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6
第4.8.2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本条对甲、乙类工厂、仓库,甲、乙、丙液体贮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的布置,提出了原则要求,目的在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上述工厂、仓库和贮罐区、堆场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是十分大的。如某县城关镇,将一鞭炮作坊,布置在商业繁华地段,发生爆炸起火,将主要街道两边的建筑物烧毁,炸死烧死数10人;又如某市将小型化工厂布置在居住区附近,因动火焊接反应釜、管道,引起爆炸起火,不仅本厂的大部分建筑和设备炸毁烧毁,而且殃及相邻单位和建筑物,烧房千余间,受灾500余户,造成很大损失。
二、据调查,有的在布置上述工厂、仓库由于较好的选择安全地点和注意风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某市一造纸厂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而该厂的稻草、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又布置在生产区的建筑物约60m以外的下风向,发生火灾时,正刮五、六级大风,堆场浓烟翻滚,火焰高达二、三十米、堆垛飞火风起云涌,将相距270余米下风向的另一个堆场烧着了,由于缺水,虽两个堆场的数万吨稻草、芦苇烧得精光,但城市和厂区建筑均未受到损害。
三、据了解、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成都、重庆等市区内的上述工厂、、仓库和贮罐区、堆场,在市区内一般作了迁移,或改变其他使用性质,由不安全转变为安全。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十分正确的,但以往的规范中无依据,引起了不少的争执,因此,作此规定。
四、许多城市的煤气罐,一般都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如沈阳城市大型煤气贮罐,都分散在城市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而且设有中心煤气压缩机站,用以调节各贮气罐的均衡性;又如鞍山、大连、上海等市的煤气贮罐都是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每个煤气贮罐还设有煤气放散管(φ150~250mm),一旦煤气发生事故,可进行紧急放散,以策安全。
第4.8.3条 说明如下:
一、甲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是考虑蒸汽机的飞火对库房、堆场、贮罐的影响。从火灾情况看,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可燃液体贮罐着火时影响范围都较大,一般在20~40m之间。故将其与铁路线的最小间距定为20m。
二、甲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是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而确定的。据调查,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10m,近者为3~4m。所以厂内道路与上述库房、堆场和贮罐的防火间距,一般定为5m、10m。
三、甲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至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主要是考虑电线在倒杆时偏移距离及其危及范围而定的。据15次倒杆断线事故调查。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有6次,偏移距离为2~3m的有4次,偏移距离大于杆高一倍半的有2次,偏移距离等于杆高的有2次,偏移距离为杆高一半的有1次。根据上述情况,将其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间距定为电杆高的一倍半。
本表中的架空电力线,为了与有关电力设计规范一致,其电压是指220V及超过220V的架空电力线。
原条文曾对电力牵引机车作适当放宽,但因电力牵引机车也有电火花,应和蒸汽机车同样要求,故将原注①删去。
第五章 民 用 建 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53条内容加以修订。
一、规范表5.1.1"最多允许层数"一栏,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原规范为"不限",现改为"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这是为了使本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紧密的衔接,说明本规范只适用于不超过九层的住宅,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规范表5.1.1 纵向第三栏,原规范为"防火墙间",本规范改为"防火分区间"。因为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m2的正日益增多。在防火分隔措施上除采用防火墙外,也可采用防火卷帘加水幕、防火水幕带等措施。"防火墙间"的提法从字眼上看显得限制太死,改为"防火分区间"显得比较确切,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法也相一致,明确每层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m2。
规范表5.1.1备注栏最后一行,原规范为"学校、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一层",本规范增加"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内容。据调查,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从座谈情况来看,大家认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发生事故后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如某市一座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因有人晚上在床底下寻东西,用蜡烛照明,不慎引燃被褥花絮,造成火灾,虽经保育人员努力抢救,但因一人只能抢救二名幼儿,从楼上到楼下往返时间较长,仍有四名幼儿被烧死。又如某市个体户在三间平房内开办托儿所,由于蚊香引燃被褥起火,抢救不及,烧死幼儿8名,二名工作人员也被烧伤。故本条作此补充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地区广大,部分边远地区或山区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允许设在单层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二、规范中表5.1.1注①,原规范为"重要的民用建筑应……。居住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本规范改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应……。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民用建筑包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部分,居住建筑火灾危险性小,火灾事故也较少,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也较小,故居住建筑可以放宽。本规范把居住建筑删去,不受此限制,作了放宽。至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的耐火等级从四级提高到三级,考虑到这些公共建筑人员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要求应略高一些,另外各地木材供应也很紧张,城镇新建的建筑,大都是一、二级的,三级的很少,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四级耐火等级在城镇今后将愈来愈少,故作此变更认为是合适的。
三、原规范③对"顶板底部高出室外地面2m以上的地下室,应计入建筑层数内"。考虑在此关系不密切,且本规范在总则第1.0.3条注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为了避免重复,故予取消。
四、本规范的注③是新增加的。据调查,有些城市的百货楼、展览馆、火车站、商场等的占地面积和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m2。为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也为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得一致,增加了"……如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的内容。
五、本规范的注④也是新增加的。当一座建筑物占地面积超过2500m2或多层建筑每层面积超过2500m2时,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最简单可靠的做法就是用防火墙分隔,但考虑有些地方还需要连通或开口时,可采取其他防火措施,如防火卷帘加水幕的做法来代替防火墙等。
补充说明如下: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由于婴幼儿、儿童在火灾中疏散困难,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因此,本条对这些场所的设置位置做出了规定。
二、注5为新增条文。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活动场所独立建造的规定,是考虑到婴幼儿、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这些场所如果建在其他建筑中,就可能受到建筑其他部位火灾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此类场所要独立建造。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有所差异,做出了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的规定。
第5.1.1A条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要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2条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从己建的一些建筑物来看,如茶厅,四季厅都是几层楼高,厅的四周与建筑物楼层的廊道相连接;自动扶梯也这样,使上下两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发生火灾时易于蔓延扩大,因为烟和热气流的上升速度为3~4米/秒,起火后很快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消防扑救会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为此,应采取上下数层面积叠加不超过2500m2的形式加以限制。
考虑到实际设计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在注内提出了当采取了有关防火措施,防火分区不加限制,使设计更加灵活,同时,与现行的同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协调。
第5.1.3条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从各地建设情况来看,建筑物建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日益增多。但地下、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如某市一旅馆在半地下室内存放被褥等物品,由于小孩玩火引燃了棉花和棉布,烟雾弥漫,一时找不到火源,消防火员进入扑救也很困难。又如有所大学,在教学楼的地下室内擅自存放化学试剂,由于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电气火花引燃积聚的易燃蒸汽,管理人员被炸死,地下室顶板被炸裂破损。故对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应控制得严一些,考虑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协调,本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2。
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既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也包括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因此,本条做出了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规定。
二、规定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为了保证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可靠性。
第5.1.3A条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求援都十分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对规范表5.2.1规定的防火间距,在调查和座谈中一致认为目前城市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绝大多数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比卫生、日照等要求都低,实际工作中可以行得通。从消防角度来看,6m的防火间距是必要的,故规范表5.2.1未予更动。但考虑到旧城市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因此也作了一些放宽,主要是:
一、本条注②和注③是新增加的。当二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因为发生火灾时,通常火焰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致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采取防火墙和耐火的屋盖是合理的。
由于"屋盖"通常是指除屋架的全部构件。考虑"屋盖"全部达到耐火极限不低于1h有时有困难;采用钢屋架时,假如屋盖能达到1h的耐火极限,但钢屋架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左右,故在规范表5.2.1规定的防火间距中,其屋盖和屋架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1h以上,其余部分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考虑。
至于较高建筑物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能缩小防火间距是考虑较高一面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至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主要是考虑消防车通道的需要。
二、本条文注④较原规范作了适当的放宽。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宽洞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宽洞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其防火间距可缩小25%。下面举例说明:
[例]甲建筑物山墙的高度为10m,宽度为10m,乙建筑物高度为12m;宽为12m,各墙面允许开启窗、门洞孔为若干平方米?其防火间距为多少?(设甲、乙建筑物均为二级耐火等级)
甲建筑允许开启门窗洞孔≤5/100×10×10=5m2
乙建筑允许开启门窗洞孔≤5/100×12×12=7.2m2
防火间距为3/4×6=4.5m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不应直对,而应错开,以防起火时热辐射热对流。
第5.2.2条 目前北方地区新建的住宅区大都采取集中供暖的形式,需要在住宅区内设置锅炉房。据调查,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锅炉其蒸发量大都在4t/h以下,从消防安全和节约用地兼顾考虑,确定总蒸发量不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可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执行。当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4t/h时,考虑规模较大,基本属于工业用的锅炉房,且对环境卫生、噪音等也带来较多问题,故要求按工厂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大,还涉及到贮罐等问题,故亦应要求严一些,按工厂防火间距执行。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所,这些变电所的变压器一般都不大,大致在630~1000kVA之间,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可以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执行。
第5.2.4条 目前城市用地很紧,新建住宅一、二层的不多,不少单位希望对六层以下的住宅能有所放宽,主要提出是当二座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仅为数百平方米时,合并在一起不要防火间距,分开后却要6m间距,不够合理。现在,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2内的住宅建筑可以成组布置就比较合理。对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这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道和卫生、安全等要求,也是最低的间距要求。至于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则仍应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56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改的,这一条的规定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提出的。
一、在这一条中首先强调建筑或房间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的原则要求,这是因为不少的火灾实例说明,在人员较多的建筑物或房间如果仅有一个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出口被火封住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是严重的。如某地某一俱乐部,在一次演出时,因小孩燃放花炮,引起火灾,全场近1000人都向唯一的出口处拥挤,造成出口堵塞,致使699人被烧死的惨痛事故。又如某市的一座三层砖木结构的办公楼,虽有2个木楼梯,但三层作为职工宿舍,作了分隔处理,三层仅有1个楼梯。因为精神病患者用火不慎在夜间失火成灾,由于三楼仅1个出口,造成4户12人全被烧死的重大伤亡事故。
二、在本条第一款中,对原规范允许房间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求做了适当的修改和必要的补充:
1.首先把一般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与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有关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分开来写了,这样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些。
2.将走道尽端房间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人数由原规定的50人改为80人。其理由是:原规定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口的距离不超过14m,而此距离是按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口的直线距离计算的。如图5.3.1。这样计算房间内的面积约为200多平方米,在这样一个比较大的房间内如果限制其不超过50人是不现实的,所以调整为80人是比较适合的。
3.为了保证安全疏散,在这一款里还对走道尽端房间的门宽和开启方向作了具体的规定。
4.考虑到幼儿在事故情况下不能自行疏散,要依靠大人帮助,而成人每次最多只能背抱二名幼儿,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时因仅一个疏散出口,若疏散时间长极易造成伤亡,故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
三、在本条第二款中,对原规定有关允许设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要求做了适当修改。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限制。规范规定中明确: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是不允许设一个疏散楼梯的。因为病人、产妇和婴幼儿都需要别人护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他们的疏散速度和秩序是与一般人不一样的,所以疏散条件就应该要求的严一些;设两个疏散楼梯有利于确保上述使用者的安全。
图5.3.1 位于尽端房间示意图
这条中所提到的医院,主要是指医院中的门诊、病房楼等病人聚集多和流量较大的医院用房,包括城市卫生院中的门诊病房楼。这里所提的疗养院是指医疗性的疗养院,其疗养者基本上都是慢性病人。如天津柳林的结核病疗养院;杭州望江山的肝炎疗养院等均属于此种类型的疗养院。而对于那种休养性的疗养院,如北戴河疗养院等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了。另外这里提到的托儿所其中也包括哺乳室在内。
2.层规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装备条件,当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可以用来救人的三节楼梯长只有10.5m左右。当建筑物层较低,楼梯口被火封死还可以用三节梯抢救未及疏散出来的人员,所以层数限制在三层是比较合适的。
3.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对每层最大面积应有所限制。从调查情况来看,民用建筑的火灾绝大部分发生在三、四级建筑,一、二级建筑也有火灾发生,但为数较少,因而把一、二级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加以区别,做到严宽分明是很必要的。这次修改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面积限制由原来的380m2放宽到400m2,现又放宽至500m2,这对于一般小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来说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同时,将人数限制也相应地由原来规定的80人调整为100人。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这次未做修改。
四、本条中的第四款是新增加的内容。据调查,有些办公楼或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往往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对此原规范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次修改时做了必要的规定,其要求内容基本上是按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制定的。在此部分房间中,设计上不应布置会议室等面积较大、容纳人数较多的房间或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同时在高出部分的底层,应设一个能多通的主体部分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以利在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上部人员可以疏散到屋顶上临时避难或安全转移。
本条对公共建筑作规定的同时,提出了通廊式居住建筑,是因为它与公共建筑的情况类似,均采用通长公用走道,疏散路线明显通顺。
补充说明如下: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以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第5.3.2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据调查全国各城市中建造多层塔式住宅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这类塔式住宅一般为5~7层,每层多为3~8户。根据国家住宅设计标准规定:一般的二室户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 m2;三室户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70m2。这次增加本条规定内容,主要是根据上述标准和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故将原400m2调整到500 m2。
第5.3.3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规定中第59条内容的基础上加以修改的。
一、取消了原条文中关于超过六层单元式住宅从第七层相邻单元宜连通阳台或凹邻的规定内容,其理由是:
1.多层单元式住宅之间设凹邻是有困难的,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需要进一步研究。
2.多层组合式单元住宅之间设连通阳台,即要考虑平时居民住户使用上的安全,又要确实保证火灾时做为安全疏散设施的可靠性。有的住户为了自己使用上的方便和自家的安全,往往用东西将通路堵死,真到发生火灾时,就会造成连而不通的现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强调相邻单元之间设置连通阳台,就会给控制住宅标准和处理立面设计等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二、增加了单元式宿舍,因为它与单元式住宅功能类似,所以同样要求。
第5.3.4条 这一条是对原规范第57条的修改,变动较大,主要是把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和体育馆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的有关要求,由原来统一规定改为分别提出要求,包括后面一些条文中有关观众厅中的座位排列和疏散宽度指标等定内容也照此作了相应的修改。
一、将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等有关安全疏散设计方面的要求与体育馆的要求加以区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室内空间的体积比较小,而体育馆室内空间体积则比较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其火场温度上升的速度和烟雾浓度增加的速度,前者要比后者来得快,造成对人的炙烤和窒息的时间和作用程度也是前者比后者要急、要大,因此迫使人员离开火场的时间也是前者比后者要短。
(二)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内部装修用的可燃材料一般要比体育馆多,尤其是剧院和多功能使用的礼堂均设有正式演出的舞台,舞台上面的布幕、布景、道具以及木地板等可燃物较多,而且各种用电设备也很多而复杂,所以引起火灾的危险性要比体育馆大。
(三)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容纳人数比较少,而体育馆的容纳人数则比较多,往往是前者的几倍或十几倍,而在安全疏散设计上,由于受平面的座位排列和走道布置等技术和经济因素的制约,所以相对来说,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所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体育馆的就要比剧院和电影院的多。同时由于体育馆观众厅的面积规模比较大,所以观众厅内最远处座位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一般也都比剧院、电影院的要大,再加上体育馆观众厅的地面形式多为阶梯地面,疏散速度要慢,所以整个疏散时间就需要长一些。
(四)从设计的可行性来看,根据调查一般观众厅容纳人数为1000~2000人的剧院、电影院的疏散设计,采用原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数目和疏散宽度指标等要求基本上是可行的。如一座容纳观众为1500人的影剧院,其池座和楼座的总安全出口的数目多在6~10个之间,而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多在1.50~1.80m左右,这样,无论是安全出口的数目还是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均符合原规定的有关要求,设计人员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而对体育馆来说,执行原规范规定的困难则是比较大的,而且容纳人数越多规模越大越困难。如容纳人数为6200人的福建体育馆,按原规定要求需要设18个安全出口,其出口总宽度需要43m,而实际只设计了14个安全出口,出口的总宽度也只有27.8m。而规模更大的首都体育馆,容纳人数为18000人,按原规定推算要设48个安全出口,出口的总宽度要120m,而实际只设计了22个出口,出口的总宽度也只有58.6m。又如与首都体育馆同样容量规模的上海体育馆,也只有24个安全出口,其总宽度也只有66m,都与原规定相差较大。在这次修改规范的调研过程中,设计人员对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也是比较普遍和强烈的。
二、将安全出口数目的规定与控制疏散时间密切地联系起来。
安全出口数目与控制疏散时间的关系在疏散设计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疏散设计中实际确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必须大于根据控制疏散时间而规定出的宽度指标即计算出来的需要总宽度,这是必要的但是并不充分;二是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数量,一定要满足每个安全出口中平均疏散人数的规定要求,同时根据此疏散人数所计算出来的疏散时间,还必须小于控制疏散时间的规定要求。在这方面原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和说明,因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往往出现一些设计不合理现象。如有的工程设计虽然安全出口的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但每个安全出口的实际疏散时间却超过了应该控制的疏散时间。
三、将安全出口数目的规定要求与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有机地协调起来。
在疏散设计中安全出口的数目与安全出口的宽度之间是有着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的。而且这也是认真控制疏散时间,合理执行疏散宽度指标所必须充分注意和精心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要求设计人在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的宽度时,必须考虑通过人流股数的多少和宽度,如单股人流的宽度为55cm,两股人流的宽度1.10m,三股人流的宽度为1.65m。这就象设计门窗洞口要考虑建筑模数一样,只有设计的合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安全出口的疏散功能和经济效益。
基于对上述原因的调研与分析,决定在本条文中只规定对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的有关要求。现对其条文内容作如下说明:
1.对上述建筑安全出口数目规定要求的基点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按2min考虑的。据调查,一般剧院、电影院等观众厅的疏散门宽度多在1.65m以上,即可通过三股疏散人流。这样,一座容纳人数不超过2000人的剧院或电影院,如果池座和楼座的每股人流每分钟通过能力按40人计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楼座阶梯地面按37人),则250人需要的疏散时间为250/(3×40)=2.08min,与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基本上是吻合的。同理,如果剧院或电影院的容纳人数超过了2000人,则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人数可按不超过400人考虑,这样对整个观众厅来说,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就超过了250人,因此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也要相应的加以调整,在这里设计人员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确定每个安全出口的人流通行股流和控制疏散时间的协调关系。如一座容纳人数为2400人的剧院,按规定需要设计的安全出口数目为:2000/250+400/400=9个,这样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400/9=267,按2min控制疏散时间计算出来的每个安全出口所需通过人流的股流数为: 267/(2 × 40)=3.3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来考虑设计安全出口的宽度,也即采用4×0.55=2.20m是较为适当的。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剧院、电影院等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按1.5min考虑的,在具体设计时,可按上述办法根据每个安全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对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进行必要的校核和调整。
第5.3.5条 这是一条专门对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提出的规定要求。对于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提出不宜超过400~700人这一规定要求,现作如下说明: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根据容量规模的不同按3~4min考虑的,这主要是以国内一部分已建成的体育馆调查资料为依据的。如下表5.3.5-a。
表5.3.5-a 部分体育馆观众厅疏散时间
另据对部分体育馆的实测结果是: 2000~5000座的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3.17min;5000~20000座的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4min。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定为3~4min,作为安全疏散设计的一个基本依据。
2.因为体育馆观众厅容纳人数的规模变化幅度是比较大的,由三、四千人到一、两万人,所以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也相应地有个变化的幅度,而这个变化又是和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建成的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情况如下表5.3.6-b。
表5.3.6-b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情况
从上表来看,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平均宽度最小约为1.91m;最大约为2.75m。根据这样一种宽度和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所概算出来的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分别为:(1.91/0.55)×37 ×3= 385人和(2.75/0.55)×37×4=740人。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平均疏散的人数定为400~700人。在具体工程的疏散设计中,设计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计算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容量规模,合理地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宽度,以满足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的要求。如一座容量规模为8600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设计是14个,则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4=614人,假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m(即四股人流),则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14/(4 ×37)= 4.15min,超过3.5min,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应考虑增加安全出口的数目或加大安全出口的宽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数目的办法,将安全出口数目增加到18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8= 478人,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则缩短为478/(4 × 37)=3.22min,不超过3.5min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又如,容量规模为20000人的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设计为30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0000/30=667人,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m,则每个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67/(4 × 37)=4.50nlin超过了4min,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把每个出口的宽度加大为2.75m(即五股人流),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时间为667/(5 × 37)=3.60min,小于4min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
3.体育馆的疏散设计中,要注意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与观众席位的连续排数和每排的连续座位数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在这方面原规范规定中是有所要求的,但是没有能够把两者之间的关系串通在一起,这样设计往往使人容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设计中就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图5.3.5所示一个观众席位区,观众通过两侧的两个出口进行疏散,其间共有可供四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为3.5min,则该席位区最多容纳的观众席位数为4 × 37 × 3.5=518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出口的宽度就不应小于2.20m;而观众席位区的连续排数如定为20排,则每一排的连续座位就不宜超过518/20=26个。如果一定要增加连续座位数,就必须相应加大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否则就会违反"来去相等"的设计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