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20
4.3.3 沉井下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沉井下沉允许偏差 表4.3.3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每根桩 必须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2 轴线位移 顺桥纵轴线方向 1%H(H<10000mm时,允许100mm) 2 用经纬仪测量
3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1.5%H(H<10000mm时,允许150mm) 2
4 沉井高程 ±100mm 4 用水准仪测量
垂 直 度 2%H 2 用垂线或经纬仪检验,纵、横向各计1点
注:表中H为沉井下沉深度(mm)。
7.1.1 钢筋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表面应洁净,不得有锈皮、油渍、油漆等污垢。
7.1.3 钢筋弯曲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等现象。
7.2.1 焊接之前必须清除钢筋、钢丝或钢板焊接部位的铁锈、水锈和油污等;钢筋端部的扭曲、弯折应予以矫直或切除。
7.2.2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对于I、Ⅱ、Ⅲ级钢筋不得有明显的烧伤;对于Ⅳ级钢筋不得有烧伤。低温对焊时,对于Ⅱ、Ⅲ、Ⅳ级钢筋均不得有烧伤。
7.2.4 电阻点焊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片的焊点处熔化金属应均匀,焊点无脱落、漏焊、裂纹、多孔性缺陷及明显的烧伤现象。压入深度应满足规定。对承重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片除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作强度检验,焊点的抗剪力指标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钢筋焊点抗剪力指标(kN) 表7.2.4-2
序号 钢筋级别 较小一根钢筋直径(mm)
3 4 5 6 6.5 8 10 12 14
1 Ⅰ级 6.8 8.0 12.1 18.8 27.1 36.9
2 Ⅱ级 17.1 26.7 38.5 52.3
3 5号钢 14.1 22.0 31.7 43.1
4 冷拔低碳钢丝 2.5 4.5 7.0
注: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品,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每批中抽查3件。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计算。一周内累计不足200 个接头时,亦按一批计算。
7.3.1 成型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配制钢筋的级别、钢种、根数、型状、直径等。
7.3.4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只准有一个接头。注:同一截面是指30d(d为钢筋直径)区域内,且不得小于500mm(下同)。
7.3.5 绑扎或焊接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相距不应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最大弯矩处。
7.3.6 钢筋网片和骨架成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钢筋网片和骨架成型允许偏差 表7.3.6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网片 长 度 ±10 每片网片或骨架 2 用尺量
宽 度 ±10 2
网格尺寸 ±10 4 尺量,量取纵、横方向各3-5个网格
网片两对角线之差 10 1 用尺量
2 骨架 长 度 +5 -10 3 用尺量
宽 度 +5 -10 3
高 度 +5 -10 3
注:用直钢筋制成的网片和平面骨架其尺寸系指最外边两根钢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而钢筋末端有弯钩或弯曲时,系指弯钩或弯曲处切线间的距离。
7.3.7 钢筋成型与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钢筋成型与安装允许偏差 表7.3.7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受力钢筋 间距 梁、柱、板、墙 ±10 每个构筑物或构件 4 在任意一个断面 连续量取钢筋间 (排)距,取其平均值计1点
基础、墩台 ±20 4
顺高度方向配置两排以上的排距 ±5 4
2 箍筋及构造筋间距 ±20 5 连续量取5档,其平均值计1点
3 同一截面内受拉钢筋接头截面积占钢筋总截面积 焊接 不大于 50% 观 察
绑接 不大于25%
4 保护层厚度 墩、台、基础 ±10 6 用尺量
梁、柱、桩 ±5
板、墙 ±3
7.4.1 预应力筋和锚具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3 预应力筋端部墩头与热处理工作必须在冷拉前进行。端部墩头 (热处理)后外观应周正,端面应与预应力筋轴线垂直,不得有烧伤、裂纹及缺损。
7.4.4 当采用应力下料的预应力筋束,其同束下料长度的相对差值应不大于L/150,且不得大于5m。
注:L为预应力筋下料长度(nell)。
7.4.5 钢丝墩头后,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外观应周正;端面应与钢丝轴线垂直,容许有宽度为1.0mm,非贯通的裂纹。钢丝墩头强度不得低于钢丝标准抗拉强度的98%。
7.4.6 预应力筋冷拉后,其屈服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且表面不得有裂纹。
7.4.7 预应力筋当采用闪光对焊时,配置在同一截面的受拉区钢筋,其焊接接头的截面积不得超过该截面预应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25%。
7.5.1 预应力筋张拉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预应力筋张拉允许偏差 表7.5.1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张拉应力值 ±5% 每根(束) 1 用压力表测量或查张拉记录
2 △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数 先张法 5%总根数,且每米不大于2丝 每 个 构 件 1 观 察
后张法 3%总根数,且 每米不大于2丝 每根(束) 1
3 △每端滑移量 符合设计规定 每个构件 1 用尺量
4 △每端滑丝量 符合设计规定 1
5 先张法预应力筋中心位移 5mm
注:1.预应力筋的滑移量系指预应力钢丝束张拉完毕,锚塞顶紧后,松张时锚塞向锚环内滑移的距离; 2.预应力筋的滑丝量系指预应力钢丝束张拉完毕,锚塞顶紧后,固定张拉力时个别钢丝向孔道内滑移的距离。
8.0.1 水泥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0.4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构件)中非预应力部分(如隔板、堵头等)允许有宽度0.2nm以下的收缩裂纹,其余部分不应出现裂纹。
9.1.3 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不得堵塞或变形。
9.1.4 活动支座必须按设计要求上油润滑。
9.1.5 支座接触必须严密,不得有空隙。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6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 表9.1.6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平面位置 顺桥纵轴线方向 10 每个构件 1 用经纬仪测量
垂直桥纵轴线方向 5 1
2 焊接横隔梁相对位置 10 每 处 1 用 尺 量
3 湿接横隔梁相对位置 20 1
4 伸缩缝宽度 +10 -5 每个构件 1 用 尺 量
5 支座板 每块位置 5 2 用尺量,纵、横向各计1点
每块边缘高差 1
6 焊接长度 +10 0 2 用水准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7 粱间焊接板高差 每个构件每孔抽查25%) 1 用 尺 量
8 梁间焊接板离缝 20 1
9.2.1 拱肋(桁)的各段联接必须牢固,并符合设计要求。
9.2.2 拱肋(桁)的拱脚处必须与拱座接触严密、稳固,拱波的支点处必须用砂浆嵌填饱满密实。
9.2.3 拱肋、拱桁、拱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拱肋、拱桁、拱波安装允许偏差 表9.2.3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拱 肋 (桁) △纵轴线平面位置 5 每 根 肋 或 每 片 拱 桁 拱脚拱顶接头处各计1点 用经纬仪测量
2 △纵轴线高程 拱脚 +10 0 每接头处各计1点 用水准仪测量
其它接头点 +20 0
3 同跨各肋(桁)间距 ±5 3 用尺量
4 同跨各肋(桁)高差 10 3 用水准仪测量
5 拱波 墩、柱顶高程 ±10 每跨两肋间 3 用尺量
9.3.1 墩、柱与基础联接处必须接触严密、焊接牢固、混凝土灌筑密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9.3.2 墩、柱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墩、柱安装允许偏差 表9.3.2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平面位置 10 每个构件 2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2 埋人基础深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1 用尺量
3 相邻间距 ±10 1 用尺量
4 垂直度 0.5%/H且不大于20 2 用垂线或经纬仪检验,纵横向各计1点
5 墩、柱顶高程 ±10 1 用水准仪测量
注:表中H为墩、柱高度,(mm)。
9.4.1 栏杆、灯柱、人行道板安装必须牢固。
9.4.3 预制人行道板安装必须平整稳定,不平处要用砂浆填平。
9.5.2 桥体顶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2。
桥体顶进允许偏差 表9.5.2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 数
1 轴线位移 L<15m 100 每座 2 用经纬仪测量,两端各计1点
15m≤L<30m 200
L≥30m 300
2 △ 高程 L<15m +20 -100 2 用水准仪测量,两端各计1点
15m≤L<30m 十20 -150
L≥30m +20 -200
3 相邻两段高差 50 每个接头处各计1点 用尺量
注:表中L为地道桥的长度,(m)。
10.2.1 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圬等必须清除干净。
10.2.2 用模架或按大样组装的构件,其轴线交点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mm。
10.2.3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允许偏差 表10.2.3
序号 项 目 示 意 图 允许偏差 (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间隙d
±1.0 每件 (每批抽查10%,且不少于2件)2用尺量
2 边缘高度S 4mm<δ≤8mm 1.0
8mm<δ≤20mm 2.0
δ>20mm δ/lO但不大于3.0
3 坡口 角度α ±5°
钝边α ±1.O
4 搭接 长度L ±5.0
间隙e 1.0
5 最大间隙e 1.0
6 宽(高)度 B +1.0
0
H (有水平拼接时)±1.0
7 竖板中线与水平板中线的偏移(s) ≤1.0
8 两竖板中线偏移(s) ≤2.0
9 盖板的倾斜(q) <0.5
10 板梁,纵横梁加劲肋间距(L) 有横向连接关系者 ±1.0
无横向连接关系者 ±3.0
11 纵、横梁腹板的局部不平度(f) <1.0
10.3.1 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缝金属表面焊波均匀,无裂纹、沿边缘或角顶的未熔合、溢流、烧穿、未填满的火口和超出允许限度的气孔、夹渣、咬肉等缺陷;
二、对接焊缝要求熔透者,咬合部分不小于2mm,角焊缝(船型焊)正边尺寸允许偏差、十2.0-1.0mm;
三、在双侧贴角焊缝时,焊缝不必将板全厚熔透,箱型组合构件用单侧焊缝连接时,其未熔透部分的厚度不大于0.25倍板厚,最大不大于4.0mm;
四、对所有焊缝都应进行外观检查,内部检查以超声波探伤为主。
10.3.3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 表10.3.3
序号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气 孔 不允许 不允许 直径小于或等于 1.0mm的气孔,在1000mm长度范围内不得超过5个
2 咬边 不要求修磨的焊缝 不允许 深度不超过 0.5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 深度不超过0.5mm,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20%
要求修磨的焊缝 不允许 不允许
10.8.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相接触的两个平面必须保证有70%的紧贴,用0.3mm的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
10.8.5 钢柱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8.5的规定。
钢柱安装允许偏差 表10.8.5
1 项 目 示 意 图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2 轴线对行列定位轴线、 (q) ≤5.0 每件2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3 柱基标高 有行车梁的柱 十3.0
-5.0 4用水准仪测量,四周各计1点
无行车梁的柱 +5.0 -8.0
4 挠曲矢高 H/1000且不大于16.0 4 拉小线和尺量,其侧面各计1点
5 钢柱轴线的不垂直度(q) H≤l0m ≤10.0 2 用经纬仪或垂线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
H>10m ≤H/100,但不大于25.0
10.8.6 钢梁和支座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8.6的规定。
钢梁和支座允许偏差 表10.8.6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钢梁 墩、台处拱梁中线位移 ±10.0 每件 1 用经纬仪测量
简支梁与连续梁间,两联(孔)间相邻横梁中线相对位移 ±5.0 1
墩、台处拱梁顶高程 ±10.0 1 用水准仪测量
两联(孔)相邻横梁相对高差 ±5.0 1
2 支座 支座十字线扭转值 ±1.0 1 用经纬仪测量
固定支座十字线里程位置 连续梁或60m以上简支梁 ±20.0 1 用 尺 量
60m以下简支梁 ±10.0
辊轴位置纵向位移 按气温安装,灌注定位前±3.0
3 支座 支座底板四角相对高差 2 4 用经纬仪测量,四周各计1点
12.3.2 伸缩装置缝面应平整,伸缩性能必须有效。不得有堵塞、渗漏、变形和开裂等现象。
12.3.3 沉降装置必须垂直,接触面平整;混凝土基础、压顶与挡墙墙身的沉降装置须在同一垂直线上,并使其缝在基桩间隙中通过。
12.3.4 止水装置缝面应顺直、平整;填充料必须嵌填密实;不得有渗漏、变形和开裂等现象。
12.4.3 反滤层的各种材料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各种材料不得混杂。
第八篇 城市环境卫生
1 工程设计
1.1 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GJJ 14-87
3.2.2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排水管道的标准坡度和最小坡度 表3.2.2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小坡度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小坡度
50 0.035 0.025 125 0.015 0.010
75 0.025 0.015 150 0.010 0.007
100 0.020 0.012 200 0.008 0.005
3.2.3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
3.2.6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0.9m。
3.2.7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0.25m。
3.3.1 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 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
3.3.9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
3.3.13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300rn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 47-91
4.1.13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采取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4.1.14 水路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备、垃圾装卸设备和防止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4.2.2 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 17-88(局部修订公告 第19号)
3.0.4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4.0.2 填埋场必须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即场底及四壁用防渗材料作防渗处理。如:土工布、硬质塑料等材料作防渗处理。
1.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52-93
4.2.2 发酵设施必须有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必须配置通风、排水和其他测试工艺参数的装置。
5.2.4 发酵设施必须有收集渗沥水的装置。
1.4 粪 便 处 理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 64-95
3.4.5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
3.7.5 厌氧消化池必须密封,应采用不透气、不透水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能承受消化气体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对易受气体腐蚀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2 运行和维护
2.1 公 共 厕 所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89
3.1.5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
3.2.14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
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88(局部修订公告 第19号)
2.0.2 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2 有毒药物;
3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4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o:p>
6 生物危险晶和医院垃圾;
7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4.0.6 填埋场必须控制填埋物产生的气体,必须防止甲烷气体爆炸。
4.0.8 填埋场地在填埋前应进行水、气、土的本底监测;填埋后应序进行污染监测。
5.0.2 填埋场的使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填埋完工后,至少在三年内(即不稳定期)封场监测,不准使用,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爆。
五、未经长期观测和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绝对禁止做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住宅、公共场所的建筑用地。
2.3 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 52-93
3.0.3 堆肥原料中严禁混入下列物质:
(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2)有毒试剂和药品;
(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4)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
(7)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2.4 粪 便 处 理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 64-95
1.0.5 粪便处理厂(场)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其中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 30-99
3.1.11 粪便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要求和污泥处理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3.2.1 接受口接受的原料应是专用运输工具收集的人粪便和化粪池污泥。严禁接受有毒有害污泥。
3.7.3 加氯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间应防火、防冻、通风良好。
2 加氯间应配齐防毒面具、检修工具、抢修材料、检漏氨水等,并应将其放置在固定地点。
3 防毒面具应固定使用人,并对每个面具编定记录卡片。使用完毕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
4 加氯间的各种管道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3.10.5 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3.10.6 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3.11.2 锅炉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运行。
4.7.2 氯瓶的储存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库前应对氯瓶仔细检查,发现有漏氯可疑部位,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入库。
2 入库的氯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并做到先入库先使用。
3 对储存时间过长的氯瓶,应定期移至室外,检验出氯总阀是否正常。
4 室外贮存氯瓶必须有遮阳措施,严禁氯瓶在太阳下曝晒。
4.10.5 沼气报警装置应每年检修一次。
5.1.2 从事电气、加氯、锅炉、水泵、厌氧消化池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审查合格后方准独立上岗。
5.1.3 粪便处理厂应装备下列防护设备:
1 消防器材;
2 保护性安全器具;
3 呼吸设备;
4 急救设施。
5.1.4 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紧急应变计划。
5.2.1 因工作需要而经常与含病原体的物质接触的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预防措施。
5.2.2 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
2 严禁烟火;
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
5.2.3 对粪便处理厂其他危险,如触电、火警、机械伤害及一般受伤等,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设备应在电压正常情况下进行。
2 操作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
3 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4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挂维修标牌。
5 在运转中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不得将冲洗水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
6 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巡视操作及检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 具有易燃性气体、油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场所,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装置,严禁烟火。
8 具有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及环境潮湿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9 清捞夹杂物、浮渣及清扫堰口时,应有安全及监护措施。
10 在构筑物上和敞开式池、井边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第九篇 城市园林与绿化
1 公园设计
1.1 一 般 规 定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2.1.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2.3.1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表2.3.1
陆地面积(hm2 ) 用地类型 公园类型
综合性公园 儿童公园 动物园 专类动物园 植物园 专类植物园属性 盆景园 风景名胜公园 其他专类公园 居住区公园 居住小区游园 带状公园 街旁街园
< 2 Ⅰ - 15-25 - - - 15-25 15-25 - - - 10-20 15-30 15-30
Ⅱ - <1.0 - - - <1.0 <1.0 - - - <0.5 <0.5 -
Ⅲ - <4.0 - - - <7.0 <8.0 - - - <2.5 <2.5 <1.0
Ⅳ - >65 - - - >65 >65 - - - >75 >65 >65
2 - < 5 Ⅰ - 10-20 - 10-20 - 10-20 10-20 - 10-20 10-20 - 15-30 15-30
Ⅱ - <1.0 - <2.0 - <1.0 <1.0 - <1.0 <0.5 - <0.5 -
Ⅲ - <4.0 - <12 - <7.0 <8.0 - <5.0 <2.5 - <2.0 <1.0
Ⅳ - >65 - >65 - >70 >65 - >70 >75 - >65 >65
5 - < 10 Ⅰ 8-18 8-18 - 8-18 - 8-18 8-18 - 8-18 8-18 &, nbsp; - 10-25 10-25
Ⅱ <1.5 <2.0 - <1.0 - <1.0 <2.0 - <1.0 <0.5 - <0.5 <0.2
Ⅲ <5.5 <4.5 - <14 - <5.0 <8.0 - <4.0 <2.0 - <1.5 <1.3
Ⅳ >70 >65 - >65 - >70 >70 - >75 >75 - >70 >70
10 - 20 < 20 Ⅰ 5-15 5-15 - 5-15 - 5-15 - - 5-15 - - 10-25 -
Ⅱ <1.5 <2.0 - <1.0 - <1.0 - - <0.5 - - <0.5 -
Ⅲ <4.5 <4.5 - <14 - <4.0 - - <3.5 - - <1.5 -
Ⅳ > 75 > 70 - >65 - > 75 - - > 80 - - >70 -
20 - < 50 Ⅰ 5-15 - 5-15 - 5-10 - - - 5-15 - - 10-25 -
Ⅱ <1.0 - <1.5 - <0.5 - - - <0.5 - - <0.5 -
Ⅲ <4.0 - <12.5 - <3.5 - - - <2.5 - - <1.5 -
Ⅳ >75 - > 70 - > 65 - - - > 80 - - >70 -
≥50 Ⅰ 5-10 - 5-10 - 3-8 - - 3-8 5-10 - - - -
Ⅱ <1.0 - <1.5 - <0.5 - - <0.5 <0.5 - - - -
Ⅲ <3.0 - <11.5 - <2.5 - - <1.5 <1.5 - - - -
Ⅳ >80 - > 75 - > 85 - - >85 > 85 - - - -
注:Ⅰ-园路及铺装场地;Ⅱ-冒理建筑;Ⅲ-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Ⅳ-绿化用地。
1.2 总 体 设 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3.1.1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
3.1.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C=A/Am (3.1.2)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人);
A-公园总面积 (m2 )
Am-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m2 /人)
3.1.3 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 。
3.1.4 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 表3.1.4
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0 - 50 60 70 80
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m2 /人) ≥30 ≥40 ≥50 ≥75
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m2 /人) ≥60 ≥75 ≥100 ≥150
3.4.4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 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3.4.5 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附录二
公园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 力 电 缆 1.50 3.5 0.50
通 讯 电 缆 1.50 3.5 0.50
给 水 管 1.50 2.0 -
排 水 管 1.50 3.0 -
排 水 盲 沟 1.00 3.0 -
消 防 笼 头 1.20 2.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 1.00
热 力 管 2.00 5.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附录三
公园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上杆柱 2.00 2.0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同附录二注。
1.3 地 形 设 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4.1.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4.3.2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1.4 园路及铺装广场设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5.1.11 公园游人出人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公园游人出入口总宽度下限(m/万人) 表5.1.11
游人人均在园停留时间 售 票 公 园 不售票公园
>4h 8.3 5.0
1~4h 17.0 10.2
<1h 25.0 15.0
注:单位"万人"指公园游人容量。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5.3.4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 计算。
5.3.5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2 计算。
1.5 种 植 设 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6.3.1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6.3.2 动物展览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的中慢长种类。
1.6 建筑和其他设施设计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5.3.5的规定。
7.2.1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7.4.5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人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5.4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7.6.2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2 道路绿化设计
2.1 道路绿带设计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
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2.2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
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 表6.3.1
设 施 名 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 土 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龙头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3 绿化施工
3.1 苗 木 处 理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99
7.0.8 裸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3.2 屋 顶 绿 化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99
12.0.1 屋顶绿化种植,必须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
3.3 附 属 设 施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99
9.0.2 种植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种植带土球树木时,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
10.0.4 大树移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树移植时,必须按树木胸径的6~8倍挖掘土球或方形土台装箱。
6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支撑,防止树身摇动。
4 动物园管理
4.1 卫生防疫要求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CJ12-86
1.3.6 动物患病,必须隔离饲养。
1.4.5 大型、凶猛动物合笼交配,主管技术人虽和班长必须到现场观察指导。
2.2.1 严禁在疫区采集饲草和肉类饲料。
2.2.2 动物饲料不得与有毒药品同处存放。
3.1.2 严禁在园内私自饲养动物;严禁携带动物(包括动物尸体、皮张)入园游览。
3.1.3 病亡动物尸体的解剖和处理,必须按防疫规定办理。
3.1.4 当动物发生急性传染病时,应根据疫病种类及扩散范围,立即实行区域疫区封锁或全园封锁。
3.4.2 动物患病,兽医必须进行诊断,迅速采取治疗措施。
3.4.4 动物病亡必须及时进行解剖和必要的病理检查,填写解剖记录和死亡登记。珍贵动物应作出死亡报告。
4.2 安 全 要 求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CJ12-86
4.1.2 凶猛动物的笼舍、围栏、护网、沟壕、门锁等,应每天全面检查。动物笼舍内不得放置任何危险物品,门窗玻璃和取暖设备应加防护网罩。
4.1.3 凶猛动物的串笼和笼舍清扫,应严格按规程操作。进入可接触动物的笼舍,应持必要的防护用具,注意动物的神态,两人入舍操作。
4.1.7 严禁私带枪支弹药、弹弓、毒品者和酗酒、精神失常者入园。
4.2.3 搬运装有动物的笼箱应稳抬轻放,严禁倒置或倾斜。
4.3.2 动物脱笼后,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尽快疏导游人,设法捕捉动物。对无法捕捉的凶猛动物,应予枪杀。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7.5.4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