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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意见》要求妥善解决 夫妇已故军以上干部子女占用住房问题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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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1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意见》要求妥善解决 夫妇已故军以上干部子女占用住房问题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实施日期 】1999/09/20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颁发全军执行。  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军建设和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解决好军队人员住房问题,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大单位党委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当成一件大事、好事来抓,严格执行《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 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队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 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 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己,维修处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 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 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 未开式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 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 

(九)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十)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以下简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 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 时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 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十四)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国(工)龄工资]的 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 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2000 年以后的住房总后勤部定期确定。 

(十五)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 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40.49%×1999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 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 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营职70平方米, 连、排职60平方米。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180平方米、165平方米计算。文职干部,参照相应 职级军官补贴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 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十六)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统称购房)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十八)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 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 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 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非单元或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 独门独院的住房 ,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 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现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 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 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 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 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刻度我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计。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仿,一律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上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 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商业用房,经总后勤部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 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六、搞好配套改革 

(三十四)回忆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三十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大修住房,以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委托贷款。 

(三十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三十七)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或军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委托代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三十九)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四十)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包括住房贴等。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后)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 门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帐户的管理。 

(四十一)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由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贴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十二)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管理制度。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牧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 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套质 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要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和租金的管 理,健全和完善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军政主官务必高度重视房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十四)搞好房改宣传。各级政治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方案,熟悉政策,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和消费观。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家充 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房改。 

(四十五)注重政策研究。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加强军队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 

(四十六)严肃房改纪律。对违反国家和军队统一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擅自售房,低价售房,擅自用房改成本价超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军产住房,为个人提供虚假住房情况证明,以及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占房和公房私租等行为,各级纪检、财务、营房、 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 住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其他 

(四十七)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四十八)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参照本方案另行规定。 

(四十九)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下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沈泳、记者江宛柳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住房制 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妥善解决夫妇已故的军职以上干部的子女占用已故干部住 房问题的意见》,日前由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军以上单位执行。 

根据军委要求,全军房改领导小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军队实际,经 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妥善解决夫妇已故的军职以上干部的子女占用已 故干部住房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意见》既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又 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已故干部子女的关怀,充分考虑了子女占房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尊重了已故干部的历史贡献,是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适应 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主要有4个方面内容:一是子女已经有了其他住房,建筑面积与本人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基本适应,应在《意见》颁发后的6个月内腾退占用的住房。二 是没有其他住房,所在单位确实解决不了,或者没有工作的子女,可以购买调整 的住房,房源从军队售房区或在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解决。三是调整安排 住房的,在政策上给予照顾。近期可以按照房改成本价买房,并给予房屋成新、 一次付款、子女夫妇军(工)龄等折扣。四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 对调到离休干部身边工作,并负责照顾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1名子女买房,给予一 定的优惠。 

中央军委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政策 宣传,严格按政策办事,周到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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