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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9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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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9

6.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立方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xl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6.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4m

6.3.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6.3.1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上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下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2)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贮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防护墙内贮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6.3.19 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贮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贮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6.3.23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23的规定。

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3.23

总存瓶量(t) 项目      ≤10     10-30    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 25  30  40 

站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    20  25  30 

汽车装卸台()(装卸口)     15  20  30 

压缩机室、仪表间、汽车槽车库、空压机室、配电室  12  15  18 

变电室、锅炉房、机修电气焊间、汽车库    25  30  40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18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    25  30 

站外道路(路肩) 15 

站内道路(路肩) 主要    10 

次要    5   

  10  15 

注:1.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2.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5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和仪表间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同时仪表间与灌瓶间、压缩机室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3.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2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山墙的一侧,山墙必须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与铁路、电力架空线和级通讯线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6.3.7-1执行。   

6.3.25 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6.3.3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注:当两者毗连时,且邻向装卸台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6.3.35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贮罐应设置在独立的贮罐室内。贮罐设计总容积不应超过1d的使用量,且不应大于10立方米。

6.3.36 锅炉房与附属贮罐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贮罐室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贮罐室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4.3条执行。

6.3.37 液化石油气气化室与锅炉房毗连时,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两者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执行。站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公告13)

6.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4.3

总容积(m3            ≤10     11-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 35  40 

站外民用建筑     30  35 

站内生活、办公用房     15  20 

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表间、值班间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明火气化间、供气化器用的燃气热水炉间    12  18 

站内道路(路肩)     10  10 

  5    5   

注:1.当贮罐总容积超过30m3或单罐容积超过10m3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3.7条和6.3.8条的规定执行。    2.与本表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4.供气化器用燃气热水间的门不得面向贮罐。    5.采用气瓶组向气化器供应液化石油气时,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6.6.8条执行。其瓶组间与气化间的间距不限。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4.9 独立设置的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非明火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4.12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1.5倍;

(3)在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1.5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装置。

6.5.2 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6.5.5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5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5.5  

  积(m3            ≤10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10  10 

  5    5   

,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6.5.6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6.5.7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6.6.8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6.8的规定。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6.6.8   

积(m3) 项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5    5   

注:瓶组总容积大于4m3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5条的规定。   

6.7.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上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最高工作压力在0.6MPa以下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可采用钢号为Q23.5-A的镀锌钢管。

6.7.3 阀门及附件的配置应按液化石油气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6.7.4 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制阀门。

6.7.5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油胶管,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4(内含4)

6.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7.9 液化石油气贮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G=0.9ρVh      (6.7.9)

式中 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贮罐的几何体积(m3)

6.7.10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安全阀。

6.7.11 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全启封闭弹簧式;

(2)容积为100m3l00m3以上的贮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装设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4)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阀门。

6.7.13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油气分离器和气化器应设置封闭弹簧式安全阀。

6.7.17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

6.8.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8.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 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6.8.5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贮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6.9.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贮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和设置在贮罐室内的小型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方米。着火贮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贮罐直径(卧式贮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6.9.1的规定。

           6.9.1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L/S) 20  30  45 

注: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总容积小于5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贮罐或贮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6.9.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6.9.3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贮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9.5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贮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他重点部位应另采取淋水保护措施。

6.9.6 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贮罐不应小于0.25MPa

6.9.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6.9.8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可按表6.9.8规定。

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        6.9.8     

       干粉灭火器数量

铁路装卸栈桥     按栈桥长度,每12m设置1个,分两处 

贮罐区     按贮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个放置点不应超过5   

贮罐室     按贮罐台数,每台设置2    

汽车装卸台()   2    

罐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和瓶组间 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个,但不应少于2个,每个放置点不应超过5   

其他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1   

注:1.小型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型、卤代烷型灭火器。    2.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3.生产区的门卫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器材。    

6.10.1 液化石油气站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6.10.2 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0.3 液化石油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6.10.4 液化石油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1.4 抗震设计及鉴定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TJ 32-78

1.0.3 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设计烈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室外煤气工程的设计烈度,一般按基本烈度采用。

二、对大、中城市要害系统的关键部位,如必须提高一般设防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设计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

2 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

2.1 土 方 工 程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89

2.2.9 沟底遇有废旧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m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夯实。

2.3.3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垃圾等杂物,不得用冻土回填。

2.2 材料的性能及检验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89

3.1.1 燃气输配工程所使用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密封填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凡非标准产品,均应参照相应的标准作性能试验或检验。

3.1.2 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具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经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后,方准使用。

345 在使用橡胶密封圈密封时,其性能必须符合燃气输送管的使用要求。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322 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

23 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89

4.2. 1 钢管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焊工的要求:

1.凡参加燃气管道焊接的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当地劳动局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件;

422 焊缝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焊缝质量应符合GB 50263级焊缝标准;

三、管道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应不少于焊缝总数的15%

四、抽查的焊缝中,不合格者超过30%,则应加倍探伤,若加倍探伤仍不合格时,则应全部探伤;

五、对于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城市主要道路及人口稠密地区的管道焊缝,均必须进行100%的无损探伤;

六、进行无损探伤的焊缝,其不合格部位必须返修,返修后仍需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探伤。

4.5.1 阀门安装前应作气密性检验,不渗漏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4.5.3 波形补偿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形补偿器安装时,应按设计规定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压缩)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4.4.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段上无承插接头时,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管道允许弯曲半径             5.1.3

管道公称外径D(mm)    允许弯曲半径 R(mm)   

D≤50  30D   

50D≤160    50D   

160D≤250  75D   

(2)管段上有承插接头时,不应小于125D

5.4.2 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工程采用打洞机械施工时,必须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2.4 储配与调压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89

6.2.2 储配站各设备的工艺管道,经分别检验后再连接。管道连接之后,应按系统进行总体试压及验收。

6.2.4 压缩机室内,压缩机、鼓风机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6.3.1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2.5 试验与验收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6.0.5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中压管道最低不得小于0.30MPa;低压管道最低不得小于0.05MPa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89

7.2.1 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3MPa,铸铁管不得低于0.05MPa

7.3.1 气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值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计压力p≤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

二、设计压力p>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小于lOOkPa

7.3.3 在气密性试验开始前,应向管道内充气至试验压力,保持一定时间,达到温度、压力稳定。

7.3.4 燃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时间宜为24h,压力降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则认为合格。

一、设计压力为p>5kPa

同一管径 Δp=40Td

不同管径  Δp=[40T(d1 L1 +d2L2+...dnLn)]/[d1 2 L1 +d22 L2+...dn2 Ln]

二、设计压力 p≤5kPa

同一管径 Δp=647Td

不同管径  Δp=6.47{ [T(d1 L1 +d2L2+...dnLn)]/[d1 2 L1 +d22 L2+...dn2 Ln]}   

式中 Δp--允许压力降(Pa)

T--试验时间(h)

d--管段内径(m)

d1.d2...dn --各管段内径(m)  

L1.L2...Ln      --各管段长度(m)  

737 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应分别按其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将调压器与管道连通,涂皂液检查,不漏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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