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3
第3.2.9条 见第3.2.1条说明。
第3.2.10条 为满足厂房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如不隔开单独存放,在发生火灾时,就互相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某塑料厂,将酒精、丙酮等桶装易燃液体放在厂房内,没有砖墙或其他非燃材料与其他部位隔开,由于赛璐珞自燃爆炸起火,赛璐珞与酒精、丙酮一起燃烧,火焰蔓延迅速,数十分钟内厂房全部烧毁。本条对厂房内存放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专门作出规定,控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用量,由于工厂规模不同、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放宽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应严格控制为1昼夜用量。本条还规定了中间仓库的布置和分隔构造要求,中间库最好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3.2.11条 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对外墙作了限制规定,同时对小型储罐提倡直接埋地设置,故增加了此条内容。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说明如下: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
本条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火灾时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确定的。
影响防火间距因素较多,条件也不同,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飞火"又与风力有关,在大风情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显然要考虑飞火因素,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至于"热对流",主要是热气流喷出窗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为小,可以不考虑。考虑防火间隔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消防队在起火初期就赶到现场,距该车间10m处有一座食堂,也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蔓延,但木封檐被烤碳化。又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建筑,相邻车间也属三级建筑,相距8m,该车间着火时,虽有水枪保护,由于距离较近,消防队员被辐射热烤得影响正常扑救活动,其相邻部分被蔓延着火。再如,某油脂化工厂油脂车间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车间着火后,距10m处有一座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被蔓延。还有某钢厂金属钛车间为单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距10.5m处的二级耐火建筑的空压站,在水枪保护下没有受到影响。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系,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二、规范表3.3.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数据,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的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还考虑到老厂改、扩建执行防火间距有困难,当采取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为此本条增加了一系列附注。
(一)注①主要是为考虑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注②甲类厂房易燃、易爆,防火间距要求高,应按规范中表3.3.1规定的数据增加2m。对于甲、乙类厂房凡有专门规范规定的间距大于本条规定的,尚应按专门规范执行。如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还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戊类厂房是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列数据减小2m。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防火间距仍应执行规范中表3.3.1的规定。
(三)注③扑救高层厂房火灾除使用普通消防车外,还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辆。目前国内使用的CQ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大回转半径为12m;CT28型云梯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半径为13m,为满足这些消防车灭火操作的需要,并考虑与其他三、四级的厂房,因耐火等级较低,本注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规范中表3.3.1的数据增加3m。
要指出:注②、注③是独立执行的,没有相互累加或累减的关系。例如,高层厂房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是13m(不是10m加2m后再加3m);同样的高层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是13m(不是10m减2m之后再加3m)。
(四)注④、⑤、⑥、⑦、⑧是指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不同的减少数据。每个注都是独立执行的,与其他注没有累加或累减的关系。
注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至少保持4m的间距。
如两座相邻的外墙为等高时,当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怎么定?遇有此种情况,除设防火墙外,当相邻两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h时,可执行注④的规定,否则就要按注⑤的规定执行。
(五)注⑤、注⑥规定的措施和间距值对高层厂房两样适用。注⑥所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应当有自动关闭的措施。
(六)注⑦对高层厂房同样适用,当符合注⑦的规定,高层厂房与一、二级丙、丁、戊厂房的间距可减少为7.5m。
第3.3.2条 对于Ш、凵形厂房如图3.3.2,其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为便于扑救火灾减少蔓延,两翼之间防火间距L应按规范表3.3.1规定执行,但整个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规范表3.2.1的规定,表中规定面积为不限者,最大按10000m2确定,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值可减为6m。
第3.3.3条 本条主要是指厂房外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3.3.3)。
图3.3.2 Ш形厂房
图3.3.3 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所以设备本身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表3.3.1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0m。
如厂房附设的是不燃物品室外设备时,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表3.3.1执行。
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条不作具体规定。
第3.3.4条 改、扩建厂受已有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面积之和不超过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
举例如图3.3.4所示,设有三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查规范表3.2.1),丙类二级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7000m2,则三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7000m2以内。由于丁类厂房高度超过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超过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图3.3.4 成组厂房布置示意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规范表3.3.1的规定。
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危险性大,是不允许搞成组布置的。
组内厂房之间最小间距4m是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也是考虑消防扑救的需要。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队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得有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当超过7m时,则应有6m的水平间距。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4.3.4的其他建筑一栏的数据执行,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凡表中小于13m者应按13m执行,大于13m者仍按表列数据执行。
第3.3.6条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甲类厂房与各类贮罐、堆场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方法。
上述建筑与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间距按第4.4.2条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间距按第4.4.9条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5.1"其他建筑"一档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5.4"其他建筑"一栏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6.2"其他建筑"一栏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7.2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但甲类厂房与上述贮罐、堆场的间距,凡表列及表注的数据小于12m者,应按12m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规范中表4.7.2规定执行);高层厂房、库房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间距,凡小于13m者,应按13m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规范表4.7.2规定执行)。
第3.3.7条 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屋顶承重构件以及外墙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并应符合各自耐火极限的要求。但在一些国外引进建筑项目中,如辽阳化工厂裂解车间压缩机厂房为甲类防爆厂房,该厂房为钢屋架石棉瓦屋面,外墙为瓦楞铁皮墙,外墙上部四周设有水喷雾保护,上述构件均为非燃材料并符合防爆泄压要求。就是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近几年,一些部门为加速厂房、库房建设也采用了钢屋架和金属外墙,例如,棉花丰收了,露天存放损失很大,商业部门建造了一批钢屋架、铁皮作围护墙的棉花仓库,同样的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这类建筑耐火性能比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差些,因此,本条针对此类建筑按其火灾危险性的不同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即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规范中表3.3.1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丁、戊类厂房执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例如,上述丙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定为12m,丁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可按10m执行。
第3.3.8条 民用建筑内人员比较密集,其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比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间距小,为此本条根据厂房生产类别的不同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其防火间距应执行第3.3.1条的规定。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间,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间与厂房脱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间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间)、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如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或距离铁路和道路过近时,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二者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锅炉房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的案例是不少的。据调查资料和国外的一些资料分析,锅炉房烟囱飞火距离一般在30m左右,如烟囱高度超过30m或设有除尘器时,距离可小些,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与铁路的间距,一是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二是考虑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机车正常运行的影响。据日本对蒸汽机车 做的火星飞火试验资料,距铁路中心20m处飞火的影响较少,故将距厂内铁路线的距离定为20m,厂外线机车来往多,影响大,定为30m。汽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距离比机车飞出距离小些,远者一般为8~10m,近者3~4m,所以对厂内外道路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排气管仍会喷出火星,故和蒸汽机车一样对待不减少间距。
应当指出本条所谓"厂外铁路"是指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铁路。当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路的路边起算,如有扩宽计划,则应按规划路路边起算。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则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例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阻火罩,车箱顶进并与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以免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万一发生燃烧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其供电的所有企业导致生产停顿。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二楼烧到主控制室,将整个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为贯彻保卫重点精神,屋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堆场、贮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些。
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变电站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表3.3.10按变压器总油量分为三档。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5000kVA的,其油量为2.52t,设2台总油量为5.04t;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kVA的,其油量为4.3t,设2台总油量为8.6t,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0kVA的,其油量为5.05t,设2台总油量为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10t,基本相当于设2台5000~10000kVA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大于10000kVA变压器的油量可参看第8.2.4条说明。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间距由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中表3.3.1的规定执行(变压器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第3.3.11条 汽车加油站是由加油机、地下油罐、加油站管理室等组成。城市汽车加油站适用本条规定。地下油罐罐装闪点小于28℃汽油属于甲类生产,起火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加油站又多受到道路以及周围建筑物的限制,较难布置,综合这些因素规定了规范表3.3.11的防火间距值和附注。
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是以加油机、油罐的外壁起算。
规范表3.3.11中其他建筑一栏的防火间距,当为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时,应分别按表列数据各增加3m、2m。
厂外铁路线当行驶电力机车时,与加油机、地下油罐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表3.3.11的道路,包括厂外和厂内的道路。
对本条注解的说明:
注①为便于加油,企业内汽车加油站一般设在汽车库附近,城市加油站设在城市道路一侧,周围建筑密集,防火的环境条件比较差,对一个加油站的总油量和单罐容量应当控制。本条规定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宜超过20m3,由于采用油罐图纸系列的不同或受油罐产品规格的限制,单罐容量由原来15m3放宽至20m3。当总储量超过60m3时,其防火间距应按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油罐储存柴油车用的柴油,当闪点等于或大于60℃时,属于丙类液体,则总储量可按1立方甲类液体折算为2立方丙类液体确定,以策安全。
注③是考虑到城市加油站受周围条件的限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采用25m有困难时,在两者之间设有高度不低于2.2m实体围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放宽。
第3.3.12条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防火间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一、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何类建(构)筑物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区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二、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前提下,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库)房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贮罐,堆场不得沿围墙建筑,仍应执行5m间距的规定。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时,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不致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因此防爆厂房要求有较大的泄压面积和较好的抗爆性能。
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便于墙面开大面积的门窗洞口作为泄压面积,为厂房作成敞开式,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框架或排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从一些爆炸事故看也可说明这一点,如某煤气车间其一端为砖墙承重结构,另一端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发生爆炸后砖墙一端倒塌严重,而框架部分破坏轻微,很快修复投产。所以此条提出易爆厂房宜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
第3.4.2条 一般情况下,同样等量的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空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不一样,破坏强度不一样。在密闭的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大的多,因此易爆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重量轻、玻璃较薄、墙体屋盖材料比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的处理上要求易摧毁、脱落等。如:用于泄压的门窗可采用楔形木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可选用断面小一些的,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这样一旦发生爆炸时,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遭冲击波破坏,门窗则自动打开或自行掉落以达到泄压的目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规定不超过120kg,其依据一是参照苏联规范,二是根据国内结构材料情况所定。在南方屋顶保温层薄,甚至有的不做保温层,重量可以不超过120kg,而在北方,尤其是严寒地区,屋顶保温层厚,屋盖每平方米的重量一般超过120kg,因此在实际工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此外在材料的选择上除了要求容重轻以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时易破碎成碎块的特点以便于泄压和减小对人的危害。
第3.4.3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这样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面积泄压,减少对支承结构的作用力,保护主体结构并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的破坏。如某小型乙炔站,某厂房体积为50m3,而泄压面积(玻璃窗加石棉瓦屋顶)比值达45%,发生爆炸事故后,顶盖全部掀掉,墙体未被破坏,现仍继续使用,而某铝制品厂磨光车间,也是砖墙承重结构,体积为525m3左右,泄压面积比值仅为2.75%,发生爆炸后砖墙倒塌,大型屋面板顶盖塌下,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原规范规定泄压面积比值为0.05~0.10,而根据实际需要,泄压面积是愈大愈好,同时现今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等各方面的条件也完全有可能做到较大泄压面积。再则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如美国、日本均按爆炸介质的强弱规定必要的泄压面积比值。因此我们规定泄压面积比值一般应为0.05~0.22。
考虑一些体积较大厂房要求设计较大的泄压面积比值有困难,同时厂房体积大时,危险设备所占的比率一般会降低。使厂房整个空间内达到爆炸浓度的可能性也会小些,因此规定超过1000m3体积的厂房在采用规定的一般泄压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故放宽至0.03。
表3.4.3-a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
表3.4.3-b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
第3.4.4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一旦发生爆炸,用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就被摧毁,大量的高压气流夹杂爆炸物碎片从泄压面冲出,如邻近人员集中的场所、主要交通道路就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交通道路堵塞,所以作出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的规定。同时要求泄压面设置最好靠近易发生爆炸部位,是为了保证泄压顺利,便于气流冲击,减少损失。
第3.4.5条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在厂房上部,爆炸部位易发生在厂房上部,故厂房上部采取泄压措施较合适。并以采用轻质屋盖效果为好。采用轻质屋盖泄压有如下的优点:1.爆炸时屋盖掀掉可不影响房屋的梁柱承重构件;2.泄压面积较大。
当爆炸介质比空气轻时,为防止气流向上在死角处积聚,排不出去,导致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故规定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求通风良好。从一些爆炸事故也可证明这一点,如:某地化工厂单晶硅还原炉车间为砖木结构,部分为旧钢屋架均为石棉瓦屋面,由于氢气净化设备漏气,晚上工人开灯因开关产生电火花而引起氢气爆炸。像这样的事故只要设备不是大量漏气,屋架上部空间通风良好,氢气可由上部开口处跑出,有时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作此条规定。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以及有可燃粉尘、纤维有可能发生爆炸的乙类厂房,因为比重关系,这些气体或粉尘常常积聚在房间下部空间靠近地面。为防止地坪因摩擦打出火花和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故对地面、墙面、地沟、盖板的敷设等提出了要求。
第3.4.7条 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故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设底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提出设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要求。
第3.4.8条 此条是为保证人身安全提出用防护墙隔断生产部位和休息、办公室。因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发生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因不能抗御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因不能抗御爆炸强度而遭受破坏,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再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性能,故提出用有一定抗爆强度的防护墙隔断。防护墙的做法有几种:①钢筋混凝土墙;②砖墙配筋;③夹砂钢木板。防爆厂房如若发生爆炸,在泄压墙面或其他泄压设施还未来得及泄压以前,而在千分之几秒内,其他各墙已承受了内部压力。室内结构强度应可以承受2~5磅/寸2的压力,则防护墙的结构抗爆强度可按此类推。
第3.4.9条 因为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人员也较多。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国内外许多工厂的中心控制室,一般是单独建造的,本条故提出应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分开独立设置。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观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增加造价,还给使用带来不便。所以本条提出分控制室可与厂房毗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发生生产事故时易造成液体在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里,万一遇火源即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为避免殃及相邻厂房,故规定地面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相通。并考虑到甲、乙、丙类液体通过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事故,故规定下水道需设水封设施。例如1985年重庆市的下水管沟爆炸事故的发生,殃及很大一片街区,造成××人伤亡即是因为汽油及其蒸气顺下水道泄漏造成。所以规定管沟要有隔油措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火灾实例中常有因出口设计不当或在实际使用中将部分出口堵住,造成人员无法疏散而伤亡惨重的事实。如某元线电元件厂,砖木结构,由于化验室用电炉加热丙酮,丙酮沸腾撒在地板上引起火灾并很快蔓延至二楼,烟气充满厂房,恒温室只有一个门又被火阻挡,数名女工中毒死亡,三楼楼梯烧着,数名工人下不来烧死在楼梯口,抢救人员中也有××名中毒,这次事故造成数十人伤亡。再如某地儿童服装厂,修理电灯开关时短路,打火花落在工作台上引燃棉花起火,扑救不当迅速蔓延,起火后因通路狭窄阻挡,后部门窗又全部钉死,只剩下前面一门,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造成烧死数人,伤××人,并将大部分半成品、机械和厂房烧毁。故要求一般厂房应有两个出口。但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一概要求两个出口有一定的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作了放宽,对允许一个出口的条件,分别按类分档,对危险性大的厂房因火势蔓延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作适当放宽。同时根据各地来函意见,有些认为乙类厂房应区别于甲类,丙类厂房一般规模较大,建议作适当放宽。故在面积规定上甲类厂房仍沿用原规定标准,将乙类和丙、丁、戊类厂房作了适当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放宽了50m2或100m2。在人数的限制上,对乙、丙、丁、戊类厂房分别增加了5人。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半地下室因为不能直接采光通风,排烟有很大困难,而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故要求两个出口。但考虑到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均要求两个直通室外的出口有困难,所以规定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在"面积"前冠以"使用"两字,改为"使用面积"更加准确明了。10人改为5人,是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的。
第3.5.3条 厂房疏散以安全到达安全出口,即认为到达安全地带为前提。安全出口包括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安全疏散楼梯间。考虑单层、多层、高层厂房设计中实际情况,对甲、乙、丙、丁、戊类厂房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将甲类厂房定为30m、25m是以人流米/秒的疏散速度也即疏散时间需30s、25s。从火灾实例中看,当发生事故时以极快速度跑出,上述值尚能满足要求。而乙、丙类厂房较甲类厂房危险性少,蔓延速度慢些,同时甲、乙类厂房一般人员不多,疏散较快,故乙类厂房参照国外规范定为75m。这次修改规范中,考虑纺织厂房一般占地面积大的特点,吸取纺织系统设计单位的意见对丙类单层和多层厂房的疏散距离分别放宽了5m和10m。丙类厂房中人较多,疏散时间按人流密度0.5m2/人,行动速度办公室按60m/min,学校按22m/min,纺织厂如取其两者的中间速度则为(60+22)/2m/min即41m/min,则80m的距离疏散时间也只要2min就行了。丁、戊类厂房一般面积大、空间大,火灾危险性小,人的安全疏散可以得到较多的时间。从我国的消防水平、消防站布局标准中规定,一般城镇消防站要求在5min内赶到现场,丁、戊类厂房如是一、二级建筑,在人员不是太集中的情况下行动速度按60m/min在5min内可走300m。一般厂房布置出入口时,疏散距离不可能超过300m。因此,此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未作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因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距离限在100m。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由于火灾危险性大,和丙、丁类的三级耐火等级厂房相同,将安全疏散距离定在60m。
第3.5.4条 厂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宽度计算按原规范的规定,原规定是参照国外规范,并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认为还能符合目前国内的条件,故未作改动。考虑在面积小、人员少、产品零件小的厂房中门的实际宽度及门窗标准化情况。根据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门窗标准图,考虑规定的门洞尺寸应符合门窗的模数,将门洞最小宽度定为1.0m,则门的净宽则在90cm左右。故规定门最小宽度≮90cm。走道最小宽度同于公共场所的门的最小宽度取≮1.4m。
第3.5.5条 因为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高层部分的人员不可能靠一般电梯或云梯车等作为主要疏散通道和抢救手段,因为一般客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故火灾时必须停止使用,云梯车等也只能作为消防队员扑救时专用,这时唯有依靠楼梯间作为主要的人员疏散通道,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高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火灾时犹如烟囱一样,起拔烟抽火作用,烟在垂直方向的流动速度每秒钟可达3~4m,因此很快就能通过敞开楼梯间向上扩散并充满整幢建筑物,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同时随着烟的流动也大大加快了火势蔓延。如某高层宾馆的火灾,当底层起火后烟火很快从敞开楼梯灌入楼上靠近楼梯的客房,几个旅客无法疏散,被迫从窗口跳出造成伤亡事故。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高度规定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鉴于厂房建筑不同于民用建筑,层高较高,四、五层楼即可达24m高,而楼梯的习惯做法是敞开式,同时考虑到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同时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放宽,要求高度大于32m,人数超过10人时才设置防烟楼梯间。此高度(32m)同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需设置防烟楼梯的二类建筑的高度,如果高度<32m的厂房,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仅设置封闭楼梯间。另外,当厂房开敞时也可不作封闭楼梯间。但如厂房内人员较多,为保证人员疏散,有条件还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为好。
高层厂房的防烟楼梯前室面积和防排烟要求因为和高层民用建筑的相同,所以不另行再作规定,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若靠攀登楼梯进入高层部分扑救,一是耗费体力大,队员会因体力不及而造成运送器材和抢救伤员的困难,影响战斗力。二是耗费时间多,影响火灾的早期扑救。1980年6月曾在北京对15名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进行了测试。测试的结果表明:登住宅楼上到8层后平均有67.5%的人处于正常范围。登上9层后平均只有50%的人有战斗力,攀登到11层后,心率和呼吸属正常者已无一人。而火场和运动场是不大相同的,但目前尚无更好的对比资料可参考,只好参照运动场上的允许数值进行分析,由于火场环境恶劣,条件艰难,按运动场上规定的运动后允许的正常数值,在火场人可能就难以继续工作,所以消防队员从楼梯攀登的登高能力是有限的,其登高高度为23m左右。
普通电梯在火灾时往往因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期,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要为消防队员登高创造有利条件,宜设置消防电梯。考虑厂房层高一般较高,人员不太密集,如按24m为限,则5、6层的厂房均要设消防电梯似乎面广了些,和现实状况相差较大,因而作适当放宽,按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标准,将高度定在32m。即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同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在建(构)筑物旁的消防电梯,因为它直通室外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可不设置电梯前室。
注:①高层塔架设有检修用的电梯,每层塔架的同时生产人数只有1~2人,不设消防电梯亦可满足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的人员疏散。
②洗衣粉厂丁类生产(丙类生产除外)的喷粉厂房的喷粉工段,其建筑布局多属条文规定的情况,局部每层建筑面积不大,升起高度多在20m以下,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可不设消防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