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3
3.1 水 量 评 价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l6-88
1.0.5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划分为规划、初勘、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阶段,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
初勘阶段,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确定拟建水源地段,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详勘阶段,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开采阶段,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水源地的改建、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4.1.3 水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各勘察阶段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划阶段,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成果,估算补给量,对允许开采量作概略评价;
2 初勘阶段,根据初勘成果,计算补给量,按井群布置形式计算确定允许开采量;
3 详勘阶段,应根据详勘成果,拟定开采方案,预测开采井的水位和水量,以及开采漏斗发展趋势,并论证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4 开采阶段,应根据水源开采后动态变化和均衡要素,论证允许开采量的合理性,并预测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5.1 允许开采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开采量的减少和水位的降低不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要求;
2 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
3 不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开采;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3.2 水 质 评 价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
2.1.14 地方病区的地下水水质调查,应查明饮用水化学成分,了解地方病的类型,病区的环境特征和发病规律,并与卫生医疗部门研究确定水中致病物质种类、含量及其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关系。
5.1.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指标,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及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5.1.3 对天然情况下,地下水中某些元素或成分过多或不足,而影响水源利用的地区,应在查明其形成和分布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水质评价。
5.1.4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有关的组分进行水质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或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措施。
5.2.4 人工补给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补给后不致引起地下水水质变坏;
2 补给水源的物理、化学和细菌等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等供水目的的要求;
3 补给水源中不应含有过高悬浮物、气体及能发生化学沉淀的物质,以免影响回灌效果。
3.3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
2.5.1 为供水目的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勘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1 集中水源地;
2 缺少地下水动态变化资料,难以进行资源评价;
3 地下水水质遭受污染或有恶化趋势;
4 以泉水作为供水水源。
6.1.1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和全面掌握开采动态变化基础上进行。
6.1.8 地下水开采地区,应根据开采动态特征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地下水位下降较大,已形成难以恢复的降落漏斗和水质恶化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或得不到地表水补给地区,应采取重点限制开采或人工补给地下水措施;
2 对地下水出现连续下降但可周期性恢复地区,或出现地面沉降征兆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的外围或靠近补给源地区,应采取一般限制开采的措施;
3 对地下水虽被利用,但开采量不大,水质良好并没有严重污染地区,应采取监视措施。
6.2.5 为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地下水的污染,新建水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型式和水源地附近卫生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卫生防护带的建议。卫生防护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般卫生防护带,不得设立无污水处理的工厂;不得有渗漏严重的污水河、渠道通过;不得设置污染的渗坑、渗井。
重点卫生防护带,不允许工业废水或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农业灌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质,不得施用持久性剧毒的农药和过量施用有机化肥。
3.4 供水管井施工与验收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0-86
2.2.2 井群的布置,应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遇地下水补给来源充足的大厚度含水层或多层含水层时,可设计分段或分层取水井组;与河流联通性良好的含水层,可设计傍河井群;岩溶地区地下水特别富集时,可设计同深度井组。
2.4.2 在地下水具有强侵蚀性的地区建井,设计井管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对抗腐蚀性差的管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条件可能时,采用不缠丝的过滤管;
3 缠丝采用不锈钢丝、铜丝或玻璃纤维增强聚乙烯滤水丝。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射应圆正;
2 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3 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4.4 井管应安装在井的中心,上口应保持水平,井管与井深的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全长的正负千分之二,过滤管安装位置偏差,上下不得超过300mm。
3.5.2 填砾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计规格筛选,不合规格的砾石不得超过15%;
2 磨圆度好,不得用碎石代替;
3 宜用硅质砾石。
3.7.1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根据分析项目,在出水管口采取足够数量的水样,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化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
1 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2 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3 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4 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5 井管的安装误差,应在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允许值内;
6 井身的弯曲度应在规范第3.1.4条第三款规定的允许值内。
4.0.2 管井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井的结构、地质柱状图;
2 岩(土)样及填砾的颗粒分析成果表;
3 抽水试验资料;
4 水质分析资料;
5 管井施工及使用说明书。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l3-87
2.0.9 钻探场地应保持清洁。材料、机具应安放在适当地点,保持过道畅通。爆炸器材、压缩气瓶、酸、碱、易燃油类等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存放。
2.0.18 下入井孔内的器具,必须详细检查其质量、尺寸及磨损情况,并记人规定的记录表格内。
4.4.1 雷雨季节,易受雷击地区,钻塔上必须按规定安设避雷装置。
4.4.5 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和运转突出部位必须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6.2.21 供水管井及勘探开采井,洗井结束后,井口应作管外封闭。一般封闭方法,可向管外填入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至井口。井孔中夹有水质不良含水层时,应将水质不良含水层段上下各5m之内作管外封闭。封闭方法按永久性止水方法进行。
6.2.22 高压含水层井孔,井口段应作严密封闭。封闭方法是在靠近高压含水层上部不透水层处井管外适当位置,焊圆环状托盘,并在托盘上绑棕头2~3道,然后在上部填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封闭。
6.2.23 勘探孔和观测孔,由于钻探施工给工程建设可能带来危害,必须回填或封孔时,应全孔或分段填封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作永久性严密封闭。
8.1.2 操作人员必须基本了解机械的构造、性能、使用及维护方法后,方准操作。无驾驶执照的人员严禁驾驶车装钻机行走。
8.9.1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防水、防潮。推、拉闸刀必须站在绝缘台上戴好绝缘手套操作。
9.1.4 事故发生后,当班负责人应判明情况,积极处理。性质复杂或重大事故应由机台负责入主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0.1.1 井孔爆破必须在专人负责和指挥下进行。爆破工作应由受过爆破和安全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非爆破工作人员不得随便接触或动用爆破器材。
第二篇 城市供水排水
1 工程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公告12号)
1.0.6 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 水 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6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3.3.5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3.7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l0-86
2.3.16 管井的封闭,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井管外上部的封闭,一般用优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得小于5m;
二、水质不良的含水层,松散层用粘土球封闭,基岩用水泥浆封闭,封闭位置,一般超过拟封闭层上、下各5m;
三、管井揭露多层含水层,需要分层开采时,对非开采含水层,可视其岩性及水头,选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
1.3 输配水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7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0.15 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5.0.16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5.0.19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0.32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1.0.7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2.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3.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3.3 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3.6.1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9.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出水口必须可靠。
3.12.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1.4 泵 站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4.0.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4.0.18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0.19 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和电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4.0.20 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且应有库存备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4.1.2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6 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4.1.7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1.5 水 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6.0.10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公告11号)
6.0.14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7.3.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的处理药剂,不得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分。
7.7.10 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必要时可设氯气吸收设备。
7.7.11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室外开关。
7.7.1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设下列安全措施:
一、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
二、观察窗。
1.6 污 水 厂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T 54-93
3.3.1 污水稳定塘系统接纳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规定。
3.4.2 采用稳定塘系统作为常规二级处理时,其出水应达到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
4.1.2 塘址应选在城镇水源下游,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1.3 选择塘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及环境影响评价。
4.1.5 塘址选择必须考虑排洪设施,并应符合该地区防洪标准的规定。, P>
6.7.3 污水养鱼塘中放养的鱼的用途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结果确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5.0.8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5.0.18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0.19 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5.0.25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6.2.6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6.7.17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9.4 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6.10.2 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层和溶层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国 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7.3.6 消化池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7.3.8 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包括平面位置、间距等)设计应符合国 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控制室(包括污泥气压缩机房)应采取下列安全设施:
一、设置沼气报警设备;
二、设置通风设备。
7.3.9 消化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均应设回火防止器。
1.7 特殊水处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 32-89
4.0.1 当需要向含藻原水中投加液氯时,必须控制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氯仿和四氯化碳浓度。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91
2.1.10 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5.9.6 大、中型调蓄水池,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周围土地盐碱化。
6.1.4 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有条件时应考虑淤灌造田、淤背固堤或其他综合利用措施。
1.8 结构(管道、构筑物)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
1.0.3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以及地下管道的进、出口段,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2.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2.1.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中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符合表2.1.3要求。
混凝土抗渗标号的允许值 表2.1.3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厚度之比值(iw) 抗渗标号(Si)
<10 S4
10--30 S6
>30 S8
2.1.5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保证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混凝土的抗冻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应符合表2.1.5的要求。
注:由于设备条件限制,混凝土抗冻标号的试验有困难时,应采用标号不低于250号的混凝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3条附注中有关水灰比和水泥用量等要求。
气候条件 结构类别
地表水取水头部 其 他
工作条件
冻融循环总次数 地表水取水头部的 水位涨落区以上部 位及露明的水池等
≤50 >50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5℃ 最冷月平均气温在-5℃~-15℃ D200 D150 D250 D200 D100 D50
注:1.混凝土抗冻标号Di系指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试件,在进行相应要求冻融循环总次数i次作用后,其强度降低不大于25%,重量损失不超过5%。
2.气温应根据连续5年以上的实测资料,统计其平均值确定。
3.冻融循环总次数系指一年内气温从+5℃以上降至-5℃以下,然后回升至 +5℃以上的交替次数。对于地表水取水头部,尚应考虑一年中月平均气温低于-5℃期间,因水位涨落而产生的冻融交替次数,此时水位每涨落一次应 按一次冻融计算。
2.1.6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硬的掺合料;采用其他掺合料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用性 能及相应的掺合量。
2.1.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应为普通粘土机制砖,标号不应低于75号。
二、石料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三、砌筑砂浆应为水泥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