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16
1.3 广场,停车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1.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街接的出人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9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停车场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场出人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
1.4 排 水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视期。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视期 表12. 1. 2
道路类别 城市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广 场 停车场 立体交叉
大城市设计重现期(a) 2-5 1-3 0.5-2 0.5-1 1-3 2-5
中、小城市设计重现期(a) 0.5-2 0.5-1 0.33-0.5 1-3
1.5 道 路 照 明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道路照明标准 表 14. 2. 2
道路类别 照明水平 均 匀 度 眩 光 限 制
平均亮度La(cd/m2) 平均照度 Ea(lx) 亮度均匀度 Lmin/La 照度均匀度 Emin/Ea
快速路 主干路 1.5 1.0 20 15 0.40 0.35 O.40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路 支 路 0.5 0.3 8 5 0.35 0.30 0.35 0.30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照度)为维持值。新安装灯具,路面初始亮度(照度)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50%。
2,表中所列亮度(照度)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三幅路、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照度)值,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照度)值的1/2。
3.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降低30%。
4.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5.通向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剧场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枢纽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
6.Lmin--最小亮度(cd/m2);
La--平均亮度(cd/m2);
Emin。--最小照度(lx);
Ea--平均照度(lx)。
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 交 通 设 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 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1.7 杆线,管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6.2.3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
16.2.4 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6.2.4-2。
市内通讯线与路面(或地面)垂直空距 表16.2.4-1
与道路平行时,线至路面(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与道路交叉时,线至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4.5 5.5
注:线路与道路平行时,垂直空距是最低线条与路侧带地面最小垂直间距;与道路交叉时,是最低线条与路面的最小垂直间距。
架空电力线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16.2.4-2
地 区 线路电压(kv)
配 电 线 送 电 线
<1 1-10 35 60-110 154-220 330
居民区 非居民区 6.0 5.0 6.5 5.5 7.0 6.0 7.0 6.0 7.5 6.5 8.5 7.5
2 工程质量验收
2.1 路 基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4--91
1.0.4 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2.1.4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2.2.7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4.1.2 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
4.1.3 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4.4.2 砌石工程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
二、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河卵石无脱层、蜂窝,表面无青苔、泥土,厚度与大小相称。
三、片石最小边长及中间厚度,不小于15cm,宽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倍。块石形状大致正方,厚度不宜小于20cm,长、宽均不小于厚度,顶面与底面应平整。用于镶面时,应打去锋棱凸角,表面凹陷部分不得超过2cm。
四、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标号,拌和均匀,色泽一致,稠度适当,和易性适中。
5.1.2 机动车车行道土质路基的压实度应达到压实标准规定的压实度,以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人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可执行支路的压实度标准。
5.1.4 土质路基原地面以下的墓穴、井洞、树根必须清理,并分层回填压实。
5.2.1 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
5.3.1 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和盐渍土。土的可溶性盐含量不得大于5%;550℃的有机质烧失量不得大于5%,特殊情况不得大于7%。
5.3.4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必须清除树根、杂草。应先压实再填筑。
5.3.5 路基穿过水网和水稻田地段时,应抽干积水,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压实基底后方可填筑。
5.3.6 填土路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
5.3.7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5.3.15 管、涵顶面填土厚度,必须大于30cm方能上压路机。
5.3.17 桥台和路基接合部填土应分层仔细压实,层铺虚厚不得大于20cm。路床顶以下2.5以内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压实度不得低于填土规定的数值。
5.4.1 土质路基的压实标准见表5.4.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土质路基最低压实度表 表5.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 (cm) 最低压实度(%)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填 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150 93/95 90/92 87/90
>150 87/90 87/90 87/90
挖 方 0-30 93/95 93/95 90/92
注:1,表中数字,最低压实度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两者均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1.表列深度均由路床顶算起。
3.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应不低于表列挖方的要求。
6.4.2爆破施工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文件:
一、爆破工点的地质图、地形图;
二、采用爆破方法的依据和相应的炮眼布置图,爆破规模较小时,可只提出钻孔、装药和起爆的说明或规定;
三、主要爆破参数和控制装药量的设计计算书;
四、爆破安全距离计算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起爆网路的说明或设计计算书;
六、设计文件批准书。
6.4.3 在市区及交通要道,应采用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起爆炮孔装药,必须制作起爆药包,严禁将雷管直接投入炮孔装填。
6.4. 8 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产生的振动速度及其相应的危害程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引起的振动速度严禁超出其允许值。
7.5.3 湿陷性黄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8.1.1 土基受地下水或地面水的影响,呈潮湿或过湿状态难以压实时,必须进行处理。
8.3.8 填土后立即铺筑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的路基,严禁用冻土填筑。
9.1.3 路基工程如作为独立项目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详图,路基压实度测试记录表,换土位置图(特别是湿软土,膨胀土,杂填土等土类)。施工中临时处理隐蔽工程的典型结构图或典型断面图,必须标明其深度、数量,以及所换人土质或材料的名称,以备抽查。
9.3.1 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危石。
9.4.1 土、石路床必须用12-15t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
9.4.3 土质路床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每1000m2至少测3点。
9.4.4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路床允许偏差 表9.4.4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频 率
石路床 (mm) 土路床 (mm) 范围 (m) 点 数 检 验 方 法
1 路中线 标高 ±20 ±2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2 平整度 20 20 20 路 宽(m) <9 1 3m直尺法,量取最大
9-15 2 间隙值
>15 3
3 宽 度 +100 0 +200 0 40 1 用 尺 量
续表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频 率 检 验 方 法
石路床 (mm) 土路床 (mm) 范围 (m) 点 数
4 横 坡 +0.5% ±20且 不大于 ±0.3% 20 路宽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15 4
>15 6
9.6.1 砌体的砂浆必须配比准确,填筑饱满密实。
9.6.5 预埋构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6.7 护坡、护脚、护面墙、挡土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7的规定。
护坡、护脚、护面墙、挡土墙允许偏差 表9.6.7
序号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浆砌料石、 砖、砌块 挡土墙 浆砌片(块)石 千砌片 (块)石 护底护坡 范 围 (m) 点 数
挡土墙 护底护坡
1 砂浆强度等级 平均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见 注
2 断面 尺寸 +10 0 不小于 设计规定 不小于 设计规定 不小于 设计规定 20 2 用尺量宽度 上下各1点
3 顶面 高程 +10 ±15 20 2 用水准 仪测量
4 轴线 位移 10 15 20 2 用经纬仪测 量,纵横向 各一点
5 墙面 垂直度 0.5%H 且≤20 0.5%H 且≤30 20 2 用垂线检验
6 平整度※ 料石 20 30 用2m直尺 靠量
砖砌 块 10 30 20 2
7 水平缝平直度 10 20 2 拉20m小线 检验
序号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浆砌料石、 砖、 砌块 挡土墙 浆砌片(块)石 千砌片 (块)石 护底护坡 范 围 (m) 点数
挡土墙 护底护坡
8 墙面 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20 1 用坡度尺检验
9 基底 高程 土方 ±30 ±30 20 2 用水准仪测
石方 ±100 ±100
注:1.表中H为构筑物高度,单位:mm;
2.浆砌卵石的规格可参照浆砌块石的规定;
3.各个构筑物或每50m3 砌体制作一组(6块)砂浆试块,配合比变更时,也应制作试块;
4.砂浆强度:砂浆试块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规定,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规定的85%;
5.表中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2.2 基 层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4-97
2.2.4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石灰类下脚料。
2.4.1 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集料压碎值、抗压强度与其适用范围 表2.4.1
压 碎 值 (%) 抗压强度 (MPa) 适 用 范 围
悬浮密实型混合料 骨架密实型混合料 悬浮密实型混合料
≤35 ≤30 --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基层
≤40 ≤35 -- 次干路、支路的基层和快速路、主干路 的底基层
-- --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