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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8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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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8

5.4.1 防火挑檐示意图

5.4.2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69条的修改补充。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的规定,严禁在民用、居住建筑内设易燃易爆商店。根据近年来居住建筑下设商店的火灾实例,如:上海市南京路设在底层的红雷百货商店火灾,及设在底层的上海×××洗衣店对衣物使用汽油进行干洗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楼上居民的死亡事故。又如上海一设在一层的锦纶毛线店起火,楼梯烧断,楼上居民下不来,楼上住有某校教师听到消防车来到,从窗子往外扔东西,使消防队员得知楼上还有人没下来,从而得到了营救。故本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路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底层的商店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是为了保证居民的防火安全。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6.0.1条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70条内容。消防车道的距离定为160m主要是因为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室外消火栓一般应在道路两旁。

沿街建筑,有不少是U形、L形的,从目前发展的趋势,其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必然给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疏散带来不便,延误了灭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U形、L形建筑物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实际的情况。我们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而对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防火规定。因此,规定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据调查,一般沿街的部分建筑的总长度较长的为80150m左右,但也有少数建筑是超过150m。因此本条文规定"不宜超过150m"

6.0.2条 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第71条的内容。规定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的根据,主要是依照国内生产和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的。其次是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便于车辆快速通行。

目前,我国各城市使用的消防车辆(尺寸见表6.0.2)宽度有的已超过3m,且车辆的高度超过3m3.5m以上的也在增多。因此,为了使各种消防车辆无阻挡的畅通,能迅速的到达扑救火灾现场,顺利地投入战斗,特作此条规定。

穿过建筑物的门垛时,其净宽要求不小于一般消防车道宽度,同时考虑了建筑模数,我国民用建筑开间尺寸一般在4m以下,如要求门垛处净宽4m,门洞的净宽则在4.2m左右,开间尺寸则要在4.5m以上,对于大多数民用建筑来说是不适用的,因此对此作适当放宽。将门垛处的净宽定在3.5m,保证消防车能通过就行。

6.0.3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72条的内容。

6.0.2  国内使用的各种消防车外形尺寸

据实践经验,建筑物超过长度80m时,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当发生火灾时也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为了街区内疏散和消防施救方便,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有一个从街道经过建筑物的公共楼梯间通向院落的人行道是需要的。

6.0.4条 本条对原规范第7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工厂、仓库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扑救火灾创造方便条件,但据各地消防部门在灾场实践中反映,碰到较大面积的工厂、仓库扑救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往往有消防供水车等回车进出的战斗可能,如果没有消防环形车道和平坦空地,必然造成各种消防车辆只进不出,势必造成堵塞,使消防车靠不近扑救火灾现场,或车辆增多了而不能全部发挥战斗作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6.0.5条 本条是新增的。

在这次修订本规范的专题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甲、乙、丙液体,可燃气体的贮罐区的消防道路设置不当,道路狭窄简陋,路面坡度大,车辆进入后回转困难,这对确保罐区安全和一旦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极不利。

根据近几年来贮罐区重大火灾扑救经验证明,消防道路是环形的火灾时消防车可以顺利通行,有利于消防扑救,所以作此条规定。

关于易燃、可燃物品的堆场区,本条对面积大的堆场,还须放置纵、横消防车道的具体规定,这些数据是根据几次实地调查而得出的。如以木材堆场(如表6.0.5)为例,几个典型的堆场面积远远超出了本条规定,而且长形堆较多,堆高多在1015m的实际的情况。

露天、半露天堆场一旦着火,燃烧极快,火势猛烈,辐射热又强。一个大面积堆场,如果没有分区,四周无消防车道,车辆开不进去,消防火员就无法扑救,造成巨大损失的实例和教训是不少。因此,本条作出了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道通行的宽度不少于6m的平坦空地的规定。对于堆场、贮罐的总贮量超过本表规定的量时,则要求设环形的消防车道,当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m2或一个不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则宜在堆场中增设与四环形车道相通的纵横中间消防车道,其间距不易超过150m(如下表6.0.5)。

6.0.5  木材堆场面积及消防道路现状

6.0.6条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因为建筑体积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了火灾时便于扑救和人员疏散,所以要求增设环形消防车道。

6.0.7条 当建筑内院较大时,要考虑消防车在火灾时进入内院进行扑救操作,同时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再则内院太小时消防车也施展不开,所以规定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消防车道。

6.0.8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据调查,有的工厂、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其水池距离较远。又没设置消仿车道(可用河,湖等天然水源取水灭火的情况则更为突出),当发生火灾时,有水而消防车到不了取水池跟前,延误取水时间,往往扩大灾情。可是,有些工厂、仓库的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顺利到达取水地点,对于及时控制火势蔓延扩大,起了很好作用。

以上情况说明,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是十分必要的。

6.0.9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74条的部分内容。

消防车道定为不小于3.5m,是按照单车道考虑的。其净高不应小于4m的规定,是按目前国内外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的。

6.0.10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74条部分内容修改补充。规定12m×12m的回车场,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如表6.0.10

有些大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m左右,故设置12m×12m回车场就明显行不通了,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某些城市已使用的少数消防车,其车身全长有15.7m,而15m×l5m的回车场可能又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如遇这种情况,其回车场应按当地实际配备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6.0.10  几种消防车的重量、转宵半径数据

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深埋过浅,沟渠选用了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通行,影响扑救。为此,本条作了原则规定,并列表6.0.10提供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火员)总重,供设置消防车道路时参考。

6.0.11条 本规范保留了原规范第75条的内容。

一、多年的实践证明,本条的规定是需要的和可行的。凡是按本条的规定执行,发生火灾时,就能保证消防车及时赶到现场,收到了良好的灭火效果,反之,则误大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某市一个工厂,其交通道路与铁路平交,发生火灾时,正遇火车调车,列车阻塞交叉路口,消防车不能及时通过,延误了灭火时机,造成颇大损失。

二、规定本条的出发点,在于保证消防车在任何时候能畅通无阻。以达到消防车到达火场快、扑救及时,避免和防止或大大减少损失。

6.0.12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76条的内容。

一、多年来的事实证明,本条规定是合理的,可行的。因为甲、乙类厂房、库房,其生产、贮存的物品,大多数是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在一定条件下要散发出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当其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爆炸,如果在这类厂房、库房内设置铁路线,车头或车箱必然进入其内,而火花则不可避免,这就无法保障消防安全,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二、考虑到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烟囱常常喷出火星,如屋顶结构是可燃的,火灾危险性大,为了保障防火安全,故提出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则厂房和库房的屋顶(屋架以上的全部屋顶构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钢等非燃烧体结构,或对可燃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如涂防火涂料等)。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7.1.1~第7.1.3条 从火灾实例证明,防火墙对阻止火灾蔓延作用很大。如某地三级耐火等级的礼堂失火,屋顶全被烧毁,但与礼堂毗连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厨房,因有一道无门窗的24cm厚的砖墙隔开就未烧过去。反之,不设置防火墙往往使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如某镇起火,由于房屋密集毗连,没有防火墙分隔,造成了火灾的大面积蔓延。又如某一幢长为131m的三层办公楼失火,由于没有设置防火墙,当吊顶内一处起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大楼,虽经消防队和群众奋力扑救仍造成了很大损失,该单位根据火灾的实际教训,在事后将修缮后的三层三级耐火建筑增设四道防火墙,如图7.1.1

7.1.1 某单位办公楼火场平面示意图

7.1.1条 中的数值是根据实际的调查和参考一些国外资料提出的,国外的一些数值如下表7.1.1

条文中规定"当防火墙两侧各3m范围内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可不高出屋面"。这是考虑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4h,故防火墙上部的屋盖耐火极限不能太低。同时也必将整个屋盖的耐火极限提高,"防火墙两侧各3m"基本保证了安全的需要。

7.1.1

7.1.4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80条的修改补充。

为防止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不使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而提出了本条规定。如某被服厂仓库,长120m,宽19m,由于中间设两道防火墙(墙上有防火门),故中间库房发生火灾后,没有向两端蔓延,保留了2/3。如图7.1.4-a

7.1.4a某仓库火灾现场平面图

反之,某本制品厂车间,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由于车间进户线落雷,引起配电盘起火,虽设有两道防火墙,但因工序联系的需要在防火墙上设有2m宽的门洞,没有设防火门,火焰就从门洞窜过去,造成较大的损失。如图7.1.4-b

所以,如在防火墙上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从实践证明,用耐火极限为12h的甲级防火门,能基本满足控制火势的要求。

氢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以及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万一管道破损等,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汽跑出来,不仅防火墙本身不安全,而且防火墙两边的房间也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上述管道绝不能穿过防火墙。

7.1.4-b某木制品厂车间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

其他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非燃烧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以策安全。

7.1.5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1条的内容。

从火灾实例说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不能防止火势蔓延,如确有困难需设在转角附近时,应按本条文规定的要求设置。条文中不应小于4m是根据火灾实际教训而提出的。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不应小于2m,是按一般火场案例, 2m能起一定的控制作用。个别火场实例距离虽大于2m造成蔓延的也有,如某地的木制品厂车间,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距离为2.3m,且门窗处易燃物较多,火舌从窗口喷出将另一侧的门烤着,如遇有同类情况,距离可适当加大一些。

如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因能防止火势蔓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由1.00h改为0.90h,主要考虑使用角铁加固单层铅丝玻璃窗固定钢窗,其耐火极限为0.9h(如附录二)。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3条的内容。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一般都是无门窗洞口,如果此墙的耐火极限能达到一定要求就可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一个单元之内,防止延烧,减少损失。

单元墙的耐火极限主要考虑目前建材情况和扑救火灾的需要,当住宅采用框架结构时,单元之间的墙采用12cm厚的空心砖墙或其他非燃烧体的轻质隔墙,此时耐火极限为1.5h,而一般的砖墙承重系统,如为24cm厚的砖墙,耐火极限可达5.5h,超过本条要求。

不少城市的消防同志反映,单元式住宅的火灾一般能在lh以内扑灭。因而规定单元间的墙采用耐火极限1.5h并砌至屋面板以下即能有效地阻止绝大部分单元式住宅中的火灾蔓延。

7.2.2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4条的内容。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一般都使用或存放着较大量的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电气设备,容易起火。另外,由于演出的需要,人为的起火因素也较多。例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等。起火后由于空间较大,可燃物多,火势发展迅速,难以控制。如果不在建筑结构方面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舞台火灾就会很快地向观众厅部分蔓延,烧毁整栋建筑,造成较大的损失。例如:1974年某部队的一座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共1300个座位的礼堂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因为演出后,电工未拉掉电闸,使舞台上设置的电阻节光器长时间通电电阻元件过热所致。由于该礼堂舞台上部与观众厅之间未设防火隔墙,故当消防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火势已蔓延整个礼堂……。由于以上所述原因,故本条规定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有时放映旧影片(硝酸纤维片、极易燃烧)。也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电气设备又比较多,因此,起火机会是比较多的,有必要对其外围结构提出一定的防火要求。如某地某礼堂放映室着火,由于放映室三面的墙部分是钢丝网抹灰的,部分是板条抹灰的,顶子是铁皮的,起火后火从灰板条墙蔓延到俱乐部的顶棚内。幸而放映室靠大厅一边是一道硬山墙,把火挡住了,山墙上虽有一个小门,火虽从小门处往大厅窜,但消防人员到后就把小门用水枪封住了,火没有烧到大厅来。这次火灾把放映室烧毁,损失××万元,事后该单位接受教训,在修复时把放映室的外围结构改成耐火极限超过1.5小时的非燃烧体。

7.2.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85条的修改补充。

托儿所、幼儿园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如某省某托儿所火灾,当场烧死小孩××名和炊事员×名。因此我们认为本规范应保留原规定第八十五条的内容。

对医院手术室的要求保留了原有规定的内容,这是吸收了某省某医院火灾教训而增加的。火灾时手术室中正有病人在动手术,把病人抬出去会死亡,不抬出去又怕烧死,医生护士都很尴尬……所以提出了加强防火分隔的要求。

补充说明如下: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实际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本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己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7.2.4条 本条对属于易燃、易爆或比较重要的地方和疏散的要害部位的隔墙提出了一定的防火要求。这类火灾案例较多,例如,某地某单位一幢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内,二楼由于生产需要隔成三小间,但隔断墙是木龙骨外钉木丝板,有一部分上部为三夹板或玻璃的。因煤气炉火焰喷在可燃墙体上起火,虽然二楼只烧毁隔墙等,但机器、设备和加工配件损失较大,合计损失调余×万元,并且严重拖延和影响了其他兄弟单位的生产任务。该单位接受这次火灾教训后把所有可燃隔断墙都改成了耐火极限为1.5h以上的非燃烧体墙。

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房间,是指贵重的仪器室、设备室,珍贵的图书、资料贮藏室,公共建筑内人员集中的房间、生产车间的调度控制室等等。

7.2.5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87条的内容。

在医院、疗养院中,病人行动困难,有的卧床不起,需要人搀扶或抬着才能脱离火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需要有成年人照顾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病人、儿童创造些安全疏散的条件,否则就容易造成伤亡。如某市某医院起火,就有一个病人来不及抢救出来被烧死在火场里。有关托儿所、幼儿园的火灾实例,已在第7.1.3条中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我们考虑需要与可能,而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医院、疗养院及托儿所等的顶棚较一般建筑提高了一些防火要求。

关于楼梯间、门厅和走道等,是疏散出路的要害部位,如果不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吊顶,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塌下来把这些部位封住,造成伤亡事故。例如某市某厂四层混合结构的职工宿舍(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瓦屋面、木屋架、灰板条吊顶),因雷击时吊顶起火燃烧,后在楼梯口附近塌落下来,把袋形走道封住,四楼住户两人无法逃出,在楼上呼救,幸消防队及时到达用梯子救出。根据以上情况,作了此条规定。

7.2.6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8条的内容。

剧院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容易起火,且舞台上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多,空间大,净空高,扑救困难,所以提出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墙分隔开的要求。

7.2.7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89条的修改补充。

电梯一般设在楼梯间内,而建筑中发生了火灾,火焰和烟往往会窜入楼梯间内,如果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楼板不是耐火的就会严重威胁乘电梯的人。对于高层工业建筑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一旦烧毁,其梯井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时将梯井和电梯机房烧毁,故要求严一些。

7.2.8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0条的内容。

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建筑上用得不少。这类结构的耐火时间一般为0.250.5h,是不抗烧的。如某地某厂有一间靠近高压电线塔的木棚库房着火,很快把铁塔烤红变形,幸而消防队及时到达,全力射水冷却,才避免了铁塔倒下酿成巨祸。

在某地某厂架设在钢架上的一个油罐,因钢架被流在地上燃烧着的油烧软,一时又无法冷却,致使油罐倾倒,汽油大量流散,着火面积扩大:达到×××平方米,烧死工人×名。烧伤××名,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速快、热量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对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有所限制是必要的。

7.2.9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3条的修改补充。本条未提到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主要考虑层数多的民用建筑或高度较高的工业建筑才设管道井。层数较高的垂直管道井都是能拔烟火的通道,为了阻止火势在管井中蔓延,必须采取分隔措施。在高层建筑设计中,有的很重视垂直防火分隔,如新北京饭店和上海宾馆以及高层工业建筑的管道井,都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材料封隔。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为便于管于检修更换,有些垂直管井按层分隔确有困难,故本条作了灵活性的规定,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为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特规定管道井的墙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为1.00小时。同时规定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据火灾统计资料,一般的火灾延续时间在lh以内的占80%。故规定lh是适合的。

7.2.10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冷库防护墙采用可燃材料保温较多,量又大,冷库内所存物品大多又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易燃的。据调查,这些包装材料(如表7.2.10所示)的数量也是很大,因此,日常如不注意防火安全,或在施工及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操作,即会造成严重火灾。

7.2.10  冷库储藏物品包装材料

19681982年不完全统计:上海、浙江、广东、天津、辽宁、陕西、湖北、河北等地均有冷冻库火灾案例,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如近两年来,某省某市冷库起火,大火烧了7个小时,余火熄灭长达12个小时以上,在这次火灾中受伤和中毒有××人,经济损失达67万元以上;又如某地的冷库在198211月发生火灾,死亡×人,伤×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左右。

在国外,冷库发生火灾更是频繁,我们收集了五个国家的有关资料作了初步统计,其中有一个国家的42个冷库,从19521972年共发生火灾145次;而另外四个国家的冷库,在10年时间左右,分别为55起、50起、25起和19起火灾。一次火灾损失最大的有350万元。从失火原因来看,主要是采用聚苯乙烯硬泡沫作隔热材料,其中又有软木易燃物质所引起的。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2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故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定应作防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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