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
4.4.1.3 喷射前做好排水设施,对个别漏水孔洞的缝隙应采取堵水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4.4.1.4 不允许钢筋与锚杆外露,不允许混凝土开裂脱落。
4.4.2 实测项目
见表4.4.2。
表4.4.2 锚喷支护实测项目
4.4.3 外观鉴定
混凝土表面密实,光滑整齐,不得有突变。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5 锥、护坡
4.5.1 基本要求
4.5.1.1 锥、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4.5.1.2 浆砌时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试验规定,砌体要咬扣紧密,嵌缝饱满密实。
4.5.1.3 石料质量规格符合有关规定。
4.5.1.4 锥、护坡填土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4.5.2 实测项目
见表4.5.2。
表4.5.2 锥、护坡实测项目
4.5.3 外观鉴定
4.5.3.1 表面平整,无垂直通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5.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6 砌石工程
4.6.1 基本要求
4.6.1.1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试验规定。
4.6.1.2 砌筑时,砌块要错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缝后砂浆饱满,无空洞现象;干砌时不松动、叠砌和浮塞。
4.6.1.3 石料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4.6.2 实测项目
见表4.6.2-1、表4.6.2-2。
表4.6.2-1 浆砌砌体实测项目
4.6.3 外观鉴定
4.6.3.1 砌体牢固,边缘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6.3.2 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7 导流工程
4.7.1 基本要求
4.7.1.1 导流堤(坝)的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2 材料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7.2 实测项目
见表4.7.2。
表4.7.2 导流工程实测项目
4.7.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8 石笼防护
4.8.1 基本要求
4.8.1.1 铁丝笼的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8.1.2 石笼的坐码或平铺应符合设计要求。
4.8.1.3 材料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8.2 实测项目
见表4.8.2。
表4.8.2 石笼防护实测项目
4.8.3 外观鉴定
表面整齐,曲线圆滑,线条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 路面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其以下公路)两档设定。
5.1.2 路面工程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5.1.3 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平均值的代表值(下置信界限)和单点极值均不得超过规定值。小于代表值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5.1.4 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结构要求;联结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应的基层或面层结构。
5.1.5 表层平整度测定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平整度仪为主,全线每车道连续测定按每100m输出结果计算合格率。采用3m直尺测定路面各结构层平整度时,以最大间隙作为指标,按每尺结果计算合格率。合格率不小于95%时,可得规定分值的满分;合格率小于70%时,其平整度指标为零分;合格率小于95%且不小于70%时,则内插扣分。
5.1.6 路面各结构层厚度设定平均值的代表值偏差和极值两个指标。当代表值偏差超过标准值时,评为零分;当代表值偏差满足要求但存在超过极值偏差的测点时,按合格率计分。
5.1.7 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通过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定。
5.1.8 水泥混凝土上加铺沥青面层的复合式路面,两种路面结构均需进行检查评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不检查抗滑构造,平整度可按相应等级公路的标准;沥青面层不检查弯沉;并相应调整各自的规定分值。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基层经检测,必须符合检验评定标准各项指标的要求,并应进行基层弯沉测定,验算的基层整体模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5.2.1.2 采用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3 粗细骨料、水及接缝填缝料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5.2.1.4 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测定水泥的实际标号进行计算,并经试验室试验,选择采用最佳配合比。
5.2.1.5 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及传力杆、拉力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2.1.6 路面横向采取的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构造深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5.2.1.7 面层与其他构造物相接应平顺,检查井盖顶面高程应高于周边路面1~3mm。雨水口标高按设计比路面低5~8mm,路面边缘不积水。
5.2.1.8 混凝土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生。
5.2.2 实测项目
见表5.2.2。
表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实测项目
注:表中σ为平整度仪测定的标准偏差;IRI为国际平整度指数;h为3m直尺与面层的最大间隙。
5.2.3 外观鉴定
5.2.3.1 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评定路段混凝土板总块数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4‰。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对于断裂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5.2.3.2 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减分。
5.2.3.3 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cm以上者,每处减1~2分。
5.2.3.4 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m减2分。
5.2.3.5 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5.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沥青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及矿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3.1.2 沥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包括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5.3.1.3 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及各种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
5.3.1.4 拌和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现象。
5.3.1.5 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其平整度和路拱度应符合要求。
5.3.1.6 摊铺时应严格掌握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矿料离析,要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温度,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5.3.2 实测项目
见表5.3.2。
表5.3.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实测项目
注:①表内压实度带兴号者按试验路压实度为准。压实度比表列规定值低一个百分点的检查点应按其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②表列厚度仅规定负允许偏差。其他公路的厚度代表值和极值允许偏差按总厚度计;当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一5mm和一10mm;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总厚度的一8%和一15/。H为总厚度。
5.3.3 外观鉴定
5.3.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m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减2分。
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
5.3.3.2 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m长减1分。
5.3.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5.4 沥青贯人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5.4.1 基本要求
5.4.1.1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的要求。
5.4.1.2 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上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包括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5.4.1.3 碎石层必须平整坚实,嵌挤稳定,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5.4.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料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4.1.5 上层采用拌和料时,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和粗细分离现象,摊铺平整,接茬平顺,及时碾压密实。
5.4.1.6 沥青贯入式面层施工时,应先做好路面结构层与路肩的排水措施,使雨水及时排出路面结构层。
5.4.2 实测项目
见表5.4.2。
表5.4.2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实测项目
注:同表5.4.2注②。
5.5.3 外观鉴定
5.5.3.1 表面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油丁、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5.5.3.2 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5.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5.6. 基本要求
5.6.1.1 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6.1.2 水泥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
5.6.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6.1.4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6.1.5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6.2 实测项目
见表5.6.2。
表5.6.2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6.3 外观鉴定
5.6.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7.1 基本要求
5.7.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发现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5.7.1.2 水泥用量和矿料级配按设计控制准确。
5.7.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7.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粗细料离析现象。
5.7.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7.1.6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7.2 实测项目
见表5.7.2。
表5.7.2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7.3 外观鉴定
5.7.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7.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5.8.1 基本要求
5.8.1.1 土的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8.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8.1.3 石灰和土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5.8.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8.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态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8.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8.2 实测项目
见表5.8.2。
表5.8.2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8.3 外观鉴定
5.8.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8.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9.1 基本要求
5.9.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矿渣应分解稳定后才能使用。
5.9.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9.1.3 石灰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5.9.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9.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9.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9.2 实测项目
见表5.9.2。
表5.9.2 石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9.3 外观鉴定
5.9.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9.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0 石灰、粉煤灰上基层和底基层
5.10.1 基本要求
5.10.1.1 土的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10.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应经充分消解后才能使用。
5.10.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5.10.1.4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定,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10.1.5 保持一定湿度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10.2 实测项目
见表5.10.2。
表5.10.2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0.3 外观鉴定
5.10.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0.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外减1~2分。
5.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11.1 基本要求
5.11.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发现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5.11.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应经充分消解后才能使用。
5.11.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5.11.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粗细料离析现象。
5.11.1.5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11.1.6 保持一定湿度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11.2 实测项目
见表5.11.2。
表5.11.2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1.3 外观鉴定
5.11.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1.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5.12.1 基本要求
5.12.1.1 选用质地坚韧、无杂质碎石、砂砾、石屑或砂,颗粒级配应符合要求。
5.12.1.2 配料必须准确,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
5.12.1.3 混合料拌和均匀,无明显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5.12.1.4 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的原则,洒水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5.12.2 实测项目
见表5.12.2。
表5.12.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层实测项目
5.12.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5.13.1 基本要求
5.13.1.1 粗粒料应为质坚、无杂质的轧制石料或分解稳定的轧制矿渣,填缝料为5mm以下的干燥筛余料或粗砂。
5.13.1.2 应用振动压路机碾压,使填缝料填满粗粒料孔隙。
5.13.2 实测项目
见表5.13.2。
表5.13.2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3.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4 路缘石铺设
5.14.1 基本要求
5.14.1.1 预制缘石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4.1.2 安砌稳固,顶面平整,缝宽均匀,勾缝密实,线条直顺,曲线圆滑美观。
5.14.1.3 槽底基础和后背填料必须夯打密实。
5.14.2 实测项目
见表5.14.2。
表5.14.2 路缘石铺设实测项目
5.14.3 外观鉴定
5.14.3.1 勾缝密实均匀,无杂物污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4.3.2 缘石与路面齐平或排水口整齐、通畅,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5 路 肩
5.15.1 基本要求
5.15.1.1 路肩表面平整密实,不积水。
5.15.1.2 肩线直顺,曲线圆滑。
5.15.1.3 硬路肩同相同路面结构质量要求。
5.15.2 实测项目。
见表5.15.2。
表5.15.2 路肩实测项目
5.15.3 外观鉴定
5.15.3.1 路肩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5.3.2 路肩边缘直顺,无其它堆积物。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或每处减1~2分。
6 桥梁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互通立交的桥梁部分、分离式立交、高架桥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2 跨径或全长符合小桥标准的通道,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3 拱桥组合桥台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其组合作用则按本章6.11 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4 对本章6.11节包括的砌体工程项目,应按4.6节砌石工程的标准进行评定。
6.1.5 本章中未列出的施工过程应用设施如(模板、支架、拱架、顶推台座、导梁、转动设施、猫道等)的质量标准,应根据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以确保工程质量。
6.1.6 斜拉桥仅列出悬臂施工的标准,如采用支架现场浇筑时,可参照悬臂浇筑的标准进行评定。
6.1.7 对工厂制造的钢梁,施工单位应参加厂内钢梁的试装及验收,按施工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评定。
6.1.8 桥上如采用波形梁护栏及缆索护栏时,应按照9.5节9.7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9 基础及下部构造可为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有几个墩台,评定时以每墩、台为一个统计单元(下有若干个分项工程),采用附录J中附表5-5工程汇总表,将各墩、台的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作为基础及下部构造分部工程的得分值,并据此评定质量等级。但只有各墩,台均合格时,该分部工程才能评为合格;只有各墩、台均优良时,该分部工程才能评为优良。
6.1.10 大桥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当有若干座中桥时,可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先对每座中桥进行评定,然后用附录J中表5-5的工程汇总表将各中桥的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作为该单位工程的得分值,并据此评定质量等级。但只有各中桥均合格时,该单位工程才能评为合格;只有各中桥均优良时,该单位工程才能评为优良。
6.1.11 特大桥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划分。
6.2 桥梁总体
6.2.1 基本要求
6.2.1.1 桥梁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2.1.2 中、下承式桥净空,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6.2.2 实测项目
见表6.2.2。
表6.2.2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
6.2.3 外观鉴定
6.2.3.1 车辆通过桥头搭板时不存在跳车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2.3.2 踏步顺直,与边坡一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2.3.3 桥梁的内外轮廓线条应顺滑清晰。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3 钻孔灌注桩
6.3.1 基本要求
6.3.1.1 孔径和孔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1.2 成孔后必须清孔,测量孔径、孔深、孔位和沉淀层厚度,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再灌注水下混凝土。
6.3.1.3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严禁有夹层和断桩。
6.3.1.4 钢筋笼不得上浮。嵌入承台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3.1.5 按施工规范的要求,对有代表性的桩、对质量有怀疑以及因灌注故障处理过的桩,应采用无破损法检测桩的质量。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的桩应逐根进行无破损检测或钻取芯样。
6.3.1.6 桩的无破损检测结果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6.3.1.7 凿除桩头混凝土后,无残余的松散混凝土。
6.3.2 实测项目。
见表6.3.2
6.3.3 外观鉴定
6.3.3.1 需嵌入承台内的混凝土桩头及锚固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时减1~3分。
6.3.3.2 无破损检测桩的质量有缺陷,但经设计单位确认仍可用时,应减3分。
6.4 挖孔桩
6.4.1 基本要求
6.4.1.1 孔径、孔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1.2 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应及时进行孔底处理,必须做到无松渣、淤泥等扰动软土层,使孔底情况满足设计要求。
6.4.1.3 嵌入承台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4.2 实测项目。
见表6.4.2。
表6.4.2 挖孔桩实测项目
6.4.3 外观鉴定
嵌入承台内的桩及锚固钢筋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5 大直径空心桩
6.5.1 基本要求
6.5.1.1 孔径和孔深不小于设计要求。
6.5.1.2 大直径空心桩的预制节段,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埋放。
6.5.1.3 节段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密合,不漏浆。
6.5.1.4 按规范要求,对桩壁及桩尖两次压浆,每次必须连续进行,压浆饱满,压力及压浆持续时间必须按规定进行。
6.5.1.5 对质量有怀疑的、或经处理的桩,都必须进行无破损检测。
6.5.1.6 嵌入盖梁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5.2 实测项目。
见表6.5.2。
表6.5.2 大直径空心桩实测项目
6.5.3 外观鉴定
嵌入承台内的桩头或锚固钢筋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6 地下连续墙
6.6.1 基本要求
6.6.1.1 地下连续墙深度、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6.1.2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严禁有夹层和断墙。
6.6.1.3 浇筑混凝土时,钢筋骨架不得上浮。
6.6.1.4 处理好接头,防止间隔浇筑时漏水漏浆。
6.6.2 实测项目。
见表6.6.2。
表6.6.2 地下连续墙实测项目
6.6.3 外观鉴定
外轮廓线应顺滑,无突变转折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3分。
6.7 沉 桩
6.7.1 基本要求
6.7.1.1 混凝土桩必须按表6.13.2.2检查合格后,才可沉桩。
6.7.1.2 钢管桩的材料规格、外形尺寸和防护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6.7.1.3 用射水法沉桩,当桩尖接近标高时,应停止射水,用锤击或振动达到设计标高。
6.7.1.4 桩的接头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保质量。
6.7.1.5 应按设计要求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无破损检测
6.7.2 实测项目。
见表6.7.2。
表6.7.2 沉桩实测项目
注:①d为桩径或短边;②θ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6.7.3 外观鉴定
桩头无劈裂,如有劈裂时应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8 管柱
6.8.1 基本要求
6.8.1.1 管柱的直径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有成品出厂合格证。
6.8.1.2 管柱两端接头法兰盘端面应平整并与柱面轴线垂直,连接的管柱应与原管柱保持同一轴线。
6.8.1.3 钢管柱连接施焊应对称进行。接头均需进行防护处理。
6.8.1.4 应按设计要求抽取一定比例钻取芯样,钻深到柱底0.5m以下。
6.8.2 实测项目
见表6.8.2。
表6.8.2 管柱实测项目
6.8.3 外观鉴定
6.8.3.1 法兰盘和连接螺栓突出管柱外壁时减1~3分。
6.8.3.2 混凝土管柱外壁光滑密实,柱头不得出现裂纹。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8.3.3 需嵌入承台内的桩头及锚固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锚固长度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时,必须返工处理。
6.9 沉 井
6.9.1 基本要求
6.9.1.1 沉井下沉应在井壁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进行。浮式沉井在下水、浮运前,应进行水密性试验。
6.9.1.2 沉井接高时,各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第一节竖向中轴线相重合。接高前应纠正沉井的倾料。
6.9.1.3 沉井下沉到设计高程时,应检查基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封底。
6.9.1.4 沉井下沉中出现开裂,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才可继续下沉。
6.9.1.5 下沉记录应填写正确,不得在原记录上涂改。
6.9.2 实测项目
见表6.9.2。
表6.9.2 沉井实测定
6.9.3 外观鉴定
沉井接高时施工缝应清除浮浆和凿毛,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10 砌 体
6.10.1 基本要求
6.10.1.1 石料或混凝土块的强度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6.10.1.2 砌筑时应错缝,坐浆挤紧,嵌缝料和砂浆要饱满无空洞;砌缝要匀称,不做宽缝,不以大堆砂浆填隙,不勾假缝。
6.10.1.3 拱圈不得出现拱顶或四分点区段局部下挠的现象。
6.10.1.4 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6.10.2 实测项目
见表6.10.2-1至6.10.2-4。
表6.10.2-1 浆砌片石基础实测项目
6.10.3 外观鉴定
6.10.3.1 砌体直顺圆滑,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
6.10.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减2~4分。
6.10.3.3 拱圈轮廓线条清晰圆滑,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6.11 拱桥组合桥台
6.11.1 基本要求
6.11.1.1 组合桥台的各个组成部分,其接触面必须紧贴。
6.11.1.2 阻滑板不得断裂。
6.11.1.3 台后填土应用水稳性好的土,必须在架设上部构造前全部填起,加以预压,并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排水和其他处理措施,促使沉陷及早完成;也应控制填土进度,防止桥台出现过大的变位。
6.11.1.4 必须对组合桥台的位移、沉降、转动及各部分是否紧贴进行观测,提供观测数据。
6.11.2 实测项目
除按有关各节评定各组成部分自身的质量外,还需按本节评定其组合性能,见表6.11.2。
表6.11.2 拱桥组合桥台实测项目
6.11.3 外观鉴定
6.11.3.1 各组成部分接触面不平整者,减3~5分。
6.11.3.2 各组成部分接近桥面的顶面如因沉陷不同而有错台时减3~5分。错台大时必须整修。
6.12 钢筋加工及安装
6.12.1 基本要求
6.12.1.1 钢筋、焊条品种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6.12.1.2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钢筋平直,表面不应有裂皮和油污。
6.12.1.3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的接头数量、搭接长度和焊接、机械接头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6.12.2 实测项目
见表6.12.2-1至6.12.2-3。
表6.12.2-1 钢筋加工及安装实测项目
6.12.3 外观鉴定
6.12.3.1 钢筋表面无铁锈及焊渣。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12.3.2 多层钢筋网要有足够的钢筋支撑,保证骨架的施工刚度。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3 混凝土浇筑
6.13.1 基本要求
6.13.1.1 所用的水泥、砂、石、水、粉煤灰及添加剂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13.1.2 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6.13.1.3 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自重荷载下,不允许出现受力裂缝。
6.13.1.4 空心板采用胶囊施工时,胶囊上浮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5 寒冷地区混凝土骨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抗冻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6.13.1.6 混凝土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6.13.2 实测项目
见表6.13.2-1至6.13.2-15
表6.13.2-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
表6.12.2.-2 预制桩实测项目
表6.123.2-3 预制管节实测项目
表6.13.2-4 承台实测项目
表6.13.2-5 墩、台身实测项目
注:①H为墩、台身高度。 注:H为墩、柱高度。
②无理埋件时按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3.2-6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
注:H为墩、柱高度。
表6.13.2-7 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
表6.13.2-8 预制梁(板)实测项目
表6.13.2-10 预制拱圈实测项目
注:板拱用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3.2-12 桁架梁、拱杆件预制实测项目
表6.13.2-15 预制加筋土面板实测定
6.13.3 外观鉴定
6.13.3.1 混凝土表面平整,施工缝平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6.13.3.2 混凝土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积的0.5%,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5分。
6.13.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缝宽超过0.15mm者必须处理。
6.13.3.4 小型构件外形轮廓清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