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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0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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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0

8.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火焰高,辐射热大,还可能出现油品流散。

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等,若含水量在0.44%之间,。发生火灾后,还易出现沸溢。

储罐发生火灾,油罐变形,破裂是很危险的,因而需要用大量的水对油罐进行冷却,并应及时地组织扑救工作。因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有冷却用水和灭火用水。

一、灭火用水量

扑救液体储罐火灾,灭火剂较多,可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氟蛋白泡沫、抗溶性泡沫和高倍数泡沫。目前最常用的是低倍数空气泡沫和氟蛋白泡沫。酒精等可溶性液体也可采用抗溶性泡沫。

灭火用水量系指配制泡沫的用水量,普通低倍数空气泡沫、氟蛋白泡沫的水液比为946(即94分水和6分泡沫液相混合)。因此灭火用水量与泡沫的混合液量有关。

固定顶立式罐,内浮顶油罐、油池的空气泡沫混合液量按罐区最大罐(或最大油池)的液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最低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规范表8.2.5-1的规定。

实践证明,空气泡沫的供给强度与泡沫的喷射方式有很大的关系。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系统时,泡沫沿罐壁流至液面,泡沫利用效率高,灭火效果好。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时,火场水压难于稳定,同时泡沫利用效率很低。特别是采用泡沫灭火时,往往由于风力、操作方法和扑救方法不同,泡沫损失很大,因此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时应采用较大的供给强度。考虑到本规范适用全国,各地灭火力量相差很大,并考虑到目前的国家经济水平,采用了较低的供给强度。在实际工作中,若条件允许,应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高的供给强度,以策安全。

氟蛋白泡沫液下喷射灭火设备,不易遭到油罐发生爆炸时的破坏,是较为可靠的一种泡沫灭火设备。

酒精等水浴性液体,对泡沫的破坏能力很大,因为这些水溶性液体很易吸取泡沫中的水份,致使泡沫破灭,失去灭火作用,因而采用较大的供给强度。

油罐或其他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油罐底部可能出现局部损坏,或罐壁出现裂缝,或发生沸溢,油品发生流散。例如19844月某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油品全部流散,形成大面积火灾。因此,除考虑油罐需要用泡沫灭火以外,还应考虑扑救流散液体火焰的泡沫管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泡沫管线内要消耗一部分泡沫混合液(在开始时水液比不正常,扑救最后阶段泡沫管线内还积存有一部分泡沫混合液),因此在设计时应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以策安全。

浮顶油罐泡沫混合液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考虑到泡沫在环形槽内流动阻力较大,因此,在罐上安装的泡沫产生器的型号不应大于PC16,以保证灭火效果。内浮顶油罐发生爆炸,内浮顶易遭裂坏,因此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按固定顶立式罐进行计算。

氟蛋白液下喷射灭火设备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泡沫的发泡倍数较低,一般为3倍左右。

酒精等水溶性液体对泡沫的破坏力很大,且其蒸汽的穿透能力也较强,难以用普通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扑救;应采用抗溶性泡沫,同时应有较大的泡沫供给强度。特别是乙醚的穿透能力最强,有时其蒸汽穿过泡沫层,并在泡沫层上面燃烧。因此要求较大的泡沫供给强度。

卧式罐发生火灾,液体流散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地上、半地下及地下无覆土的卧式罐的泡沫混合液量,应按土堤内的面积进行计算。当土堤较大时,消防队到达火场后,有可能采取适当的阻油设施(例如临对筑阻油堤等),故土堤的面积超过120m2时,仍可按120m2计算,以节约投资。

掩体内油罐发生爆炸后,掩体顶盖坍落,整个掩蔽室发生燃烧,因此泡沫混合液量应按掩蔽室的面积计算。由于掩体坍落后,障碍物较多,因此要求有较高的泡沫或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储罐发生火灾,火场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例如出现油品喷溅、液体流散,或出现阻碍泡沫流散的障碍物等,往往在火场需要组织数次进攻。规定的泡沫供给强度(或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是按战术水平较高的消防队规定的。实际国内各消防队对扑救液体火灾的技术水平相差很大。因此,本规范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时间,即泡沫灭火延续时间采用30min计算。

除了储罐本身需要泡沫灭火外,流散出来的液体火焰亦需要泡沫扑救。一般情况下,在扑救油罐火灾之前,首先应扑灭流散液体火焰,以利消防队开辟进攻路线;根据扑救经验,需用的泡沫枪数量如规范表8.2.5-4。扑救流散液体火焰的泡沫灭火延续时间亦应取用30min

二、冷却用水量

储罐可设固定式冷却设备,亦可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

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时,应设有较强大的消防队,足以对油罐进行冷却,但经常费用大。

采用固定式冷却设备时,应设有固定的冷却给水系统,需要一次性投资,但经常费用小。

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还是设置固定式冷却设备,应根据当地有无强大的消防队,且该消防队有无扑救油品的泡沫设备情况,以及油库的地势等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经济、技术条件比较后确定。

冷却用水量包括着火罐冷却用水量和邻近罐冷却用水量两部分。

1.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时着火罐冷却用水量。

着火罐的罐壁直接受火焰威胁,一般情况下,5分钟内可使罐壁的温度上升到500,使罐壁的强度降低一半;在起火后10min内,可使罐壁的温度达到700以上,钢板的强度降低90%以上,此时油罐将发生变形或者破裂。因此,对着火罐应在10min内进行冷却。

若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水枪的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且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7m。因为这种情况下水枪流量为7.5L/s,能控制周长810m。若按火场操作水平较高的消防队考虑,以10m计,则着火罐每米周长冷却用水量为0.75L/s,并考虑水带接口的漏水损失等因素,则但考虑到节约投资,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0 L/s·m

20003以下油罐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的地上部分高度较小, 浮顶罐和半地下浮顶罐的燃烧强度较低,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可采用15m,口径19mm水枪流量为6.5L/s,按控制周长10m计,则供给强度可采用0.45L/s·m2计算,以节约投资。但应指出,油罐小每支水枪控制周长相应减少,半地下罐辐射热接近地面,对灭火人员威胁也大,因此在条件许可时,仍应采用较大的强度。

地上卧式罐的冷却供给强度,应保证着火罐不变形、不破裂,应按全部罐表面积计算,且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

地下掩蔽室内的立式罐宜设固定的冷却设备。

设在地下、半地下凹地内的立式罐或卧式罐的冷却,应保证无覆土罐表面积均得到冷却,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

2.采用移动式水枪对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

邻近罐受到火焰辐射热的威胁,因此靠近着火罐方向的邻近罐的一面,应进行冷却。邻近罐受到的辐射热威胁程度一般比着火罐小(下风方向受到火焰的直接烘烤时,亦可能与着火罐相似)。一般地说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可适当降低,采用较小口径水枪进行冷却。邻近罐的冷却范围按半个周长计算。容量大于10003固定顶立式罐不小于0.35L/s·m,灭火实践证明,这个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邻近卧式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为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

邻近半地下、地下罐发生火灾,半地下罐的无覆土罐壁将受到火焰辐射热的作用;地下罐一般有二种情况,直接覆土的地下油罐发生火灾覆土可能下坍,形成坍落坑的火灾;地下掩蔽室罐发生火灾后,掩蔽室盖坍落,会形成整个掩蔽室燃烧,火焰接近地面,对四周威胁较大,特别是凹池内的油罐,接近地上罐,应按地上罐要求,其冷却用水量应按罐体无覆土的表面积一半计算。地上式掩蔽室内的卧式油罐,仍按地上罐计算。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1L/s·m2

3.固定式冷却设备的着火罐。

安有固定式冷却设备立式罐的着火罐的冷却用水量按全部罐周长计算,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安有固定式冷却设备卧式罐的着火罐的冷却用水量按全部罐表面积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

4.固定冷却设备的相邻罐。

安有固定冷却设备立式罐的相邻罐的冷却用水量可按半个罐周长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5L/s·m。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在设计固定冷却设备时应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保证相邻罐能开启靠近着火罐一面的冷却喷水设备。若没有这种可靠的控制设施,在开启冷却设备后整个周长不能分段或分成若干面控制时,则应按整个周长出水计算,即按整个罐周长计算冷却用水量。

安有固定式冷却设备卧式罐的相邻罐的冷却用水量,应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若无可靠的技术设施来保证靠近着火罐一边洒水冷却时,则应按全部罐表面积计算。

注:校核冷却水供给强度应从满足实际灭火需要冷却用水出发,一般按50003储罐,采用φ1619mm水枪充实水柱60度倾角射程喷水灭人为准。

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油罐壁不易迅速升高到危险程度,冷却水可适当降低,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可按规范表8.2.5-5减少50%。

储罐应有冷却用水,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稳定式冷却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为了满足消防人员灭火进攻时的防护用水的需要,仍应采用15L/s

扑救油罐火灾采用消防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水枪的上倾角不应超过60°,一般为45°。若油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则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为17.321.2m,则口径19mm的水枪的反作用力达到19.537kg.而水枪反作用力超过15kg时,一人就难以操作,因此,地上油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设备。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着火,四邻罐受威胁很大,在成组布置时,在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油罐数可达8个。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基本安全,当相邻罐超过4个时应按4个计算。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一般均为掩蔽室内油罐,发生火灾后掩蔽室坍落,敞开燃烧,火焰辐射热沿地面扩散,对灭火人员威胁最大。为便于消防扑救工作,应有防护冷却用水,其防护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罐的投影面积)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小于0.1L/s·m2,计算出来的水量少于15L/s时,为满足二支喷雾水枪(或开花水枪)的水量要求,仍应采用15L/s

原条文第8.2.5条第一款中的一项至七项的内容,和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重复,故全部删去。

8.2.6条 冷却水延续时间。

储罐直径越大,扑救越困难,灭火准备时间也长。火灾统计资料说明,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有些长达数昼夜。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基本安全,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小时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7条 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火灾,燃烧猛烈,辐射热大。液化石油气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罐温升高,则内部压力急剧增大,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及时冷却液化石油气罐,因此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固定冷却设备。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除固定冷却设备进行冷却外,在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因此,液化石油气罐应考虑固定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水枪用水量。

单罐容量在4003400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全部依靠手提式水枪冷却有困难,因此要求设置固定式带架水枪,并应确保一支带架水枪的充实水枪到达罐体的任何部位。

为加强和补充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应在给水管网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以便消防车利用水泵接合器向管网供水。

若采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灭火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

本条的修改内容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而作相应修改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经济更趋合理。

8.2.8条 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工业企业内生产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当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且不会导致二次灾害的,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检修时,应能不间断供水。为及时保证消防用水,因此生产用水转换成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且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以利于及时供应火场消防用水。若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时,生产用水不得作为消防用水。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8.3.1条 提出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一、环状管网水流四通八达,供水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输水干管要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消防用水量少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给水管道。

二、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因此规定环状管网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输水管检修时,仍应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本规范规定,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管仍应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工业企业内,当停止(或减少)生产用水会引起二次灾害(例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输水管中一条发生故障后,其余的输水管仍应能保证100%的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不得降低供水保证率。

三、为保证环状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管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阀门应设在管道的三通、四通分水处,阀门的数量应按n-1原则设置(三通n3,四通n4)。当两阀门之间消火栓的数量超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font-kerning: 0pt">5个时,在管网上应增设阀门。

四,设置消火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由计算决定。但计算出来的管道直径小于100mm时,仍应采用100mm。火场供水实践和水力试验说明,直径100mm的管道只能勉强供应一辆消防车用水,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较大的管径。例如上海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采用150mm

8.3.2条 提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一、消火栓可沿道路布置,为使消防队在火场使用方便,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

道路较宽时,为扑灭火灾方便,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水带被车辆压破)宜在道路两边设消火栓。考虑到两边均设消火栓在某些场所可能有困难,因此提出超过60m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等罐区发生火灾,火焰高、辐射热大,人员很难接近,甲、乙、丙类液体还有可能出现液体流散,因此,消火栓不应设在防火堤内,应设在防火堤外的安全地点。

为保证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方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为保证消火栓使用安全,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二、保证沿街建筑能有二个消火栓的保护(我国城市消防队一般第一出动力量多为二辆消防车,每个消防车占领一个消火栓取水灭火)。我国城市街坊内的道路间距不超过10m,而消防干管一般沿道路设置,因此,二条消防干管之间的距离亦不超过160m国产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双干线最大供水距离)为180m,火场水枪手需留机动水带长度10m,水带在地面的铺设系数为0.9。则消防车实际的供水距离为(180 - 10×0.9153m,若按街坊两边道路均设有消火栓计算,则每边街坊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为80m。则直角三角形斜边长153m,竖边为80m,因此,底边为123m。故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三、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因此,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消防车的最大供水距离(即保护半径)为150m,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为150m

一辆消防车一般出二支口径19mm水枪,当充实水柱长度为15m时,每支水枪流量为6.5L/s,两支水枪流量为6.5×213L/s。因此,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一辆消防车的供水量即能满足)时,为节约投资,本规范规定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内,当其单位(或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再设室外消火栓。

四、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即是每辆消防车用水量。一般情况下,一辆消防车出两支口径19mm水枪,当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在1017m时,其相应的流量在1015L/s之间,故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15L/s计算。

8.3.3条 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安全可靠。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直径太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进水管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均应设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

虽有天然水源,其水位太低、水量太少或枯水季节不能保证用水的,仍应设消防水池。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则在检修时可能停水,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0L/s,而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为安全计,仍应设置消防水池。若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小于20L/s,而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当能满足流量要求,为节约投资计,可不设消防水池。因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小,在发生火灾时停水,可由消防队解决用水(即用消防车接力供水或运水解决)。

8.3.4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时,应按室内外用水量之和计算。

火灾延续时间按消防车去火场后开始出水时算起,直至火灾被基本扑灭为止的一段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的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2353次火灾、上海市1035次火灾以及沈阳市、天津市等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库房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都在2h之内(北京市占95.1%;上海市占92.9%;沈阳市占97.2%),因此,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h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不仅需要较大的消防用水量,而且扑救也较困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损失也较大,特别是甲、乙类仓库内起火,还需要采用专门的灭火剂(例如泡沫、干粉等),准备扑救时间较长,在准备过程中需要冷却,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h。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一般较长,直径较小时灭火准备时间短,也较易扑救。因此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h,而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h。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扑救较困难,有些堆场灭火延续数天之久。既考虑灭火需要又考虑经济上的可能性,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为6h。造纸厂的原料堆场如与厂区相邻,因为纸厂的生产用水量很大,发生火灾时可以作为消防用水,故纸厂的原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3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h,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h。如果在1h内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在火灾情况下能确保连续送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为:

A、消防水池有二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其补水量按最不利情况计算。例如有两条进水管,按管径较小的补水管计算。如果水压不同时,按补水量较小的补水管计算。

B、若部分采用供水设备,该供水设备应设有备用泵和备用电源(或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能使供水设备不间断地向水池供水的输水管不少于两条时,才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在计算补水量时,仍应按最不利的补水管进行计算。

消防水池要进行检修或清池,为保证消防用水的安全,当水池容量较大时,应分设成两个,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另一个水池仍能保存必要的应急用水。在条件许可时,一般均应分设成两个消防水池,以策安全。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主要是考虑检修后补水或第二次扑救问题,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重要的工厂企业单位,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第二次火灾。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可不超过48h。在无管网的缺水区,采用深井泵补水时,可延长到96h

消防水池供移动式消防车用水时,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故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规定为150m

消防水池要供应保护半径内的一切建、构筑物发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池不应受到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离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为便于消防车取水,并能充分利用消防水池的水量,消防水池的深度不应超过6m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

在寒冷地区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和火场用水的安全。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8.4.1条 本条提出了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和原则。

一、厂房、库房是生产和储存物资的重要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有些科研楼、实验楼与生产厂房相似,因而也应设有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但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如果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物质,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二、剧院、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多,发生事故后伤亡大、政治影响大,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基本安全,因此规定超过800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三、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商店、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等,流动人员较多,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因此应该设有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由于这些建筑的层高相差很大,因此以体积计算,体积超过50003时,均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塔式、通廊式、底层设有商业网点单元式住宅,层数较多、高度较高,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扩大,因此要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设备。但底层设有商业网点,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的七层住宅,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m2,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七层的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若建筑内既有住宅、办公用房,又有商店、库房、工厂等,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者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3的民用建筑,层数较多或体积较大,火灾易蔓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六、近年来古建筑火灾极为突出,且损失很严重。古建筑是我国人民宝贵的财富,应加强防火保护。

在国外(例如日本)木结构古建筑均作为防火保护的重点,不仅在防火上采取措施,而且均设置了较完善的灭火设备。

古建筑的安全引起了我国人民的关切,特别是旅游业发展以来,不少古建筑需修复和重建,因此消防设施应尽快跟上。

我国是伟大的文明古国,古建筑遍布全国各地,要全部进行消防保护,在目前国民经济水平下,是有困难的。因此,本规范仅对有木结构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求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本条注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单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确定各部位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其二是一幢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防火分区,若竖向用防火分隔物分隔开(例如用防火墙分开),可按各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确定各防火分区是否设置消防给水设备。如果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没有防火墙进行分隔开,而上下各层火灾危险性不同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楼层确定消防给水设施。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当设有消防给水设施时,则每层均应设消火栓。建筑物内不允许有些楼层设消火栓而有些楼层不设消火栓,应每层均设置消火栓,以利火场防止火灾蔓延。但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设置部位,应按本章第七节要求决定。

8.4.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可燃物较少,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例如不超过100 m2),且不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不超过1万元),则该建筑物不考虑消防给水设施。若丁、戊类厂房内可燃物较多(例如有淬火槽),丁、戊类库房内可燃物较多(例如有较多的可燃包装材料,木箱包装机器、纸箱包装灯泡等),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3的丁类厂房,以及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3的戊类厂房,虽然建筑物是可燃的,为节约投资,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初期火灾可由消防队扑救。

建筑体积较小(不超过50003),且室内又不需要生产、生活用水的给水管道,而室外消防用水采用消防水池储存,供消防车(或手抬泵)用水。这样的建筑物的室内可不设消防给水管道,其初期火灾由消防队扑救。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8.5.1条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设备等数种水消防设备时,应根据内部某个部位着火同时开启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例如百货楼内的营业厅设有消火栓、水幕、自动喷水,而百货楼的地下室的锅炉房内设有消火栓、水幕和泡沫设备,则应选用营业厅或地下室两者之中的用水总量较大者,作为设计用水量。但大型剧院舞台上设有闭式自动喷水和雨淋灭火设备时,考虑同时开启几率较少,可不按两者同时开启计算。

总之,凡着火后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设备的用水量,应叠加起来,作为消防设计流量,以保证灭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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