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4
第四章 仓 库
第一节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一、将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下进行生产时,其温度往往超过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其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起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生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而就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不危险,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后则能爆炸起火。而贮存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贮存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会导致自燃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故将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
贮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办法,井吸收仓库贮存管理经验和参考《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划分的。
甲类。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划分的。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还放出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乙类。主要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易燃液体、二级氧化剂、助燃气体、二级自燃物品的特性划分的,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仅次于甲类。
丙、丁、戊类。主要是根据40多个仓库和其他一些企、事业单位贮存保管情况划分的。
丙类。包括闪点在60℃或60℃以上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物质。这类物品的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些。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即使火源拿走,仍能继续燃烧。
丁类。指难燃烧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燃或微燃,将火源拿走,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指不燃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然是难燃烧或不燃烧的,但其包装很多是可燃的(如木箱、纸盒等),据调查一些单位,多者每平方米库房面积的可燃包装物在100~300kg,少者在30~50kg。现举例如下:
天津某厂 电灯泡 100~110kg
上海某仓库 机电设备 100~130kg
湖南某厂 瓷器 40~60kg
福州某厂 保温瓶 50~60kg
沈阳某仓库 搪瓷 30~50kg
因此,这两类物品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厂房严一些。所以作了注②的规定。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0条的修改补充。
一、据调查,仓库的不利因素在于:一是物资贮存比较集中,而且有许多仓库超量贮存现象严重。如有的物资仓库,不仅库内超量贮存,而且库房之间防火间距堆存大量物资,一旦失火,给疏散物品和扑救火灾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库房的耐火等级一般偏低。据了解,原有的老库房属一、二级的居少数,三级的居多数,四级和四级以下的库房也还占一定比例,一旦起火,疏散和扑救起来困难大,常常造成严重损失;三是库区内水源不足、消防设备缺乏,一旦起火,损失大。
二、确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考虑了以下情况:
(一)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均严于厂房和民用建筑。主要是库房贮存物资集中,价值高,危险性大,疏散扑救困难等。据调查,一些商业、外贸等系统的仓库,每平方米地板面积贮存物品的价值一般是数千元,多者达数万元,如某市一货运车站起火,一把火烧掉数栋外贸库房,烧掉大批外贸出口物资,损失近2000万元;又如某省一个地区百货仓库起火,损失250余万元;再如某市一文化用品仓库起火,损失290余万元,等等。类似例子很多,不胜枚举。
(二)仓库火灾实例教训。贮存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火灾;爆炸危险大。因为这类物品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如某市某危险品库房,硝化废影片库房为半地堡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因硝化废影片受热分解,爆炸起火,12t废影片仅仅在10min左右全部着光,火焰喷出50余米远,把可燃物堆垛烧着;又如某市某赛璐珞库房,其建筑为砖混结构,总面积约400m2。用24厚砖墙分成四个防火隔间,最大隔间约120m2,最小隔间约为80m2,爆炸起火后,其中三个隔间的内外墙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被炸坏,大梁炸成数截,库内赛璐珞和其他物品全部烧毁,损失巨大;再如某市某厂的赛潞珞库房为砖木结构,约为200m2,分成三个防火间隔,燃烧起火后,在十几分钟内库房和物品全部烧光。从以上火灾实例说明,甲类物品库房,其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宜为单层,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三)根据各地各类库房采用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现分别举例如下:
1.甲、乙类物品库房如下表4.2.1-a。
表4.2.1-a甲、乙类物品库房
2.丙类物品库房如表4.2.1-b。
表4.2.1-b 丙类物品库房
(四)高层库房,目前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建设,如冷库、商业仓库、外贸仓库等。据调查,一般为6~7层,最高为9层,高度25~27m,最高达40m,每层面积一般在1500~2500m2之间,最多达2800m2。因为高层库房储存物品量大、集中、价值高,且疏散扑救困难,故分隔要求比多层严些。
至于高层与多层库房的划分界限和理由,在高层厂房都已说明了。这里不再重述。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发生火灾时,是疏散出口,又是扑救的进入口,也是排烟排热口。由于火灾时温度高,浓度大,烟气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库房的安全。因此,要求严些,甲、乙类物品库不准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丙类1项、2项分别限制在150m2,300m2;丁、戊类分别限制在500m2、1000m2。
(六)规范中表4.2.1 中的"注"解:
1.注①高层库房(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高架仓库(高度在7m以上的机械操作和自动控制的货架仓库)。这两类仓库共同特点是,贮存物品比单层库房多得多,疏散抢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大大减少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国内已建的此类库房,其耐火等级均能达到本"注"的要求,因此是可行的。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特高的其他物品库等)是消防保卫的重点部位,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求这类库房必须是一级耐火等级建筑。
2.注②主要是指硝酸铵、电石、尿素、聚乙烯、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机械化装卸程度比较高、容量大和后者周转快等特点,照顾到实际需要,故作了放宽。
3.注③根据自动灭火设备的控火、灭火效果好的特点,故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中表4.2.1的规定,相应增加一倍。
第4.2.2条 本条为了与现行的《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范协调一致,以利执行而提出的。《冷库设计规范》规定的每座冷库占地面积如下表4.2.2。
表4.2.2 冷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第4.2.3条 本条系原规范表11注⑤的规定改写。
一、从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看,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最好贮存一种物品,如这样办有困难,允许将数种物品(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内。
二、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其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应从严要求。如同一座库房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其库房应采用单层,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180~850m2。
三、火灾实例证明,这样要求是合理的。如某厂一座仓库,库房内存放了多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既有一级化学易燃固体,又有氢气、氧气瓶,还有大量劳保服装、擦洗机器用的油棉纱等,化学易燃固体燃烧猛烈,氧气、氢气瓶烤爆,给疏散物资、扑救火灾造成很大困难,造成颇大损失。
第4.2.4条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31条的规定,其作用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
许多火灾爆炸实例说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一旦发生爆炸,其威力相当大,破坏是很大的。如某市某办公楼的地下室,存放大量桶装车用汽油,正是酷热天,一位司机打开油桶抽油,抽完后,未将盖盖上,致使大量汽油蒸汽挥发出来,达到爆炸浓度,当天夜里另一位司机打开电开关(普通开关),滋出电火花,引起爆炸。该地下室的隔墙、钢筋混凝土顶板遭到严重破坏,地下室以上一、二、三、四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也被炸塌,造成很大损失;又如某市一所大学教学楼地下室,存放丙酮、乙醚、汽油等易燃液体,因容器破损,漏出的液体挥发成可燃蒸汽,达到爆炸浓度,遇明火,发生爆炸,除地下室的梁、顶板和隔墙遭到很大破坏以外,该地下室上部一、二层也遭到较大破坏。故提出本条要求。
不少白酒库火灾证明,二层以下为好,三层次之,再多层的危害就大了,故对层数作了适当限制。
第4.2.5条 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第32条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
一、火灾实例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是桶装存放在库房内,一旦起火,特别上述桶装液体爆炸,容易流淌在库内地面,如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还会流散到库房外,扩大蔓延,造成更大损失。如某市某厂一个桶装汽油、丙酮、苯库房发生火灾,因扑救不得力,大火将桶烤爆,大量液体飞溅出来,很快流散到室外(未考虑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将相邻库房和堆放的物品烧着,造成严重损失。
二、液体流散设施的作法基本有两种:一是在桶装库房门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30cm; 二是在库门口砌高15~30c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慢坡,便于装卸。
三、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钾、钠、锂、钙、锶、氯化钾等)的库房。规定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库房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库房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第4.2.6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提出本条要求的主要依据是:
一、谷物粉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每天约有一起谷物粉尘爆炸事故,而在每年400~500起的爆炸事故中,约有十来次是相当严重的。例如, 1977年美国的一次谷物粉尘爆炸,死亡65人,受伤84人; 1979年,德国不莱梅发生一起谷物粉尘爆炸,死亡12人,损失达50万马克; 1982年,法国梅茨一个麦芽厂的粮食筒仓发生爆炸,7座大型筒仓有4座被毁,死亡8人,4人受伤。
我国南方某港口粮食筒仓,因焊接管道,引起小麦粉尘爆炸,21个钢筋混凝土筒仓顶盖和上通廊顶盖大部掀掉,仓内电气、传动装置以及附属设备等,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很大损失。
谷物粉尘爆炸,必须具备一定浓度、助燃氧气和火源三个条件。如下表4. 2.6例举谷物粉尘特性。
表4.2.6 粮食粉坐爆炸特性
二、粮食筒仓的顶部设置必要的泄压压面是十分需要的。本条未规定泄压面积与粮食筒仓容积比值的具体数值,这是因为从国外的试验资料与国外规范的规定数值相差较大,而国内尚未进行这方面试验研究。故根据筒仓爆炸案例分析和国内某些粮食筒仓设计的实例,推荐采用0.008~0.010。并建议粮食、轻工、医药、港口等部门进一步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和试验研究,尽快得出一个科学数据。
第4.2.7条和第4.2.8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3条的修改补充。规定本条的作用是:
一、火灾实例说明,有些火灾就发生在出口附近,常常被烟火封住,阻挡人们疏散,如果有了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1 个被烟火封住,另1 个还可供人们紧急疏散。故原则上一座库房或其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2个。
考虑到仓库建筑平时工作人员少,对面积较少(如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的多层库房)和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1 个楼梯或1 个门的条件作了放宽。
高层库房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扑救,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由此,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
库房门的开启方式主要是参考各地实际作法提出的。实践证明,这样的开启方式,既方便平时使用,又有利于紧急时的安全疏散。
二、库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和设置1个出口的条件,其道理同本条一款。
第4.2.9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作用在于阻止火势向上蔓延,扩大灾情。提出本条的依据如下:
一、新设计建造的不少多层仓库,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多设在库房外,如北京一商局储运公司仓库、北京百货大楼仓库、北京五金交电公司仓库、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仓库等均紧贴库房外墙设置电梯或升降机等。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应予以提倡采用。
二、据调查,有少数多层库房,将升降机(货梯)设在库房内,又不设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设置,一旦起火,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很不安全,在设计中应予以避免,但因戊类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小,且建筑类别属一、二类的,抗火灾能力强,故升降机可以设在库房内。
第4.2.10条和第4.2.11条 这两条是新增加的。设置消防电梯(可与货梯合用)在于火灾时供消防火员输送器材和人员用。并应符合第3.5.6条对消防电梯的要求。
设在库房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的消防电梯,考虑连廊和穿堂,通风排烟条件较好,故可不设电梯前室。
根据一些筒仓、库房的设计做法,提出了第4.2.10条的规定。
第4.2.12条 新增加的条文。甲、乙类库房发生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所以规定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
许多库房火灾实例说明,管理人员用火不慎是引起库房火灾的主要原因,为确保库存物资安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提出补充规定。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 1条 确定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是满足消防扑救、防止初期火灾(20min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三个因素。
一、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是考虑"热辐射"。而"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的早晚等)考虑进去,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常常偏大。在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消防扑救力量和灭火实践经验等确定。
二、仓库火灾实例说明,在二、三级风的情况下,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基本上是可行的、有效的。如某市物资仓库,除小部分是露天货物外,大多是砖木结构的单层库房,相距13~14m,因雷击起火,一幢库房很快烧穿屋顶,火光通天,在8min内消防车达到现场进行扑救,除本库房烧毁外,其他相邻库房有部分木屋檐被烤炭化外,其余均未受影响。
相反,某市百货仓库,露天货垛距三级耐火等级库房约为12m,因棉花堆垛自燃起火,由于发现起火较晚,报警迟,消防队达到时,棉花堆垛已燃起18~20m的火焰,将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屋檐烤着,库房很快烧毁,可是相距另一幢库房,其防火间距约为4.5m,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下,未受影响。
三、据北京、天津、沈阳、鞍山、丹东、吉林、哈尔滨、西安、重庆、武汉等市的消防支队或大队的同志反映,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从满足扑救要求来说是需要的。他们认为,一、二级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三级之间为14m,如小于这个距离,也会给扑救上带来困难。如有次火灾,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工厂建筑,其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为8m,一些消防队员在另一些消防队员用喷雾水枪的保护下,脸上还烤起泡了,如果有了10m间距,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四、关于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规范中表4.3.1 的规定增加3m,主要考虑火灾时使用云梯车、登高曲臂车等举高消防车的操作需要。
由于戊类库房储存的物品均为不燃烧体,火灾危险性很小,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以节约用地。
第4.3.2条 本条明确乙、丙、丁、戊类物品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上述物品库房与乙、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3.1 条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火灾实例说明,这样规定是可行的。
从最不利情况考虑,与甲类物品库房、厂房的间距,则应按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执行(甲类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火灾实例和扑救实践经验证明,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性。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特别是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安全,故规定分别不小于25m、50m的防火间距。
火灾实例说明,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慢慢地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第4.3.3条 目前,国内有些仓库的库房,其梁、柱、屋顶均采用型钢构件,外墙挂金属板,这样的库房,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为了适应新的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发展的需要,故作了本条规定。
第4.3.4条 提出本条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如下情况:
一、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金属钾、钠、锂、氯化锂、氢化钠等甲类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燃速快,燃烧猛烈,祸及范围远等。如某市某厂赛璐珞库房,贮量为5t,发生爆炸起火后,火焰高达30m,周围15m范围内的地上苇草全部烤着起火;又如某市某仓库,一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库房,共约10t,爆炸起火后,周围30~7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烧着,造成很大损失;再如某市某赛璐珞仓库,共约贮存30t赛璐珞,发生爆炸后,其周围30~40m范围的建筑物均被烧着起火,造成严重损失。
二、据调查,目前各地建设的专门危险物品仓库(其中大多为甲类物品,少数为乙类物品),除了库址选择在城市边界较安全地带外,库区内的库房之间的距离,小的在20m,大的在35m以上,现举例如表4.3.4。
表4.3.4 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举例
三、按甲类物品不同贮存量,分别提出防火要求,主要是贮量大,发生爆炸起火后,爆炸威力大,热辐射强,危及范围大,反之,贮量小,相对地说,爆炸威力小些,危及范围也会小些,故分成两档,分别提出防火间距要求。
四、本条注②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甲类物品为易燃易爆,燃烧猛烈,影响范围大,为了保护人民生命的安全,故比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严些。
第4.3.5条 本条是根据各地实际作法提出的。
据调查,吉林、辽宁、陕西、江苏、山东等省的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库房与本单位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m ,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单位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m,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必须保证10m。其余类推。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布置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不少甲、乙、丙类液体(原叫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爆炸起火时,往往是罐体大破裂,油品流淌到那里,就烧到那里,祸及范围很大。如某发电厂的一个4000m3复土地下钢筋混凝土原油罐,因焊接火花引起汽油蒸气爆炸起火,预制钢筋混凝土罐壁大部分被炸倒(向外倒),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碎块或整块掉落在油罐内,油流散100~200m远,大火燃烧了3天3夜才基本扑灭,造成巨大损失;又如某厂地下原油池因灯火引起原油蒸气爆炸起火,燃烧10多分钟后,油品突然沸腾,危及范围大,损失很大,从上述油罐爆炸事故危害情况看,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应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为了照顾到某些单位的具体情况,如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指闪点低于28℃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这些液体存放在露天,在夏季炎热天中因超压爆炸起火的事故累有发生,故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本条规定是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的:
一、将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甲类液体系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丙酮、乙醚、石脑油等);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蚁酸、糖醛等);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如豆油、芝麻油、桐油、鱼油、菜籽油、润滑油、机油、重油和闪点等于和大于60℃的柴油等)。
二、提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贮量和乙、丙类液体堆场的贮量,是基本依照一些工厂、仓库等的实际贮量提出的,举例如下表4.4.2。
表4.2.4 某些工厂贮存甲类液体举例
三、规范表4.4.2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扑救要求和某些单位实际作法提出的。
(一)火灾实例
某厂1500m3的地下原油贮糟,发生爆炸起火,大火燃烧近10个小时,从爆炸和辐射热的影响看,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小房,木屋檐部分被烤着,大部分碳化,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某厂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相距19.5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其屋檐被烤着起火,将该建筑烧毁。
某厂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被震碎,辐射热烤着12m远的可燃物,引起较大火灾。
(二)实际作法
据黑龙江、吉林、山东、陕西、四川等地的调查,不少贮存甲、乙、丙类的单位,对消防安全问题比较重视,一般都布置在本单位区域内或单独的地段,距建筑的距离较远。
如某酒厂一个1200m3的酒精罐区,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30m左右,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约为35m以上。
某焦化厂苯罐区,总贮量4200m3,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约28m,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约40m左右。
(三)据一些市的消防队同志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看,由于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扑救需要。
第4.4.3条 本条明确一个贮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4.2规定执行。1∶5折算办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故保留原规范的规定。
第4.4.4 条 油罐之间防火间距说明如下:
一、满足扑救火灾操作的需要。油罐发生火灾,必须要由消防队来扑救,要扑救必须有个扑救和冷却的操作场所。消防操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水枪喷射的仰角一般为45°~60° ,故需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消防火员要向着火油罐上挂泡沫钩管的操作场地。据沈阳、大连、天津、石家庄、上海等市消防火员实际操作情况看,一般需要0.65~0.75D(直径)才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二、火灾实例。不少油罐爆炸火灾实例说明,凡在一个罐组内的数个油罐,如其中有个油罐爆炸起火,顶盖飞出虽然居多数,而罐底或罐壁从焊缝处拉裂,情况也累有出现,导致大量油品流出,形成一片火海,火焰将相邻贮油引燃起火或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大面积火灾,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一个贮罐起火,罐底破裂,使油品大量流出,油品流到那里,火就烧到那里,在较长时间燎烤下,将相邻贮罐引燃起火;又如某石油化工厂,因违章焊接,引起渣油罐(在罐区外)爆炸起火,将两个容积各为2000m3的油罐烤爆起火,大量油品流出罐外,油流到那里烧到那里,在5000m3的油库区形成一片火海,炸死烧死16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50余万元。
从上述实例危及情况,贮罐之间留出一定安全间距是完全必要的。
三、据调查,我国过去大多数的专业油库(如商业、交通、物资等)和工厂内的附属性的油库(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酒精厂、植物油厂、溶剂厂等),地上贮罐之间的间距大多为一个D或大于一个D,少数有少于一个D 的,如0.7~0.9D。我们认为这样布置间距是有一定道理的,这对于防止一个贮罐起火殃及到另一个贮罐,为扑救创造条件是必要的。但为了节约用地,基本满足扑救操作需要,一个D的间距可以缩小些,故作了放宽。
四、从国外有关规范看,近年来一些国家的规范,把贮罐间距作了不同程度的缩小。如苏联的规范原来是一个直径(D),现改为0.75D等。
五、对本条某些注的解释:
(一)注②主要明确不同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贮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
(二)矩形贮罐的当量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如左图。设当量直径为D,即
(三)注③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排卧式贮罐中的某个罐起火,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贮罐,并为扑救操作创造条件。
(四)注④是放宽要求,考虑闪点高的液体或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贮罐,比较安全,故其间距可按浮顶油罐间距确定。
(五)注⑤是放宽要求,即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由于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不需动用人员用水枪进行冷却保护,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六)注⑥基于下列三点考虑:一是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不需用泡沫钩管(枪);二是设有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时,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一般情况下);三是在防火堤内如设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够及时扑灭流散液体火灾,其贮罐间防火间距均可减少到0.4D。
第4.4.5条
一、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7条的修改。放宽本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体现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并方便操作管理。
二、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火灾实践证明,小容量的贮罐发生火灾时,在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也不象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三、国外有关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苏联《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设计规范》第3.4条注①中规定:容量小于和等于200m3的油罐可成组布置,其总容量不超过4000m3。在贮罐群内的贮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四、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行,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方便扑救,以便减少损失。
五、从基本保障安全,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扑救出发,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可按贮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贮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贮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