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11
第五篇 城市公共交通
1 工程设计
1.1 一 般 要 求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1.0.3 地下铁道工程设计,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铁道路网规划进行。
1.0.7 地下铁道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8 地下铁道线路远期的最大通过能力,每小时不应少于30对列车。
近期和远期列车编组的车辆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近期和远期客流量和车辆定员数确定。车辆定员数为车厢座位数和空余面积上站立的乘客数之和,车厢空余面积应按每平方米站立6名乘客计算。
1.0.12 在地下铁道路网中,至少应有一个车辆段设置连接地面的铁路专用线。连接地面的铁路专用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铁路规范的规定。
1.0.13 设计地下铁道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和减少振动的措施。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 49-92
2.0.2 新建的地铁线路,在其工程设计中,应包括下述有关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内容:
一、在地铁的牵引供电与回流系统中限制杂散电流的措施;
二、设计合理、性能可靠持久的隧洞绝缘防水措施;
三、主体结构钢筋及金属管线结构的防护措施;
四、在地铁沿线敷设的各种电缆、水管等管线结构,应选择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要求的材质、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法;
五、沿线及车站防蚀监测点的设置方案;
六、杂散电流腐蚀特殊防护方法论证和实施方案。
1.2 公交车站与轮渡站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l5-87
2.1.6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2.1.8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人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度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2.1.9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
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2.1.17 枢纽站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总平面布置应确保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在电、汽车都有的枢纽站,应特别布置好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2.4.3 渡轮站必须选在水位落差最大时也能使用、两岸坡度比较平缓的地方。
2.4.5 渡轮站应按港章规定,两边有30--50m的船只活动水域。最低这一水域应不小于20m。港务和航道部门应在措施上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
2.4.12 在多雾的城市,轮渡应有雾航设施。
2.4.17 渡轮站进出口的尺寸应根据客运量的大小具体确定。日客运量在1万人次以下的,进出口宽度应不小于5m;日客运量在1--3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6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8m;日客运量在3~5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8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lOm;日客运量在5--10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lO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12m;日客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进、出口宽度照此类加。
1.3 公交停车场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l5-87
3.3.1 停车场的进出口由车辆进出口和人员出人口组成,两者必须分开设置,严格各行其道。
3.3.3 车辆的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另外应再设一个备用进出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进出口不得不合用时,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12m;同时应有备用进出口。
3.10.2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的基本相同,唯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同时,还必须根据C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严格保持防火间隔。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污染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
3.10.7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为了减少车辆转弯次数,并使通视距离保持在50~80m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
3.10.10 多层车库的坡道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以直线形为宜,条件不允许时,也必须大部分为直线形,兼配少量曲线段,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要有与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为6m左右、铰接车为l0m、出租汽车为4m。直线坡道还应有纵向排水沟和1%一2%的横向坡度。
3.10.12 多层车库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有限速、禁停车辆、禁止鸣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应不小于2 lx,库内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1 lx。应按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应有排除库内有毒气体的措施。
1.4 公交保养场、修理场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l5-87
4.1.3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砂、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尤其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艰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须低于地下室和建筑物基础的底面。
4.4.1 油库应选在场内安全的地方。
5.3.7 渡轮船坞应能可靠地防止流冰期冰排的碰撞。
1.5 地铁车站建筑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CB 50157-92
3.1.5 地下铁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地下铁道线路交会的地方。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宜为lkm左右,在郊区不宜大于2km。
4.1.2 设置在地下铁道线路交会处的车站,应按换乘车站设计,换乘设施的通过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
4.1.5 地下铁道车站的通过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超高峰客流量为该站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2--1.4系数。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楼梯和通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售票口(机)、检票口(机)等部位的通过能力应相互适应。
4.2.19 距站台边缘400mm处,应铺设80mm宽的纵向白色耐磨材料的安全线。
4.2.21 车站的内部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和易于清洁的材料。地面宜采用防滑、耐磨的建筑材料。
4.3.1 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客运需要与疏散要求设置,浅埋车站不宜少于四个出入口。当分期修建时,初期不得少于2个。小站的出入口数量可酌减,但不得少于2个。
4.3.3 车站出入口和地面建筑物合建时,在出人口和地面建筑物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1.6 地铁线路工程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3.1.4 地下铁道的每条线路应按独立运行进行设计。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地下铁道线路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联络线宜采用单线。
3.1.6 轨道设计应保证列车安全、平稳、快速运行,其构造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弹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绝缘、减振和防锈等要求。
3.2.1 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最小曲线半径 表3.2.1
线 路 一 般 情 况 (m) 困 难 情 况 (m)
正 线 300 250
辅 助 线 200 150
车 场 线 110 80
3.2.7 车站站台段线路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地段可设在曲线上,其半径不应小于800m。
3.2.8 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
3.2.11 折返线的有效长度,应为远期列车计算长度加24m(不包括车挡长度)。
3.3.7 隧道内的折返线和存车线,应布置在面向车挡的下坡道上。
3.3.10 车站站台和道岔范围不得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离开道岔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4.1正线及辅助线应采用50kg/m及以上的钢轨。车场线应采用43kg/m的钢轨。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在曲线内股应采用现行标准的缩短轨。当采用缩短轨接头对接有困难时可采用错接,其错开距离不应小于3m。
3.4.2 正线地段和半径为250m及以上的曲线地段,应铺设无缝线路。
3.4.5 混凝土整体道床钢轨扣件的型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采用构造简单、具有足够的扣压力和耐久的弹性扣件,以及能满足调整轨距和水平的要求。
3.4.9 曲线超高值应在缓和曲线内递减顺接;无缓和曲线时,应在直线段递减顺接。超高顺坡率不宜大于20‰,困难地段不应大于30‰。
3.4.17 隧道内混凝土整体道床与洞外碎石道床相连时,衔接处应设弹性过渡段。
3.4.20 线路上应设以下标志:百米标、坡度标、制动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点及终点标、曲线标、竖曲线始点及终点标、水准基点标、限速标、警冲标、停车位置标志等。
1.7 地铁结构工程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5.1.11 跨越河流的高架结构,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5.2.1 地下铁道的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按表5.2.1所列荷载,对结构整体或构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计算。在决定荷载的数值时,应考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见表5.2.1)。
荷载分类表 表5.2.1
荷载分类 荷 载 名 称 结 构 类 型
隧道结构 高架结构
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 + +
地层压力 + +
隧道上部和破坏棱体范围的设施及建筑物压力 + -
静水压力及浮力 + +
混凝土收缩及徐变影响力 + +
预加应力 + +
设备重量 + +
地基下沉影响力 + +
侧向地层抗力及地基反力 + +
可变荷载 基本可变荷载 地面车辆荷载及其冲击力 + -
地面车辆荷载引起的侧向土压力 + +
地下铁道车辆荷载及其冲击力 + +
地下铁道车辆荷载的离心力及摇摆力 - +
人群荷载 + +
其他可变荷载 温度影响力 + +
施工荷载 + +
风力 - +
车辆加速或减速产生的纵向力 - +
偶然荷载 地震荷载 + +
注:1.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人上述三类荷载中。
2.高架车站结构的屋盖设计,应考虑雪载。
3.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者,可按国家有关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施工荷载指:设备运辅及吊装荷载,施工机具及人群荷载,相邻隧道施工的影响,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的千斤顶顶力及压浆荷载等。
5.位于河流中的高架结构的桥墩,必要时应考虑流水压力、冰压力及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力。
5.2.6 设备用房楼板的计算荷载应根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及工作状态确定,其值不得小于3.0kPa。
5.3.2 混凝土应满足强度需要,并考虑抗冻、抗渗和抗侵蚀的要求。其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表5.3.2的规定。最冷月月平均温度在-15℃以下地区饱和含水地层中的隧道,其受冻害影响的地段,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
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等级 表5.3.2
地下结构 明挖法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20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30
地下连续墙 C25
盾构法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 C40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衬砌 C20
挤压混凝土衬砌 C30
矿山法 喷射混凝土衬砌 C20
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砌 C20
顶进法 钢筋混凝土结构 C30
高架结构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20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3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C40
5.5.3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衬砌宜采用具有一定刚度的柔性结构,应限制荷载作用下变形和接头张开量,满足其受力和防水要求。
二、隧道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地层情况、衬砌构造特点及施工工艺等确定,宜考虑衬砌与地层共同作用及装配式衬砌接头的影响。在软土地层中,按自由变形的弹性匀质圆环计算结构内力。
四、衬砌制作和拼装必须达到下列精度:
1 单块管片制作的允许误差,宽度为0.5mm;弧弦长为1.Omm;环向螺栓孔及孔位为1.Omm;厚度为1.Omm。
2 整环拼装的允许误差,相邻环的环面间隙为不大于1.0-1.5mm,纵缝相邻块间隙为1.5--2.5mm,纵向螺栓孔中心形成的圆周直径为2--3mm,衬砌环外直径为3.5mm。
五、作用在挤压混凝土衬砌上的水平荷载,根据地层条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砂土:垂直荷载值的0.7倍;粘土:垂直荷载值的0.8倍。对岩石由专门试验结果确定。当采用上述水平荷载值设计衬砌时,不计地层抗力。
六、盾构千斤顶作用在挤压混凝土衬砌上的纵向压力不得大于1.5MPa。
5.5.4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计算整体式衬砌时,应计入地层抗力对衬砌变形的约束作用。
三、复合式衬砌的初期支护,应按主要承载结构设计;二次衬砌,应根据其施工时间、施工后外部荷载的变化情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按下列原则设计:
1 地层和初, 期支护的变形基本稳定后施作的二次衬砌,在外部荷载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按构造要求设计。
5.6.2 地下铁道隧道结构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及机电设备集中的地段,隧道结构不应渗水,结构表面不得有湿渍。
二、区间及其他一般隧道结构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当有少量漏水点时,每昼夜的漏水量不得大于0.5L/m2 。
三、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四、当在侵蚀性介质中仅用防水混凝土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小于0.8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5.6.3 明挖隧道结构的防水应优先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标号不得小于0.8MPa。防水层的卷材层数及层厚按工程防水要求选定。防水层应设置保护层。
5.6.5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衬砌应达到设计规定的防水能力。装配式衬砌接缝的密封防水应多道设防,综合处理。
5.6.6 矿山法施工隧道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锚喷衬砌以自身的密实性防水;
二、复合式衬砌除以自身密实性防水外,尚需作夹层防水层;
三、整体式衬砌采用自身密实性防水,必要时可作附加防水层;
四、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不得小于0.8MPa。
5.6.8 隧道防水材料应具有抗微生物和耐腐蚀的性能。防水层应保证连续性并满足不透水的要求。
1.8 地铁通风及环境控制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6.1.3 地下铁道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厅、区间隧道、折返线和尽端线隧道应设置隧道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车站内的设备、管理用房应设置局部通风或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6.1.8 隧道通风设备传至车站站厅和站台厅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传至地面风亭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6.2.8 当采用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采用闭式循环运行时,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
6.2.9 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2.10 隧道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保证隧道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
6.2.17 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栅的风速不宜大于4m/s。站台厅与站厅的风速宜采用1~5m/s。
6.2.18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的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6.2.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材及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并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等性能。
6.3.3 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送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出地面。当坑位与小便器总数不超过3个时,允许将所排出的气体排至隧道内。
6.3.6 酸性蓄电池室和设置自动化学灭火装置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6.3.8 当车站管理用房通风系统由隧道内吸风时,吸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排风口设在列车出站一侧。吸风口应设有滤尘装置,经过滤尘装置净化后的空气,每立方米的灰尘含量不应大于0.5mg。
6.3.9 车站管理用房的通风系统应有消声和减振措施。通风设备传至各房间内噪声不得超过60dB(A)。
1.9 地铁给排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