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5
4.4.6 水池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制装配的顶盖,在板缝内应配置不少于1∮6钢筋;板缝宜采用 100号水泥砂浆灌严;板与梁的连接不应少于三个角焊接。当设计烈度为 9度时,宜浇筑二期钢筋混凝土叠合层。
二、顶盖与池壁应连接牢靠;顶盖在池壁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少于 200cm;当设计烈度为8度,顶盖为预制装配时,砌体池壁的顶部应设置钢 筋混凝土圈梁;钢筋混凝土池壁的顶部,应设置预埋件并与顶盖内预埋件焊连。
三、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有盖水池的柱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柱两端1/8或1/6高度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l0cm;柱 与梁或板连接应锚固。
四、设计烈度为8度时,采用砌体结构的矩形水池,在池壁拐角处,每 30-50cm高度内,应加设不少于3∮6水平钢筋,伸入两侧池壁内的长度 不应少于1.0m。
五、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矩形水池,在池壁的拐角处,里、外层水平方向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伸人两侧池壁 内的长度不应少于1.0m。
2 工程施工与验收
2.1 基坑和围堰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
3.1.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4.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1.6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2.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4.2.3
土 的 类 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0.67 1:0.75 1: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老 黄 土 1:0.10 1:0.25 1: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00
注: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2.4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人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4.2. 6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4.2.7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
4.2.10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
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
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2.12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十20mm、-200mm;
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4.3.1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4.3.4 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 15cm。
4.3.5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2.2 管网和泵站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97
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 于0.8m。
3.2.7.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十20mm、-20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4.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4.1.5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4.3.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4.3.2.2 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
5.3.2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3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mm) 表5.3.23
项 目 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 15 渠底中线每侧宽度 ±10
渠底高程 ±10 墙面垂直度 15
管、拱圈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墙面平整度 10
盖板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墙 厚 ±10 0
墙 高 ±10
6.3. 6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1 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6.3.6.2 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6.3.6.3 严禁超负荷吊装。
7.0. 2 盾构施工的供电应设置两个变电所的两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0. 6 盾构施工中,应对沿线地面、主要建筑物和设施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 倒虹管的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8.1.7 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8.1.8 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
8.2.1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2.6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8.3.1 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
8.3.5 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邻近取水水源。
10.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MPa) 表10.2.10
管 材 种 类 工作 压力 P 试 验 压 力
钢 管 P P+0.5且不应小于0.9
铸铁及球墨铸铁管 ≤0.5 2P
>0.5 P+0.5
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 ≤0.6 1.5P
>0.6 P+0.3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0.1 1.5P
10.4.1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10.4.4 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11.0.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1.0.3.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11.0.3.2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11.0.3.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11.0.3.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11.0.3.5 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
11.0.3.6 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
11.0.3.7 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
11.0.3. 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1.0.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0.3.10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2.3 取水构筑物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l0--86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身应圆正;
二、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三、井深lOO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lOO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6.4 为了确定管井的实际出水量,洗井后必须进行抽水试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
量标准验收:
一、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二、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三、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四、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l41--90
8.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均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港池水深;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筑物的稳定。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8.1.2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必须事先经有关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运有影响时,应提请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进行必要的监测、监督,以保证施工和航行安全。
8.2.16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应在组装前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渗漏。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0.4MPa。
8.3.10 取水头部定位后,应进行测量检查,并按河道航行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
2.4 水 池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l41-90
5.1.3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m2·d;山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m2 ·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5.2.8 止水带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止水带应平整、尺寸准确,其表面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 不得有砂眼、钉孔;接头应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须采用双面焊接;金属止水带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防锈和防腐涂料。
二、塑料或橡胶止水带的形状、尺寸及其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裂纹,无气泡。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采用叠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脱胶现象。T字接头、十字接头和Y字接头,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5.2.18 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人部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5.2.39 评定混凝土质量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度试块:
(一)标准养护试块:
1 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2 每拌制100m3 混凝土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二)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
二、抗渗试块:每池按底板、池壁和顶板留置,每一部位不应少于一 组,每组六块。
三、抗冻试块:根据设计要求的抗冻标号,按下列规定留置:
(一)冻融循环25次及58次:留置三组,每组三块;
(二)冻融循环100次及100次以上:留置五组,每组三块。
四、冬期施工,应增置强度试块两组与水池同条件养护,一组用以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强度;并应增置抗渗试块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抗渗标号。
5.4.1 砖石砌体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制普通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二、石料应采用料石,质地坚实,无风化和裂纹,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20;
三、砂子使用前应过筛,其含泥量不应超过3%;
四、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
5.4.2 每座砖石砌体水池或每100m3 的砌体中,其砂浆强度等级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组成砂浆材料有变更时,应增作试块。
5.5.6 消化池经满水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宜为消化池工作压力的1.5倍;24h的气压降应不超过试验压力的20%。
6.1.3 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及底板均不得渗水。电缆沟内不得泅水。
2.5 其他构筑物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QBJ l41--90
9.1.2 水塔避雷针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安装应垂直,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二、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位置准确,焊接牢固,并应检验接地体的接地电阻。
三、利用塔身钢筋作导线时,应作标志,接头必须焊接牢固,并应检验接地电阻。
9.3.4 钢筋混凝土圆筒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圆筒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 表9.3.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中心垂直度 1.5H/1000且不大于30
壁 厚 +10 -3
塔 身 直 径 ±20
内外表面平整度(用弧长为2m的弧形尺检查) 10
预埋管、预埋件中心位置 5
预留孔中心位置 10
9.3. 6 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 表9.3.6
项 目 允许偏差(mm)
中 心 垂 直 1.5H/1000,且不大于30
柱间距和对角线差 L/500
框架节点距塔身中心的距离 ±5
每节柱顶水平高差 0
预埋件中心位置 5
注:1.H为框架塔身高度(mm)。
2.L为柱间距或对角线长(mm)。
9.3.8 钢架及钢圆筒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8的规定。
钢架及钢圆筒塔身施工允许偏差 表9.3.8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钢架塔身 钢圆筒塔身
中心垂直度 1.5H/000且不大于30 1.5H/1000且不大于30
柱间距和对角线差 L/1000
钢架节点距塔身中心的距离 5
塔身直径 D≤2m +D/200
D>2m +10
内外表面平整度(弧长2m的弧形尺检查) 10
焊接附件及预留孔中心位置 5 5
注:1.开为钢架或圆筒塔身高度(mm);
2.L为柱间距或对角线长(mm);
3.D为圆筒塔身直径。
9.3.10 砖石砌体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见表9.3.10。
砖石砌体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 表9.3.10
项 目 允许偏差(mm)
砖砌塔身 石砌塔身
中心垂直度 1.5H/1000 2H/1000
壁 厚 +20 -10
塔身直径 D≤5m ±D/100 ±0/100
D>5m ±50 ±50
内外表面平整度(用弧长2m的弧形尺检查) 20 25
预埋管、预埋件中心位置 5 5
预留洞中心位置 10 10
注:1.H为塔身高度(mm)。
2.D为塔截面直径。
9.4.21 (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水泥砂浆应在现场制作标准试块三组(每组三块),其中一组作标准养护,用以检验标号;两组随壳体养护,用以检验脱模、出厂或吊装时的水泥砂浆强度。
3 运行维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