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1
建标[2000]2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件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得下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P>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先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6,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所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标准所反馈(北京100029)
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篇 城市勘察
1 城市测量
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2.1.3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 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4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和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2.1.5 城市平面控制网未能与国家三角网联结,或联测国家点确有困难时,应在测区中央附近采用GPS定位或测定天文方位角,作为城市控制网的定向依据。
2.1.6 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的归化计算,应根据观测方法和成果使用的需要,采用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或继续沿用1954北京坐标系,采用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9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2.1.9
等级 平均边长(km) 测角中误差(")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二等 9 ≤±1.0 ≤1/300000 ≤1/120000
三等 5 ≤±1.8 ≤1/200000(首级) ≤1/120000(加密) ≤1/80000
四等 2 ≤±2.5 ≤1/120000(首级) ≤1/80000(加密) ≤1/45000
一级小三角 1 ≤±5.0 ≤1/40000 ≤1/20000
二级小三角 0.5 ≤±10.0 ≤1/20000 ≤1/10000
2.1.10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边角组合网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2.1.10
等 级 平均边长(km) 测距中误差(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二 等 9 ≤±30 ≤1/300000
三 等 5 ≤±30 ≤1/160000
四 等 2 ≤±16 ≤1/120000
一 级 1 ≤±16 ≤1/60000
二 级 0.5 ≤±16 ≤1/30000
附录A 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
A.0.1 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长半轴 a=6378140m
短半轴 b=6356755.2882m
扁率 α =1/298.257
第一偏心率平方 e2 =0.00669438499959
第二偏心率平方 e'2 =0.00673950181947
A.0.2 1954北京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长半轴 a=6378245m
短半轴 b=6356863.0188m
扁率 α =1/298.3
第一偏心率平方 e2 =0.006693421622966
第二偏心率平方 e'2 =0.006738525414683
A.0.3 WGS-84大地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长半轴 a=6378137m
短半轴 b=6356752.3142m
扁率 α =1/298.257223563
第一偏心率平方 e2 =0.00669437999013
第二偏心率平方 e'2 =0.00673949674223
2.2.7 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二、三、四等点应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标志中心应具有明显、耐久的中心点。
2.2.10 造标、埋石工作结束后,各等级控制点均应绘制点之记。二、三、四等控制点应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觇标和标石应定期巡视检查和维修。
2.3.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经纬仪,应进行严格的检验。
2.3.9 各等级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 表2.3.9
等 级 测角中误差(")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平均边长 (km) 方向观测测回数 全组合测角法方向权 p=n0·nd DJ1
DJ1 DJ2 DJ6
二 等 ≤±1 ≤±3.5 > 9 15 - - 30(28、32)
≤ 9 12 - - 24(25)
三 等 ≤±1.8 ≤±7 > 5 9 12 - -
≤ 5 6 9 - -
四 等 ≤±2.5 ≤±9 > 2 6 9 - -
≤ 2 4 6 - -
一级小三角 ≤±5 ≤±15 - - 2 6 -
二级小三角 ≤±10 ≤±30 - - 1 2 -
注:n0 为测回数,nd为方向数。
2.3.10 各等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 表2.3.10
等 级 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DJ1 DJ2 DJ6
三 等 ≤±1.5 8 12 - ≤±3
四 等 ≤±2.5 4 6 - ≤±5
一 级 ≤±5 - 2 4 ≤±10
二 级 ≤±8 - 1 3 ≤±16
三 级 ≤±12 - 1 2 ≤±24
注:n 为测站数。
2.3.11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 表2.3.11
经纬仪型号 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差 半测回归零差 一测回内2C较差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
DJ1 1 6 9 6
DJ2 3 8 13 9
DJ6 - 18 - 24
注: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时,该方向的2C(C为视准轴误差)较差可按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其差值仍按上表规定,按方法比较在手簿中注明。
1.2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3.1.1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分为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水准测量的等级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当需布设一等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1.2 在大城市或有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标石作为地方水准原点,并应与国家水准点联测。一般城市应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水准点作为城市水准网的起算点,同时应充分利用测区内的水准点标石。与国家水准点联结时,其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水准网的观测精度。
3.1.4 城市高程控制网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高程系统。城市高程控制网的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在远离国家水准点的新设城市或在改造旧有水准网因高程变动而影响使用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时建立或沿用地方高程系统,但应争取条件归算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上来。
3.1.7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 表3.1.7
等级 每千米高差中数中误差 测段、区段、路线往返测高差不符值 测段、区段、路线的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 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 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
偶然中误差M△ 全中误差MW 平原丘陵 山区
二等 ≤±1 ≤±2 ≤±4-≤±4≤±6
三等 ≤±3 ≤±6 ≤±12≤±8≤±12 ≤±15 ≤±20
四等 ≤±5 ≤±10 ≤±20≤±14≤±20 ≤±25 ≤±30
注:1.M△和MW的计算方法见本章第3.6.4条规定;
2.Ls为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L为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Li 为检测段长度,
均以km计;
3.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超过400m的地区;
4.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水准路线构成时,闭合差的限差应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
5.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对单程及往返检测均适用;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按1km计算。
3.2.4 各等水准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固耐久,保持垂直方向的稳定。
2 标石的底部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浇灌混凝土基础。
3 水准点可以利用基岩或在坚固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上凿埋标志。
3.2.6 标石的稳定时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水准观测,需待埋设的水准标石稳定后方可进行。
2 对二等水准观测,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还需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至少需经过一个月。
3 在三、四等水准标石埋设后,水准观测的开始时间由作业单位根据路线土质和作业季节自行决定。
3.3.5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3.3.5 的规定。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表3.3.5
项目等级o:p> 标尺类型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任一测站上前后视距累积差 视线高度
仪器类型 视距
二 等 因瓦 DS1 ≤50 ≤1.0 ≤3.0 下丝读数≥0.3
DS0.5 ≤60
三 等 双面 DS3 ≤65 ≤3.0 ≤6.0 三丝能读数
因瓦 DS1 ≤80
四 等 双面 单面 DS3 ≤80 ≤5.0 ≤10.0 三丝能读数
因瓦 DS1 ≤100
注:当成像清晰、稳定时,三、四等水准观测视线长度可以放长20%。
3.3.6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mm) 表3.3.6
项目 等级 上下丝读数平均值与中丝读数的差 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的差 基辅分划、黑红面或两次高差的差 单程双转点法观测左右路线转点差 检测间歇点高差的差
5mm刻划标尺 10mm刻划标尺
二等 1.5 3.0 0.4 0.6 - 1.0
三等 光学测微法 - 1.0 1.5 1.5 3.0
中丝读数法 2.0 3.0 -
四等 - 3.0 5.0 4.0 5.0
3.4.3 根据城市各地区的水文地质、地质情况和年均沉降量,将整个城市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沉降量的沉降区。其沉降区的划分、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可按表3.4.3的规定执行。
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的要求 表3.4.3
年平均沉降量(cm) 沉降点间距(m) 复测周期
1 - 3 2000 - 1000 5 - 3 年
3 - 5 3 - 1 年
5 - 10 700 - 500 1 - 0.5 年
10 - 15 500 - 250 6 - 3 月
> 15 < 250 3 - 1 月
3.6.5 城市地面沉降观测的平差计算、资料整理等,除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下列计算和绘制下列资料:
1 计算每个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2 计算每个沉降区和整个城市的本次平均沉降量、累计平均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3 绘制有异常沉降现象的水准点或沉降点逐年(或逐月)的沉降曲线。
4 根据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或年均沉降量绘制等沉线图。等沉距按沉降量的大小或需要而定。
1.3 城市地形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4.1.4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表4.1.4
比例尺 基本等高距 地形类型 1:500 1:1000 1:2000
平 地 0.5 0.5 0.5 、1
丘陵地 0.5 0.5 、1 1
山 地 0.5 、1 1 2
高山地 1 1 、2 2
注:1.同一城市或测区的同一种比例尺地形图,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此时不同地形类别的等高线插求点高程精度要求,可按相应的地形类别应采用的基本等高距分别推算;
2.同一幅图不得采用两种基本等高距。
4.1.6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4.1.7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
4.1.8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表4.1.8
地 区 分 类 点位中误差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0.5 ≤±0.4
山地、高山地和设站施测困难的旧街坊内部 ≤0.75 ≤±0.6
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1.8中规定值放宽50%。
4.1.9 地形图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2 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
3 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表4.1.9
地形类别 平地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
高程中误差(等高距) ≤1/3 ≤1/2 ≤2/3 ≤1
4.2.4 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另一个点(埋石点或测坐标地物点)互相通视,以满足城市地形图修测的需要。
4.2.8 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使用钢尺量距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钢尺丈量的边长应进行下列改正。
1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的1/10000时,应加尺长改正。
2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3 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4.3.4 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以内。直接量距使用的皮尺等除测图前检验外,作业过程中还应经常检验。测图中因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不等于100或量距的尺长改正引起的量距误差,在图上大于0.1mm时,应加以改正。
2 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1'。
3 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 量角器直径不应小于20cm,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4.5.2 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其角度检测值与原角值之差不应大于2'。每站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 检查另一测站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4 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l0c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