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6
3.1 管网与泵站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T 68-96
3. 1.1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对排放污水的用户定期进行排放水质的抽样检测,并建立管理档案。
3.3.4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过夜时,应悬挂安全红灯。
4.1.3 防毒用具使用前必须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 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雷雨季节前,必须进行检查。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5
2.1.1 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必须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
3.1.1 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 全作业票",经维护队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3.1.3 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人上述作业票内。
3.1.4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3.1.5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1.6 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3.1.7 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
3.2.2 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
3.2.3 雨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在井下作业期间应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 人工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
3.2.4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在爆炸范围内,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人工通风,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
4.1.1 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用具。
4.1.2 对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
4.1.3 对于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的雨水管道,维护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下井。
4.2.1 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2 维护人员从事维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
4.2.3 在地面上掏挖井内污泥或维修检查井时,应戴口罩,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毒措施。
3.2 水 厂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94
2.1.1 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1.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2.3.1 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3.1.1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
3.1.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1.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5.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1.1 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 防护地带应为上游1000m至下游lOO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4.1.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4.1.1.3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2.2 压力式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2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及时制止严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监测项目和频率 表 2.3.1
水 样 监 测 项 目 监测频率
水 源 水 监测点 浑浊度、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蛋白性氮*、氨 氮、亚硝酸氮*、硝酸盐氮、耗氮量* 每月1--4次
取水口 水温、臭和味、浑浊度、氯化物、色、氨氮、亚硝酸氮*、 pH、溶解氧、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藻类总数*、铁*、锰*、碱度*、硬度*、总磷*、总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每日至少1次
蛋白性氮*、硝酸盐氮 每周1次
GB5746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水源井) 每季1次
沉淀水 浑浊度、余氯 1-2h1次
滤后水 浑浊度、余氯 1--2h1次
清水库 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 1-2h1次
出 厂 水 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含地下水) 每小时1-2次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含地下水) 每日1次
水温、臭和味、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亚硝酸氯、 耗氧量、铁*、锰*、氨氮(含地下水) 每日1-3次
GB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 每季1次
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8.1.1 供水厂应建立加氯、加氨间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以及操作、检修的企业标准。并应做好运行记录,交接传事记录,维护检修记录和氯、氨瓶登记使用记录。
8.1.2 氯气的使用、贮存、运输以及泄漏与抢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1.4 氯气瓶、氨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2.4 变电所、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
8.2.9 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10 供水厂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设专人监护。
8.2.11 架空线路进行检修时,供水厂变电所、配电室中的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5节的有关规定;检修人员必须按本规程8.2.8和8.2.9的有关规定,在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作业。
3.3 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94
2.2.5 污泥处理区域、沼气鼓风机房、沼气锅炉房等地严禁烟火,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2.2.6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2.2.8 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将甲烷含量控制在5%以下,H2 S含量、HCN和CO的含量应分别控制在4.3%、5.6%和12.5%以下,同时,含氧量不得低于18%。
2.2.10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2.11 起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2.2.12 应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2.2.14 具有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车间,必须通风。
2.2.15 有电气设备的车间和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2.3.8 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2.3.13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应每年检修一次。
2.3.18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11.2.3 加氯间应配有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等。所有工具应放置在氯库以外的固定地点。
11.2.4 加氯间内部应设置排风地沟,在工作前应通风5--10min,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11.2.6 加氯间保养和维护时,严禁违章明火和撞击火花,以防爆炸。
11.3.4 氯瓶应每两年进行技术鉴定一次。
15.1.1 锅炉运行前必须具有劳动部门当年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15.1.2 司炉工必须持有与使用锅炉类别相符的操作证方能上岗。
15.2.10 沼气锅炉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16.2.1 操作人员上下气柜巡视或操作时,必须穿防静电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16.2.3 气柜低位时,严禁排水。
16.2.4 操作人员上气柜检修或操作时,严禁在柜顶板上走动。
17.2.2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必须执行有关电器设备操作票制度。
20.2.4 易燃易爆物、剧毒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第三篇 城市供热
1 工程设计
1.1 供 热 介 质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
1.0.2 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
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温度小于或等于200℃;
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温度小于或等于350℃。
3.3.1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溶解氧小于或等于0.1mg/L;
二、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7mg/L;
三、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
四、pH(25℃)7--8.5。
3.3.2 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城市热水热力网,补给水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其水质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当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小于95℃时,可采用炉内加药处理,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硬度小于或等于6mg/L;
二、悬浮物小于或等于20mg/L;
三、pH(25℃)大于7。
3.3.3 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1.2 压 力 工 况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
6.3.1 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6.3.2 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
二、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6.3.3 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50kPa的富裕压 力;
二、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充满水;
三、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6.3.4 开式热力网非采暖期运行,回水压力不应低于直接配水用户热水供应系统静水压力再加上50kPa之和。
1.3 管网布置与敷设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90
7.2.6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施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装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每隔lOOm应设一个事故人孔。
7.2.7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的管沟或检查室外缘,直埋敷设或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热力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的最小距离 表7.2.7
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名称 与热力网管道最小水平净距(m) 与热力网管 最小垂直净距(m)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
建筑物基础:对于管沟敷设热力网管道 对于直理敷设闭式热力网管道Dg≤250 Dg≥300 对于直理敷设开式热力网管道 铁路钢轨 电车钢轨 铁路、公路路基边坡底脚或边沟的边缘通讯、照明或10KV以下电力线的电杆 桥墩(高架桥、栈桥)边缘架空管道支架基础边缘 高压输电线铁塔基础边缘35~60KV 110~220KV 0.5 2.5 3.0 5.0 钢轨外侧3.0 钢轨外侧2.0 1.0 1.0 2.0 1.5 2.0 3.0 - - - - 轨底1.2 轨底1.0 - - - - - -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
通讯电缆管块 通讯电缆(直理)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35KV以下 110KV 1.0 1.0 2.0 2.0 0.15 0.15 0.5 1.0
续表
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名称与热力网管道最小水平净距(m)与热力网管 最小垂直净距(m)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
燃气管道 压力<150kPa 压力150~300 kPa 压力300~800 kPa 压力>800 kPa 对于管沟辐射热力风管道 1.0 1.5 2.0 4.0 1.0 1.5 2.0 1.5 1.5 5.0 3.0 1.5 1.5 -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8 0.8 - - - 0.7
压力<300 kPa 压力<800 kPa 压力>800 kPa 对于直理敷设热力网管道
给水管道 排水管道 地 铁 电气铁路接触网电杆基础 乔 木(中心) 灌 木(中心) 道路路面
注:1 当热力网管道的埋设深度大于建(构)筑物基础深度时,最小水平净距应按土壤内摩擦角计算确定
2 热力网管道与电缆平行敷设时,电缆处的土壤温度与月平均土壤温度比较,全年任何时候对于电压1 0KV的电力电缆不高出10℃,对于电压35~110KV的电缆不高出5 ℃ 时,可减小表中所列距离;
3 在条件不允许时,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减小表中规定的距离。
7.2.8 地上敷设热力网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管道保温结构距地面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