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97 1
主编部门:哈尔滨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部
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供热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7]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2]227号文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供热工程制图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78-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24日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供热工程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供热工程的设计制图。
1.0.3 本标准未涉及的制图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 一般规定
2.1图纸幅面
2.1.1 图纸的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和图2.1.1的格式。图框线应采用粗实线,标题栏外框线应采用中实线。
2.1.2 图纸基本幅面的短边不宜加长,长边可加长。加长尺寸,对幅面代号A0、A2、A4,应为150mm的整数倍;对幅面代号A1、A3,应为210mm的整数倍。如基本幅面的短边加长,则长边不加长,所采用的图纸幅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和格式》GB/T14689的有关规定。
2.1.3 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各边图框线中点的对中符号;对中符号应采用粗实线绘制,其长度应从图幅线开始伸入图框线内5mm。
2.2 图线
2.2.1 图线的基本宽度b宜从2.0、1.4、1.0、0.7、0.5mm中选取,并应根据图样的类别、比例大小及复杂程度选择b值。线宽可分为粗、中、细三种,其线宽比宜为b∶(1/2)b∶(1/3)~(1/4)b。
2.2.2 一套图中大多数图样上以及一张图样上同一线型宽度应保持一致。
2.2.3 常用线型及其用途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4 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的画法应符合图2.2.4的规定。同一张图中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及间隔应一致,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点应使间隔均分。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应在线段上转折或交汇。图纸幅面较大时,可采用线段较长的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
2.3 字体
2.3.1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其字高与字宽应符合表2.3.1的规定。汉字字高不应小于3.5mm。
2.3.2 数字与字母宜采用直体。
2.3.3 同一张图、同一套图中一种用途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大小宜相同。
2.4 比例
2.4.1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张图上仅有一种比例时,应在标题栏中标注比例;一张图上有几种比例时,应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标注比例(图2.4.1)。
2.4.2 同一图样的铅垂方向和水平方向选用不同比例时,应分别标注两个方向的比例( 图2.4.2)。
2.4.3 同一对象不同的视图、剖面图宜采用同一比例。
2.4.4 常用比例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2.5 通用符号与设计分界线
2.5.1 指北针宜用细实线圆内加指针表示(图2.5.1)。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宽度宜为3mm,尖端为北向,指针应涂暗。当图面较大,需采用较大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圆直径的1/8。
2.5.2 箭头画法应符合图2.5.2的规定。
2.5.3 管道坡度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图2.5.3)。箭头指向标高降低的方向,箭头直线部分宜比数字每端长出1~2mm。
2.5.4 剖视符号应表示出剖切位置、剖视方向,并应标注剖视编号(图2.5.4)。标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5.4.1 剖切位置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其长度宜为4~6mm;
2.5.4.2 剖视方向可用编号(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标注位置来表示(从有编号一侧向另一侧观看),也可用箭头表示(图2.5.4(a));
2.5.4.3 剖视编号应标注在剖切位置线起止处或表示剖视方向的箭头尾部。任何方向和角度的剖视符号,其编号均应水平标注(图2.5.4(b));
2.5.4.4 剖切位置转折处,当不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时,可不标注编号(图2.5.4(c))。
2.5.5 标高符号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5.5):
2.5.5.1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直角三角形,高宜为3mm。其顶角应落在被标注高度线或其延长线上,顶角可向上或向下(图2.5.5(a));
2.5.5.2 标高数值应标注在三角形底边及其延长线上,三角形底边的延长线之长L宜超出数字长度1~2mm。标高数值应以米为单位。正标高不注"+";负标高应注"-";零点标高应注写为±0.00或±0.000(图2.5.5(a));
2.5.5.3 标注平面标高时,所采用的等腰直角三角形顶角不应落在任何线上(图2.5.5(b));
2.5.5.4 图形复杂时,可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2.5.5(c))。
2.5.6 圆形截面管道断开时应采用图2.5.6表示的折断符号。
2.5.7 设计分界线应采用图2.5.7的标志。
2.6 设备和零部件等的编号
2.6.1 编号标志引出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始端指在编号件上(图2.6.1)。
2.6.2 编号标志引出线末端宜用直径Φ5~10mm的细实线圆或长度L为5~10mm的粗实线作编号标志(图2.6.1)。
2.6.3 编号应用序号或代号加序号表示(图2.6.1)。
3 制图基本规定
3.1图画
3.1.1 图面应突出重点,布置匀称。并应合理选用图纸幅面及比例。凡能用图样和图形符号表达清楚的内容不得采用文字说明。
3.1.2 图名应表达图样的内容,一张图上有几个图样时,应分别标注各自的图名。图名应标注在图样的上方正中,图名下应采用粗实线,其长宜比文字两边各长1~2mm(图3.1.2)。一张图上仅有一个图样时,应只在标题栏中标注图名。
3.1.3 一张图上布置几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在下,剖面图在上,管系图、流程图或详图在右的原则绘制。无剖面图时,可将管系图放在平面图上方。一张图上布置几个平面图时,宜按下层平面图在下,上层平面图在上的原则绘制。
3.1.4 各图样的说明宜放在该图样的右侧或下方。
3.1.5 下列情况可采用简化画法:
(1)两个或几个形状类似尺寸不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一个图形或图样。但应在需要标注不同尺寸处,用括号或表格给出各图形或图样对应的尺寸数字;
(2)两个或几个相同的图形,可绘制其中一个图形,其余图形采用简化画法。
3.2 表格
3.2.1 设备和主要材料表的格式宜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设备明细表的格式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的格式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表3.2.2和表3.2.3单独成页时,表头应在表的上方;附属于图纸之中时,表头应在表的下方并紧贴标题栏,表宽应与标题栏宽相同。表3.2.1~3.2.3的续表均应排列表头。
3.3 管道规格
3.3.1 管道规格的单位应为毫米,可省略不写。
3.3.2 管道规格应注写在管道代号之后,其注写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应用公称直径表示;
3.3.2.2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螺旋缝或直缝焊接钢管,当需要注明外径和壁厚时,应在外径×壁厚数值前冠以"Φ"表示。不需要注明时,可采用公称直径表示。
3.3.3 管道规格的标注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3.3):
3.3.3.1 对水平管道可标注在管道上方;对垂直管道可标注在管道左侧;对斜向管道可标注在管道斜上方(图3.3.3(a));
3.3.3.2 采用单线绘制的管道,也可标注在管线断开处(图3.3.3(b));
3.3.3.3 采用双线绘制的管道,也可标注在管道轮廓线内(图3.3.3(c));
3.3.3.4 多根管道并列时,可用垂直于管道的细实线作公共引出线,从公共引出线作若干条间隔相同的横线,在横线上方标注管道规格。管道规格的标注顺序应与图面上管子排列顺序一致。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公共引出线可用折线(图3.3.3(d))。
3.3.4 管道规格变化处应绘制异径管图形符号,并在该图形符号前后标注管道规格。有若干分支而不变径的管道应在起止管段处标注管道规格;管道很长时,尚应在中间一处或两处加注管道规格(图3.3.4)。
3.4 尺寸标注
3.4.1 尺寸标注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尺寸宜标注在图形轮廓线以外(图3.4.1)。
3.4.2 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尺寸界线的一端应由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或中心线引出,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3mm(图3.4.2)。
3.4.3 尺寸线应与被标注的长度平行(半径、直径、角度及弧线的尺寸线除外)。多根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小尺寸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离轮廓线较远。尺寸线间距宜为5~15mm,且宜均等。每一方向均应标注总尺寸(图3.4.2)。
3.4.4 尺寸起止符的表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4):
3.4.4.1 直线段的尺寸起止符可采用短斜线(图3.4.4(a))或箭头。一张图样中应采用一种尺寸起止符。当采用箭头位置不足时,可采用黑圆点或短斜线代替箭头(图3.4.4(b))。
3.4.4.2 半径、直径、角度和弧线的尺寸起止符应用箭头表示(图3.4.4(c))。
3.4.5 尺寸数字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 尺寸数字应以毫米为单位。室外管线标注管道长度以米为单位时,应加以说明;
3.4.5.2 尺寸数字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正中。注写位置不足时,可引出标注(图3.4.2、图3.4.4(b));
3.4.5.3 尺寸数字应连续清晰。不得被图线、文字或符号中断;
3.4.5.4 角度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3.4.4(c))。
3.5 管道画法
3.5.1 表示一段管道时(图3.5.1(a)、(b))或省去一段管道时(图3.5.1(c)、(d))可用折断符号。折断符号应成双对应。
3.5.2 管道交叉时,在上面或前面的管道应连通;在下面或后面的管道应断开(图3.5.2)。
3.5.3 管道分支时,应表示出支管的方向(图3.5.3)。
3.5.4 管道重叠时,若需要表示位于下面或后面的管道,可将上面或前面的管道断开。管道断开时,若管道上、下、前、后关系明确,可不标注断开点编号(图3.5.4)。
3.5.5 管道接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5.5):
3.5.5.1 管道接续引出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始端指在折断处,末端为折断符号的编号;
3.5.5.2 同一管道的两个折断符号在一张图中时,折断符号的编号应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标注在直径为Φ5~8mm的细实线圆内(图3.5.5(a));
3.5.5.3 同一管道的两个折断符号不在一张图中时,折断符号的编号应用小写英文字母和图号表示,标注在直径为Φ10~12mm的细实线圆内。上半圆内应填写字母,下半圆内应填写对应折断符号所在图纸的图号(图3.5.5(b))。
3.5.6 单线绘制的管道其横剖面应用细线小圆表示,圆直径宜为粗线宽的3~4倍。双线绘制的管道其横剖面应用中线表示,其孔洞符号应涂暗;当横剖面面积较小时,孔洞符号可不绘出(图3.5.6)。
3.5.7 管道转向时,90°以及非90°的煨弯、焊接弯头和冲压弯头的绘制应符合 表3.5.7的规定。
3.6 阀门画法
3.6.1 管道图中常用阀门的画法应符合表3.6.1的规定。阀体长度、法兰直径、手轮直径及阀杆长度宜按比例用细实线绘制。阀杆尺寸宜取其全开位置时的尺寸,阀杆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6.2 电动、气动、液动、自动阀门等宜按比例绘制简化实物外形、附属驱动装置和信号传递装置。
3.6.3 其他阀门可采用本标准第4.3.2条的图形符号按照第3.6.1条和第3.6.2条的原则绘制。
4 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
4.1一般规定
4.1.1 管道、管路附件和管线设施的代号应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4.1.2 不同的管道应用代号及管道规格来区别。管道采用单线绘制且根数较少时,可采用不同线型加注管道规格来区别,但应列出所用线型并加以注释。
4.1.3 同一工程图样中所采用的代号和图形符号宜集中列出,并加以注释。
4.2 管道代号
4.2.1 管道代号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 图形符号及代号
4.3.1 管系图和流程图中,设备和器具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中未列入的设备和器具可用其简化外形作为图形符号。
4.3.2 阀门、控制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2的规定。阀门的图形符号与控制元件或执行机构的图形符号相组合可构成下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具有控制元件或执行机构的阀门的图形符号。
4.3.3 阀门与管路连接方式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补偿器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4.3.5 其他管路附件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4.3.6 管道支座、支吊架、管架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 表4.3.6的规定。
4.3.7 检测、计量仪表及元件的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 其他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4.3.9 敷设方式、管线设施的图形符号及其代号应符合 表4.3.9的规定。
5 锅炉房图样画法
5.1流程图
5.1.1 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5.1.2 流程图应表示出设备和管道间的相对关系以及过程进行的顺序。
5.1.3 流程图应表示全部设备及流程中有关的构筑物、并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设备、构筑物等可用图形符号或简化外形表示,同类型设备图形应相似。
5.1.4 图上应绘出管道和阀门等管路附件,标注管道代号及规格,并宜注明介质流向。
5.1.5 管道与设备的接口方位宜与实际情况相符。
5.1.6 绘制带控制点的流程图时,应符合自控专业的制图规定。如自控专业不单另出图时应绘出设备和管道上的就地仪表。
5.1.7 管线应采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的单线绘出,转折处应画成直角。管线不宜交叉,当有交叉时,应使主要管线连通,次要管线断开。管线不得穿越图形。
5.1.8 管线应采用粗实线绘制,设备应采用中实线绘制。
5.1.9 宜在流程图上注释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并列出设备明细表。
5.2 设备、管道平面图和剖面图
5.2.1 锅炉房的平面图应分层绘制,并应在一层平面图上标注指北针。
5.2.2 有关的建筑物轮廓线及门、窗、梁、柱、平台等应按比例绘制,并应标出建筑物定位轴线、轴线间尺寸和房间名称。在剖面图中应标注梁底、屋架下弦底标高及多层建筑的楼层标高。
5.2.3 所有设备应按比例绘制并编号,编号应与设备明细表相对应。
5.2.4 应标注设备安装的定位尺寸及有关标高。宜标注设备基础上表面标高。
5.2.5 应绘出设备的操作平台,并标注各层标高。
5.2.6 应绘出各种管道,并应标注其代号及规格;应标注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标高。
5.2.7 应绘出有关的管沟和排水沟等,宜标注沟的定位尺寸和断面尺寸等。
5.2.8 应绘出管道支吊架,并注明安装位置。支吊架宜编号。支吊架一览表应表示出支吊架型式和所支吊管道的规格。
5.2.9 非标准设备、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和零部件应绘制详图。
5.3 鼓、引风系统管道平面图和剖面图
5.3.1 鼓、引风系统管道平面图和剖面图可单独绘制。
5.3.2 图中应按比例绘制设备简化轮廓线,并应标注定位尺寸。
5.3.3 烟、风管道及附件应按比例逐件绘制。每件管道及附件均应编号,并与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相对应。
5.3.4 图中应详细标注管道的长度、断面尺寸及支吊架的安装位置。
5.3.5 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和零部件应绘制详图和编制材料或零部件明细表。
5.4 上煤、除渣系统平面图和剖面图
5.4.1 图中应按比例绘制输煤廊、破碎间、受煤坑等建筑轮廓线,并应标注尺寸。
5.4.2 图中应按比例绘制输煤及碎煤设备,并标注设备定位尺寸和编号。
5.4.3 水力除渣系统灰渣沟平面图中,应绘出锅炉房、沉渣池、灰渣泵房等建筑轮廓线,并标注尺寸。应标注灰渣沟的坡度及起止点、拐弯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沟底标高。
5.4.4 水力除渣系统平面图和剖面图中应绘出冲渣水管及喷嘴等附件,应标注灰渣沟的位置、长度、断面尺寸。
5.4.5 沉渣池及灰渣泵房的设备、管道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图样画法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中的有关规定。
5.4.6 胶带输送机安装图应绘出胶带、托辊、机架、滚筒、拉紧装置、清扫器、驱动装置等部件,并应标注各部件的安装尺寸和编号,且与零部件明细表相对应。
5.4.7 绘制多斗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和其他上煤、除渣设备安装图应符合本标准第5.4.6条的规定。
5.4.8 非标准设备、需要详尽表达的部位和零部件应绘制详图。
6 热网图样画法
6.1热网管线平面图
6.1.1 热网管线平面图应在供热区域平面图或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供热区域平面图或地形图应表达下列内容:
(1)反映现状地形、地貌、海拔标高、街区等有关的建筑物或建筑红线;反映有关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应绘出指北针。
(2)标注道路名称。对于地下管线应注明其名称(或代号)及规格,并标注其位置。
(3)对于无街区、道路等参照物的区域,应标注坐标网。采用测量坐标网时,可不绘制指北针。
6.1.2 应注明管线中心与道路、建筑红线或建筑物的定位尺寸,在管线起止点、转角点等重要控制点处宜标注坐标。非90°转角,应标注两管线中心线之间小于180°的角度值。
6.1.3 应标出管线的横剖面位置和编号。对枝状管网其剖视方向应从热源向热用户方向观看。横剖面型式相同时,可不标注横剖面位置。
6.1.4 地上敷设时,可用管线中心线代表管线,管道较少时亦可绘出管道组示意图及其中心线;管沟敷设时,可绘出管沟的中心线及其示意轮廓线;直埋敷设时,可绘出管道组示意图及其管线中心线。不需区别敷设方式和不需表示管道组时,可用管线中心线表示管线。
6.1.5 应绘制管路附件或其检查室以及管线上为检查、维修、操作所设其他设施或构筑物。地上敷设时,尚应绘出各管架;地下敷设时,应标注固定墩、固定支座等支座;标注上述各部位中心线的间隔尺寸。上述各部位宜用代号加序号进行编号。
6.1.6 供热区域平面图或地形图上的内容应采用细线绘制。当用管线中心线代表管线时,管线中心线应采用粗实线绘制。管沟敷设时,管沟轮廓线应采用中实线绘制。
6.1.7 表示管道组时,可采用同一线型加注管道代号及规格,亦可采用不同线型加注管道规格来表示各种管道。
6.1.8 宜在热网管线平面图上注释所采用的线型、代号和图形符号。
6.2 热网管道系统图
6.2.1 图中应绘出热源、热用户等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标注其名称或编号。其方位和管道走向应与热网管线平面图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