19 滚动支座 roller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O.20 管道支吊架 pipeline trestle and hanging hook
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
2.0.21 高支架 high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架。
2.0.22 中支架 wedium-height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支架。
2.0.23 低支架 low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0.3m、小于2m的管道支架。
2.0.24 固定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5 活动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O.26 滑动支架 sl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
2.0.27 悬臂支架 cantilever trestle
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
2.0.28 导向支架 gu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2.0.29 滚动支架 roller trestle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
2.0.30 桁架式支架 trussed trestle
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
2.0.31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year-round steam(heat)supply
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0.32 人员密集场所 people close packed 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2.0.34 锅炉间 boiler room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35 辅助间 auxiliary room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O.36 生活间 service room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37 值班更衣室 duty room
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
2.0.38 休息室 rest room
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39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40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41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 feed water pump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42 间隙机械化 interval 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
2.0.43 连续机械化 continuous 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一条不间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机。
2.0.44 净距 net distance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45 相对密度 relative 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丁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l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3.0.14 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