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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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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2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条 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问题。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为<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闪点为50);

4.闪点在60120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28,乙类定为>28至<60。丙类定为>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三、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生产特性简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等。

3."甲类"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一)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甲类"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l 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这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风焊作业使管道内的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达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摩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伤亡。

另外,本规范在条文中加入了"丙类液体的雾滴"。因从《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中查到,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117,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kW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kg/cm2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kg/cm2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kg/cm2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此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状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场炸死3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生骨折或烧伤。

(三)丙类

1."丙类"1 项在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丙类"2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l 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而且建筑物内很少有可燃物。所以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类的生产。

2."丁类"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

3."丁类"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厂房内是常温,设备通常是敞开的。一般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而且厂房内是常温的。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类型的生产。

五、附注

(一)注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

3. 1.1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3.1.1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1)对于气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我们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

25%×20%=5%

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也参考了苏联有关建筑设计的消防法规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附录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3 )。同理,对于爆炸下限> 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是参考了苏联、日本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对于液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升)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1

式中 V--气体体积(L);

B--液体比重(g/mL);

M--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

此公式引自《美国防火手册》,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

公式中液体的比重,以水的比重为1。挥发气气体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符号V表示挥发气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英尺。换算为公制单位后公式(2)变为公(1)。

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苏联、日本等国的有关法规确定的。

3)关于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危险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也是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厂房或实验室内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厂房或实验室尽管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个指标不超过规定,也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物品,而这些危险品发生火灾后是难以控制的。在本附录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苏联等国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确定的。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就是参照了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一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确定的。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扑救这类火灾时灭火器的能力不应小于40BB为灭火器性能的级别),并安放在9m的范围以内。这些同我们平时所要求的,两支消火栓控制火灾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协调一致的。

3.注意事项

在应用本附录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只要求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危险物品进行计算、确定。

(二)注所说的是在一栋厂房中或防火墙间如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属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同时参照了一些引进工程同类生产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补充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注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3.2.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分别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高层厂房

原规范厂房只有单层、多层之分,对厂房的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据调查,为节约建设用地,我国在70年代以来,轻工、医药、电子、仪表等行业建成了许多高层厂房。如:某电子管二厂束管大楼为9层,高达54m;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厂房为9层,高43m。为保障消防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高层厂房的内容,即将高度大于24m、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高层厂房;高度等于或小于24m,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多层厂房。这样便于针对厂房高度的不同,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高层厂房以高度24m为起算高度,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m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Q28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最大高度为23m24m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m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m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m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二、厂房的耐火等级

从火灾实例分析,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采用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容易着火蔓延,扑救也较困难,成灾几率和火灾损失远较一、二级耐火等级大。由于厂房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适应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是比较多的。如某服装厂,属于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四级,发生火灾后仅十几分钟内就将500m2的厂房全部烧光,设备烧毁;又如某市乒乓球厂生产厂房属甲、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除部分为二级、烘房有防火分隔外,大部分为三级耐火等级,工序之间的连通孔洞没有防火分隔,19836月因电机粉尘积聚过厚(最厚达3cm),粉尘受热起火成灾,烧毁轧胚、包装等6个车间(面积达2700 m2),烧毁、烧损专用设备25台,损失33万元。

按火灾危险性不同,提出厂房的不同耐火等级要求,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要求是必要的。本条对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将丙类厂房最低耐火等级限为三级,丁、戊类厂房限为四级。

据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调查,已建成的高层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考虑高层建筑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为适应消防需要,规定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三、层数和占地面积

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厂房耐火等级规定,相应的允许建筑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考虑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能性,也是为了把火灾危险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危害。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改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这是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除采用防火墙分隔外,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隔。

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一)甲类生产性质属易燃易爆,既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延又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层数多就更难扑救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为单层建筑。如乙炔站设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其他类型的工厂如染料厂、制药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适当放宽。据调查,甲类生产厂房的占地面积多数在3500m2以下,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4m,故面积指标只列到多层厂房一栏。

(二)丙类厂房产生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如某针织厂主厂房为一层多跨锯齿形三级建筑,其占地面积近5000m2,厂房内无防火分隔墙,1966年失火就烧掉了厂房的四分之一和大量设备,故本条将丙类三级单层厂房面积限为3000 m2。据消防部门反映,丙类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本应有所控制,本次修订考虑安全与节约关系仍维持不限。

(三)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还是有的。如某电机厂1965年失火烧毁多跨砖木结构的厂房一座,其面积达9000 m2,厂房无防火分区,失火火势难以控制;又如某市汽车制造厂齿轮厂厂房为三级建筑, 19839月由于厂房附近油毡工棚着火蔓延到主厂房,烧毁厂房面积7000 m2160多台设备,损失折款157万元。可见对三、四级建筑的丁、戊类厂房面积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四)高层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是新订的。据对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地调查和搜集到的26个高层厂房资料分析: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高度最高的为54m4个); 4150m7个); 3240m4个); 2431m 11个)。层数为69层,厂房柱距一般为6m,进深最大为28m,多数为1524m。厂房占地面积因受采光和结构上的限制,绝大多数在2000m2以下,只有一个达到3000m2。有关我国现有高层厂房情况见表3.2.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考了国外资料和结合国内高层建筑建设实践,规定了防火分区的面积,即一类高层建筑定为1000m2,二类高层建筑定为1500 m2

考虑到高层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比较有以下特点:

1.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疏散路线和消防设施,熟悉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不象公共建筑那样,人员流动性大,老人小孩都有,环境不熟悉,疏散要困难些,防火管理比较复杂;

2. 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道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

3.厂房楼板荷重多数为10001500kg/m2,比民用建筑楼板荷重大,使得楼板的耐火极限要高些;

4.高层厂房生产类别多样性,有乙、丙、丁、戊四类,民用建筑如参照生产类别划分,一般可划为丙类。从目前已有高层厂房看,大多数是丙、丁、戊类;

5.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大,因而每个房间空间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较易疏散和扑救,但火灾蔓延也快。

综合上述特点,高层厂房防火一般说比民用建筑有利,故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不能和民用建筑同等对待。既要考虑防火安全,消防扑救的要求,又要顾及生产实际需要以及节省投资,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由于对高层厂房的消防实践经验不多,在本次修订规范中,参考了国内已有高层厂房的情况、以丙类生产高层厂房为基准,比照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一倍;比丙类多层厂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减少50%,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丙类一级为3000m2,丙类二级为2000m2。据此综合确定各生产类别的防火分区面积,见条文表3.2.1

高层厂房概况表 3.2.1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抢救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丙、丁、戊类厂房的允许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为500 m2,丁、戊类限为1000 m2

(六)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 有的虽同划为丙类厂房,但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为解决执行上的困难,注、注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专门予以放宽。麻纺厂因为有粉尘爆炸的危险性,所以不予放宽。

某纺织印染厂新建5万纱锭纺织厂房,面积为44000m2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中织布车间面积9600m2,超过8000m2的规定。考虑到织布车间比之原棉开包、清花车间火灾危险性相对小些,并根据纺织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说明情况和要求,注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作了放宽,可按规定的面积增加50%,但对纺织厂房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用防火墙分隔。

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为多层建筑,一般由打浆、抄纸、完成三个工段组成,其中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的占1/31/2。由于各种管道、运输设备及人流来往密切,并设有连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防火分隔。几个已建成的造纸联合生产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m2。根据轻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要求,注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条文表3.2.1 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 m2增加到10000 m2

此外,大型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高度超过24m,其面积也超过条文表3.2.1 条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七)在防火分区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厂房安全程度大为提高,自动灭火设备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也为国内一些实践所证实。例如50年代建设的哈尔滨亚麻厂梳麻车间数次着火,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

火设备都及时喷水扑灭了火灾。近几年我国对自动灭火设备的研制应用又有很大的发展,故本条增加了注的规定,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可以增加,甲、乙、丙类厂房比条文表3.2.1规定的面积增加一倍,纺织厂房、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可在注、注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不限。如局部设置,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八)规范表3.2.1中注有""符号者,表示不允许。

(九)邮政楼由于工艺流程的需要,一般采用低层大平面设计。邮件处理中心没有机械分拣传送带,实质上是个大车间,所以按丙类厂房确定防火分区和其他防火措施比较合适。

3.2.2条 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如中型以上电子计算机每台价值100万元以上;某手表厂进口一种检验设备,每台价值50万美元,全国才进口两台,有一台被烧毁,损失就很大。一台设备或连同其配套设备的价值之和超过100万元,可认为是"特殊贵重<, /SPAN>"的。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也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总之,"特殊贵重"是指价格昂贵、稀缺设备或影响生产全局的设施,应单建或建在厂房内单独隔开的房间里,并应是一级耐火等级的。

3.2.3条 小型企业由于受投资或建筑材料的限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的损失不大并不致于波及周围的企业、居民建筑的条件下,甲类生产厂房允许采用独立的三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但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丁类生产中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发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在热处理油池中钢件淬火,使油池内油温升高而可能着火。某船厂热处理车间淬火油池体积为9m(长)× 6m(宽)× 3.5m(深),内储热处理油80t(闪点140160),大件淬火时,消防车就停在厂房外待命扑救,经多次淬火发现屋架受高温火焰烘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投产后己在油池附近开间的几榀钢筋混凝土屋架包裹了石棉隔热层,柱子包了耐火砖,以防构件受高温影响使用寿命,现正计划增设1211灭火系统。显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是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一旦着火蔓延也快,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应严格要求设在一、二级建筑内。只有丙类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不超过1000m2的小厂房,当为独立建筑或与其他生产部位有防火分隔时,方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5条 锅炉房属丁类明火生产。据54个锅炉房事故案例分析,其中汽包爆炸32起,这是属于锅炉物理性燃烧与火灾危险无关;火灾8起,炉膛爆炸14起,这22起与火灾危险性有密切关系。

火灾和炉膛爆炸22起事故中,燃煤锅炉占7起,燃油锅炉占8起,燃气锅炉占7起,可见燃油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比燃煤的多,损失的也严重。所发生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但每小时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属于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其面积一般为350400m2,可放宽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燃油、燃气锅炉房仍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3.2.6条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温过高会起火或电弧使油剧烈气化,可能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因此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有燃烧或爆裂的可能。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为0.5h,而在第7.3.1条中还允许放宽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其耐火极限仅0.25h,从变压器的燃烧实例来看这时间是不够的。

有一变压器室是砖墙、混凝土楼板、铁门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变压器烧了2h,火没有蔓延出去,建筑未受破坏,因此规定变压器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当几台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如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爆裂时,将要波及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情扩大。如某变电所,两台1000kVA的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其中一台变压器内部发生故障,喷油燃烧,将另一台正常运行的变压器烧着起火,结果两台变压器全部烧毁。故在条件允许时,对大型变压器宜作防火分隔。

原条文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的工程设计单位反映,为了满足楼板等个别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致使施工复杂,所以作了降低和调整。

3.2.7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又存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放宽,允许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这里强调"专用",就是指其他厂房不依靠这个变电所、配电所供电。

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余的防爆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2.8条 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常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库房。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品库房,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对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库房作出规定,库房内允许储存丙、丁、戊类物品,为便于补救和疏散物资,库房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内,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也是相符的。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规范表4.2.1的规定,其库房和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一座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例如丙类二级多层厂房内附设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允许占地面积为6000m2,每座库房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m2,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为1000m2,则该厂房和库房允许占地面积总和仍为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库房,只能在6000m2面积中划出3000m2作为库房,库房内还要设三个防火隔间才能符合要求。当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占地面积可按第3.2.1、第4.2.1条的规定予以放宽。

在同一建筑内,库房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其耐火等级应按要求较高的一方确定。库房与厂房都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烧墙和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库房面积达到规定的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时,与厂房的隔墙尚应做成防火墙。

甲、乙类物品库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设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至于生产必须使用的甲、乙类物品,只能作为中间仓库储存并符合第3.2.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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