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5
第4.4.6条 本条对设置防火堤提出了要求
为了防止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在引起爆炸失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设置防火堤和作出一些具体规定是必要的。如某地某厂3000m3的液体贮罐爆炸起火,由于有防火堤保护,未使燃烧的液体流散,只是在围堤内燃烧,给消防扑救创造了有利条件,避免了邻近建筑遭受火灾的危害;与此相反,某市某厂4000m3的液体贮罐爆炸起火,由于没有设置防火堤,致使液体向四周流散,猛烈燃烧,形成一片大火,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从国外有关甲、乙、丙类液体防火技术规范,都有设置防火堤的规定,如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就有这类具体的规定。至于对一个围堤内液体贮罐的布置和容量作出规定,其目的是在于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出现大面积火灾,造成严重火灾损失。
防火堤应符合下面要求:
一、贮罐布置不超过两行,主要考虑贮罐失火时方便扑救,因为布置超过两行,当中间一行油罐发生爆炸起火时,其他贮罐将给扑救工作带来一定障碍,可能导致火灾的扩大。
鉴于容量较小(小于1000m3)且闪点较高(大于120t)的液体贮罐,如一律限制不超过两行,势必占地多,从消防扑救来说,因其体形较少,高度有限,中间一行贮罐发生火灾,也可进行扑救,故作了放宽。
二、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分总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分贮量。主要考虑在一个防火堤内一个罐爆炸起火,油品流出罐外,油品流到那里就烧到那里,有可能将相邻贮罐燃爆起火,油品又流出罐外,继续蔓延扩大。但贮罐爆炸实例说明,爆炸的贮罐的油品不会全部流出,从既保障安全,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本款规定是合适的。考虑到浮顶罐爆炸机率甚少,故可不小于最大数容量的一半。
三、本款规定,主要考虑贮罐爆炸起火时,罐体破裂,油品大量向外流,不致流散到防火堤外,并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以策安全。
四、要求防火堤的高度为1~1.6m。有两点考虑:一是太矮占地面积太大,故最低lm以上;二是1.6m以下,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火员扑救和观察防火堤内的火灾燃烧情况,以便针对火势发展具体情况,采取对策。
五、沸溢性液体(含水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贮罐要求每个贮罐设一个防火堤。因为这种液体在火灾情况下,会沸腾,四处流散,如两个或几个罐共用一个防火堤,易扩大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4.4.7条 从基本保障安全,又能节约投资出发,对闪点高(大于120℃)的液体贮罐或贮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可以不设置防火堤,但都要设置粘土、砖石等非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以防止液体流散,扩大灾情。如某酒库,在半露天堆场上堆存大量瓶装高浓度白酒,因坏人放火,发生火灾,瓶装酒在火焰燎烤下,一个个破碎,大量酒流散,由于未考虑液体流散设施,液体流到那里,火烧到那里,将存放的酒全部烧光,损失二、三百万元。
第4.4.8条 规定本条有以下考虑:
一、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油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消防设计统一考虑,油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又可节省输油管线和消防管线,并便于管理。
二、沸溢性液体与非沸溢性液体如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一旦沸溢性液体起火,液体很快沸腾,四处外溢,危及非沸溢性液体的安全。
三、地上油罐与地下、半地下油罐布置在一起,一旦地下油罐起火或半地下油罐起火成灾,火焰会直接燎烤地上油罐,容易将地上油罐引燃,扩大灾情。
基于以上考虑,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第4.4.9条 本条对贮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考虑的主要情况是:
一、火灾实例。如某3000m3甲、乙类液体贮罐,距装卸站台约15m,距泵房约13m。当贮罐爆炸起火后,泵房被烧掉,槽车也烧了三节;某3000m3丙类液体贮罐,距泵房约11m,贮罐起火后,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的情况下,燃烧约2.5h,对泵房没有影响。
二、据山东、安徽、上海、江西、湖南的一些工厂、仓库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油罐距油泵房的距离一般为14~20m之间,距铁路装卸设备一般在18~23m之间。
三、在修改过程,我们与有关管理、消防单位的有关同志座谈,他们认为,从保障安全出发,泵房、装卸设备与贮罐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十分必要的,前者宜为10~15m,后者宜分别为12~20m, 10~15m。
四、对几个注的说明:
(一)考虑到贮量小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贮罐总贮量小于1000m3;丙类液体小于5000m3),其油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鹤管,使用时间不会多,贮罐着火后危及范围可能小些,故可适当减少距离。
(二)规定泵房、装卸鹤管设在距防火堤外侧一定距离范围,主要防止贮罐着火时很快烧毁泵房和装卸设备,并为扑救创造条件。
(三)厂内铁路与装卸设备,分别保持10~20m的防火间距,主要防止装卸设备一旦发生火灾,危及厂内铁路线。
(四)泵房与鹤管的距离,需要保持8m,主要考虑万一发生火灾时,不致互相影响。
第4.4.10条
一、规定本条是防止火灾时相互影响。如某苯罐区泵房起火,将相距10.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烧着起火,大部分被烧毁;又如某化工厂的厂房爆炸起火,相距12m的油泵房引起火灾使泵房及设备大部分烧毁。
二、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山西、四川等地一些贮罐区的调查,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绝大多数符合本条的要求,即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一般为13~18m。经访问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认为装卸设备离外单位建筑要远一些,以策安全。
第4.4.11条 零位罐是用作自流卸放油槽车内液体的缓冲罐,即油槽车向零位罐卸油的同时,用油泵向大贮罐送油,它起缓冲作用。
要求零位罐与所属装卸铁路线保持6m的距离,一旦起火,在消防扑救的情况下,减少相互间的威胁。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说明如下:
一、所谓可燃气贮罐系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贮罐。
二、根据下表4.5.1(a、b、c )所列湿式可燃气体贮罐规格,按总容积大小分为四档。
第一档,贮罐总容积≤1000m3,一般包括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二档:贮罐总容积100~10000m3,包括小城镇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三档:贮罐总容积为<1000~50000m3,包括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四档:贮罐总容积>50000m3,包括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表4.5.1a 小型湿式可燃气贮罐主要外形尺寸及参数
表4.5.1-b 低压水槽式螺旋导轨可燃气体贮罐主要外形尺寸及参数
表4.5.1-c 国内部分湿式或燃气贮罐(直立导轨)情况
三、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和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贮罐本身的危险性,贮罐或建筑物、堆场发生事故时,相互危及的范围,破坏威力,施工安装和检修所需的距离以及便于消防扑救等因素,同时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
1.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工作压力很低。一般在400毫米水柱以下;介质比重一般较空气轻。漏气时易扩散,所以贮罐处于工作状态时不易发生事故。万一发生事故也易于扑救。例如:①东北某煤气厂的14300m3的湿式煤气贮罐,因罐壁穿孔,带气补焊而引起贮罐着火,消防火员用湿棉被将火扑灭,没有酿成更大事故。②1984年2月8日南方某煤气厂10000m3水槽式煤气贮罐,用耐火纸堵塞裂缝后进行补焊,因耐火纸脱落发生火灾,火焰高达5~6m,经2h扑救将火扑灭。
2.湿式可燃气体贮罐或建筑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相互危及范围近者10多米,远者100~200m,一般在20~40m。例如:①某市某厂一座800m3的氨气贮罐,检修未排除罐内余气,动火焊接而引起爆炸事故。爆炸后罐顶碎片飞出25m,砸伤数人。②某厂8m3氢气贮罐,检修动火发生爆炸事故,大碎片飞出20多米,小碎片飞出40多米。③某市某煤气厂的14300m3湿式煤气贮罐,检修动火发生爆炸,钟罩顶爆成数块,其中约8m2的钢板飞出20多米, 40m以内门窗玻璃被震碎。④某厂1000m3氢气贮罐,检修时动火引起爆炸,约1m2 钢板飞出200多米,50m以内门窗玻璃大部震碎,部分窗框被冲击波冲下。
从上述事故实例可以看出,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只有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才引起爆炸。但这种贮罐爆炸一般不会发生连续火灾或二次爆炸事故,因而也不会引起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只是碎片飞出伤人或砸坏建筑物。从危及范围来看,其防火间距如表4.5.1的规定是合适的。
3.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贮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25m。
4.据沈阳市公安消防部门的同志谈,扑灭气罐特别是大贮气罐的火灾,至少要保持15~20m的间距,他们介绍该市一个28000m3的煤气贮罐,罐壁年久失修,腐蚀严重,穿孔跑出大量煤气,遇到明火引起燃烧,火焰面积约3~4m2,火苗高度约为5~6m,附近10m以内不能站人,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只能在10~15m以内进行扑救,因此,要满足扑救需要,保保持15~20m的距离才行。
5.参考国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湿式可燃气体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4.5.1-d。
表4.5.1-d 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
从上表可以看出,规范中表4.5.1的规定与国内有关规范的规定相近,与德国规范相差稍大。
四、注①的说明,固定式可燃气体贮罐比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压力高,易漏气,漏失气体的速度快,量也大,危险性也大,所以其防火间距按贮罐的水容积与其工作压力(绝压)乘积折算,如表4.5.1的规定。
五、注②的说明,干式可燃气体贮罐工作压力较高,最高可达1000毫米水柱;活塞与罐壁间靠油密封,密封部分漏气时,其漏失的气体向活塞上部空气泄漏,然后经排气孔排至大气,因而不如湿式贮罐易扩散。危险性较湿式贮罐为大,故防火间距按表4.5.1增加25%。
六、注③的说明,对于小于20m3的可燃气体贮罐,因其量小,危险小,故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2条 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距离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减少相互间的干扰和便于消防扑救,以及施工安装和检修所需的距离。
第一款:湿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消防扑救和保证施工安装的需要。
第二款:本款所讲的干式贮气罐,是指罐体高、直径较小(与湿式贮罐相比),用活塞上下滑动的贮气罐。这种罐按活塞油封方式分,有油环式、填料式和布帘式三种。卧式罐是固定容积的,贮存压力较高,容易漏气。因于式贮气罐虽为低压贮气罐,但均用油封,用油量较大,同样容积的贮罐,比湿式贮罐直径约少1/3左右,故于式或卧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球形罐是固定容积贮罐的另一种,目前北京等地已开始采用,是受压贮存,容易漏气,危险大,扑救难度也较大,故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三款:卧式贮罐、球形贮罐与湿式贮罐或干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主要是考虑消防扑救和施工安装的需要。
第四款:原规定一组固定容积或贮罐总容积不应超过5000m3偏小。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煤气输配系统采用固定式贮罐储存时,其供气规模都比较大,气源多来自天然气加工厂,高压气化制气厂以及其他大型气源厂,而且远离城市,输送压力较高,采用高压贮气方式最经济(贮存压力8~16kgf/cm3),因此本款将贮罐总容积改为不应超过30000m3(相当于设置与设计压力为16kgf/cm3 ,公称容积为400 m3的球形贮罐)。
固定式可燃气体贮罐,均在较高压力下贮存,危险性较大,但较液化石油气贮罐小,故规定组与组间距,对卧式罐不应小于最长罐长度之半,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第4.5.3条 鉴于目前国内生产、使用液氢的单位是个别的,以往无这方面的规定,实际经验也缺乏,但从液氢燃烧爆炸情况看,液氢爆炸燃烧的速度、猛烈程度和破坏威力等较气氢为大,则其防火间距应比气氢大些,并参考国外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提出液氢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原则上按液化石油气相应贮量的贮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第4.5.4条
一、湿式氧气贮罐分成三档。第一档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3,一般包括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第二档贮量为1001~50000m3,一般包括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型钢铁企业,第三档贮量大于50000m3,主要是大型钢铁企业。
二、氧气贮罐或贮罐区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因氧气为助燃气体,属乙类火灾危险性,存放钢罐内。把氧气罐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2.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火灾时相互影响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经与有关设计、科研和消防的同志座谈,他们认为规范中表4.5.4规定的防火间距是合适的、可行的。
三、几个注的说明:注①同规范表4.5.1注①的说明;注②是从实际出发,为了既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同时利于节约用地;注③从基本保障安全,结合实际需要而提出。
第4.5.5条 规定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贮罐的半径,主要考虑火灾时扑救操作的需要。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爆炸起火时危及氧气贮罐和发生火灾时扑救操作的需要。
第4.5.6条 新增条文。
一、国外液氧贮罐使用较早,有较成熟的安全管理经验,我国有些企业(钢铁企业居多数)引进液氧贮罐,有的制氧厂(如北京制氧厂)也采用液氧贮罐,但这方面没有规定,故本条补充了这一条。
二、根据国外资料,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其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第4.5.4 条的规定执行。如某厂有个100m3液氧贮罐,折合成气氧为800 ×l00=80000m3,按第4.5.4条第三档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其余类椎。
液氧贮罐与其泵房的间隔宜离开稍远一些,但不要小于3m,这是根据国外有关规范和国内有些工程的实际作法提出的。
第4.5.7条 液氧贮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主要考虑液氧为助燃气体,当它与稻草、刨花、纸屑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一遇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发生火灾,因此作了本规定。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将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布置在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区单独布置。主要考虑贮罐及其附属设备漏气时易扩散,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贮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发生爆炸事故。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其高度为1m,这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贮罐漏液时,不致外流而危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分设防护墙。美国、苏联是设置防护墙的,《炼规》石油化工局也规定设防护墙。我们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1m高的防护墙是合适的。但贮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贮罐应为长度的一半,球形贮罐为贮罐直径的一半。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和每个储罐均设置防火堤。
第4.6.2条 本条规定考虑了以下情况:
一、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特性:
液化石油气以丙烷、丙烯、丁烷、了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通常以液态形式在常温压力下贮存,一旦漏气十分危险。当贮罐或管道破裂时,l立方米液态液化石油气可转变成250~300m3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2%~9%(体积比),即1 立方米液态液化石油气漏失在大气中,将会变成3000~15000m3的爆炸性气体;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4×l0- 4焦耳),如手电筒的火花即可成为燃烧爆炸的火源,火焰扑灭后很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为0.5~0.6,着火后用水很难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为1.5~2.0,漏气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易酿成爆炸事故;此外,液化石油气闪点很低(- 45℃以下)。
二、规范表4.6.2中的总容积和最大允许单罐容积的大小分为六档,以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二档包括居住小区和小型工业用户的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三、四、五、六档是按储配站的规模划分的。
第三档包括小型灌瓶站、居住区、城市煤气调峰气源和大、中型工业用户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四档包括中、小型灌瓶站和城市煤气调峰气源的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五档包括大、中型灌瓶站和中型炼油厂的贮罐。
第六档包括大型、特大型灌瓶站、储配站、贮存站和大型炼油厂的贮罐。
三、规范表4.6.2所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事故调查表明,液化石油气贮罐发生爆炸事故时,危及范围与贮罐容积有关,一般为100~300m。例如:①1979年12月18日某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400m3球罐突然破裂,在l min之内下风向200m范围内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明火发生爆炸,当场死亡32人,烧伤54人, 4h后相邻的一个400m3球罐又发生爆炸,4块7~8t重25mm钢板飞出150m远,附近500~800m建筑物门窗玻璃震碎,造成直接损失600多万元。②1978年7月11日,西班牙某高速公路上一辆容积43m3充装28t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突然爆炸,车体飞出140多米远, 16mm厚的钢板碎片飞出300多米远,此时半径为200m的地面上瞬时升起30多米高的烟云,公路上100多辆汽车被烧毁,死亡150多人,伤120多人。
(二)目前国内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大都设置在市区边缘,远离居住区、村镇、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个别距离较近者也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居民搬迁、建筑物改变用途等,无疑这些作法对安全有利。
(三)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
国内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具有同类危险的厂、站与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或工业企业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4.6.2。
表4.6.2 国内
(2)国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下:
苏联建筑法规《CHЦП一Ⅱ一Гl2一65》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至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
苏联 表4.6.2-a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JLPA001一般标准》规定:第一种居住区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其他区域对贮罐容量作了严格限制,如下表4.6.2-b所列。
表4.6.2-b 日本不同区域贮罐容量的限制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X-一贮罐总容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量一般都很小,当上式计算结果超过30m时,可取不小于30m。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 NO59-196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列于表4.6.2-c
表4.6.2-c 美 国
注:(1) 贮罐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罐直径之和的1/4;
(2)当单罐或罐组充水容量>180000美加仑(682.2m3)或更大时,其最小间距为25英尺(7.62m);
(3)当单罐或罐组充水容量>125000美加仑(473.8m3)时,与液化气连接的用于生产、压缩或净化人工煤气的建筑物、天然气加压站建筑、或这些建筑中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必要的室外装置,充装站应位于100英尺(30.48m)以外;
(4)上述单罐或罐组和充装站应离开可燃液体的地上贮罐和任何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会构成对容器实质上危险的建筑物100英尺(30、48m)以上。
(5)l美加仑=0.00379m3 。
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1967》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贮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4.6.2-d 。
表4.6.2-d 英国石油学会液化气安全规范规定炼油厂及
大型企业的压力贮罐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1英加仑=0.00454m3。
从上述各表可以看出, 日、美、英各国液化石油气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小,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技术装备、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等水平较高,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尚有较大差距,故本条采用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主要目的限制液化石油气站选址时应远离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和相邻企业。
第4.6.3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设置在居住区内,其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若按表4.6.2规定建站难以实现。考虑既保证安全,又切实可行,故按贮罐或罐组容量大小区别对待,即小容量者放宽,大容量者从严。上述液化石油站的爆炸起火事故表明,这类站多因卸槽车时,胶管脱落或断裂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其危及范围一般在20m左右。但单罐或总罐容积较大的罐区发生爆炸事故时,其危及范围一般为40~50m左右。因此,本条规定,当单罐容积不超10m3和总容积不超过30m3时,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或通路间的距离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超量容积者(包括单罐的总容积)按规范中表4.6.2的规定执行,即单罐容积超过10m3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必须按规范中表4.6.2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目前工业企业建立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较多,其贮罐容积一般都在50~60m3以下。本条规定的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也是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危及范围,按贮罐容积不同加以区别。当小容积贮罐设置在室内时,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危及范围较小,其防火间距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合适的。贮罐设置在露天时,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组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一个贮罐发生事故时,减少对相邻贮罐的威胁,并避免二次灾害发生。同时便于消防扑救,并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任一贮罐的任何部位。罐组之间的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畅通,便于进行消防扑救。同时满足施工安装、日常操作和检修所需的距离。
二、根据目前国内的实际作法,不论卧式贮罐或球形贮罐都采用相邻较大罐直径,从火灾爆炸事故危及范围看,十分必要。如北京云岗液化石油气贮存站采用1000m3球罐,间距大于直径;南京液化石油气贮存站采用400m3球罐,间距为一个球罐直径。组间距一般均为20m以上。
第4.6.6条说明如下:
一、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容量(按实瓶计)分为二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按15kg钢瓶计,第一档可容纳250个钢瓶,第二档相当于250~500个钢瓶。按一天的最大日供应量计算,可分别供应5000~7000户和7000~15000户。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一般设置在居住区之内,为便于安全管理和减少对外干扰,四周设实体围墙。
三、瓶库与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瓶库应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钢瓶发生爆炸事故时;建筑物不会倒塌,其危及范围较小,一般不超过10m。例如:某市三级耐火等级的瓶库,因倒残液发生爆炸事故,瓶库本身烧毁,相距8m的被烧毁;又如某起重设备厂内有一瓶库,倒残液时距18m处有明火而引起爆炸,瓶库屋盖是钢架石棉瓦顶,泄压好,房屋没有倒塌,中间隔墙起了防火墙的作用,距6m处的民房没有受到损失。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主要考虑贮罐爆炸起火危及泵房。本条是参考油泵房与油罐的防火间距提出的。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 条
一、易燃材料的露大堆场,一般包括稻草、麦秸、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等。这些物品,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容易造成很大损失。如某制药厂草药堆垛因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着草药堆垛,因草药堆场只有两个消火栓(一个埋在草药垛下面),一个由于水龙带破裂漏水,无法使用,只能靠运水救火,不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扩大,致大火烧了36个多小时,火场面积达13000多平方米,烧毁麻黄、川地龙等草药共450万余斤,损失240余万元;又如某造纸厂原料场起火,因水源不足,扑救不力,大火烧了10多个小时,烧毁芦苇等几万吨,损失数百万元。类似火灾例子很多,不胜枚举,因此强调易燃材料堆场设置在水源充足的地方,是十分必要的。
从火灾实例看,稻草、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一旦起火,如遇大风天,飞火情况十分严重,如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是有好处的。
二、有的易燃材料堆场在布置时考虑了充足的水源,收到较好的实效。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堆有大量芦苇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由于堆场四周设置了大水沟,先后调集数十辆消防车进行救火,由于水量充足,凡到火场的消防车都能抽水救火,虽然火势猛,辐射热强,火焰高达一、二十米,却比较快地控制了火热蔓延,保住了堆场的大批原料,就是个很好的例证。故根据以上情况,作了本条规定。
第4.7.2条
一、参照原规定内容,结合调查情况,新增加了圆筒仓的贮量规定。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各地相继建成粮食筒仓,且总贮量均比较大,现举例如下表4.7.2-a
表4.7.2-a 粮食贮量举例
从以上情况来看,筒仓总贮量一般均在2~3万吨左右,有的筒仓己达4万吨,故本规定最高贮量定为4万吨。
关于粮食筒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根据一些火灾实例而定的。
如某市某港粮食筒仓,在1981年12月10日发生爆炸着火燃烧,仓顶盖被掀开,附近建筑的玻璃窗全部震碎,爆炸碎片飞出100m远,损失重大。但考虑用地紧张,故筒仓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最大为30m。
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的总贮量是比较大的,且粮食囤垛比较易燃,火灾损失大,影响大。所以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贮量定为20000t。
据调查的情况,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稻草、竹杆等可燃材料建造,这种材料容易燃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例如,某市某粮库,粮食囤垛起火造成××万斤的粮食损失。这类事故过去发生过不少。所以本条对粮食囤垛提出了防火规定。
囤垛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根据一些火灾例子提出的。如某市粮食囤垛起火,火焰越过约20m宽的马路延烧到另一侧的囤垛,距火场约8m远的砖木结构建筑,木质门、窗被烤着。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将粮食囤垛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最小定为15m。最大定为30m。
二、棉花麻皮、毛、化纤、百货堆场。据调查,我国不少地区的棉花、百货均是露天堆放。为了确保物资的安全,特作此项规定。从调查的情况看,棉花、百货物品堆场的贮量是比较大的。且这类物品比较贵重,是人民生活的必需物资,发生火灾时,不仅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影响也大。棉花堆场贮量举例如表4.7.2-b。
棉花最大限量的规定,是根据各棉花露大堆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现举例如下表。
表4.7.2-b 棉花堆场举例
棉花、百货堆场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我们参照可燃物堆场的火灾实例和我国现有堆场的实际情况而提出最小的防火间距。同时考虑到棉花、百货堆场的贮罐虽然比可燃物堆场的上罐小,但它比较贵重,所以也将棉花、百货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按贮量大小定为10~30m。
三、稻草、芦苇、亚麻等易燃物的总贮量,根据调查的情况,其堆场的总贮量都比较大。现举例如下表4.7.2-c。
表4.7.2-c 易燃材料堆场贮量举例
从上表情况说明,易燃材料的堆场,有的已超出20000t,但比较少,故易燃材料堆场的最大贮量定为20000t。
易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些火灾实例和调查一些易燃材料堆场的实际情况,易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同原规定没有改变。如某地某厂3000m3的芦苇堆场起火后,位于侧风向相距20m的机修车间(砖木结构)没有受到损失;又如,某地区某厂亚麻堆垛距生产车间20m,堆垛起火后,生产车间基本上没有受很大损失;再如,某地某厂易燃物堆场起火,位于侧风向相距30m的四级耐火建筑被辐射热烤着。
依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火灾的扑救,将易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40m。
四、对木材堆场新增加了一档,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作了几次调查而确定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木材堆场统堆较多,堆垛又很高,不合理。有几个典型的堆场,已远远超出了原规定的总贮量要求,故本项新增一档是合理的。
五、煤和焦炭堆场,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基本上保留了原规定的要求。
六、对注解的说明。根据调查,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内的易燃、可燃材料的堆场的总贮量基本符合规范表4.7.2的规定。但有些大型企业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总贮量是比较大的。对于这类堆场的总贮量,如超过规范表4.7.2的规定时,应按生产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如无专门规定时,也可采取分散贮存的办法,设置两个或几个堆场。堆场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这样规定,主要是根据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天津某厂可燃物堆场,采取分散贮存的办法是值得仿效的。
第八节 仓库、贮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目前我国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于炼油厂,受其检修天数的限制,贮配站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贮罐以保证连续供气。例如:一座年供应量为5000吨/年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需设置8~10台容积为100m3的卧式贮罐;年供应量为20000吨/年的石油气贮配站需设8~10台容积为400m3的球形贮罐。随着贮配站规模的增大,贮存容积的增加,危险性也增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站址选择时,必须按其规模大小,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以防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
二、目前我国现有的百余座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站址大都位于市区边缘,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例如,某市中一个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距市区40多公里,站内设置8个1000m3球形贮罐,该站曾2次发生严重漏气事故,未造成灾害;又如某市贮罐站的贮罐总容积为7600m3,该站距市区50多公里,附近无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距相邻的石化厂也很远。
近年来新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选址更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从城市规划角度也尽量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
三、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事故实例表明,其站址选在城市边缘,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对确保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例如:①1979年12月28日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400m3球形贮罐突然破裂发生火灾爆炸, 4h后产生二次爆炸,站内部分建筑物破坏,下风向200~300m范围内390万株树苗被燃毁,35千伏高压线被烧断迫使29家工厂停产24~36h,直接损失600多万元。该站距居民区800m,附近无其他建筑物,否则损失将更惨重。②1984年1月6日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1000m3球形贮罐排污阀漏气,顺风扩散距离达800m,因距油库、村庄较远,并及时熄灭危险区内的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一场恶性事故。③1979年3月4日某县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将10t贮罐阀门拉断,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至17m处的锅炉房遇明火发生爆炸。40min后相邻的2t残液罐发生破裂造成二次灾害。这次事故死伤61人,70m范围内计7086m2的建筑物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一幢混合结构的三层楼和两幢砖木结构的厂房倒塌,200~300m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被震坏,3000m处的商店玻璃部分震碎,这次火灾直接损失150多万元。
四、从本规范第4.6.2条说明也可以看出,国内外有关规范均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应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