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
前言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这样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大了,势必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市人民大会堂,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67m,又如表1.0.3-1列举的几个实例,它们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见下表1.0.3-a)。
表1.0.3-a 部分体育馆、会堂规模指标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0.3-b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部门的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规定。
表1.0.3-b 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本条生产区不包括储存区和生产辅助区。
补充说明如下: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1. 0.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出规定。而对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在建筑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规范表2.0.1中的构件名称一栏, 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承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规范表2.0.1 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h, 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2h以内(见下表2.0.1-a)。
表2.0.1-a 火灾延续时间所占比例
从表中可以看出, 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规范表2.0.1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为4h或3h,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h。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表2.0.1-b~2.0.1-d) ,其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h。
综上所述,规范表2.0.1中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定为4h。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间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h。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h。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的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规定为2.5h,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h后,300×300mm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柱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h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 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200×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h。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单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h,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h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覆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h,故规定0.5h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5h以内的占88%,在1h以内的占80%。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定为lh,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常采用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保护层是1.5cm厚,其耐火极限为lh。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楼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lh。
至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得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7.2.9条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0.5h,一般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1.5h。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筋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lh就坏了,可见要求1.5h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为0.5h的非烧烧体,这次修订中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架,发生火灾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某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0.5h就塌落;某地某厂的钢制油罐在20min内变形而损坏。据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塌落,大多15min左右就落架。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是必要的。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0.5h。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尚有困难,所以在第7.3.l条中作了放宽。
5. 吊顶:吊顶有别于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规范表2.0.1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0.85h。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并适当加点安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0.5h。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lh,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土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2.5cm,板保护层为1.5cm。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lh。四级建筑因限制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中,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
表2.0.1-b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注:译自1962年《苏联防火规定》。
①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中可优先采用(见CnNH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在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m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②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③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类似的材料)。
对规范表2.0.1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①: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②: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种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注③:考虑我国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
注④: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间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2.5h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h.
注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例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lh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0.75h的非燃烧体。
表2.0.1-c 美国建筑物的抗火要求表
注:译自1970~1972年美国《防火规范》。
表2.0.1-d 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
注:译自1964年日本《建筑材料学》。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分为五个等级:
第2.0.2条 说明如下:
一、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既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层或二、三层作仓库,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kg/m2,最高在500kg/m2以上。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下表2.0.2-a(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
表2.0.2-a 火灾荷载与燃烧时间的关系
注:英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2.0.2-a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 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h。但考虑到装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房间或建筑,扑灭初起火灾的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为了便于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下表2.0.2-b。
表2.0.2-b 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
第2.0.3条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由于这种结构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在今后将会有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min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0.5~0.6h。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2.0.1的规定,达到1.00h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2.0.4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1.00h以上的非燃烧体,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0.50h甚至更低。但预应力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意义大,目前各种建筑物中广泛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0.50h。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扑救所需的时间也较长,故这两者耐火极限均不能降低。
第2.0.5条 本条是对本规范第2.0.l 条的放宽。第2.0.1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0.50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但在实际执行上也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大餐厅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 00h。
第2.0. 6条 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
本条所指屋面基层,系指钢筋土屋面板或其他非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铺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原条文的屋面层实质上是指屋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修订为"屋面面层"。
第2.0.7条 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例如: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场无法进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增加本条,就是要限制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