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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9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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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9

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考虑,故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采用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规定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是对丁、戊类生产厂房中的通风机房的要求有所放宽,是考虑到这两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7.3.1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5条的内容。

实践证明,火星通过冷摊瓦缝隙落在闷顶内引着保温锯未,往往容易造成火灾。故规定不宜采用冷摊瓦。

火星落在天棚保温锯末上引起火灾的事例很多,如某省某学校的烟囱飞火经小楞挂瓦缝落到防寒锯末上起火,将一幢三层楼房全部烧毁。某某市某大厦因火星落在天棚内的保温锯未上起火将大厦全部烧毁,损失××万元。据某某市在6年多的时间(据不完全统计)由于烟囱飞火钻进天棚内引着锯未起火的有58次。烧毁房屋××××平方米。为了保证闷顶的防火安全,提出了本条规定。

7.3.2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6条的内容。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当发生火灾时,火焰、烟和热空气一般先向高处窜,如果没有给以出路则火焰和带着高温的烟、热空气窜到那儿,火势就蔓延到那儿。特别是舞台上可燃物多,燃烧所产生的烟、热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使火焰、带高温的烟和热空气窜到观众厅,使火灾扩大到观众厅,影响观众安全。

有不少戏院在舞台顶上设排烟窗。火灾实例也证明这样的排烟窗是起作用的。例如某地某戏院舞台起火,由于排烟窗是起作用的,火焰、烟和热空气均向上通过排烟窗排散出去,未能向观众厅方向蔓延。所以虽然后台火烧得较厉害,但观众厅没有受损失。又如某市工人俱乐部的火灾实例也说明了舞台的排烟窗是起作用的。

另外我们曾考虑过开设了排烟窗是否会增加空气供应量使火烧得更大更快的问题。我们认为排烟窗平时是关着的,遇火灾,易熔环起作用才打开,也是排烟窗的玻璃被火烧破坏而起作用的。即使排烟窗平时升着,在火灾初期,由于舞台空间大,观众厅容积也大,不加排烟窗空气供应也是充足的,不会象在密闭的小房间内一样,而类似在露大燃烧一样,故排烟窗的影响是较小的。

至于排烟窗的面积大小,原则规定的数字是采用过去上海一般戏院的设计数字。这次我们仍沿用这个数字。

7.3.3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98条的内容。

一、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比较长,不易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便很难扑救。如某某市某大楼发生火灾,早晨5点有人在闷顶内的锯未防寒层上留下火种,到下午120分才由邻居发现大楼屋角冒烟,并立即呼救,消防队在下午135分接到报警后到达火场时,火势已非常猛烈,三楼1000m2范围内已形成一片大火,大部分屋架已接近坍塌,从开始阴燃到发现屋角冒烟历时8小时20分。因此从尽快发现火灾角度看,有必要设置老虎窗。此外,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是不完全的,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爆炸性的闪燃,即所谓"烟气爆炸",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有必要设老虎窗。

二、没有设老虎窗的闷顶起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会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顶去。如果没有老虎窗,则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有助于把火灾局限在老虎窗范围内。故设置老虎窗对防止火灾的扩大也是有利的。

三、闷顶起火后,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人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扑救火灾是相当困难的。设置了老虎窗,消防人员就可以从老虎窗处侦察火情,扑救火灾。

7.3.4条 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

一、突出了有可燃物的闷顶。据调查,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均为非燃烧材料的,闷顶内又无可燃物,象这样的闷顶,可不设闷顶入口。

二、每个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宅,因为这种建筑用实体墙分隔。至于象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一类公共建筑,因每个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m2,最大可达2000m2以上),故要求设置不少于两个闷顶入口。

三、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来救火,一般通过楼梯上楼救火,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迅速进入闷顶内救火。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条 本条说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要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用天然采光。因一般人工照明的暗楼梯间在火灾发生时会因为断电而一片漆黑,影响疏散故不宜采用;如果统统要求设计火灾事故照明,则很不经济也难以做到。

二、为了尽量避免在火灾发生时火焰和烟气窜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本条要求"除开设同层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间门"

三、规定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贮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是为了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和通过楼梯间蔓延。这方面的火灾实例很多。例如: 1982年某工厂职工宿舍发生火灾,死伤××人,损失××万元。其原因就是附设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管道漏气,遇明火爆炸起火。另外,1983年某医院三级耐火等级的病房楼在首层起火,由于该楼有一个楼梯间放置许多杂物,火势很快地顺着该楼梯向上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四、保证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不至因凸出物而减少,并避免凸出物碰伤拥挤的人群从而保证疏散安全。

五、明确电梯不能做为火灾时疏散使用,当然也不计入疏散宽度。这是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发生时,会因断电停止运行;而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时,主要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使用,也不能做为疏散梯使用。

六、本条的""是对住宅建筑的放宽要求。但只限于"局部、水平穿过"。这里提到的可靠的"保护措施"包括可燃气体管道加套管,埋地等措施。另外管道的安装位置要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对管道的碰撞。

7.4.2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室外楼梯,可供人员应急疏散和消防人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起火层扑救火灾。为了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而影响安全,故本条文对此做了规定。同时对高层工业建筑和其它建筑区别对待,做出不同的要求。

为了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故规定了楼梯的每层出口处平台的耐火极限,并规定了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上除了设有供疏散用门之外,不允许再开设其他洞口。

7.4.3条 丁、戊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物品一般为非燃烧体,且上下的人较少,故防火要求稍有降低。

7.4.4条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修改补充。

因为弧形楼梯及螺旋踏步在内侧坡度过陡,每级扇步深度过小,不能保证疏散时的安全通行,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摔倒等事故。而在弧形楼梯的平面角度小于10度,离扶手25cm处的每级踏步深度大于22cm时,对人员疏散影响不会太大。故可不受此限。

7.4.5条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进入火场能迅速进行扑救。他们步入楼梯间后,可利用两梯段之间15cm宽的空隙向上吊挂水带。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时间;而且可以节省水带,减少水头损失,方便操作。

7.4.6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104条的内容。

考虑到目前一些城市公安消防队的实际装备情况和灭火的需要,本条规定了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需要设室外消防梯。

在火灾情况下,楼梯间往往是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的主要通道,消防员从楼梯冲上去不方便,有了室外消防梯,消防员就可以利用它上屋顶或由窗口进入楼层,接近火源,控制火势,及时扑救火灾。

规定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是为了避免闷顶起火时由老虎窗向外喷烟火,妨碍消防员上屋顶。

规定室外消防梯宜离地面3m设起,是为了防止小孩攀登。消防员到火场,均带有单杠梯或挂钩梯,消防梯离地面3m设起,不会影响消防扑救,也利于安全。

7.4.7条 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第105条的内容。

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压紧内开门扇而使门无法开启,造成不应有的伤亡事故,在房间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时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侧拉门、或转门在人群拥挤的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安全迅速疏散。故不允许作为疏散门。

7.4.8条 库房允许采用侧拉门,是考虑到一般库房内的人员较少,故做了放宽要求的规定。在此要求"靠墙的外侧推拉",是考虑到发生火灾时,设在墙内侧推拉会因为倒塌的货垛压住而无法开启。这一点是有过教训的。

对于甲类物品库房,一旦发生起火,火焰温度高,蔓延非常迅速,甚至引起爆炸,故在这里强调"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 无桥、栈桥和管沟

7.5.1条 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第106条的内容。

一、天桥系指主要供人通行的架空桥。栈桥系指主要供输送物料的架空桥。

二、为了保障安全,天桥、越过建筑物的栈桥,以及供输送煤粉、石油、各种可燃气体(如煤气、氢气、乙炔气、甲烷气、天然气等)的栈桥,不允许采用木质结构,而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三、火灾实例说明,栈桥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是十分必要的,如某厂一的输送原油管道,采用钢木混合结构(支柱是型钢的,搁置管道的板是木板),因管道破裂,原油流出遇明火,发生火灾,扑救困难,造成较大损失。

7.5.2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107条的内容。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如某石油化工厂,供输入原油的栈桥(封闭式),因管道阀门不严漏油,遇明火发生火灾,正当下班的三名工人通过栈桥,被烟火封住出口,烧死在栈桥内。

7.5.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9条的修改补充。

为了防止天桥、栈桥与建筑物之间在失火时出现火势蔓延扩大的危险,应该在与建筑物连接处设置防火隔断措施。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如果没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则一旦管道破裂着火,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某地某厂的油罐爆炸起火,着火原油顺着地沟流入相距40m的油泵房内,使油泵房及其设备烧毁,如果设计时考虑了在地沟内设挡油设施,这个泵房有可能不会被烧毁。故宜设有保护措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条 灭火剂的种类很多,有水、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和于粉等。用水灭火,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而且灭火效果好,因此,水仍是目前国内外的主要灭火剂。

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火灾统计资料说明,有成效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许多大火失去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是消防给水不完善,火场缺水造成的。例如1983417哈尔滨的特大火灾,与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有很大关系,消防车需到2.5km以外(远者达15km)去运水灭火。致使燃烧面积达8万平方米,使2800多名居民无家可归。因此,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我国地域广阔,有些地区天然水源很丰富(例如无锡市、苏州市等),且建筑物紧靠天然水源,则该建筑物可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的水源,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设施(例如在天然水源地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消防车能靠近水源,且在最低水位时能吸上水(供消防车的取水深度不应大于6m)。为避免季节性的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例如株洲某油库边的天然水源为水泊,平时水面积较大,但天旱时由于农田排灌抽水,水泊中无水),提出了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时:必须常年有足够的水量。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情况下,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天然水源的保证几率应按25年一遇计算。

在城市改建、扩建过程中,若消防用的天然水源及其取水设施被填埋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铺设管道、建立消防水池等),保证消防用水。

在寒冷地区,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时,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使在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消防用水量。

当耐火等级较高(例如一、二级),且体积很小和建筑物内无可燃物品,可不设消防给水。

8.1.2条 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为了维护管理方便和节约投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例如沈阳市188个有消防给水的单位中,就有146个单位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逍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是合用。

高压(或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为确保供水安全,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管道、临时高压管道和低压管道。

1.高压管道: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

根据火场实践,扑救建筑物室外火灾,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消防车可采用沿楼梯铺设水带单干线或从窗口竖直铺设水带双干线直接供水扑灭火灾。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属于高层建筑,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因此,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室外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且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栓不应小于10m,以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防止辐射热的伤害)和有效地扑灭火灾。此时高压管道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H栓=H标+h带+h

式中 H--管网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应保持的压力,米水柱;

H--消火栓与站在最不利点水枪手的标高差,米;

h--6条直径65mm麻质水带的水头损失之和,米水柱;

h--充实水栓不小于10m、流量不少于5L/S时,口径19mm水枪所需的压力,米水柱。

例:某一工厂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工厂 内离泵站最高最远的厂房高度为20m,试计算在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室外消火栓所需保持的压力。

解:

消火栓与水枪手的标高差为:

H标=20m

水枪需要的压力为:

喷嘴口径19mm水枪,流量不少于5L/s,则水枪需要保持的充实水柱长度应采用12m。当充实水柱长度为12m时,水枪喷嘴处的压力为17m水柱,即:

h枪=17m水柱

水带的压力损失为:

口径19mm水枪的充实水柱为12m时,水枪的流量为5.2L/s。当流量为5.2L/s时,每条直径65mm麻质水带的压力损失为2.37m水柱,则6条水带的压力损失为):

6 × 2.3714. 22m水柱。

则最不利点消火栓处需要保持的压力为:

H栓=H标+h带+h枪=2014.221751.22m水柱

2. 临时高压管道:在临时高压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在水泵站(房)内设有高压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高压消防水泵开动后,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

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在有可能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时,或设置集中高压水泵房,即有可能采用高压给水管道;在一般情况下,多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当城镇、居住区或企业事业单位内有高层建筑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难以达到。因此,常采用区域(即数幢或十几幢建筑物合用泵房)或独立(即每幢建筑物设水泵房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保证数幢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或室内其他消防给水设备)或一幢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或室内其他消防设备)的水压要求。

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可以采用室外和室内均为高压或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采用室内为高压或临时高压,而室外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一般情况下,室外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气压给水装置只能算临时高压。

3. 低压管道: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火场上水枪需要的压力,由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消防泵加压形成。

消防车从低压给水管网消火栓取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消防车泵的吸水管直接接在消火栓上吸水;另一种方式是将消火栓接上水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消防车泵从水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后一种取水方式,从水力条件来看最为不利,但由于消防队的取水习惯,常采用这种方式。也有由于某种情况,消防车不能接近消火栓,需要采用这种方式供水。为及时扑灭火灾,在消防给水设计时应满足这种取水方式的水压要求。在火场上一辆消防车占用一个消火栓,一辆消防车出两支水枪,每支水枪的平均流量为5L/S,两支水枪的出水量约为10L/s。当流量为10L/s、直径65mm麻质水带氏度为20m时的水头损失为8.6m水柱。消火栓与消防车水罐入口的标高差约为1.5m。两者合计约为10m水柱。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10m水柱。

注: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管网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压力计算,根据扑救室外火灾的要求,一般采用口径19mm水枪,为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止辐射热对扑救人员的灼伤和有效地射及火源,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为及时地扑灭火灾以及为扑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物火灾的需要,采用消火栓接出的水带长度为6条。

不论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若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均应按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保证满足最不利点(一般为离泵站的最高、最远点)消火枪或其他消防用水设备的水压和水量的要求。

生产、生活用水量按最大日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以确保消防用水量需要。

高层工业建筑,若采用区域高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在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应保证高层工业建筑物内最不利点(或储罐、露天生产装置的最高处)消防设备的水压要求。

为防止消防用水时形成的水锤对管网的损坏(或其他用水设备的损害),对消火栓给水管网的流速作了限制。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8.2.1条城市(或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

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城市或居住区的甲地发生火灾,消防队出动去甲地出水灭火,在消防队的消防车还未归队时,在乙地又发生了火灾,称为城市(或居住区)同一时间内发生2次火灾,如甲地和乙地消防队的消防车都未归队,在丙地又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又去丙地出水灭火,称为城市(或居住区)同一时间内发生3次火灾。

根据辽宁省16个城镇火灾统计,其中7个县镇人口为2.5万人以下,4年内没有同一时间内发生2起火灾,故本规范规定人口小于2.5万人的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1次。其中9个县镇人口在2.55万人,都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2次火灾。因此,2.55万人口的居住区同一时间内采用2次火灾计算。

40万人口以下城市没有发现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因此,从5万至40万人口城市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采用2次计算。

超过40万人口至50万人口的城市,曾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因此,按3次火灾计算。

超过50万至100万人口的城市,大多均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个别有4次的,考虑到经济和安全的需要,仍采用3次。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例如上海市同一时间内发生过4次火灾,北京市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沈阳市也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考虑到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均已有给水系统,改建和扩建给水工程往往是局部性的,因此本规范对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的火灾次数,未作规定,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可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2.一次火火用水量。

城市(或居住区)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

我国大多数城市(例如上海、无锡、南京等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两支口径19mm水枪扑救初期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在5L/s以上,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起点流量不应小于10L/s

根据武汉、南京、上海、株洲等市12次大火(各种类型火灾各取一次)平均消防用量为89L/s。无锡大湖造纸厂的火场用水量达210L/s,上海锦江饭店用水量达200L/s,这样大火,其用水量很大。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也很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其用水量,根据我国目前国民经济水平,确有困难,可采用贮水池来解决。我国高层建筑的最大消防用水量为70L/s(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一次最大灭火用量既要满足城镇基本安全的需要,又要考虑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100万人口的城市一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采用100L/s

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与城市人口数量、建筑密度、建筑物的规模有关。美国、日本和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美国2万人口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568L/s;日本、苏联也是如此。

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为递增的规律,以二支水枪为基数(即10L/s)即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如规范表8.2.1

我国的消防用水量比美、日的消防用水量少得多。但接近苏联的消防用水量。如下表8.2.1

8.2.1  各国消防用水量比较

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较小城镇内有较大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较大的民用建筑物时,可能出现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表8.2.1 规定的城市(或居住区)的用水量,则该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原注的规定不够明确,经修改充实后,更加确切、明了。

8.2.2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

1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火灾次数:

根据株洲市的8个大型企业调查,基地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且居住区人数不超过1.5万人的工厂,在同一时间内没有发生2次火灾,因此,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定为1 次,基地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但居住区人数超过1.5万人的工厂,曾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过2次火灾。因此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定为2次。基地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和居住区人数超过1.5万人的工厂,没有发现同一时间内3次火灾,因此,亦采用2次火灾计算。

仓库、机关、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物,没有发现同时有2次火灾,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1次计算。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下述因素有关: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可不考虑建筑物灭火用水量,而只考虑冷却用水和建筑物内易燃物资的灭火用水量;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应考虑建筑物本身的灭火用水量;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比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用水量应大些。

生产类别:丁、戊类生产火灾危险性最小,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最大。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介于甲、乙类和丁、戊类之间。但丙类生产可燃物较多,火场上实际消防用水量最大。

建筑物容积:建筑物容积越大、层数越多,火灾蔓延的速度越快,燃烧的面积也大,同时使用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要求也大,消防用水量随之增大。

建筑物用途:库房堆存物资较集中,一般比厂房用水量大。公共建筑物的消防角水量接近丙类生产厂房。

根据上海、无锡,南京。武汉、株洲、西安等市火灾消防用水量统计,有效地扑灭各种火灾的实际消防用水量如下表8.2.2

8.2.2  有效扑救各种火灾实际消防用水量

从实际用水量表可看出,有成效扑救火灾最小用水量为10L/s,有成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39.15L/s。各种建筑物用水量(由小到大)的顺序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和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厂房;

四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和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丙类库房;

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三、四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和库房。

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以10L/s为基数,采用45L/s(平均用水量加一支水枪的水量)为上限,以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5L/s为递增单位,确定各类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规范表8.2.2- 2

注:建筑物成组布置,防火间距较小,火灾实例也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形成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用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者之和计算用水量。

火车站、码头、机场的中转库房,堆放货物品种变化较大,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储存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近年来古建筑火灾较多,为加强古建筑消防保护,对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规定了必须的用水量。

3.一个单位内设有多种用水灭火设备时,一般应为各种灭火设备的流量之和,作为设计流量。为了在某些情况下,消防投资不致过多,因此规定采用50%的消火栓用水量再加上其他灭火设备的消防用水量。但在某些情况下,消火栓用水量较大,而其他用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则较少时,可能计算出来的消防用水量少于消火栓灭火设备用水量,此时仍应采用建筑物的宝外消火栓用水量(即表8.2.2-2的用水量)。

8.2.3条 根据株洲、上海、无锡、青岛等市堆场发生火灾后,使用的消防用水量统计,最大一次堆场用水量为210L/s(无锡市太湖造纸厂堆场),最小一次为20L/s,其他16次堆场火场消防用水量均在5055L/s(即火场采用1011支水枪同时出水扑救)之间,平均用水量58.71L/s。因此,以20L/s为基数(最小值),以5L/s为递增率,以60L/s为最大值,确定堆场消防用水量。如规范表8.2.3

可燃气体储罐和储罐区,按储罐的形式有二种:

湿式储气罐比干式储气罐的危险性较小,且易于控制,而干式活塞式煤气罐内的密封油在火灾爆炸后可能燃烧,扑救也较困难。因此,在条件允许时宜在罐内设置冷却和灭火设备。规范表8.2.3内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也是基本安全且用水量最少的。若设有固定冷却设备时,固定冷却设备的用水量宜再增加。

8.2.4条 变压器起火后,需要的消防用水量与变压器的储油量有关。而变压器的储油量又与变压器的容量有关。变压器的容量越大,一般情况下,相应的变压器油量和体积也大。变压器容量与油量、体积如表8.2.4-a

8.2.4-a  变压器规格表

火场实践表明,使用水喷雾扑灭变压器油的火灾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国外也常采用水喷雾灭火设备保护。通过多年的科学试验,我国也证明扑灭变压器火灾,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设备是可行的,有效的。

变压器越大(体积越大)需要设置的水喷雾喷头数量也越多,则需消防用水量也越大。每个水喷雾喷头的流量与喷头水压力的大小有关。如下表8.2.4-b

8.2.4-b  水喷雾喷头流量与喷头水压力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水喷雾喷头的压力可采用6.5kgf/cm2,则每个喷头的流量约10L/s

因为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保护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所有设计参数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所以原第8.2.4条的规定删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容量小于4kVA的室外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以及采用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可不设置水喷雾固定灭火设备。

在设计室外变压器消防给水时,除应考虑水喷雾固定灭火设备用水量外,还应根据本规范第8.2.2条 建筑物室外消防水量的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以便火场上消防队员使用移动式消防设备(消防水枪),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因此,室外变压器的消防用水量应为喷雾固定灭火设备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两者之和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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