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11
6.2 单层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2.5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3.3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不应承重。
7 房屋隔震和减震
7.1 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 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7.2 隔震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
12.2.9 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第七章 结构鉴定和加固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 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1.3 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3.2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 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简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 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5.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ρ>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ρ>15%
对受压构件 ρ>20%
1.6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7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4.1.7
项 次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残损点评定界限
抬梁式 穿斗式
1 整体倾斜 (1)沿构架平面的倾斜量△1 △1>H0/120或 △1>120mm △1>H0/100或 △1>150mm
(2)垂直构架平面的倾斜量△2 △2>H0/240或 △2>60mm △2>H0/200或 △2>75mm
2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 △>H/90 △>H/75
3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枋及其连系构件现状 已残缺或连接已松动
4 梁、柱间的连系(包括柱、枋间、柱、檩间的连系) 拉结情况及榫卯现状 无拉结,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
2/5 1/2
5 榫卯完好程度 材质 榫卯已腐朽、虫蛀
其他损坏 已劈裂或断裂
横纹压缩变形 压缩量超过4mm
注:表中H0为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4.1.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Ill类或I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IV类建筑:
一、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 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上、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主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注:2 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2 房屋抗震鉴定
2.1 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2.3 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直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5.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
5.2.3.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表 5.2.3-2
位置和 配筋量 7度 8度 9度
屋 盖 外墙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均应有 均应有
内墙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楼 盖 外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内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是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 悬跳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是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