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14
3.3 钢筋工程
《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92
6.0.10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
6.0.11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他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
3.5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92
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3.0.8 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 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O%(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 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92
3.0.8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88
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4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ll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 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衍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0.3.4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 H/1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1.3.5
项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L/1500,且 不应大于25.0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于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 B 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5 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问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问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桨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6 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4.2.1 以一幢房屋为一批随机抽取1榀木屋架进行载荷试验,总载荷应达到2.5倍设计载荷。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表5.2.2-1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类型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结构胶类型与使用条件 表5.2.2-2
使用条件类别 环境 木材含水率 温度 胶 种
类型 举例
1 室内 ≤12% ≤50℃ Ⅱ 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2 室外但有遮盖 ≤18%未经化学药剂处理
≤20%化学药剂处理的软木 ≤50℃ Ⅰ 间苯二酚树脂胶、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
3 露天 不限
胶缝脱胶率(%) 表5.2.2-2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3
A 1 5 10
C Ⅱ 10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 木结构防腐(含防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下列需要进行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结构应检测防腐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1 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人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 防水工程
7.1 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 地下工程防水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