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10
3 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
3.1 抢修和维护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 CJJ 51-92
1.0.3 城镇燃气管网的抢修和维护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其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管网抢修和维护所用器材和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为ia级或s级。
1.0.4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的管理部门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城镇燃气管网的重要设备、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2.1.2 燃气管网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1.3 管网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应设安全员。
2.2.1 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
三、停气与降压作业中,当采用旁通管供气时,应在作业前接装好并按有关规定检验;
四、需切断气源的停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前进行启闭试验;
2 当采用阻气球阻气时,应先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妨碍气源的阻断。
2.2.2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
二、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5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三、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2.3.1 运行中的燃气管网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2.3.2 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2.3.4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段管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2.3.5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管道和设备处在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二、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500~800Pa;
三、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叫将其扑灭;
四、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3.6 液化石油气管道设置临时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
二、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四、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2.4.1 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
2.4.2 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2.4.3 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护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2.4.4 置换作业时,设置临时放散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散点数量与位置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二、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2 抢 修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 CJJ 51-92
3.1.1 抢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人内。
3.1.2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对中毒和烧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
3.1.3 作业现场经测定泄漏的燃气与空气混合气体达到以下浓度时,应划为污染区:
一、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的20%;
二 、混合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05%。
3.1.4 在污染区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抢修人员、消防人员、救护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污染区;
二、进入污染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作业时须有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三、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录像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
四、污染区内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清除聚积燃气,严禁产生火花现象。
3.1.5 进入液化石油气污染区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污染区;
二、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3.1.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3.1.7 事故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
3.2.1 抢修人员进入泄漏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驱散积聚燃气。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在室内应开启门窗加强通风。
3.2.2 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查阅管道资料,确定开挖点,当漏出的燃气已渗人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清除;
二、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地质设置支撑,并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深度超过2.0m时,应设便于上下的梯子或坡道;
三、开挖修漏作业应配置防护面罩、消防器材。
3.2.4 抢修中如无法有效消除漏气现象或切断气源,应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3.2.5 抢修恢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3.2.6 地下室和地下燃气设备的泄漏抢修,应符合本规程第4.. 1.4条和其他有关规定。
3.2.7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第3.2.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管泄漏抢修时,必须测试管道电位,并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00Ω;
二、液化石油气污染区必须进行强制通风,并应检查其他地下设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窜人;
三、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应切断气源并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3.2.8 管道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切割点两端安装阻气球时,应对阻气球作好保护,不使其损坏;
二、管道带气开孔时,宜用粘土或其他填料嵌填切割线缝,以减少燃气泄出;
三、拆、装盲板时,应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操作人员应戴防护面具,系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
3.3.1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时,应会同消防部门共同抢救。
3.3.2 燃气火灾的抢救工作,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管内产生负压。
3.3.4 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抢修人员应迅速控制气源,防止次生灾害,保护事故现场。
3.3 维 护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 CJJ 51-92
4.1.1 对城镇燃气管网的维护,应制订管道和设备巡查周期和维修制度。
4.1.3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巡查:
一、新投人运行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二、建(构)筑物施工频繁地区;
三、人口密集区内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四、穿越铁路、河流、涵洞等地区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五、重要的燃气管道和设备。
4.1.4 进入调压室、阀井等燃气设备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开门窗通风或用机械通风,排除积存混合气体;
二、进入调压室、阀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有毒气体的浓度在容许范围内时,方可进入;
三、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作业时,应系安全带并应有专人监护。进入泄漏的地下调压室和阀井时,必须戴防护面具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五、维修调压室内电器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4.2.1 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覆盖层上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等;
二、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距离内,有无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损坏管基、悬空搁架燃气管道等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
4.3.4
三、应定期校验安全阀起跳、回座性能及密闭性能等,水封式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水位。
5.2.1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警、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六、工程抢修概况及修复日期。
5.2.2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报批准书(记录);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鉴定记录;
五、抢修质量鉴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