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15
11.7.2 高架桥结构竣工验收时,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无露筋、露石、裂缝、表面平整。
13.8.2 整体道床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无蜂窝、麻面和漏振。表面清洁,平整度允许偏差为3mm,变形缝直顺,在全长范围内允许偏差为10mm。
2 外露轨枕或短轨(岔)枕、接触轨预制底座的棱角应完整无损伤,预埋件位置正确。
3 水沟直(圆)顺;沟底坡与线路坡度一致并平顺,流水畅通,允许偏差为:位置±10mm,垂直度3mm。
13 .8.6 整体道床轨道线路验收合格后应进行通车试验,其运行速度:第一次为15km/h,第二次为25km/h,第三次为45km/h,以后按设计速度运行,并在运行的头3d内复紧一次扣件螺栓。
14.8.2 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机构运行平稳,无振颤和异常声响。减速机不得漏油。空载运行时在高于上端梳齿板lm处所测得的噪音值不应大于65dB(A)。
2 在额定电压下,空载运行速度与额定速度允许偏差为±5%。
3 扶手带在正常运行中不应卡阻和脱离导轨,其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4 各类链条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14.3.6条的规定。
5 制动器制动时,停车应平稳。空载和负载的向下制动距离应符合表14.8.2的规定。
6 试运转中,操纵、联锁、制动等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应灵敏、准确可靠。
自动扶梯空载和负载向下制动距离范围 表14.8.2
额定速度(m/s) 制动距离范围(m)
0.50 0.20-1.00
0.65 0.30-1.30
0.75 0.35-1.50
14.8.4 扶梯应进行正、反两个方向的空载和负载运转。空载运转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载运转,并作出测试记录。
14.8.5 扶梯试运转时间:空载不得少于4h;负载不得小于2h。
17.7.5 接触网送电前应检查并擦拭全部绝缘子,不合格者必须更换;绝缘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隔离开关的分合闸位置应符合送电方案的规定,并拆除临时接地线。
17.7.7 接触网送电后,应在供电臂末端进行电压测试,合格后进行空载试验。空载运行1h无异常,再进行电动车组负载试验,并运行24h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18.6.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
18.7.1 通风与空调工程应在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19.2.12 管道支座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19.4.1 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项目,并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1 给水干管的中心位置及高程;
2 管道连接点或接口的严密性及支座位置和牢固性;
3 管道及附近防腐、保温和防杂散电流措施;
4 管道阀门启闭和仪表的灵敏度;
5 消火栓阀门位置及启闭、密封;
6 排水系统水泵设备运转性能。
第六篇 城市道路
1 工程设计
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Ⅱ、Ⅲ。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表2.2.1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道路级别 - I Ⅱ Ⅲ I Ⅱ Ⅲ I Ⅱ Ⅲ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2.4.1 道路建设限界
图中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c--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1--侧向净宽(m);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b--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
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a----路侧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p--人行道宽度(m);
hb--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
e--顶角抹角宽度(m)。
最小净高 表 2.4.1
车行道路种类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 表 5.1.3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 5.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 5.1.9
圆曲线半径(m) 车型 200< R ≤250 150< R ≤200 100< R ≤150 60< R ≤100 50< R ≤60 40< R ≤50 30< R ≤40 20< R ≤30 15< R ≤20
小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0.28 0.40 0.45 0.30 0.45 0.55 0.32 0.60 0.75 0.35 0.70 0.95 0.39 0.90 1.25 0.40 1.00 1,50 0,45 1.30 1.90 0.60 1.80 2. 80 0.70 2.40 3.50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 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 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停车视距 表 5.1.1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车视距(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最大纵坡度 表 5.2.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 5.2.3 - 1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4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 5.2.3 - 2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 成 坡 度 表 5.2.4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5. 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表 5. 2. 6
项目 \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3000 1200 900 500 400 300 250 15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4500 1800 1350 750 600 450 400 250 150 90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1800 1000 700 550 450 350 250 17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2700 1500 1050 850 700 550 400 250 150 90
竖曲线最小长度 70 50 40 40 35 30 25 20 20 15
注: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 内相同的纵坡。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 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人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道口侧向视距 表 7.2.7
铁 路 等 级 火车速度(km/h) 道口侧向视距(m)
I 级 Ⅱ 级 Ⅲ 级 工业企业I级 工业企业II级 工业企业Ⅲ级 120 100 80 70 55 40 400 340 270 240 190 140
1.2 路基,路面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h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土质路基压实度 表 8.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cm) 压 实 度 (%)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填 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 93/95 90/92 87/89
挖 方 0--30 95/98 93/95 90/92
注: 1.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表列深度范围均由路槽底算起。
3.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要求。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3.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路面抗滑标准 表9.6.1
一 般 路 段 环境不良路段
道路类别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 度TD 石料 磨光值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 TD 石料 磨光值
F。 F (mm) PSV F。 F (mm) PSV
快速路及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 47-50 37-40 0.4--0.6 37-40 52-55 42-45 0.3-0.5 (1.0-1.2) 42-45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及各 级次干路 ≥45 ≥35 0.2--0.4 ≥35 ≥50 ≥40 0.2--0.4 (1.0--1.2) ≥40
注:1.Fo为路面竣工验收值,F为路面设计年限内之值。TD 和PSV为设计、施工与路面竣工验收值。
2.环境不良路段,对快速路为接近立体交叉或变速车道,对其他各类道路为急弯、陡坡、交叉口附近。
3.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湿度大、气温接近0℃易形成薄冰的路段。
10.2.6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6-1的规定值。
水泥混凝土设计强度 表10.2.6-1
交通等级 特 重 重 中 等 轻
设计强度fcm (MPa) 5 4.5 4.5 4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6.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6.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 ce="False" SourceValue="15" UnitName="a">15a
。(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 表 5.1.3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 5.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 5.1.9
圆曲线半径(m) 车型 200< R ≤250 150< R ≤200 100< R ≤150 60< R ≤100 50< R ≤60 40< R ≤50 30< R ≤40 20< R ≤30 15< R ≤20
小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0.28 0.40 0.45 0.30 0.45 0.55 0.32 0.60 0.75 0.35 0.70 0.95 0.39 0.90 1.25 0.40 1.00 1,50 0,45 1.30 1.90 0.60 1.80 2. 80 0.70 2.40 3.50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 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 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停车视距 表 5.1.1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车视距(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最大纵坡度 表 5.2.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 5.2.3 - 1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4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 5.2.3 - 2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 成 坡 度 表 5.2.4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5. 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表 5. 2. 6
项目 \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3000 1200 900 500 400 300 250 15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4500 1800 1350 750 600 450 400 250 150 90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1800 1000 700 550 450 350 250 17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2700 1500 1050 850 700 550 400 250 150 90
竖曲线最小长度 70 50 40 40 35 30 25 20 20 15
注: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 内相同的纵坡。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 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人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道口侧向视距 表 7.2.7
铁 路 等 级 火车速度(km/h) 道口侧向视距(m)
I 级 Ⅱ 级 Ⅲ 级 工业企业I级 工业企业II级 工业企业Ⅲ级 120 100 80 70 55 40 400 340 270 240 190 140
1.2 路基,路面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h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土质路基压实度 表 8.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cm) 压 实 度 (%)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填 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 93/95 90/92 87/89
挖 方 0--30 95/98 93/95 90/92
注: 1.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表列深度范围均由路槽底算起。
3.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要求。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3.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路面抗滑标准 表9.6.1
一 般 路 段 环境不良路段
道路类别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 度TD 石料 磨光值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 TD 石料 磨光值
F。 F (mm) PSV F。 F (mm) PSV
快速路及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 47-50 37-40 0.4--0.6 37-40 52-55 42-45 0.3-0.5 (1.0-1.2) 42-45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及各 级次干路 ≥45 ≥35 0.2--0.4 ≥35 ≥50 ≥40 0.2--0.4 (1.0--1.2) ≥40
注:1.Fo为路面竣工验收值,F为路面设计年限内之值。TD 和PSV为设计、施工与路面竣工验收值。
2.环境不良路段,对快速路为接近立体交叉或变速车道,对其他各类道路为急弯、陡坡、交叉口附近。
3.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湿度大、气温接近0℃易形成薄冰的路段。
10.2.6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6-1的规定值。
水泥混凝土设计强度 表10.2.6-1
交通等级 特 重 重 中 等 轻
设计强度fcm (MPa) 5 4.5 4.5 4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6.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6.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 ce="False" SourceValue="15" UnitName="a">15a
。(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 表 5.1.3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 5.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 5.1.9
圆曲线半径(m) 车型 200< R ≤250 150< R ≤200 100< R ≤150 60< R ≤100 50< R ≤60 40< R ≤50 30< R ≤40 20< R ≤30 15< R ≤20
小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0.28 0.40 0.45 0.30 0.45 0.55 0.32 0.60 0.75 0.35 0.70 0.95 0.39 0.90 1.25 0.40 1.00 1,50 0,45 1.30 1.90 0.60 1.80 2. 80 0.70 2.40 3.50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 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 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停车视距 表 5.1.1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车视距(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最大纵坡度 表 5.2.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 5.2.3 - 1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4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 5.2.3 - 2
计算行车速度(km/h )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 成 坡 度 表 5.2.4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5. 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表 5. 2. 6
项目 \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3000 1200 900 500 400 300 250 15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4500 1800 1350 750 600 450 400 250 150 90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1800 1000 700 550 450 350 250 17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2700 1500 1050 850 700 550 400 250 150 90
竖曲线最小长度 70 50 40 40 35 30 25 20 20 15
注: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 内相同的纵坡。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 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人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道口侧向视距 表 7.2.7
铁 路 等 级 火车速度(km/h) 道口侧向视距(m)
I 级 Ⅱ 级 Ⅲ 级 工业企业I级 工业企业II级 工业企业Ⅲ级 120 100 80 70 55 40 400 340 270 240 190 140
1.2 路基,路面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h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土质路基压实度 表 8.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cm) 压 实 度 (%)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填 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 93/95 90/92 87/89
挖 方 0--30 95/98 93/95 90/92
注: 1.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表列深度范围均由路槽底算起。
3.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要求。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3.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路面抗滑标准 表9.6.1
一 般 路 段 环境不良路段
道路类别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 度TD 石料 磨光值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 TD 石料 磨光值
F。 F (mm) PSV F。 F (mm) PSV
快速路及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 47-50 37-40 0.4--0.6 37-40 52-55 42-45 0.3-0.5 (1.0-1.2) 42-45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及各 级次干路 ≥45 ≥35 0.2--0.4 ≥35 ≥50 ≥40 0.2--0.4 (1.0--1.2) ≥40
注:1.Fo为路面竣工验收值,F为路面设计年限内之值。TD 和PSV为设计、施工与路面竣工验收值。
2.环境不良路段,对快速路为接近立体交叉或变速车道,对其他各类道路为急弯、陡坡、交叉口附近。
3.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湿度大、气温接近0℃易形成薄冰的路段。
10.2.6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6-1的规定值。
水泥混凝土设计强度 表10.2.6-1
交通等级 特 重 重 中 等 轻
设计强度fcm (MPa) 5 4.5 4.5 4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6.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6.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