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8
9.1.4 分段强度试验应在管道保温施工前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内的压力升至1.5倍工作压力后,在稳压的lOmin内应无渗漏;
二、管道内的压力降至工作压力,用1kg重的小锤在焊缝周围对焊缝逐个进行敲打检查,在30min内无渗漏且压力降不超过0.2x98.1kPa即为合格。
9.1.5 管道总体试压应在管道、设备等均已安装完毕,固定支架等承受推力的部位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总体试压的管道长度应考虑管段分段后的受压条件确定,以lkm左右为宜。管道内的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并趋于稳定后,应详细检查管道、焊口、管件及设备等有无渗漏,固定支架是否有明显的位移等。在1h内压力降不超过0.5X98.1kPa即为合格。
9.1.6 热力站、中继泵站内的管道和设备均应进行水压试验。在管道和设备内部达到试验压力并趋于稳定后,3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5x98.1kPa即为合格。
9.1.8 因气温过低等因素导致用水压进行强度试验确有困难时,可用气压试验代替,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计单位同意后,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对供热管网,试验压力不得超过6x98.1kPa。
9.3.10 蒸汽管网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暖管时开启阀门的动作应缓慢,开启量逐渐加大。对于有旁通管的截门,可先利用旁通管阀门进行暖管。暖管后的恒温时间应不少于1h。在此期间应观察蒸汽管道的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和补偿器等设备的工作是否正常;疏水器有无堵塞或疏水不畅的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需要停汽处理的,应停汽进行处理。
二、在暖管合格后,略开大汽门缓慢提高蒸汽管的压力,待管道内蒸汽压力和温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参数后,对管道、支架及凝结水疏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确认管网的各部位均符合要求后,对用户的用汽系统进行暖管和各部位的检查,确认热用户用汽系统的各部位均符合要求后,再缓慢地提高供汽压力并进行适当的调整,供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后即可转入正常的供汽运行。
2.7 工 程 验 收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8-89
10.0.2 单项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送交单项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一、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设计变更等,对单项工程所含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逐项核查;
二、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重点是:
1承重或受力结构;
2管道、管件及支架安装;
3焊接;
4防腐和保温;
5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
10.0.4 总验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别:
一、供热管网输热能力是否可以达到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数值,输热损耗是否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管网末端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能否满足末端用户的需要;
二、管网在工作状态下是否严密,管道支架和热补偿装置是否正常、可靠;
三、计量是否准确,安全装置能否达到灵敏、可靠的标准;
四、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怎样,性能是否稳定,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五、管网防腐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良好,管网是否可以达到设计预定的使用年限;
六、工程档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篇 城镇燃气
1 工程设计
1.1 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2.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2)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浓度时,应能察觉。
1.2 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5.1.5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输送燃气压力户分为5级,并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城镇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表5.1.5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05<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05
5.3.1 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和表5.3.2-2的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5.3.2-1
项 目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B A B A
建筑物的基础 0.7 1.5 2.0 4.0 6.0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0.5 0.5 0.5 1.0 1.5
通讯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g≤300mm 0.4 0.4 0.4 0.4 0.4
Dg>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5.0 5.0 5.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钢轨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1.2 1.2 1.2 1.2 1.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表5.3.2-2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和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注:如受地形限制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5.3.2-1和表5.3.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
5.3.4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5.3.5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5.3.6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3.7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下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1m。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
5.3.8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
5.3.9 当利用桥梁或管桥跨越河流时,应采取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5.3.10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
5.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 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5.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6m;
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2)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位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方。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1.0.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
2.1.2 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表2.1.2
燃气种类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SDR11 SDR17.6
天然气 0.400 0.200
液化石油气(气态) 0.100 --
人工煤气 0.005 --
注:SDR为标准尺寸比,即: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
2.1.3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其他成分组成的燃气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后,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o.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 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 表2.1.4
工作温度t(℃) 允许工作压力(MPa)
SDR11 SDR17.6
-20<t≤0 0.1 0.0075
0<t≤20 0.4 0.2
20<t≤30 0.2 0.1
30<t≤40 0.1 0.0075
2.3.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2.3.2
供热管种类 净距(m) 注
t<150℃直埋供热管道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供热管 3.0
回水管 2.0
t<150℃热水供热管沟
蒸汽供热管沟 1.5
t<280℃蒸汽供热管沟 3.0 聚乙烯管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 表2.3.3
名 称 净距(m)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0.20 0.20
供热管道 t<150℃直埋供热管 0.50加套管 1.30加套管
t<150℃热水供热管沟蒸汽供热管沟 0.20加套管或0.40 0.30加套管
t<280℃蒸汽供热管沟 1.00加套管,套管有降温措施可缩小 不允许
铁路轨底 -- -- 1.20加套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B 50028-93
5.4.2 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4.3 储配站内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4.7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高压储气罐应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3)在顶部应设放散管;
(4)高压储气罐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12 压缩机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13 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5.5.3 门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4 门站的工艺设计及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的指示及累计仪表、压力的指示及自动记录仪表和温度的指示仪表;
(3)进、出站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5)站内管道上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放散管应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门站建筑物2m以上。
5.5.5 门站内生产用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5.8 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6.3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表5.6.3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距建筑物 或构筑物 距重要公 共建筑物 距铁路或 电车轨道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0.0 30.0 15.0
高压(B) 8.0 25.0 12.5
中压(A) 6.0 25.0 10.0
中压(B) 6.0 25.0 10.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5.0 25.0 10.0
中压(B) 5.0 25.0 10.0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5.6.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4)在调压器燃气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
(5)各种安全放散装置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5m以上。落地式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6)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5.6.10 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调压器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箱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4)调压器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
(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器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7.7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5.7.7的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表5.7.7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1.3 液化石油气供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2.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表6.2.2
名称 压力(MPa)
Ⅰ级管道 P>4.0
Ⅱ级管道 1.6≥P≤4.0
Ⅲ级管道 P<1.6
6.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
6.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不应小于0.8m。
6.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2.9-1和表6.2.9-2的规定。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2.9-1
项 目 管 道 级 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特殊建、构筑物(危险品库、军事设施库) 2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建筑 75 50 30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给 水 管 2 2 2
排 水 管 2 2 2
暖气管、热力管等管沟外壁 2 2 2
埋地电线 电 力 10 10 10
通 讯 2 2 2
其他燃料管道 2 2 2
公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 10 10 10
Ⅲ、Ⅳ级 5 5 5
国家铁路(中心线) 干 线 25 25 25
支 线 10 10 10
架 空 电力线(中心线) 1倍杆高,且不小于10
电讯线(中心线) 2 2 2
树 木 2 2 2
注:执行本表有困难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和相邻管道等之间的垂直净距(m) 表6.2.9-2
项 目 垂直净距 项 目 垂直净距
给水管、排水管 0.20 其他燃料管道 0.20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 0.20 铁路(轨底) 1.2
埋地电缆 0.50 公路(路面) 0.80
铠装电缆 0.20
6.2.10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阀门:
(1)起、终点和分支点;
(2)穿越国家铁路线、高速公路、Ⅰ、Ⅱ级公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管道沿线每隔5000m左右处。
6.2.11 地上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两阀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地下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公告13号)
6.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1的规定;半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7-1的规定执行;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2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距不应小于表6.3.7-3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7.1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 称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公路(路肩)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Ⅳ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Ⅰ、Ⅱ级通讯线(中心线) 30 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居民区。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6.3.8条执行。 3.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立方米。 5.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6.间距的计算应以贮罐的最外侧为准。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间距(m) 单罐容积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铁路(中心线) 公路(路肩)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Ⅰ、Ⅱ级通讯线路(中心线)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高速、Ⅰ、Ⅱ级 Ⅲ、Ⅳ级
>5000 m3 200 180 100 40 30 25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40
注:1.本表所指贮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 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6.3.7-1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 m3的防火间距执行。 2.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居民区。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外建、 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6.3.7-3
名 称 间距(m) 单罐容积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 甲、乙类液体贮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 助燃气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5000m3 120 95 85 75 50 65 75
注:1.本表所指贮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民用建筑系指零星民用建筑。
6.3.8 全压力式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3.8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名称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民用建筑 40 45 50 55 65 75 100
罐瓶间、瓶库、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 18 20 25 30 40 5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 仪表间、汽车库、机修间、 新瓶库、门卫、值班室等 18 20 25 30 40 50
汽车槽车装卸 台(柱)(装卸口) 18 20 25 30 40
站内铁路槽车 装卸线(中心线) 20 3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40 50 60
站内道路 (路肩) 主要 10 15 20
次要 5 10 15
站区围墙 10 15 2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m3。 4.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6.3.8A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贮罐与基地内全压力式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